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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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包括电缆、接线盒、分配箱、开关、插座等各类电气设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检修和维护,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职责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人员遵守和执行。

(二)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取与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相关的信息,做好信息沟通、交流与共享。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安装和验收、操作和维护、定期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安装和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电气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线。

安装和验收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要求,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检查和巡视的频次和方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检查和巡视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电力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并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井下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贯彻“责任明确、管理精细、操作规范、安全监控”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遵循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和运行性能。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布线清晰,电缆通道畅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考虑井下环境的特点,采取防尘、防潮、防静电等措施,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适用性。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配备恰当的安全设施,包括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跳闸保护器等。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前应进行专业检查,确保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设备的可维护性和易操作性,方便日常检修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接线和参数设置。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3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3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

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电气作业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井下电气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运行等一切与电气相关的工作。

三、安全管理责任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电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职责。

2.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电气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串联,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4.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越权操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气作业许可证制度:井下电气作业前需要编制电气作业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现场安全检查与排查制度: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与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对井下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建立井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5)电气设备维护制度:制定并实施定期维护井下电气设备的计划,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

五、安全操作规程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井下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流程,保证作业的安全性。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的批评和处理。

3.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与确认,确保作业条件达到安全要求。

六、安全防护措施1.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局部警示标志和隔离线标志,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4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4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生产连续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矿井供电管理计划。

2. 矿井供电管理小组由矿长和电气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供电设备安全管理1. 供电设备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2. 供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操作。

3. 供电设备的电缆线路必须定期检测绝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 供电设备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确保人员的安全。

四、应急预案1. 制定矿井供电设备故障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3. 成立应急抢修队,随时待命,确保故障能够及时修复。

五、供电管理报告1. 每月制定供电管理工作报告,汇总各项指标和问题。

2. 每季度制定供电管理绩效考核报告,评估供电管理工作的成效。

3. 对供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培训和考核1. 定期组织供电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

2. 对供电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

3.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供电管理人员发挥更大的努力。

七、安全意识培养1. 加强员工对供电安全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2. 成立安全宣传小组,进行供电安全知识的宣传。

3. 开展供电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员工对供电安全的认知。

八、法律法规遵守1. 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电力安全法律法规。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供电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九、工作纪律1. 供电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严禁将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和员工的安全之上。

3.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惩处。

十、附则1.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能覆盖的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 本管理制度由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2)第一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____验收管理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经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验收,其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并填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____使用。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定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2. 设备管理: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制定设备巡检和维护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情况。

3. 电气安全培训:对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和掌握紧急处理措施。

4. 作业程序: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开启和关闭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5. 用电安全措施:制定井下用电安全措施,如电源与设备的正确连接、线路的绝缘保护、避免漏电和电弧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用电的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状况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和变化。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井下用电行为,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是针对煤矿井下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以及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爆炸,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a.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选购井下电气设备,确保设备具备防爆性能。

b. 根据井下环境特点,合理选择电气设备的型号和规格。

c. 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 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a. 严格执行设备的维护规程,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和防爆性能。

b. 对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操作过程不会引发火灾或爆炸。

c. 严禁私拉乱接电缆和擅自改动电气设备的接线。

3.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和监控a. 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的检测和测量,确保设备仍然符合防爆要求。

b. 安装并定期更新设备的火灾和爆炸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报警处理异常情况。

4. 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a. 制定并组织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和爆炸的应急处理措施。

b. 建立应急通讯和报警机制,确保在火灾和爆炸发生时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5. 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a. 对井下从事电气设备操作和维护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防爆意识和操作技能。

b.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实际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规范还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同时,与其他相关的防爆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证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防爆性能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各类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工作,以及防爆措施的执行与管理。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始终坚持“预防第一、综合治理、重点管理、制度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电气设备选型第四条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满足煤矿井下特殊的防爆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电气设备选型时应优先考虑防爆性能较好、耐腐蚀、耐高温、耐振动、耐压力变化等特殊环境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电气设备应具备合格证书,并符合煤矿井下使用的相关安全标志标识。

第三章电气设备安装与使用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煤矿井下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进行必要的验收。

