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法新解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我国刑事证据法律的借鉴意义探析
摘 要: 因刑事诉讼理 念差异 , 美国司法机 关在面对价值 冲突并进行 选择 时 , 优 先考虑“ 程序的 正当性 ” 和“ 无罪
推 定” , 如对 辛普 森案件的处 理 , 严格适 用《 联邦证据 规则》 中的 关联性证 据规则和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 。我 国也应 当
加 快刑 事证据 法律 体 系建设 , 尤其应该加 快《 证据 法》 的 立法进程 , 在调整诉讼政 策和 利益时 , 应以 人 权保障为核心 ,
血清样本与辛普森 相同 。而辛普 森在芝加哥接 到 所谓关联性证据规则 , 是指任何一项对诉讼裁 警 方 关 于 前 妻 的死 讯 后 赶 回加 州 , 并 声 称 自己对案 判有影 响的事实的存 在 , 若有此证 据将 比缺乏此证
件 发 生 毫不 知情 。
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u 】 。有关 联性不是一项证
美 国《 联邦证据规则 》 是 由美 国联 邦最高法 院 找 到的证据 和样 本 已被 检方 破坏 , 不具 有证据 能 颁布并 由国会投票通过 的证据规则 , 适用于美 国联 力 。而证人 马克 ・ 福尔曼警探也被辩方律师指证有 邦法 院审理 的民事 和刑事案件 。美 国各州基本拥 种族歧视 之嫌 , 其证言效力大打折扣。后经陪审团 有各 自的《 证据法》 , 但相 当多的州 的证据法都是以 评议 , 法官认为警探 没有 取得搜查令 的情况下 , 私 闯民宅寻取 案件证 据 , 根 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该 《 联邦证据规则》 为蓝本 的 , 故《 联邦证据规则》 在美
一
、
美国《 联邦证据规则》 在 辛普森 案件 中的适 用
分, 四名警察来到死者尼克 尔前夫辛普森 的住宅 , 《 联邦证据规则》 分为十章 , 内容包括一般司法 在其 门外 发 现 辛普 森 汽 车 车 头 沾 有 血迹 , 车 道 上也 认知 、 证 据定义 和分类 、 证 据效力 、 证 人资格 和能
美国证据法上的辨认和鉴真规则
美国证据法上的辨认和鉴真规则
美国证据法上的辨认和鉴真规则是法庭审议的核心因素,贯穿了整个证据程序的有效性。
我们可以从效力型、责任型和启发型这三个维度来看待美国证据法上的辨认和鉴真规则。
从效力型角度来说,美国证据法上认可了书面证据法则,它规定书面文件是清楚、可靠的可以作为证据,而口头证据则有利有弊,而见证人的口头证据则高于一般的口头证据。
此外,法官还设定了其他一些效力型准则,包括在证据程序中,如果所介绍的证据比对矛盾或没有记录,那么这个证据就不具有可信性,同样,语带表示、暗示或实质性错误也将被视为无效证据,而是以适当证据承认为准。
而当双方有不同意见,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由此进行裁决。
从责任型来看,美国证据法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必须负责,必须给出真实的东西,可以在质询中受责任,这样能够更准确地辩认出真实情况,也可以增强证据的可靠性。
从启发型角度来看,美国证据法的辨认和鉴真规则也有多重启示。
证据法定义法官为关键角色,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使能对证据具备判断能力。
同时,参与证据程序的双方也应针对所提交的证据充分准备,避免类似游戏性证据等行为,从而确保审议结果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证据法上的辨认和鉴真规则是影响证据证明能力的关键,不仅要求双方尽快提供可信的证据,而且要求法官充分对证据进行及时辩认,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为最终裁决提供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一、关联性证据规则概述
Rule 403. Exclusion of Relevant Evidence on Grounds of Prejudice, Confusion, or Waste of Time
Although relevant, evidence may be excluded if its probative value is substantially outweighed by the danger of unfair prejudice, confusion of the issues, or misleading the jury, or by considerations of undue delay, waste of time, or needless presentation of cumulative evidence.
