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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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条例

典当管理条例

典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典当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典当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典当行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设立: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要求;3. 有固定经营场所;4.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5. 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6. 具备必要的典当业务操作系统。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典当业务,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 典当行的业务操作第六条典当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评估典当物品的价值,并与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同。

第七条典当行在收取当事人的典当物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对物品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凭证。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公开典当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收费标准。

并保障当事人获取充分信息。

第九条典当行对典当物品的保管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止损失或损毁。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按时兑现当事人的赎当请求,并在赎当后将物品交还当事人。

第四章: 典当行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典当行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保障公众利益。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告业务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典当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典当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管理和运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二、典当行的设立典当行的设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具备较强的财务实力;2. 具备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和保管;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三、典当业务的规范典当行的经营应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双方自愿原则:典当行业务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典当行不得采取欺骗、强制等手段进行业务;2. 典当贷款授信:典当行应根据典当物品的价值和状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3. 典当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典当行应妥善保管典当物品,防止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在合同约定到期或当事人未能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典当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典当物品进行处置;4. 保密原则:典当行应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典当交易情况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典当行的监管为了保障典当行的正常运营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应加强典当行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监管部门的设立:各地区应设立专门的典当行监管机构,负责对典当行的监管和执法;2. 监管执法手段:监管机构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监管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典当行的合法经营;3. 定期检查和评估: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4. 信息公开和宣传: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典当行业务知识和风险的宣传教育,在典当行和当事人之间建立透明的信息交流渠道。

五、典当行的违规和处罚对于违反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警告或责令改正;2. 暂停一定期限的典当行业务;3. 撤销典当行的经营资格;4.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典当行作为一种特殊金融机构,其合法经营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以及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办理典当行设立许可。

第六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七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典当业务管理第八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九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与当户签订书面典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当物、当金、当期、利息、费用、赎当、续当、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典当行收当时,应当查验当户的身份证件、当物所有权证明等文件,并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典当行开展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开展机动车质押业务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管理制度范文

典当行管理制度范文

典当行管理制度范文典当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典当行是合法经营的典当业务单位,依法提供典当服务。

第二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维护行业诚信,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典当服务。

第三条典当行应确保典当业务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典当行应具备良好的企业形象和服务能力,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人性化服务。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和备案第五条典当行的设立必须取得合法的工商注册执照,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典当行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立在禁止设立的区域或者未经批准的场所。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展示企业名称、工商注册执照、备案证明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信息。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配备专业鉴定人员和安全人员,保证典当业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九条典当行与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同,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典当物品的种类、数量、重量、质量、估价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典当行在签订典当合同之前,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检验、鉴定和估价,并在合同上明确记录。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明确的利息计算方法和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典当期限和权益保障,明确约定赎回典当物品的方式、期限和费用。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在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违约和协议解除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典当物品的保管与出售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典当物品,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当确保典当物品的完整性和原始状态,禁止私自调换、变卖或挪用典当物品。

第十六条典当行可根据典当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出售典当物品,但应确保公平公正,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记录。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销售部门或与拍卖机构合作,进行合法合规的典当物品销售,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竞价。

第五章安全防范和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典当行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性和防火防盗措施。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业务,是指以物品为标的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当金及利息,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取回标的物的行为。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符合规定的典当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典当行的变更,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典当业务的经营第五条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典当行接受抵押的标的物,应当进行查验、评估,并制作详细的典当记录。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与债务人签订典当合同,明确当金金额、利率、期限等事项。

第八条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 收当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2. 收当来源不明的物品;3. 收当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4. 收当权属有争议的物品;5. 收当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物品;6. 收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终止和解除第九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典当行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标的物。

第十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典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典当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第一条定义典当行是指依法经营的,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主要从事典当业务,接收和解除典当物品,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机构。

典当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市民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借贷和资产变现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经营范围典当行可以接受市民留抵押品典当,提供短期资金借贷服务,进行典当物品的评估、保存、拍卖和处置等业务。

典当物品包括贵金属、珠宝、钟表、艺术品、古董、文物、名贵书画、名牌包包、高档家具、汽车等质押物品。

第三条业务规范1. 典当行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取得典当业务经营资质。

2. 典当行接收典当物品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价值。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典当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4. 典当行应当对接收的典当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保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第四条资金安全1. 典当行应当合理配置资金,确保典当行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2.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和担保管理制度,确保典当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五条客户权益1. 典当行应当依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客户抵押物品的提取和赎回事宜。

2. 典当行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市场秩序1. 典当行应当依法开展典当业务,不得从事违法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 典当行应当合法纳税,遵守相关财务会计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七条监管要求1. 典当行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检查和审计工作。

2. 典当行应当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处罚规定1. 典当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2. 典当行应当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工作,检查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典当行进行查验和调查。

2020年典当行业执行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行业执行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行业执行管理条例
目标
本条例的目标是确保典当行业的规范运作,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管理要求
1.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营业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2.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评估典当物品价值、核实典当人身份等。

