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受托支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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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受托支付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支行拟向A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购买材料,期限一年,贷款方式为第三方抵押担保,审批意见所列提款前提条件为落实受托支付。经办行据此提交了委托支付协议、提款通知书及A公司与上游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同时经办行在系统合同补录的借据附属信息中交易对手也为B公司。放款核准岗审核后提出整改意见,虽然经办行提供此笔业务的提款通知书、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内容一致,但A公司与B公司在商品购销合同中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在B公司将材料送达A公司指定地点经核对无误后,并由质检部门出具检验合格后,付清款项。由于经办行未能提供A公司是否已验收B公司交付货物证明,所以不予核准放款。
二、案例分析
根据银行《关于公司客户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管理规定,虽然前述贷款发放使用用途符合管理要求,但经办行在受托支付审查中,忽略了A公司与B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的限制性条款,即先货后款的结算方式。经办行须据此审核查验A公司与B公司实际货物交接情况资料,在提交受托支付时,应一并提交B公司已把货物已交付给A公司的证明资料。
三、案例启示
(一)经办行在办理受托支付审查中必须严格按照银监会及银行对相关受托支付管理规定执行,正确理解细化把握受托支付具体操作要求。
(二)为确保贷款资金运行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规避信贷资金被挪用、虚假支付。经办行在审查贷款资金发放办理受托支付时必须注意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商品种类、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证明材料相符;分析判断购货方采购行为是否真实、合理、结算方式是否与受托支付资金方式及其主营范围、借款合同用途相一致,购销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商品交付与结算方式有无特定约定。规范贷款支付行为,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