二、证据规则的功能
诉讼证明活动并不单纯是主观认识客观 的事实发现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价值的 实现过程。
诉讼证明追求的价值:秩序,自由,公 平和效率。 (一)查明案件事实 (二)追求其他价值
三、证据规则的体系
关联性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第二节 关联性证据规则
FRE404(a)Character evidence generally Evidence of a person's character or a trait of character is not admissible for the purpose of proving action in conformity therewith on a particular occasion.
美国“最佳证据原则”的司法解释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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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世界 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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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是 Seiler 作品的内容(Garthian 形象)本身,因此必须 将 Seiler 作品和卢卡斯的作品放在一起,比较它们的内容和构成要素,才 能确定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换言之,作品内容的异同是案件争议的实质, Seiler 必须提供创作原稿,或证明无法获取原稿并非由于自己的过失,才能 够赢得侵权之诉。因此,上诉法庭同样不采纳 Gathian 原稿的副本作为证据。
认定问题。我国法院可以借鉴 Edward 案关于电子证据“元数据”的考察,
律师和当事人也应进一步认识到电子证据原始文本和数据对验证其真实性
的重要作用。
□
9 Robert Alarcon, Stuart Claire. Self-Collection and the Best Evidence Rule[EB/OL], https:// /legalnews/self-collection-and-the-best-evidence-9003774/
2022·06 英语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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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基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分析
于对诉 讼 当事人 尤 其是 刑 事 被 告 人 的合法 权 益 产生
消极影 响 , 严重 制约 着我 国证据 法 特别 是证据 规则 的
完善 与 齐 备 。本 文 将 以 《 国联 邦 证 据 规 则 》为视 美
角 , 解读 品格 证据 的基 础 上 , 细 阐述美 国联邦 被 在 详 告人 品格 证据 规则 的具体 内容 , 尝试 对我 国刑事被 并
证据 ” ⑨。对 于 “ 品格 证据 ” 的理 解 , 国联邦 证 据规 美 则并未 作 出概 念性 的 阐释 , 结 合 其 相关 条 文 规定 , 但
可定 义 为 : 能够 用 以证 明某人 品行 或者 特定 品格特 征
作 者简介 : 李晶, 中国政 法大学诉讼法 学专业博士生( 北京 , 0 8 ) 1 08 。 0
可能导致错 误的结论 ; 认为支持 习性推论 的证据 二是
③
[ 罗纳德 ・ 艾伦、 美] J・ 理查德 ・ 库恩斯 、 B・ 埃莉诺 ・ 斯威夫特著: 证据法— —文本、 《 问题和案例》 第三版 ) 张保生、 ( , 王进喜、 赵滢译 ,
北京 : 高等教 育 出版 社 20 06年 7月版 , 20 页 。 第 6
69
云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间的推移 , 美 法 对 “ 区 ” 词 的理 解 也 在发 生 变 英 社 一 化 。从前 , 区一词仅 指一个人 所居住 的区域 。但 现 社
品格相符合 , 即品格 证据 与待 证事 实不 存 在相关 性 。 将有 关某人 品格 的证据用 以证 明其 行 为与品格相符 , 通 常被称为“ 习性推 论” Poes If ec) ( rpni ne ne 。习性  ̄ r 推论不 被允 许 的主要原 因有两点 : 一是认为 习性推论
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明力规则(上篇)
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明力规则(上篇)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的法律改革中,师法英美与效仿欧陆一直是学界两种不同的声音。