第九条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

第十条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按规定使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私用私搭电线。

(二)设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三)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严禁在设备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电气设备维护与检修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定期维护工作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记录维护操作和结果。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维护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件,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的检修需要停机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严禁擅自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并按规定进行试验记录。

第五章防爆措施的执行与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措施应根据作业情况和具体需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号,并正确安装。

(二)防爆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计划进行定期检测。

(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绝缘测试和接地测试。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2024年某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某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某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一、井下检漏继电器管理细则: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电网络必须设置漏电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在正常负荷下进行整定调试。

4、值班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并填写记录。

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每月上旬按规定方法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在试验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行试验),并填写记录,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

6、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须停用时、通知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过流保护管理细则:l、所有带有过流保护的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2、设备安装时,必须有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按设计整定,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

3、负荷(设备容量)变化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批准申请时,按需要确定过流保护整定值,由设备管理单位调整保护整定值。

4、非专职人员,不准随便调整整定值。

5、40kw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电机综保。

严禁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三、保护接地管理细则:1、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其接地极都要和接地网联接。

2、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3、有值班人员的机电峒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电气设备和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一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记录表,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电管组每季对井下总接网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测量仪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摇表),并将测定的数据记入记录表内。

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处理,直到合理。

四、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管理细则:1、凡井下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装置必须使用相应的综合保护装置。

2、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机修厂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井下电气设备的工矿企业。

三、职责分工1.工矿企业负责制定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生产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井下作业人员负责严格按照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四、基本要求1.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且具备防爆性能。

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4.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井下电气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作业。

5.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井下作业。

五、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采购阶段(1)采购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并具备防爆性能,且提供合格证明文件。

(2)采购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通过合格供应商,并对所购设备进行验收。

(3)采购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编制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供应商信息等。

2.入库管理(1)井下电气设备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入库登记表。

(2)入库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贴上标识,并存放在指定的区域内。

(3)入库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检修和保养。

3.使用管理(1)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由经过相关培训持证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操作。

(2)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改变设备参数或操作方式。

(3)井下作业人员在使用井下电气设备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如佩戴防爆头盔、防爆眼镜、防爆手套等。

(4)井下作业人员使用完设备后必须进行设备清理和检查,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4.维护管理(1)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维修记录。

(2)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维修保养的内容和日期。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生产、使用、检修、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必须经过防爆认证,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有效地进行防爆管理。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具备防爆要求,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工作环境、工艺要求、爆炸危险性评估等确定,并进行合理布局。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程,保证良好的接地和绝缘。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工作应定期开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工作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设备。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私自拆卸或改造设备。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措施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包括防爆壳体、防爆隔离、防爆电缆等。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壳体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设备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隔离应合理设置,确保设备与爆炸源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电缆应具备耐火、耐热、耐腐蚀等特性,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措施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责任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责任属于使用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安全,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灯具、电机、变频器等。

三、定义1. 防爆电气设备:指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能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安全运行的电气设备。

2. 非防爆电气设备:指未经特殊设计和制造,无法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安全运行的电气设备。

四、责任和义务1. 煤矿管理人员:(1) 负责制定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落实执行。

(2) 负责组织开展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2. 井下作业人员:(1) 遵守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改动、拆卸电气设备。

(2) 发现电气设备存在问题时,及时上报煤矿管理人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配合煤矿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设备选用和检验1. 井下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并在购买前查验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明。

2. 新购电气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验收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3. 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验和试验,确定其防爆性能,记录相关检验结果。

六、安装和维护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对电缆、灯具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设备的接地等防爆要求。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应由获得专业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进行维修。

七、安全防范措施1. 煤矿井下应建立完善的防爆系统,包括爆破信号的监测和控制以及可燃气体的监测和报警。

2. 煤矿应配置防爆工具和设备,便于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救援和灭火。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4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4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的安全管理,维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井下电气焊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井下电气焊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岗位的培训及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条在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定作业区域的通风、照明等设施是否完善,并确保焊接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五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有专人组织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设备,及时检测氧气浓度、有毒气体等环境指标,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六条在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护眼镜、防护面具、隔热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同时,必须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七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在专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下进行。

