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受托支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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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专题名称】金融与保险【专题号】F62【复印期号】2010年08期【原文出处】《中国城市金融》(京)2010年4期第51~53页【作者简介】平一,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关键词】EE352UU8387347【编者按】近日,银监会颁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方位规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以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拟结合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中“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实践经验及具体案例,阐释个人贷款业务中受托支付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揭示有关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案例:2009年2月,曲某拟对其一套旧宅重新装修,并与A装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期四个月,合同金额为35万元。

2009年4月20日,曲某以该住宅作抵押,向B商业银行(以下简称“B银行”)申请住宅装修贷款25万元,并获B银行审批同意。

2009年5月6日,曲某与B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或经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或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办妥有关手续后,B银行根据曲某的指令,将贷款资金25万元直接划付至A公司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

2009年12月,曲某与A公司就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曲某除以A公司违反装修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外,还以B银行贷款支付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解除与B银行的借款合同,并要求B银行返还已偿付的1.21万元贷款本息。

原告曲某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B银行应当先将贷款资金划至曲某的账户,然后再根据曲某的指令划至A公司的指定账户,但B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至A公司的账户,损害了借款人对该笔资金的主动支配权,在其与A公司发生装修质量纠纷后,扩大了曲某的损失。

被告B银行辩称:A公司是曲某在装修合同项下的交易对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曲某的指令,银行采用实践中常见的“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至A公司账户,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曲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依法履行了放款义务,且放款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银行采用的“受托支付”放款方式属于《借款合同》范畴,和曲某与A公司之间因装修纠纷而产生的损失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李某、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9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审理法官】闫振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当事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当事人-个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代理律师/律所】纪锡照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冯宗举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锡照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冯宗举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锡照冯宗举【代理律所】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霞【被告】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本院观点】侯新玲在本案中要求李霞对侯敬朝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在其继承侯敬朝遗产范围承担还款责任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诉争的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即本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以上事实由李霞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在案为凭。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侯新玲在本案中要求李霞对侯敬朝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在其继承侯敬朝遗产范围承担还款责任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诉争的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即本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受托支付管理办法.doc

受托支付管理办法.doc

受托支付管理办法_99第1篇:贷款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受托支付的案例贷款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受托支付的案例一、案例经过支行拟向A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购买材料,期限一年,贷款方式为第三方抵押担保,审批意见所列提款前提条件为落实受托支付。

经办行据此提交了委托支付协议、提款通知书及A公司与上游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同时经办行在系统合同补录的借据附属信息中交易对手也为B公司。

放款核准岗审核后提出整改意见,虽然经办行提供此笔业务的提款通知书、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内容一致,但A公司与B公司在商品购销合同中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在B公司将材料送达A公司指定地点经核对无误后,并由质检部门出具检验合格后,付清款项。

由于经办行未能提供A公司是否已验收B公司交付货物证明,所以不予核准放款。

二、案例分析根据银行《关于公司客户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管理规定,虽然前述贷款发放使用用途符合管理要求,但经办行在受托支付审查中,忽略了A公司与B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的限制性条款,即先货后款的结算方式。

经办行须据此审核查验A公司与B公司实际货物交接情况资料,在提交受托支付时,应一并提交B公司已把货物已交付给A公司的证明资料。

三、案例启示(一)经办行在办理受托支付审查中必须严格按照银监会及银行对相关受托支付管理规定执行,正确理解细化把握受托支付具体操作要求。

(二)为确保贷款资金运行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规避信贷资金被挪用、虚假支付。

经办行在审查贷款资金发放办理受托支付时必须注意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商品种类、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证明材料相符;分析判断购货方采购行为是否真实、合理、结算方式是否与受托支付资金方式及其主营范围、借款合同用途相一致,购销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商品交付与结算方式有无特定约定。

规范贷款支付行为,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

受托支付划拨费处罚案例

受托支付划拨费处罚案例

受托支付划拨费处罚案例
受托支付划拨费是指银行在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将贷款资金划拨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时所收取的费用。

