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通用版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名称本企业名称为(公司全称),简称(简称)。
第二条企业性质与目的本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旨在通过合作共享资源,促进企业发展,实现股东共同获益。
第三条法律适用本章程所未涉及的事项,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组织结构第四条股东大会第一款股东大会的职权1.审议通过本企业的重要决策事项;2.选举产生企业的董事会;第二款股东大会的召开1.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2.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五条董事会第一款董事会的组成1.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设立若干个常务董事,办公室协助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款董事会的职权1.审议通过本企业的经营计划及预算;2.决定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融资事项;3.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4.审核财务报表等重要文件。
第六条监事会第一款监事会的组成1.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监事会由主任监事领导,设立若干个副监事。
第二款监事会的职权1.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2.审核企业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3.提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股东权益与义务第七条股东权益1.股东享有按股份比例享有企业利润的权益;2.股东享有参与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3.股东享有以优先认购权参与增资扩股的权益。
第八条股东义务1.股东应按约定缴纳股本款项;2.股东应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履行股东责任;3.股东应遵守企业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分配与使用利润第九条利润使用本企业的利润使用原则为:1.以扩大生产、改善企业经营条件为目的;2.以报酬分配及留作备用金为方式。
第十条利润分配1.本企业将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报酬分配;2.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留作备用金。
第五章企业合作经营与退出第十一条合作经营本企业的合作经营原则为:1.通过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等合作方式;2.以共同开发市场、扩大经营规模为目标。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1.股东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自愿退出企业;2.股东因违反企业章程或其他违法行为,被决定退出企业。
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从事经济法和企业管理方 面的研究 。
一
维普资讯
第5 期
胡 微 : 国股份合作 制企业股权转让 的法律分析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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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当事人 自己的意愿 , 有些股权 由具有优先购 买权的人受让 , 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还规定了某些情 况 下股份 必须 收 回 的情 形 。 因此 , 于 不 同形 式 的 对
我 国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权转让 的法律分析
胡 微
( 华航 天X 业学院 经济 管理 系,河北 廊坊 0 5 0 ) 北 - 6 0 0
摘
要 :本文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 的特点 ,并结合 股权转 让 的基本原理 ,剖析 了我 国股 份合作 制企业股 权转让
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并对 问题 的解 决提出几点建议 。 关键词 :股份合 作制 ;转让 ;股份
1 1 股 权 的可转 让性 .
不同类型 的企 业组织形式 , 对于股权转 让 的程序
都有不同的要求。《 公司法}20 年修订) (0 5 对有限责
任公 司股 东之 间及股 东 向股 东 以外 的人转 让 股份 的 程序做 出了不 同 的规定 。在 股 权 发 生 转 让 时 , 当 应 根据 不 同的情况 严格 按照 法定 程序 进行 。这 是确 定 股权转 让行 为 是否具 有法 律效 力 的重要 条件 之一 。
灭, 其公信力都以登记的公示方式为基础, 准确的反
映股 权 的各种法 律 状态 。
1 2 2 股权 的转让程 序必 须合 法 ..
题。本文将从 以下几方面探讨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
转 让过 程 中常 见 的 一些 问题 , 针 对 问题 提 出相 应 并 的建议 。 1 股权 转让 行为 的 法律保 护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现发布《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城镇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而成立的企业,称为城镇股份合作企业。
第四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四)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城镇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财产、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应当经出资主体同意,集体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有关出资者同意。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镇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第八条产权界定应当由企业、出资主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进行。
四川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四川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法规类别】股份合作企业【发文字号】川体改[1992]13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1992.11.26【实施日期】1992.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川体改[1992]132号1992年11月26日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为探索公有制经济有效的实现形式,寻求集体所有制企业放开搞活、转换机制的途径,鼓励和引导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根据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一、组建目的和原则本试行办法所称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城镇劳动群众自愿组合,以资金、实物、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投入,在财产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的基础上,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分配上料行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帮助和指导他们的发展。
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占和无偿使用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和劳力。
组建目的。
(1)深化集体企业发票,理顺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使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明晰化、制度化、规范化。
(2)增强企业活力,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3)开辟新的集资渠道,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
(4)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组合,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5)提高集体资产的营运效率,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组建原则。
(1)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集体财产,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集体资产。
(2)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股份合作公司公司法是否适用?