第八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焊渣、焊丝等杂物,确保现场整洁。

焊接设备和工具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安全储存场所。

第九条井下电气焊作业中,禁止使用无资质人员进行焊接,并禁止擅自更改焊接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行为, 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煤矿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各级人员。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明确煤矿井下电气焊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全员参与、各负其责。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明确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的各级人员的职责分工。

第六章作业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所需环境和条件符合要求,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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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之60井下电气管理制度一、业务划分井下用电设施的维护及责任划分原则是:谁使用、谁维护,并按归属进行划分。

属单一电缆的自变电所或配电点馈电开关出线接线柱开始由相关使用单位负责,开关本身仍由变电所或配电点所属单位负责;受煤点处的信号电缆由信号电源馈出设备的责任单位所有,但日常维护仍按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共用的电缆,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由电源馈出端开始)自本单位接电设备开始向后至本单位设备终端之间的所有电缆及电器(有特殊或例外情况的由机电科指定维护单位)。

在此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如下划分:1、运输队:负责维护轨道运输大巷、采区运输轨道巷、综(炮)采上付巷本队最里面一部绞车以外的低压(绞车及信号)电缆、电器,综(炮)采下付巷绞车及其以外的电缆(含信号线),副井底绕巷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2、炮采队:负责维护炮采工作面上付巷除运输队所属电缆、信号线、电器设备以外的电器设备、电缆。

由工作面至采区运输(皮带或轨道)巷交叉口,炮采工作面下付巷回柱绞车以里及本队所用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3、综采队:负责维护工作面下付巷回柱绞车以里的电缆、电器设备,上付巷除运输队电器设备及电缆以外的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4、煤巷队:负责维护由采区运输(皮带或轨道)巷至掘进巷道内的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5、岩巷队:负责维护自电缆电源馈出侧或掘进巷道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6、巷修队:负责维护本队所用设备的电缆、电器,由本队施工引起的电缆重新悬挂及电器维护工作。

7、通风队:负责维护消防材料库内及本队其它所用的电缆、电器设施。

8、机修队:负责维护井下材料库门口3米以内的电缆、电器设备。

9、抽探队:负责维护瓦斯泵房内及本队所使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10、注浆队:负责维护本队所用设备的电缆、电器,由本队施工引起的电缆重新悬挂及电器维护工作。

11、调度室:负责模拟调度系统线路设施、核子秤、通讯线路及设施等的管理和维护。

12、机电一队:负责副井筒内(井口、井底接线盒之间)电缆,主井筒、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内及本队所使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的检修及维护。

13、机电二队:负责维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供电线路、电器设施:即各采区变电所、皮带巷照明、各强力皮带巷、主井底、定量皮带巷、综采、炮采下付巷(至机尾回柱绞车)、采区皮带运输巷、各所辖泵房、各采区变电所门口5米以内的电缆及相关的电器设备。

14、井下电器设施的安装、调试等均由机电科指派单位实施,严格按照电器设备安装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安装前,必须有负荷审批手续,设备库和电缆组、小件组必须按负荷审批手续发放物资。

未移交前,均由安装单位维护。

15、未配备电工的单位以及临时性工程电气设备的维护,由机电科指派维护单位负责维护。

16、机电科电管组负责全矿的防爆电器设备、供电电缆线路的检查验收及管理工作;采区供电设计、负荷审批、电气试验、三大保护整定计算、测试,电缆、五小电器的修理、领取、发放、回收管理等工作。

二、电气设备管理17、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必须经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检查,符合防爆性能要求,带有“MA”标志和防爆标志,并悬挂防爆检验合格证,方可作为检修完好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入库或投入井下使用。

18、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缺少任一种证件,对供应部门罚款100元/台,机电科有权拒绝领用,并立即退货。

机电科防爆检查组,须对新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进行全面的防爆性能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通知供应部门退换。

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在入库前,由防爆检查组再次对防爆电气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防爆性能没有受到破坏要及时粘贴上防爆合格证,并标清检验日期及检查人编号。

使用单位在领用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时,有权对已贴上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再次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发现不合格现象,可以拒绝领用,并对责任防爆检查员按20元/台罚款。