如果银行在受托支付划拨费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以下是一个受托支付划拨费处罚案例:
某银行因违规收取受托支付划拨费被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该银行因存在违规收取受托支付划拨费的违法行为,被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同时,该银行的两名相关负责人也分别被罚款人民币10万元和8万元,并被给予警告。

此案例表明,对于违规收取受托支付划拨费的行为,监管部门会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合规经营。

贷款虚假受托支付的法律风险

贷款虚假受托支付的法律风险

贷款虚假受托支付的法律风险作者:王春明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是以保证贷款用途真实性的重要防控措施,更有助于监控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借款人真实经营情况,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借款人为了规避贷款受托支付的限制,以虚假的贷款用途,伪造购销合同,而银行信贷人员对贷款受托支付管理流于形式,未进行实质性审查,最终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形成不良贷款,甚至形成案件。

一、虚假受托支付的主要方式1、虚构购销合同。

借款人与他人编造虚假购销合同,用以证明贷款用途。

根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其真实用途不符合银行审批条件,便虚构受托支付购销合同,在银行通过受托支付发放贷款后,贷款资金通过转账和现金交易回流借款人名下;二是受托支付收款人使用贷款,该种贷款实则为甲借乙用,借款人和收款人虚构购销合同,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用款人。

该种方式主要体现为购销合同内容简单,并无佐证资料,由于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无真实交易,故无增值税发票、货运单等记录。

2、虚构交易。

借款人利用上下游客户合作关系或关联关系,在正常交易外虚构交易额,虽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但真实交易与购销合同不符。

该种方式主要体现为购销合同的其他佐证材料不足,例如增值税发票、银行流水、企业往来账明细、货运单等材料,相互之间无法印证。

3、拆分放款。

借款人为了规避受托支付的管控措施,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拆分多笔,单笔贷款金额均控制在受托支付限额内。

该种方式主要体现为同一借款合同下存在多笔借款,均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放款,且放款时间较为集中。

二、受托支付的法律风险贷款支付方式实行受托支付的意义在于,提高贷款精细化管理,保证贷款用途真实性。

在贷款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过程中,贷款受托支付真实性是贷款用途审查的重点。

范玉文、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玉文、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玉文、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13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玉文;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范玉文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范玉文【当事人-公司】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珊珊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郑晓婷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马玉顺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珊珊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郑晓婷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马玉顺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珊珊郑晓婷马玉顺【代理律所】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范玉文【被告】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双方合同约定范玉文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范玉文应于2018年1月5日支付首付款330926元,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房款49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范玉文与祥泰永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的涉案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祥泰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交付涉案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范玉文作为购房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问题。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存在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存在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存在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一、受托支付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一)在制度设计上:不符合小微企业用款特点,不利于企业灵活经营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64%的受访小微企业表示受托支付不符合自身用款小额、分散、频繁的特点,55%的受访企业认为受托支付导致贷款期限和金额无法与市场交易匹配。

如泰州市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受托支付导致企业无法随行就市、灵活调整采购行为。

(二)在实际执行中:小微企业被迫伪造交易背景,导致实际借款成本上升由于受托支付在制度设计上脱离了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迫使有些企业宁愿支付额外成本并冒着资金损失风险,规避受托支付的限制。

42%的受访企业表示,会通过熟识的企业或专业的中介机构来伪造一系列交易背景,使资金在三个以上的企业中经历一轮空转,再回到原借款企业,从而获得资金的自由使用权。

为此,企业要向第三方多支出4~11%的借款成本。

如徐州市永卓公司为通过上游供应商返还贷款资金,签订了远高于实际购货金额的购货合同,该公司为此将购货价格提高了5%。

(三)在制度效果上:加大了管理成本,而银行实际上难以管控资金流向受托支付制度出台的本意是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流向股市、房地产等受限制领域。