股份合作公司公司法是否适用?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适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众多的企业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的类型叫做股份合作公司,如果我们将其作为普通的公司而查阅相关的公司法的时候会发现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涉及到这种企业的规范,不了解的老百姓可能甚至会认为这种公司没有法律可以规范了,那么,究竟股份合作公司公司法是否适用?▲一、股份合作公司公司法是否适用?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适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 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这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独立的、新的商事主体类型。
既然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就不能适用《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
为了保护债权金融机构的利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才能改制。
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此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
资本是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实现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颁布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1994-11-29 生效时间:1994-11-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引导、鼓励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依本条例设立的,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照协议以资金、场地、实物、技术、工业产权、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自愿组合,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合作企业和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拥有的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采取新组建和原有企业改组两种方式。
股份合作企业的发起人应不少于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新组建股份合作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原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应征得企业资产所有者同意,城镇集体企业还应征得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同意。
企业改组前应清理债权债务,核实资产,界定企业资产产权。
产权界定结果要经资产所有者共同认定,并由所属主管单位认可,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按照以下原则界定产权:(一)凡国家、联社、其他法人投资和职工个人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精选3篇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性质:股份合作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懂事责任。
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
(注: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持股社员除外)第二章股东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法人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3.集体共有股东: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发文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8.04【实施日期】2000.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第三条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其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涉。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实行股份合作的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职工全员入股,资本与劳动相结合;(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职工股东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四)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股东不少于五人;(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四)有企业名称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并折合为股份。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法规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晰乡镇企业产权关系,完善经营机制,促进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一种企业制度。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坚持积极推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按股分红、按劳分配;(四)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支持乡镇企业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九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投资组建,也可由上述组织、个人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和个人联合投资组建。
原有乡镇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资产所有者讨论决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由发起设立人提出书面申请,附送发起人签订的协议、组建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清产核资报告及资信证明、企业章程等文件材料,经乡(镇)企业办公室签注意见,报区(市、县)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发起人签订的协议应明确发起人共同出资总额和各自出资比例及相应权利、义务。
需要向社会法人或个人募集股份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股份总额的30%。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企业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连带责任。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章程(设董事会)
北京XXXX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北京XXXX中心第四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XXX第三章经济性质第五条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第四章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范围:XXXX第五章注册资金第七条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八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的出资额 XX 万元,占总股本的 XX %。
第七章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和职工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和职工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8、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新)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流程及注意事项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注册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概念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股东必须是2个(含2个)以上;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注册资金要求:最低要求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股东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9、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 ,并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10、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11、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
最新股份制公司章程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企业住所:第五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第六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东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1、2、住所:3、住所:4、住所:5、住所: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
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1、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2、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3、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4、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
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企业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我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两种形式的福利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种是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折股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种是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折股并募集部分股份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农业局负责审核、指导全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改造工作,名镇(街道)农办负责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筹建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股叔的设置、界定,按照尊重历史、承认差别、实事求是、男女平等、村内相同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股权设置第七条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范围仅限于本村企业(含一、二、三产业)的各种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而不包括本村未征用的土地、公益事业、道路等基础设施及其他非生产性的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由区农业局制定并指导实施。
集体资产在完成清产核资后,计算出集体资产总股本,合理确定每股股值,并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八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置集体股和合作股,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以设置募集股。
集体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给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权利益的股份,合作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配售给村民小组或村民个人的股份,募集股是由合作股股东和员工以现金认购的股份。
合作股股东和员工以现金认购募集股时,应书面承诺遵守本规定和本村(居)委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的约束。
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农业部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繁荣农村经济,根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3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增加农民和国家财政收入,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兴办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开发性事业。
第六条开办企业须持有村民委员会证明,并提交合般者的协议书和企业股份合作章程(见附件:《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等文件报乡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企业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七条企业股份资产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必须提取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
第八条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经营方式、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计酬形式、收益分配、职工招聘或辞退等权利。
第九条企业招聘职工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又务,包括期限、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等。
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规定
一、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需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一)全体股东签署的协议书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议;其中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其签暑的协议书应经过公证;(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明,以及被指定的代表或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及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的决议;(四)董事产生及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的决议;(五)资产评估报告及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可和确认证明;(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七)股东合法身份证明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载明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等。
改组设立或职工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由原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在股东名册上签章后,不再提供股东身份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九)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十)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十一)其他文件、证件。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发起设立的、企业资本以企业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或法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政府文件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
但从目前各地的改革实践和法律原理夹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人股。
但是企业职工人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人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股份合作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本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
全体股东(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企业名称和住所一.企业名称:********公司二.企业住所:**********号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第三条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姓名:**** 33.33% 人民币50万元股东姓名:**** 33.33% 人民币50万元股东姓名:**** 33.33% 人民币50万元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企业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6.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二、股东义务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50%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福建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和引导我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设立的下列股份合作制企业:(一)城镇集体企业或乡村集体企业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国有小型企业,由职工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三)职工出资入股为主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四)以其他国家允许的方式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份额不应小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0%。
除内部职工个人股外,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可吸收国家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但不得向社会公众募股。
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经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产权明晰;(二)自愿入股与全员入股相结合;(三)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合作制。