近些年,在证据法学研究以及证据立法运动中,师法英美完全压过了效仿欧陆的呼声。
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我国当下的法学语境中,一种以移植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各项规则为标志的‘变法运动’正逐渐成为证据法学研究的主流倾向,以至于在证据法学论文和著作中出现了‘言必称英美’的现象。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被武断地视为‘不存在发达的证据法’的制度,其证据规则和证据理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忽视。
”[1]这样一种取向导致了当下的证据法学研究成为英美证据法尤其是美国证据法在中国的推演,进而,当下的证据立法运动成为域外证据法尤其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中国的移植嫁接。
在这样一个以英美为师的学术背景中,观察学术界对于证据立法的态度,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以可采性或者证据能力为中心构建中国的证据法。
这与中国的司法实践形成了鲜明对比,观察当下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中国的司法实践对证明力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关注,呼唤证明力规则、创造证明力规则并实践证明力规则。
可以说,证明力规则在当下司法实践中产生有其必然性,是当下以证明力为导向的证据法的必然产物。
[2]然而,证据法学者对以证明力为导向的中国证据法特别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长期运行的证明力规则持一种根本性的否定态度,甚至称之为法定证据制度的死灰在当下中国的复燃。
证据法学者往往对证明力规则持一种批判态度,然而,证据法学者对于证明力规则的理性总结、学理思考与司法实务界对之倾注的努力并不匹配。
毫无疑问,当下美国证据法是以可采性为核心构建的,其“核心假设即为可采性规则”,[3]或者可以说,美国证据法“法典化的基础是存在着区别于其他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的独特证据规则: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4]然而,问题在于,难道能够仅仅以此来否定中国证据法中的证明力规则?单纯的逻辑学知识就可以给上述问题一个否定的答案,美国的做法不过是例证,例证并不能证成我们应当采取美国的做法。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文 / 汤文华
1. 什么是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的专有概念。 概括而言,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以此 来推论该人行为的证据。这里的“品格”不仅仅包含一个人的道德品质(moral qualities),还包括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方式等。在庭审实践中,品格 证据所要证明的客体涉及被告人、受害人和证人的品格、惯常的行为方式 及先前行为等。
2 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 年。 3 根据《布莱 克法律词典》,“品格”一词指:属于区别于其他人的道德品质的集合,是一个人 内在品质的一般表现形式。关于某人道德倾向或习惯或伦理品质的意见是专属于他 的,一个人综合的行为倾向或可能性可以通过其习惯、其具有的良好品格或其他品 格的一般声誉加以证明。 4 证据规则的存在不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世界,而是要确保 陪审员能够正确地考虑呈现给他们的事实。
③证人先前的定罪判决可以用来弹劾证人的可信性。(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 to attacking a witness’s character for truthfulness by evidence of a criminal conviction: (1) for a crime that, in the convicting jurisdiction, was punishable by death or by imprisonment for more than one year, the evidence: … (2) for any crime regardless of the punishment, the evidence must be admitted if the court can readily determine that establishing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required proving—or the witness’s admitting—a dishonest act or false statement.)