为此银行要对受托支付的执行情况开展大量的事前和事后检查工作,管理成本较高。

但实际上,由于空转环节较多,规避手段隐蔽而复杂,而且有些行业交易关系简单分散,交易后通常没有凭证及单据,一般的收据收条较易被伪造,所以银行基本无法核查资金真实去向。

三、政策建议一是加强与银监部门的协调,对受托支付规则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500万元贷款以下的小微企业,在加强资金用途监督审核、确保实贷实付的前提下,允许适当使用自主支付方式。

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产品创新,设计更加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用款特点的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一、银行不得擅自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偿还债务——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某银行出借6亿元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某楼盘项目建设。

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其处开设的11个账户(其中包括10个监控账户)内划走资金共6.1亿元。

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某银行陆续将扣划资金用以支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或直接退还。

某银行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亿元及利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诉请求某银行返还其扣划的监控账户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裁判结果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非经监管部门批准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由银行擅自扣划用以清偿债务。

擅自扣划的,应予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故判决某银行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违规扣划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银行明知监管账户的资金为预售商品房所得款,仍然违规扣划用以清偿到期债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工程建设单位权益,导致在建项目陷入停滞。

若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将损害购房者权益,引发涉稳涉众风险。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审理涉保交楼金融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未经批准扣划监管账户资金的行为无效,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障问题楼盘复工复产,促进金融行业与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共同发展。

刘建峰、扬州君信投资管理中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峰、扬州君信投资管理中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峰、扬州君信投资管理中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桂民终5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宝林植勇建张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建峰;扬州君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宁市善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刘建峰扬州君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宁市善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建峰【当事人-公司】扬州君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宁市善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崔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黄乃勇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蒋援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崔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黄乃勇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蒋援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源崔强黄乃勇蒋援强【代理律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建峰;扬州君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南宁市善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已到偿还期限的问题。

南宁善邕公司与刘建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两份涉案《借款协议》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除2018年5月11日《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如刘建峰不按期还款则按每天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超出了法律对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外,其他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4月20日,南宁善邕公司、曾儒祥与刘建峰签订一份《抵押权人代持协议书》约定:三方确认,刘建峰为资金周转向南宁善邕公司借款6000万元,并承诺将自身名下房屋抵押给南宁善邕公司,虽然该抵押权及相关房屋抵押登记在曾儒祥名下,但该抵押权系以曾儒祥的名义代为持有,实际为南宁善邕公司所有,甲方有权享有抵押权的一切合法权利。

