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送达职工本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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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送达职工本人无效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且无故旷工,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起很普通的劳动事件,却由于公司在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时不够规范,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无效而败诉。

职工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48岁的张强自1994年7月受雇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加油站。2004年,该加油站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并安置了加油站的全部职工。双方于2007年12月16日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12月15日。2008年5月加油站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张强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便要求张强向有关检查部门说明情况。

但张强拒绝接受调查,并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与单位失去联系。公司认为,张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2008年6月,公司对其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张贴在公司加油站的墙上。

但是张强却以未收到书面通知为由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庭上,该公司提出,因公司怀疑张强有违纪行为,要求其协助调查,但其却不辞而别,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通知了职工本人。而张强称,是单位告知其暂时不用上班了,并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2008年6月5日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并将公告张贴在加油站墙上。但其没有证据表明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送达本人无效

涿州市劳动仲裁委认为张强于2004年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07年12月16日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因此工作年限应从2004年算起,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同时,该公司以职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没有将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只张贴了公告,程序不合法。根据《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视为无效。

最后,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张强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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