美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美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法律的裁决离不开证据的⽀持,美国融合⾃由⼼证和法定形式这两⼤类别证据制度的诉讼习惯和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两种证据制度的优势,既从形式上限制了法官采集证据以及判断证据证明⼒的专横权⼒,同时⼜为法官依照理性思维和信念认定案件真实留下了⼀定的空间,为实现认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的诉讼⽬标提供了更⼤的可能性。
美国⽬前施⾏的证据规则主要以⼗七、⼗⼋世纪的判例为基础,其中相当部分是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司法诉讼有着直接⽽天然的联系。
因此这些证据规则相当精细、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
从实际运⽤的情况来看,最常见和最主要的证据规则是以下⼏种:最佳证据规则。
⼜称“原始⽂书规则”,即认为原始⽂字材料(包括录⾳、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优于它的复制品,因⽽是最佳的。
排除规则。
它是英美证据法上关于证据可采性的⼀项主要法则。
依据这⼀规则,某些事实和材料不具有诉讼证据资格,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其中最典型的是以⾮法⼿段取得的证据。
例如,通过暴⼒、威胁、引诱、欺诈等违法⼿段获得的被告⼈⼝供,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违宪搜查和没收所得的证据不得在法院中采⽤等等。
排除规则的⽬的,主要是排除某些虚伪的情况和事实,避免认定案情时发⽣错误。
传闻规则。
⼜称分析法则,是美国证据法上最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传闻”,是指证⼈在审判或听证中作出的陈述,不是来⾃亲⾝经历,⽽是道听途说。
预防规则。
它⼜称防⽌规则,是为了防⽌出现伪证,预先规定在提出特定形式的证据时必须以某种保证性⽅式作为预防措施,否则该种证据就不具有可采性,如证⼈在提供证⾔时必须宣誓,对证⼈的询问必须个别进⾏等,以保证结果的真实可靠性数量规则。
该规则主要规定某些事实和材料必须有另外的证据作为佐证才能被采纳为诉讼证据。
优先规则。
根据这⼀规则,某些事实和材料在证明案件事实⽅⾯较之其他更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时,应优先于其他事实和材料⽽提出,例如证明⽂书的内容时,应优先提出其原本。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二、证明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 的各种客观事实。证据材料和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 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 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合法性: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 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二)种类 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两种形式。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②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 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不同。
(三)条件
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 系有关,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可能性; 3、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人无 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4、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 采取保全措施; 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 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 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 笔录。
英美证据法的关联性规则的解读与启示
第25卷第2期研究生法学V o.l 25No . 2010年4月Graduate La w Rev ie w .CUPL Apr .2010英美证据法的关联性规则的解读与启示唐玉富*[摘 要] 关联性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的基础性规则,但是英美法系对于关联性和可采性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立法模式。
证据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综合体,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倾向即具有关联性,法律不要求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
我国的证据关联性忽视证据能力的关联性,高度强调证明力的关联性,极大贬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英美证据法的关联性规则的制度机理和实务运作对于矫正我国证据关联性的缺陷,提升自由心证所蕴涵的法官独立性品格具有积极的制度借鉴意义。
[关键词] 关联性 实质性 证明性 可采性 自由心证可采性规则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关联性规则被视为规范证据可采性的 黄金规则!。
美国学者格拉汉姆∀利利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规则中具有根本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鉴于关联性的涵义适用于所有提出的证据,因此,关联性也通融于庭审全过程。
具备可采性的所有证据首先要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至少当对方举证或就证据的关联性质疑时,必须首先证实其具有关联性。
∃1%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在证据规则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历史积淀起来的陪审团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架构起英美法系 事实&&&法律!严格的二元机理,证据的关联性委诸于陪审团或者法官的逻辑和经验,证据的排除和采纳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英美法系的证据关联性注重证据资格,而我国的证据关联性更多关注证据的证明力,并试图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证明力规则。