信贷案例——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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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案例1.4⽉15⽇,张三给李四发电若李四事后才发现张三的家庭(4⽉23⽇)下列⾏为不属于要约(李四4⽉22号给张三发的电报)若李四未如约将家庭影院取⾛(李四)若李四事后才发现张三的家庭影院(李四可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2.4⽉19⽇,某银⾏信贷客户部接到银⾏约张某夫妇来银⾏办理业务(⾯谈⾯签)该案例中,客户经理通过与(贷款⼈应就借款⼈的借款⽤途进⾏尽职调查)该案例中,银⾏根据调查(贷款⼈对未获批准的个⼈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若张某其贷款的⽤途是真实的(贷款⼈受托⽀付)3.1998年10⽉,A公司向某银⾏A 公司银⾏账户上的B公司(A 公司)银⾏在A公司账户上扣划货款(合法)如A公司以货款被银⾏所扣为由(要求银⾏返还所扣预付款)如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否)4.1999年8⽉,某装修公司经卢某某卢某某和装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否)信⽤社是否构成违约?(是 )信⽤社直接从建筑公司账户上扣划(不合法)信⽤社与某装修公司的借款合同(成⽴)5.2000年7⽉,某市个体运输户赵某与该市某银⾏某银⾏有⽆直接变卖抵押物的权利(⽆)抵押物变卖后所得款项⽤于不承(抵押物修改的费⽤)如法院查证轿车作价确实偏低(⽆效)若赵某在2000年5⽉将轿车出租给张某(有效)6.2000年2⽉10⽇,某建材⼚与某银⾏本案中借款合同(2 ,2003年2⽉10⽇)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某银⾏与建材⼚以新贷偿还旧)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本案中建材⼚是否应承担(是)7.2000年12⽉⼄公司的担保如何处理(⼄公司负担50万元贷款的担)如⼄将⾃⼰的⼀批货物出质(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如⼄以其持有的该银⾏的上市(该质押合同⽆效)如⼄以其享有的专利权(该质权⾃办理质押登记⼿续时)8.2001年7⽉,章某向聂某以下说法正确的(⾃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4)本案中,法院应如何判决(因为借款的利息不得)如本案中章某和聂某(该借款合同应视为不⽀付)9.2001年1⽉17⽇,远⼤有限责任公司德亨公司是否能取得该⽀票(否)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变造之前)以下不属于银⾏对⽀票(是否记载了收款⼈名称)远⼤公司能否要求德亨公司(只限于变造⾦额)10.2001年2⽉1⽇,某银⾏与甲公司达成⼄公司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否)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2年)如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6个⽉)⼄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是)11.2002年,李先⽣与某房地产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皆是)银⾏是否有权要求李先⽣归(是)银⾏是否有权要求李先⽣归还因单⽅⾯终⽌(是)如果你是律师,可以建议(以上皆可)12.2003 年 2⽉10⽇,鞍⼭市建材⼚发⽣借贷纠纷⾦融机构向⼈民法院(2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延付或者拒付租⾦的)鞍⼭市建材⼚(应当)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1年内)13.2004年1⽉15⽇,甲公司从某银⾏贷款30万元该办事机构房屋占⽤范围内的国有⼟地(是)甲公司与银⾏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簿)若甲公司⽤于抵押的房屋后被有关部门(否)若甲公司⽤于抵押的房屋有⼀附属车库(否)14.2005年,李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李先⽣与银⾏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如果在合同中,银⾏表明(⽆效)当出现了以下哪些情况时(排除了对⽅主要权利的)银⾏是否可以向李先⽣收取违约⾦(否)15.2005年4⽉22⽉,钟某与刘某刘某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需要取得同意)刘某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效)如果刘某全家均住在该房屋内(可以 )如果法院执⾏了房产后(银⾏优先受偿后,余下归钟某)16.2010年3⽉15⽇,甲银⾏某⼀级从该案例中,该贷款资⾦(该贷款资⾦⽀付…⽀付⾦额100万以上)银⾏发放审核⼈员对该笔流(只须审核是否提供了相关交易合同)该案例中若贷款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在贷后检查中,客户经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回)17.2010年4⽉10⽇甲酒店试判断下列哪项(法院审理后...抵押关系⽆效,其它关系合法有效)该案例中,下列哪项不(⼄银⾏M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交)对该笔贷款资⾦600万(分次提款、受托⽀付)银⾏在贷前应采取哪种(银⾏应对⼚房的产权调查清楚)18.