第八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八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有企业名称,建立健全企业组织机构;(三)股东共同制定企业章程;(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注册资金;(五)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组成。
其职权、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议事规则、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十条股东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职权包括:(一)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方针;(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或者罢免董事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数量及支付办法;(四)审议批准企业的财务预赛方案、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五)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六)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终止;(七)修改企业章程;(八)需要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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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集体股,国家股、 法人股的出资人如何保障投资收益,由企业出资 人协商议定。 七、坚持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 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 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 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企 业也可不设董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聘任总经理。 企业的 年度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事项、 企业分立、合并、 解 散等重大决策必须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制定章 程,章程经出资人同意、 职工股东大会批准,对出资人、职工股东大 会、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具有约束力。 八、董事会是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 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 应为兼职。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长兼任。 总经理 负责企业日常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不设董事会的企业, 总经理 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经营管理, 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 直接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是否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决 定, 不设立监事会的企业应设1至2名监事。 九、 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职工工 资、奖金分配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增 长幅度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应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该提取任意公积金。余下的部 分为可分配利润,实行按股分红。 经职工股东大会同意, 还可以在可 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于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 工。 职工集体股的红利也可以用于按劳分红, 还可以用于补充职工社 会保障费用,或用于职工集体股的增资扩股。 十、企业改制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 出资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 十一、企业清产核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同时应有企业出资人 和职工代表参加。 资产评估要由有国家认可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 估结果要经过出资人的认可和有关部门的确认。 十二、原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可以进行剥离, 独立运作或委托改 制后的企业代管,减轻企业的负担。 经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多种途 径, 解决企业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统筹和医疗费用不足等问题。 十三、按照谁投资谁享有产权的原则, 搞好原有企业产权的界定
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人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的管理 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 的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 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 形式。 四、、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 制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这种企业在合 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 式之一。 五、股份合作企业兼顾营利性和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作为一种企业, 它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但营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职工 间的互助性是推动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直接原因;企业在取得 适当营利的同时,始终将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互助一定范围的利益 群体、满足职工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层的需要作为又一重要目标。 六、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 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然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 途径有两种;一是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 红,按其入股多少决定;从税后企业利润中取得,同股同酬。
股东名册应载明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等。改组 设立或职工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由原所在企业劳资部门 在股东名册上签章后,不再提供股东身份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九)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十)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十一)其他文件、证件。
3、 国家体改委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近些年来,在城市小企业改革中, 各地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积 极试行股份合作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小 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 各地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 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大胆探索, 逐步 加快了小企业改革的步伐, 股份合作制成为城市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 式,使一大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 股份合作制企业迅速发展,目前已 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 为了总结实践经验,明确若干重要问题, 推动 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份合作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促进了生产力的 发展。 股份合作制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符合目 前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 权清晰、 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 在实践中收到 了明显的效果。实行股份合作制, 落实了企业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了 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 职工的积极性; 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 加快了企业成为
1、 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需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一)全体股东签署的协议书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企业改组为股份 合作制企业的决议;其中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其签暑的协议书应经过 公证;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明,以及被指定的代表或受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及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的决议; (四)董事产生及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的决议; (五)资产评估报告及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可和确认证明; (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股东合法身份证明和股东名册;
工作。国家、 法人单位等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投资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 所有者权益归出资人所有。企业原有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 可以 折成个人股投入企业, 也可以用于企业改制前职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 险及医疗保险。 十四、切实保障国有和集体权益, 防止公有财产流失。属于国家 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 在改制时应按市场原则有偿转让,不能将国 有、 集体的净资产无偿分给个人。转让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收 入, 要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投入, 可留在改制 后的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作为资本金投入其他企业。 十五、完成改制或新设立的企业, 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 工商部门应准予登记,企业类型为股份合 作。 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但未登记为股份合作类型的,应 按要求变更登记。 十六、各地要加强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作的领导,解放思想,大 胆探索。 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各地要积极制定实 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 抓好组织落实。各级体改部门要主动做好工 作, 在政府领导下,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 及 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 降低各项收费,减少改 制成本。 十七、切实搞好教育和引导工作。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教育职工树 立集体主义和劳动合作观念, 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参与意识;树立市 场竞争观念,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增强规范意识。 要对企 业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 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份合作制的运作。 十八、企业改制后, 要围绕市场需要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抓紧进 行改组和技术改造工作,搞好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险等制度改 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 经济效益。 企业要正确处理好积累和分配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 增 加积累,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十九、 股份合作制是小企业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但不是唯一形 式,搞活小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各地推进股份合作制,要从实际 出发,扎扎实实地进行, 不能盲目追求数量。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股 份合作制, 但要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保证改制效果。 二十、 城市及县属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按照本《意见》的 精神,实行股份合作制。 各地应在不违背股份合作制基本特征的前提 下,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政策,
2、பைடு நூலக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发起设立的、企业资本以企业职工股份为 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所有职 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 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 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中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调整 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或法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政府文件和 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但从目前各地的改革实践和法律原理 夹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 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 人股。但是企业职工人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 体的进程;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 造、结构调整、 机制转换和企业管理的改进,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同时, 实行股份合作制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 保障职工就 业和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为深化企业改 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 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 共 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 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 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 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 劳动合作 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有利于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 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 股份合作制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 制实现形式,是现阶段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 走向共同富裕的一条重 要途径。 三、股份合作制是在改革中群众大胆探索、 勇于实践的重大成 果。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 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 合作制企业也不同, 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 织形式。 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尊重群众的实践,尊重群众的意愿, 尊重群众的选择;要按照积极支持,总结经验,正确引导,健康发展的 方针,依靠群众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 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 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 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 承担责任。 五、职工投资入股。在自愿的基础上, 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 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 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 扩股时投资入股。 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 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 必 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六、 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企业应当 设置职工个人股, 还可根据情况设置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 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职工 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法人股是国家、 法人单位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 股所形成的股份。股东不能退股。 企业是否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