不同的证据关联性规则导致了不同的证据运用机理和事实发现维度。
笔者拟以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关联性的形成机理、运作模式等为基点,结合中国特殊的证据理念,探讨证据关联性探知事实发现实效性的合理途径。
一、证据关联性:实质性和证明性的融合体(一)证据关联性的涵义阐析证据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直接关涉证据是否可以纳入到陪审团或者法官的审判视野中。
美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
美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引言美国证据制度是指美国司法系统中用于确定事实真相和支持法律主张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这一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以来的时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和改革。
本文将详细探讨美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开拓时期的证据制度在美国开拓时期,证据制度相对简单且不够完善。
当时的法律体系较为原始,法官和陪审团主要依赖个人的判断和直觉来决定案件结果。
证据的收集和呈现也未经过严格规定,往往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和见证。
法律体系建立与证据规则形成随着美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建立,对证据制度的规范化需求逐渐增强。
19世纪初,美国开始引入英国的证据规则,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这些规则包括证人的出庭作证、书面证据的呈现以及交叉质询等。
然而,这些早期的证据规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口供的过分依赖、缺乏科学鉴定和技术证据的规则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开始进行证据法的改革,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
著名的案例和法令对证据制度的影响在美国证据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一些著名的案例和法令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中,例如《米尔斯案》(Mills v. State)对对抗性证据的接受标准进行了界定,认为只有当证人在庭上提供证词才能被视为有效证据。
另一个重要的案例是《麦考密克案》(McCormick v. United States),该案对科学鉴定证据的可接受性作出了重要决定,使得科学证据成为了美国证据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1953年颁布的《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也具有重大意义。
该法令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呈现进行了全面规定,强化了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的要求,提高了法庭对证据的管理效率。
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与挑战如今,美国的证据制度已经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对于这种类型的证据,法院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家证据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家证据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00000摘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家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专家证人具有外行法官所欠缺的专业知识,技能,教育和训练,在各种诉讼中发挥作用的专家类型不计其数。
然而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以及证言的可采性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需要回应的关键问题,美国专家证据迂回的发展史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专家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司法鉴定制1.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家证据概述美国证据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点睛之笔,正是有了证据法才能够有效凸显律师在法律过程之中的作用,彰显法律的公平性。
在1923年的Frey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法庭首次对出庭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而且还对专家证言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在这一案中,对Frey 的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但由此创制的Frey规则到1975年国会批准联邦证据规则时已被大多数司法辖区采纳,通常要求采“要求新颖科学证据获得该领域的普遍认可”这一简略形式。
1993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介入,并有史以来首次就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和Frey规则在联邦辖区的地位以及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释义问题作出裁决。
这一案件后,相关人员对法院判决做出一定思考:法庭不是光看专家得出的结论,还应考虑专家得出该结论的“方法”。
1.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不足司法鉴定是由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分析和判断并形成专家意见。
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发表的有关司法鉴定中制度的论文和专著,比较一致地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各个环节均存在一定问题。
2.1当事人只能聘请专家辅助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联邦证据规则相比,可以称之为不平等的诉讼模式。
不论是新刑诉法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0月颁布、2013年年初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47条,均表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作为被控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不享有自行聘请鉴定人的权利。