甲向⼄签发⼀张以⼄为收款⼈假设丙在背书受让该票(丙在汇票上的背书附有条件)假设丙在背书受让该汇(甲)假设付款⼈丁拒绝付款(付款⼈丁仍应当对丙承担责任)不可以⽤作票据签章(法⼈⼯作⼈员章)19.甲和⼄同为某⼤学在校学⽣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是)以下可以担任保证⼈(经企业法⼈书⾯授权的分⽀机构)不属保证担保的范围(抵押物贬值)如当时申请信⽤卡时(银⾏可以要求丙或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0.甲公司在与⼄公司交易中获得如果甲公司与⼄公司的交易(请求甲公司返还100万元)如果庚公司请求承兑时(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如果庚公司请求承兑时...判断不正确的(庚公司只能分别向)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付款⼈)21.甲公司因资⾦困难向⼄公司借款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中(戊助学基⾦被丙银⾏拒绝承兑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签章)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付款⼈)如某⽇22时30分(丁公司不得将超过付)22.甲以价值40万元的字画向银⾏本案中办理抵押权⾃(抵押合同⽣效)当字画出现以下(在向银...归属的案件正在审理中)若字画拍卖得款20万元(⼄10万元、丙10万元)抵押期间,甲未经(不得)23.甲⽋⼄债务100万元如甲、⼄约定将债务(80万元)如甲、⼄约定将债务变为120万元(100万元)如事后查证,丙提供(是)如丙在甲不能承担债务之时(100万元)24.甲⽋⼄银⾏贷款1000万元如楼房拍得800万元(200万元)如按照合同约定,⼄银⾏(200万元)如按照合同约定,⼄银⾏应(1000万元 )如法院查明甲之楼房(200万元)25.甲⽋⼄银⾏贷款100万元,约定2002如5⽉1⽇,甲、丁达(甲和丙 )如上题中甲丁的协议,征得了⼄银⾏(否)如2002年3⽉1⽇,甲、⼄(2002年6⽉2⽇, 2003年1⽉1⽇)、如上题中,,从6⽉1⽇⾄10⽉1⽇(100万元 )26.甲公司出资70%,⼄公司若丙公司章程对(选举⼄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丙公司成⽴后(同意甲公司代表)为控制丙公司(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效)如果共同设⽴的有限责任(700万元)27.甲公司签发⾦额为1000万元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陈某构成)B银⾏请求(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公司的请求是否(是)各债权⼈若在破产程序中(以上皆是)28.甲公司与某银⾏的1000万元如有2幢楼房被洪⽔冲毁(是)如后来甲分为丙、丁公司(是)如甲后来还款400万元(是)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500万元(否)29.甲向甲银⾏贷款100万元,甲银⾏如甲于3⽉3⽇将车辆存(3⽉5⽇ )如3⽉5⽇,甲与银⾏⼜达成补充(未⽣效)如3⽉5⽇,甲将汽车开⾄甲银⾏(⼄银⾏...优先受偿30万元)如实际交付当天(⽣效,标的为3辆汽车)30.甲公司与龙某签订⼀投资合同⼄公司的成⽴是否有效(是)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公司的主张能否成⽴(不能)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给甲公(不能)⼄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的债务负责)31.甲⽋某银⾏贷款10万元银⾏是否需要赔偿甲汽车烧毁的损失(否)银⾏是否能够要求甲另⾏提交质物(否)如汽车是因为银⾏保管不善导致烧毁的(是)如汽车烧毁后取得了保险赔偿⾦(是)32.甲公司与龙某签订⼀投资合同甲公司(不应)⼄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全部资产)⼄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 )⼄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龙某应(120万元)33.甲孔雀有限公司为某⼀项⽬的开发本案中,甲孔雀公司与⼄银⾏间(有效)银⾏若⾏使房产抵押权,丙公司(不可以)银⾏若⾏使已卖给丁的轿车(可以 )若被撞击损毁的轿车已获保险(60万)34.甲与⼄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云公司(请求东风公司召开股东会解决股权转让)⽩云公司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其与⼄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并到)若丙到期不能清偿银⾏贷款(可以)试判断甲转让给丁的股权是否成⽴(不成⽴)35.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贷款需要开发公司在将商住楼抵押后(有效)银⾏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有权)若开发公司未将抵押事实告知租户(开发公司承担)本案中,如果开(⽆权)36.某企业为扩⼤再⽣产,以⼚房债权⼈提出破产申请的,( 5 15 25)本案中,(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养⽼保险费⽤、破产企业所⽋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中(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罢免管理⼈)37.