3.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保证价格透明,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4.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保管,保护典当人的权益。

5.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自身合规。

监督与处罚
1. 典当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典当行业经营者,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3. 消费者对典当行业经营者的投诉,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争议解决
典当行业经营者与典当人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结论
本条例旨在确保典当行业的正常运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优质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1. 典当行的经营要求:典当行必须依法注册,并遵守相关的法
律法规。

典当行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提供安全可靠的
典当服务。

典当行应当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严禁泄露用
户的个人信息。

2. 典当物品的验收与登记:典当行在接收典当物品时,应当进
行严格的验收和登记程序。

典当行应当核实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价值,并详细记录典当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典当物品的描述、数量、估价等。

3. 典当贷款的利率与费用:典当行在向用户发放典当贷款时,
应当明示利率和相关费用。

利率和费用应当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典当行应当向用户提供充分的费用信息,并确保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4. 典当期限与赎回权利:典当行应当与用户明确约定典当期限,并告知用户典当物品的赎回权利。

用户在典当期限内有权赎回典当
物品,典当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的合法赎回请求。

5. 典当物品的保管与保险: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确
保其安全无损。

典当行可以为典当物品购买保险,以进一步保障用
户的利益。

6. 典当行的监督与处罚: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对典当行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典当行应当依法运营,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以上是管理典当的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保障典
当业的健康发展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典当服务。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业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按照约定支付典当资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活动。

第三条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典当业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经营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4.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5. 符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资金来源证明;4. 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证明;5.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简历;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经营范围、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向当户出示典当合同文本,明确告知当户的权利义务;2. 不得收当下列财产:a.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b.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c. 权属有争议的财产;d.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e. 价值低廉、易于损耗的财产;f.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当的财产;3. 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典当资金;4. 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5. 妥善保管当户的抵押或者质押财产;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1. 定义典当业务是指典当机构向客户提供抵押贷款,以客户的质押物作为担保的金融服务。

本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典当业务的运作,保护客户和典当机构的权益。

2. 典当机构的准入要求- 典当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 典当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经营稳定性。

- 典当机构应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 典当机构应具备安全可靠的质物存放设施,保证质物的安全性。

3. 典当业务的操作流程- 客户申请典当贷款,并提供拟作为抵押物的质物清单。

- 典当机构对客户提供的质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核实其合法性。

- 典当机构与客户达成典当贷款协议,约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项。

- 客户将质物交付给典当机构,典当机构保管质物,并向客户发放贷款。

- 在约定的期限内,客户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取回质物。

- 若客户未能按时还款,典当机构有权处置质物,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4. 典当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典当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典当机构应对质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贷款金额相符。

- 典当机构应妥善保管客户的质物,确保其安全不被损坏或丢失。

- 典当机构应提供清晰明确的典当贷款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 典当机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贷款,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 典当机构应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隐私。

5. 客户的权益与义务- 客户有权了解典当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经营资质、贷款利率、费用等。

- 客户有权要求典当机构对质物进行公正评估,并提供评估结果。

- 客户有权要求典当机构提供清晰明确的典当贷款协议。

- 客户有义务按时还款,并支付贷款利息。

- 客户有义务保管好质物凭证,防止遗失或被盗。

6. 典当业务的监管与处罚- 典当业务应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 监管机构有权对典当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其合规运作。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模版(3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模版(3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典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典当业务的资格,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正常运作。

第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责任和职责,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典当档案管理系统,包括典当合同、典当物品信息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

第二章典当业务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典当业务的委托方应当是合法的所有权人,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第七条典当机构应当对委托方进行真实身份核实,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

第八条典当机构不得接收盗窃、抢劫、走私等非法来源的物品。

第九条典当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典当物品进行鉴定,核对其真伪、质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制定公正合理的典当金额。

第十条典当机构应当为典当物品设置合理的典当期限,并明确相关费用和利率。

第三章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典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典当合同的条款、典当物品的情况描述、借款金额和利率、典当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方和典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方的典当物品被拍卖或变卖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第十三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典当物品的保管责任和保险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保证其不受损坏、丢失等情况。

第十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委托方,以便委托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典当物品的处置第十六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期限届满后,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等。

第十七条典当机构进行典当物品的处置时,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操作,保证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典当机构应当根据典当合同的约定进行典当物品的处置,并在处置后及时通知委托方。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1. 背景典当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为了规范典当业务的管理,保护客户权益,确保业务的安全、合法和有序进行,制定本条例。

2. 典当业务的经营许可2.1 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典当业务经营许可,方可开展典当业务。

2.2 典当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 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备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具备专业的从业人员;- 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管机制。

3. 典当物品的收取与鉴定3.1 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提供的典当物品进行收取,并及时进行鉴定。

3.2 典当物品的收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3.3 鉴定典当物品的价值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或不当操作。