(美)伊曼纽尔证据法概要
(美)伊曼纽尔证据法概要
伊曼纽尔证据法,也被称为美国联邦证据法,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一套规则,用于确定和管理在联邦法庭中使用的证据。
该法律体系旨在确保公正的审判过程,并确保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是可靠和合法的。
伊曼纽尔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根据该法律,只有符合特定标准的证据才能被接受为有效证据。
这些标准包括可靠性、合法性和适用性。
例如,证人的证言必须基于其个人知识和经验,并且不能包含未经验证的 hearsay(传闻)信息。
伊曼纽尔证据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的规则和例外情况。
例如,它包括一些关于特定类型证据的规定,如电子证据、专家证人证词和前科证据。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关于证据的收集、保留和呈现的程序规则,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总的来说,伊曼纽尔证据法对于美国联邦法庭中的证据处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确保了公正的审判和证据的可靠性,以维护司法系统的正义和公正。
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主要内 容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主要涉及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传闻证据等方面。 在证据种类方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详细规定了各类证据的效力、采纳 标准和排除规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传闻证据、品格证据和类似事实证 据等。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在证明标准方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采用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根据这一标准,公诉方必须排除所有合理的疑问,使陪审团能够确信被告人的罪 行。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在传闻证据方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传闻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直 接感知或由在场证人转述的证据,以区别于书面材料或第二手证据。
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采纳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在这个过程 中,证据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作为全球范围内最 具影响力的证据规则之一,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摘要
本次演示将详细介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背景、内容、特点及其对 全球证据立法的启示,并针对我国证据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五、我国证据立法的不足之处及解决方案
此外,我国证据立法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虽然已经有一些基本的证据规则, 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联邦 证据规则》中对于各种证据的采纳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对我国证据立法进行进一 步完善,使其更加明确、具体、有针对性。
五、我国证据立法的不足之处及解决方案
总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证据规则之一,其制定 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对全球证据立法的启示,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对 于我国来说,完善证据立法需要不断努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以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法律体系。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之研究(上)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之研究(上)引言目前,比较法学研究愈益受到学术界高度重视。
然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这种研究尚未达到理想程序,对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更是如此。
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历史因素影响,传统理论偏重于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二是因为英美法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法文化传统,而我国诉讼理论是和大陆法系诉讼理论在思维方式上比较接近,容易导致学者的研究出现青睐于后者的现象。
然综观有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各国民事诉讼改革实践,重视学习和借鉴英美尤其是现代美国民事诉讼法的成功经验已为普遍现象.证据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经久不衰的论题。
关于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更是倍受学者们的关心。
就学术界当前最为关注的话题-民事诉讼体制改革而言,其讨论焦点之一,即为如何使我国现行收集制度符合建立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诉讼体制的需要.无独有偶,综观工业发达国家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实践,他们也将改革的重点放在证据收集制度方面.可以结论,对证据收集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将有助于为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改革提供一些已被他国司法实践检验了的,行之有效的,值得移植、借鉴且可避免无谓争议的范示。
准确地把握他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及其产生和运作的环境,是真正达到“洋为中用”的前提。