某农民承包了某集体的荒滩某农民的抵押⾏为(⽆效)荒地使⽤权(必须)信⽤社应在贷款到期前(1星期)信⽤社信贷员在发放贷款业务中(以上都是)38.某股份公司2004年销售净利率为20%该公司2005年末的应收账款周转率(4)该公司2005年末的总资产周转率是(0.8)该公司2005年末的净资产收益率是(35.33% )该公司短期偿债能⼒相⽐上年(增强)39.某⼯业企业2006年主营业务收⼊192.3万元该公司2006年末的速动⽐率是(0.28)该公司2006年末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是(1.66)该公司2006年末的资产负债率是(0.8)该公司2006年末的存货周转率是(0.58)40.某企业拟以⼚房为抵押,向信⽤社申请该公司2006年末的流动⽐率是(2.01)该公司2006年末的销售利润率是(0.21)该公司2006年末的资产负债率是(0.28)该公司2006年末的存货周转率是(3.06 )41.某公司因技改项⽬向银⾏申请购买机器下列哪项不是企业申请固定(企业营运资⾦测算)固定资产贷款的⽀付⾦额(单笔⾦额超过项⽬总投资5%且⾦额⼤于50万元,)如该贷款分300万元和700万元⼆期(受托⽀付)若该笔贷款已发放了300万(根据合同约定停⽌贷款资⾦的发放和⽀付)42.孙某分期付款买房,合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房产商有权要求孙某交付⽋款及利息)如孙某拒绝按期⽀付房款实际上(房产商交付的房产有质量问题)如孙某拒绝按期(转移⽀付房款义务应当征得房产商同意)如房产商将收款(转让收款权利应当通知孙某)43.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签订合同⼄银⾏能否对王某住房⾏使抵押权?(不能)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是)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合法)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是)44.李某⽋银⾏贷款5万元到期未还银⾏是否能向法院请求(否)如美达公司⽋李某的为6万货款(是)如后来查实,李某原有(是)银⾏⾏使撤销权、代位权(李某)45.借款⼈及贷款项⽬背景介绍2006年2⽉500万元的流动(次级贷款)该笔贷款的⾮风险因素有(贷款以公司办公⼤楼作为抵押,抵押率为45%)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借款⼈的第⼀还款来源状况)反映企业第⼀还款(启明⼯贸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可)46.借款⼈何某从事轻纺⾏业以下哪条做法不符合(甲受理后对借款⼈的情况进⾏了现场调查)根据借款⼈何某的情况(100)根据借款⼈何某的情况(流动资⾦贷款管理暂⾏办法)该贷款若能获得(分次提款、受托⽀付)47.位于A市B区的风雷公司因资不抵债该企业若申请(A市中级⼈民法院)向⼈民法院申请破产时(破产申请书及及有关证据)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中⽌诉讼)⼯商银⾏的4200万元贷(⼯商银⾏就4200万元中的1800万元从抵押)48.东⽅钢铁公司向北⽅重⼯业我国《票据法》(记载⽆效,票据依然有效)如某银⾏储蓄所拒绝付款(新兴房地产公司超过了提⽰付款的期限)如新兴房地产公司(票据⽀付地基层⼈民法院)票据是(要式证券)49.利⽣服装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假设某橡胶⼚(可以在破产...并且此前已)⼈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30⽇, 3个⽉)以下债权不可以申报的为(诉讼、仲裁已决的债权)以下有关债权⼈(债权⼈会议设主席⼀⼈,由债权⼈选举产⽣)50.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下列关于(甲、⼄之间买卖合同有效)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合同因⾃始履⾏不能⽽⽆效)下列关于⼄的权利义务(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搬离房屋)问,甲是否全额归还(是)51.河南省洛阳市某农技公司农技公司和银⾏的(合同签订之时)银⾏是否需要对(是)如农技公司本可先⾏购买部分种⼦(是,承担2万元赔偿责任)如农技公司采取了防(银⾏)52.红星轴承⼚是⼀家⼤型的⽼国有企业2006年8⽉2000万(不应该)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原理(次级贷款)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原理(借款⼈的第⼀还款来源状况)反映企业第⼀还款来源状况的是(截⽌2002年末)53.名宝服饰集团是⼀家服装制造商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原理,2006年末的800万元(正常贷款)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原理,2006年末的1400万元(关注贷款)上述第⼆题(数据显⽰:抵押物价值在下降)根据贷款...信贷员在分类中应最关注(借款⼈的第⼀还款来源状况)54.贷款的基本情况:在市政府的直接⼲预下,⾃2003年6⽉(关注贷款)2006年末A银⾏的4000万元(次级贷款)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借款⼈的第⼀还款来源状况)2004年在该笔贷款(这笔贷款存在)55.A中型纺织企业为成长型企业试计算该企业⽇常⽣(4735 )试根据第⼀题计算结果判断,A企业(不能)该案例中,某合作银⾏(合理估算借款⼈营运资⾦量)若A企业为⼩型成长型企业(能)。

