刑法的意义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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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意義與目的

規範犯罪行為及科處刑罰的法律。

確保人類共同生活的基本價值。

刑法是國家法律,它規定當一個人做了某種行為時,國家會給予他某種法律效果。此處所謂做了某種行為,所指的即是所謂的「犯罪」;所謂法律效果,就是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所謂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

犯罪是人類的行為,但何以人類的某些行為會被規定為犯罪?此乃因為這些行為可能造成不被法律社會容許的利益侵害,刑法處罰這些行為的目的就是在避免這些行為造成利益侵害。所以,不被容許的利益侵害就是犯罪概念的最基本意涵。(1) 不法(2) 罪責(3) 應刑罰性

所謂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前已說明。那麼是否只要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都可以稱為刑法呢?名為刑法的刑法典屬於刑法固然沒有問題,但有些法律的名稱雖並不稱作刑法,然而其中的部分條文卻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這樣的條文或法典可以稱為刑法嗎?這就是刑法存在形式的問題。以下說明之。

(一)狹義刑法

規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所有法律中,有一部法律,名稱就稱為刑法,這就是狹義刑法。

(二)廣義刑法

除狹義刑法之外,我國法律中尚有其他法律,雖然並非直接以刑法為名,但事實上也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有些是整部法律的內容都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此即刑法的單行法,國內大部分學者都稱為特別刑法[6],例如貪污治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均是。有些是附屬於非刑法法規的刑罰規定,例如商標法第26條以下等等。此即附屬刑法。以上包括狹義刑法、單行刑法及附屬刑法均可合為廣義刑法[7]。

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貫穿全部刑法規範、

體現我國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導和制約全部刑

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過程的基本準則。新刑法規定了刑法的三

個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適用法律

一律平等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犯罪及其刑罰都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法

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具體內容就是刑

法第3條的規定,即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

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

1、司法機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把握

犯罪的本質和具體的構成要件,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

彼罪的界限,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不枉不縱;

2、司法解釋不能違背刑事立法的意圖,不能代替立法。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犯多大的罪,便應當承擔多大的刑事責

任,就判處輕重相當的刑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

稱,罰當其罪。

(三)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是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

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臺灣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在認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將犯罪構成要件區分為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一)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具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認定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盜竊罪不同于詐騙罪、故意殺人罪不同于故意傷害罪,就在于他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二)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也稱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

(三)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

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是指不是每一個犯罪構成而是部分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

根據犯罪構成要件本身的特點,犯罪構成要件在理論上又可分為二大類,即客觀的要件和主觀的要件。犯罪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這些反映行為人事實特征的特征的構成內容。無論是犯罪構成具體要件、共同要件還是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統稱為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犯罪主體所要求的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犯罪的動機、目的,稱之為犯罪的主觀要件。定罪必須堅持主、客觀要件相統一。那種只根據人的所謂犯罪思想,而不問是否實施犯罪行為就予以定罪,稱之為主觀定罪,臺灣封建社會中的"腹非罪"就是"主觀歸罪"的典型。而只根據行為和行為的損害后果而不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和過失就予以定罪的,稱之為客觀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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