否则,不仅会使理论研究失去科学性,而且还会使移植、借鉴出现“走型”乃至失败。
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对外国证据收集制度进行全面、细致的比较研究,就是一项意义重大,却大十分艰巨、庞大的系统工程。
本文意从证据开示制度入手,析述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制度,并借此为学术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改革讨论提供一篇素材。
一证据开示的方法和意义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法源比较复杂。
由于联邦与州各自拥有独立的裁判系统,诉讼法主要由法院自己制定,因而联邦与各州法院是适用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则处理民事案件.虽然联邦与各州的民事诉讼规则法源不同,但这些规则中都设有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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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概论第一节证据和证据法的定义一、证据二、证据法第二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典化过程一、早期法典二、《示范证据法典》三、《统一证据法规则》四、《联邦证据规则》第三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律渊源一、成文法二、普通法第四节证据法的目的一、查明事实真相二、促进诉讼效率三、促进公共政策四、保证诉讼程序公正第五节《联邦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一、《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法庭二、《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三、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第二章举证责任和假定第一节举证责任一、出示证据的责任二、说服的责任第二节假定一、假定和推理二、规定假定的理由三、假定的法律后果四、刑事案件中的假定第三节对前提事实的确定一、由陪审团决定的前提事实二、由法官决定的前提事实第三章司法确认第一节概述一、司法确认的定义二、对司法事实进行司法确认三、对法律本身进行司法确认四、立法事实五、背景事实第二节对事实的司法确认一、可以对哪些事实进行司法确认二、与司法确认有关的程序问题第四章证据的相关性第一节证据可以被采纳的最低要求一、重要性二、相关性三、有证明能力(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四、相关性证据五、证据的有限采纳第二节证据的种类和形式一、证据种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演示证据第三节相关性证据一、《联邦证据规则》关于证据相关性的定义二、为什么要确定证据的相关性三、如何确定证据的相关性第四节相关性证据的排除一、相关性证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排除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三、因为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第五章性格作为证据第一节概述一、什么是性格证据二、性格作为证据的一般前提第二节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一、一般规则二、例外情况第三节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一、一般规则二、例外情况第四节反强奸条例一、一般规定二、例外情况第五节特定的不当行为一、一般规定二、例外情况三、性骚扰案件及骚扰儿童案件第六节习惯作为证据第六章言词证据第一节证人的作证能力一、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二、现代法律对证人作证能力的修改第二节死者条例一、“死者条例”的一般规定二、“死者条例”的目的三、“死者条例”的共同特征第七章质证证人第一节诱导性问题一、概述二、可以使用诱导性的情况第二节交叉质证一、交叉质证的目的二、交叉质证的范围三、附属事实第三节反对、动议排除证据和提供证明一、概述二、反对三、反对的合适方式四、反对的根据第四节提示证人的记忆第八章弹劾证人的可信性第一节概述一、定义二、可以弹劾证人的时间三、谁可以弹劾证人四、支持自己的证人或者增加自己的证人的可信性第二节弹劾证人的方法一、证人对当事人有偏见或者与案件有利益关系二、证人的感觉器官或者智力状况有缺陷三、使用不良品格弹劾证人四、前后不一致的陈述五、互相矛盾第三节法庭传唤证人以及盘问证人第四节恢复证人的可信性一、一般原则二、恢复证人可信性的方法第九章免予作证的特权第一节概述一、免予作证的特权的含义、理由二、法律渊源第二节律师——客户特权一、客户二、律师三、特权的持有人四、保密的信息五、信息的保密性六、律师——客户特权不适用的情形七、特权期限第三节医生——患者特权一、规定医生——患者特权二、医生——患者特权的持有人三、信息的保密性四、受保护的信息五、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六、例外情况第四节精神病治疗师——患者特权第五节配偶特权一、配偶作证豁免特权二、婚内秘密交流特权第六节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一、规定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的理由二、谁可以主张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三、不得自证其罪特权的保护范围四、引用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的方法五、放弃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第十章意见作为证据一、非专家意见作为证据二、专家意见作为证据三、意见作为证据可以包括案件争议的最基本问题四、法庭指定专家证人第十一章传闻证据——————一般规定第一节概述一、传闻证据的定义二、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三、什么是庭外陈述四、使用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所宣称事实的真实性”五、非人类陈述——机器或者动物语言第二节《联邦证据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一、证人从前的陈述二、利益冲突当事人的承认第十二章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人不能作证第一节概述一、规定传闻证据例外情况的理由二、陈述人不能作证第二节陈述人不能作证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况一、陈述人先前的证词二、违反利益的陈述三、死前声明四、关于个人历史或者家族历史的陈述五、用于指控导致陈述人不能作证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第十三章传闻证据的例外——————证人不必出庭作证一、陈述人的当前思想状态二、脱口而出的陈述三、陈述人当前的感觉印象四、关于身体状况的陈述五、过去记忆的记录六、商业记录七、官方记录八、权威著作九、记录不存在十、人口统计状态十一、历史文献以及影响财产权益的记录和文献十二、法庭判决十三、名声十四、家庭记录十五、市场报告十六、“剩余例外”条款十七、多重传闻证据第十四章物证第一节概述一、物证的定义二、物证的分类第二节采纳物证的一般条件一、对物证进行确认二、对实物证据进行确认的基本步骤三、谁承担对实物证据进行确认的责任四、对物品进行确认的方法第三节与物证有关的特殊问题一、复制品二、在确定亲自关系的诉讼中展示幼儿三、当庭展示伤疤等四、绘画、素描、地图、表格和模型等五、陪审团观察案发现场六、实验第十五章书证第一节概述一、书证的定义二、对书证进行确认的理由第二节对书证进行确认的具体方法一、确认书证的外在方法二、书证的自我确认三、对口头陈述的确认第三节最佳证据规则一、概述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三、文件副本的使用四、第二手证据的采纳五、法官和陪审团的功能附录一:;联邦证据规则第一章概论第一节证据和证据法的定义一、证据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据是指任何倾向于证明或者驳斥所宣称事实存在的事物,包括证人证言、文件以及有形物品。