受托支付委托书

受托支付委托书

受托支付委托书篇一:受托支付委托书受托支付委托书三台子信用社:本人因资金需求,于年月日与贵社达成抵押贷款万元(大写)¥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书。

经双方实事求是、公正的协商,决定此贷款采取借款人(单位)受托支付方式,分次支付给本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人或单位),其银行卡或单位开户行账户名称为:,银行卡或单位开户行账号为:。

恳.请贵社按我的请求将贷款划拔到账。

申请人(单位):年月日贷款人意见:同意借款人的支付申请第一信贷员:(签章)结对信贷员:(签章)主任:(签章)年月日篇二:支付委托书附件45支付委托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年月日我方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的《资金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我方已全面落实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提款前提条件,并向贵行发出如下提款通知,请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下列专门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我方授权和委托贵行在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账户后,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下列支付对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本笔借款需同时支付给多个支付对象的,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见附件】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日期:年月日篇三:付款委托书模版付款委托书XXX有限公司:贵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办公楼扶手合同,合同号为XXTL02204,现委任贵司将X万元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xxx账户: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太平支行如按此账户付款后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与贵公司无任何关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委托!Xxxx公司 XX年11月26日篇四:受托支付委托书第一联编号:**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银行分行:根据我公司与贵行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合同以及编号为提款申请书的约定,现委托贵行在发放贷款后,按下列内容进行支付。

我公司办理此项委托支付业务的具体信息如下:借款人名称:借款人结算账号:放款凭证编号:贷款金额:费用支付账号:以下为付款交易对象明细:……………………………………………………………………………………………………………………..本受托支付委托书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共计份。

短期个人质押贷款资金回流形成风险事件的案例

短期个人质押贷款资金回流形成风险事件的案例

短期个人质押贷款资金回流形成风险事件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2013年X月XX日,某网点柜员办理一笔“个人同城汇款”业务,金额144万元,汇款人:“王某”,收款人:“张某某”,触发了“个人客户当日累计异常支付”和“个人客户单笔异常支付”监测模型。

监测人员查阅有关影像和历史明细发现,客户“王某”该笔款项来源于1月5日“张某某”存单质押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

因贷款资金使用与用途不符,涉嫌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最终被评定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则典型的受托支付贷款资金未按协议使用、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的案例。

一是该笔受托支付贷款交易背景不真实,贷款资金未按受托支付贷款用途使用;二是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未对受托贷款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检查,造成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贷款资金被挪用,易形成贷款资金风险和信用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严格贷款管理,加强贷款审查。

信贷人员要按照银监会及总、省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实贷实付”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受托支付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约定,杜绝利用虚假交易合同套取我行信贷资金行为。

(二)强化贷后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高度重视受托支付贷款资金管理,实现对信贷资金流向全面监控,确保贷款资金严格按照贷款协议使用,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

受托支付借款合同范本精选6篇

受托支付借款合同范本精选6篇

受托支付借款合同范本精选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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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免责协议书