4. 典当期限与利率4.1 典当期限应当根据典当物品的性质和价值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典当利率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客户。

5. 典当物品的保管与保险5.1 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典当物品,确保其安全、完整。

5.2 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典当物品购买充足的保险,以保障客户的利益。

6. 典当业务的展示与交易6.1 典当业务经营者可以将典当物品进行展示,并进行合法的交易。

6.2 典当物品的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或不当操作。

7. 典当业务的风险控制与内部监管7.1 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7.2 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业务的合规运行。

8. 客户权益保护8.1 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8.2 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9. 违规处罚与监管措施9.1 对于违反典当业务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9.2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典当业务的监管力度,确保业务的安全、合法和有序进行。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第一条,总则。

1.1 典当行是一家合法经营的机构,依法从事典当业务。

1.2 典当行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经营范围。

2.1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质押、典当物品的评估、存放、展示和拍卖等业务。

2.2 典当行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不得接受非法来源的典当物品。

第三条,典当物品的评估。

3.1 典当行应当配备专业的评估师,对典当物品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

3.2 评估师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 典当行应当依法制定贷款利率,公示在典当行的显著位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4.2 典当行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不得实施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保管义务。

5.1 典当行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保证典当物品的安全。

5.2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保管制度,确保典当物品不受损失或损坏。

第六条,典当期限。

6.1 典当行应当依法规定典当期限,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典当期限。

6.2 典当行应当在典当期限届满时,提醒当事人及时履行典当物品的赎回义务。

第七条,违规处理。

7.1 典当行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典当物品存在违法来源时,应当立即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7.2 典当行发现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立即纠正,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

8.1 典当行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

8.2 典当行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建议。

总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同时,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履行合法经营的责任,确保典当业务的健康发展。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典当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旨在提供抵押贷款和担保服务,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业务操作,保障风险控制,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典当行的全部业务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1. 典当行设立独立的管理部门,负责典当行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2. 典当行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3. 典当行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4. 典当行设立业务开发部门,负责开展新的业务产品和市场拓展。

第三章准入条件1. 典当行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2. 典当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

3. 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按照法律法规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业务规范1. 典当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办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贷款和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

3. 典当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客户,不得收取过高的利息和费用。

4. 典当行应当对贷款和担保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和归档,方便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客户权益保护1. 典当行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2. 典当行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章监管与评估1. 典当行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报告。

2. 典当行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自查,评估风险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3. 典当行应当接受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结语典当行管理制度是保障典当行正常运营和客户权益的重要保障,只有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典当行的长远发展。

本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典当行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并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八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两个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

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

第九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客户和典当行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典当行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
风险控制、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对客户的抵押物进行认真评估,确保其真实
性和价值,同时要保障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贷款进行审慎评估,确保贷款
金额和客户的还款能力相匹配,避免因贷款过多导致客户负担过重。

第六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要
及时、公正、合理地进行处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员工合法、规范、诚信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定期对经营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1、制订有关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2、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3、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督;4、管理与指导典当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典当业实际,制订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典当行职责规章制度

典当行职责规章制度

典当行职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障典当行和典当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典当行是经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典当业务的机构,具有收取贵重物品抵押品并放贷服务的资格。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坚守诚实守信、公平合法、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备开业计划,获取相关许可证件后方可开展典当业务。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账目,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六条典当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保障典当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典当业务流程,防范欺诈和风险。

第二章典当业务流程第一节典当合同签订第八条典当客户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贵重物品前往典当行办理典当手续。

第九条典当客户应当如实告知贵重物品的数量、品类、质量等信息,并明确抵押、放贷金额及利率等详情。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对典当客户提供的贵重物品进行认真核实,并签订典当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典当物品、抵押金额、利率、存放期限、到期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向典当客户提供典当合同副本,并保存原件备查。

第二节典当物品管理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典当物品管理制度,对存放在典当行的贵重物品进行安全保护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为典当物品投保,并确保保险金额覆盖抵押金额及利息。

第十四条典当客户在存放贵重物品期间,不得擅自提取、转让或变更典当物品。

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当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性,定期进行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提高典当物品的保值率。

第三节还款及典当物品处置第十六条典当客户应当按照典当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

第十七条典当客户如未按时还款,典当行有权处置抵押物品,以回收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八条典当客户还款后如需继续借款,应重新签订典当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利息等费用。

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典当行,是指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和相关服务、管理费用(以下简称综合费用)、赎回当物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全省典当行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典当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市场准入事项的初审、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开展风险预警和防范处置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典当行监管工作。

第五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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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八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两个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

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

第九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典当行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借贷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第十条申请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第十二条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行”字样。

典当行以外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名称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典当行”字样。

第十三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开业3年以上;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营运资金,但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数额的50%。

第十五条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其注册资本的90%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但是,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六条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但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

典当行股权结构的变更应当间隔1年以上。

第十七条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典当行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交回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解散的典当行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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