自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以来,证据法领域的学者们以及参与立法者就不断地尝试着给证据作出一个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定义。
这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就有十几种。
然而,时至今日,学者们仍然莫衷一是。
诚如Wigmore指出的那样,给证据下一个定义并“没有多少实践意义”。
同时,著名证据法学者Irving Younger 曾经说:“证据就是根据证据法采纳的证据”。
这一没有给出任何新的信息的循环定义实际上非常深刻,它揭示了给证据下定义的困难所在。
因为无论如何给证据下定义,最终都可能只是语义循环而已。
这种语义循环所具有的实践意义并不大。
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和法官都在按照直觉频繁地使用证据这一概念。
可能他们对这一概念理解实际上也会略有不同,但这似乎并没有导致什么严重的后果的发生。
也许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当今美国出版的各种有关证据法的书籍或者文章中已经很少有学者对如何给证据作定义这样的问题感兴趣。
本书将要集中讨论的《联邦证据规则》也没有给证据作任何定义,而是直接定义了什么是相关性证据(参见本书第三章)。
二、证据法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使用证据一词,一般可能指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当然是指证据本身;而另一种情况是指所谓的证据法。
简而言之,美国证据法是指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套规则和标准。
依据这些规则和标准,决定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应当被采纳作为证据。
虽然,美国不同的司法区都有独立的证据法规则,并且证据法是通过几百年的普通法实践演化而来的,但是不同司法区的证据法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
“······不同司法区的律师在谈论证据法时所使用的词汇非常相似,虽然他们的口音不同。
”因此,如果一个律师对一个司法区的证据规则非常熟悉,那么,他就应该能够非常轻松地在另外一个司法区法庭里应付有关证据规则的问题。
第二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典化过程美国是普通法国家。
所谓普通法,简单地说,就是指由法官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创设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
或者“法律来自于司法裁定,而不是成文法或宪法”。
随着这种规则的增多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成文立法也在司法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有必要。
证据法的法典化无疑也是这一过程的反映。
美国证据法最早起源于十六世纪的英国。
十六世纪具有现代职能特征的小陪审团(Petit Jury)制度在英国开始形成。
由于担心陪审团成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能会不恰当地使用证据,例如被证据误导或者更多地出于感情因素采纳证据等,对陪审团行为加以调整的证据法规则也开始随之形成。
几个世纪以来,证据法的规则都是由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创设的。
具体的过程是:初审法官首先做出有关证据规则的裁定(Evidentiary Rulings)。
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对法官作出的有关裁定不服便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法庭通过审理上诉案件逐渐形成了哪些证据可以被采纳、哪些证据不能被采纳的证据法体系。
当这些零散的普通法规则积累到数量足够多的时候,对其进行编纂便成为了必要,同时也有了可能。
美国证据法实践中,针对某一方面证据规则的立法实践一直在进行。
例如,规定商业记录是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的专门立法等。
然而大规模编纂证据法法典的实践则在上个世纪初才开始。
一、早期法典早期有关证据法法典的编纂多由学者进行。
如著名证据法学者Dean Wigmore 在1909年编纂的《证据法典》(Code of Evidence)。
二、《示范证据法典》(Model Code of Evidence)《示范证据法典》由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1942年编纂完成。
就其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而言,这是一次不成功的尝试。
因为没有任何司法区采纳这部法典。
由于这部法典废除了许多普通法规则,当时的律师认为过于激进。
三、《统一证据法规则》(Uniform Rules of Evidence)该规定则于1953年由统一各州法律全国委员大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批准。
虽然《统一证据法规则》基本保留了普通法规则,但也没有获得法律界的普通认可。
四、《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联邦证据规则》由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组成的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编纂。
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规则草案。
美国国会对规则草案进行了修改、公布。
《联邦证据规则》于1975年7月1日生效。
咨询委员会以注释的方式对《联邦证据规则》进行了逐条解释。
自《联邦证据规则》生效以来,国会通过增加新的内容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
目前,《联邦证据规则》共有67条。
《联邦证据规则》在美国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
自《联邦证据规则》于1975年生效以来,美国至少有3/4的州以其为范本制定颁布了本州的证据法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