受托支付免责协议书

甲方(贷款人):[贷款人全称]乙方(借款人):[借款人全称]鉴于甲方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为了明确双方在贷款支付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免责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定义1. “受托支付”是指甲方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 “免责事项”是指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甲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1)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虚假;(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4)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5)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6)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7)借款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

二、受托支付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借款人满足提款条件后,及时进行受托支付。

2. 甲方在受托支付过程中,应确保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 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交易对象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支付用途证明。

三、免责事项1. 甲方在免责事项发生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2. 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支付、解除合同等,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贷款人):[贷款人全称]乙方(借款人):[借款人全称]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受托支付合同范本

贷款受托支付合同范本

贷款受托支付合同范本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贷款,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贷款,并委托甲方支付贷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贷款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的贷款。

第二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按年利率计算,具体执行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用途乙方承诺将贷款用于以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贷款支付1. 甲方同意将贷款支付给以下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委托甲方支付贷款,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令将贷款支付给受益人。

3.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决定是否支付贷款。

第六条还款方式1.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还款: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3.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并采取必要措施追讨贷款。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甲方(贷款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贷款人)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贷款人)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声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支付事宜已征得双方同意,并已充分了解合同条款。

受托支付贷款合同协议书

受托支付贷款合同协议书

受托支付贷款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受托支付贷款合同协议书甲方(贷款人):【甲方全称】乙方(受托支付方):【乙方全称】丙方(借款人):【丙方全称】鉴于甲方同意向丙方提供贷款,且乙方同意作为受托支付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1.1 甲方同意向丙方提供人民币【贷款金额】元整的贷款,用于【贷款用途】。

1.2 贷款期限为【贷款期限】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2.1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贷款利率】,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天。

2.2 丙方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 受托支付义务3.1 乙方作为受托支付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本合同约定,负责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丙方。

3.2 乙方应确保贷款资金的支付及时、准确、安全,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支付凭证。

第四条 担保条款4.1 丙方提供如下担保措施:【担保措施描述】。

4.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行使担保权利,确保甲方权益的实现。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1 甲乙丙三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书面签署,并经三方协商一致。

5.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应负责处理未清偿的贷款事宜。

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受托支付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8.1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贷款人):【甲方全称】乙方(受托支付方):【乙方全称】丙方(借款人):【丙方全称】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上述合同内容,以确保其符合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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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受托支付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支行拟向A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购买材料,期限一年,贷款方式为第三方抵押担保,审批意见所列提款前提条件为落实受托支付。

经办行据此提交了委托支付协议、提款通知书及A公司与上游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同时经办行在系统合同补录的借据附属信息中交易对手也为B公司。

放款核准岗审核后提出整改意见,虽然经办行提供此笔业务的提款通知书、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内容一致,但A公司与B公司在商品购销合同中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在B公司将材料送达A公司指定地点经核对无误后,并由质检部门出具检验合格后,付清款项。

由于经办行未能提供A公司是否已验收B公司交付货物证明,所以不予核准放款。

二、案例分析
根据银行《关于公司客户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管理规定,虽然前述贷款发放使用用途符合管理要求,但经办行在受托支付审查中,忽略了A公司与B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的限制性条款,即先货后款的结算方式。

经办行须据此审核查验A公司与B公司实际货物交接情况资料,在提交受托支付时,应一并提交B公司已把货物已交付给A公司的证明资料。

三、案例启示
(一)经办行在办理受托支付审查中必须严格按照银监会及银行对相关受托支付管理规定执行,正确理解细化把握受托支付具体操作要求。

(二)为确保贷款资金运行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规避信贷资金被挪用、虚假支付。

经办行在审查贷款资金发放办理受托支付时必须注意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商品种类、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证明材料相符;分析判断购货方采购行为是否真实、合理、结算方式是否与受托支付资金方式及其主营范围、借款合同用途相一致,购销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商品交付与结算方式有无特定约定。

规范贷款支付行为,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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