19、防爆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入井,必须有煤安标志及防爆检验合格证,井口把钩工凭煤安标志和防爆检验合格证方准许入井;无煤安标志及防爆检验合格证的防爆设备入井,发现一次对井口把钩工罚款2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现场检查防爆合格证缺失或损坏,每个罚款50元。

20、各单位因工程结束或更换工作场所时,机电设备及小型电器一齐进行移交,机电科会同交接双方共同清点列出明细,当日内办理移交转帐手续。

否则,对责任单位按每台每件每日罚款10元。

由于自然灾害、埋压损失的应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经机电科验证报矿系统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销帐处理。

21、各单位损坏、闲置及工程结束后的五小电器,应及时交电管组销帐,电管组对五小电器每月进行清点核对一次,对帐物不符的单位按原值的50%赔偿后,销帐处理。

22、对于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出现失爆的单位,从第三个月起逐月给予相应的奖励(机电二队、运输队奖励1000元/月,综采队、通风队奖励600元/月,掘进队、炮采队、机电一队奖励400元/月,巷修队、注浆队、调度室通讯组、抽探队奖励200元/月);对于连续一年内没有出现失爆的单位按照以上奖励办法一次给予五倍的奖励。

23、矿级以上连续超过3个月检查没有失爆的,从第三个月起对防爆检查员每月奖励100元;矿级以上安全检查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查出失爆的对电管组组长及主管科长从第三个月起每月奖励100元。

连续一年没有查出失爆的对包片防爆检查员一次给予500元奖励,连续一年全矿井不出现失爆的对电管组长及主管科长一次给予600元奖励,给予机电科电管组2000元奖励。

24、包片防爆检查员查出失爆的要及时处罚并督促当班处理,有权停止该区域的供电。

否则,一次对防爆检查员罚款30元。

集团公司以上查出失爆的对包片防爆检查员一次罚款100元,对电管组组长及主管科长罚款50元;一个月内矿级以上检查查出二次以上失爆的或一次查出二处以上失爆的,对包片防爆检查员一次罚款2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一次查出两处以上失爆或一个月内查出三处以上失爆的对电管组组长及主管科长罚款200元。

25、对查出的隐患,责任单位要及时整改,不接受整改通知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不按整改通知单规定期限整改的,每推迟一天罚款100元。

26、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确保其防爆性能良好,满足《防爆细则》的要求,对于检查出失爆的,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并到电管组脱产学习五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留矿使用3个月,对该单位队长罚款100元。

27、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8、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和缺密封圈。

29、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

30、井下违反规定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

31、一个进线装置同时穿二根电缆的。

32、观察室使用普通玻璃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该单位队长罚款50元。

33、防爆面的紧固螺栓以及螺旋式喇叭嘴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能使螺旋式喇叭嘴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

34、井下电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漏电。

35、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的。

36、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螺口的。

37、矿灯出现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

38、接线箱与开关内腔或与电机绕组腔通气的。

39、隔爆面间隙大于0.5mm。

40、隔爆面有大于0.5mm 深伤痕其长度大于结合面宽度2/3以上的。

41、电缆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42、电机接线盒盖上反。

43、在用的螺旋式接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加金属垫圈的。

44、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有大于1mm间隙的或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配合间隙大于2mm者(小线嘴大于1mm者)。

45、密封圈的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小于10mm的;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或小于4mm。

46、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

47、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

48、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

49、防爆电气设备、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

防爆电气设备内部私自增设零部件,改变其防爆性能的。

50、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除外).51、闲置的进线嘴用挡板厚度不合格或材质非钢板的。

52、联锁装置不全、损坏、变形、失灵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53、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

54、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

55、喇叭嘴亲嘴的。

56、防爆面螺栓松动或弹簧垫压不平的。

57、螺旋式线嘴拧进小于5扣,压叠式线嘴手能晃动的。

58、防爆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59、闲置进线装置挡板压在密封圈里边的。

60、各种喇叭嘴压紧程度不够、压板松,手能轻易把电缆拉出来或晃动的。

61、防爆面锈蚀严重,不定期加油的或有油漆的(锈蚀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有油漆的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的不为失爆)。

62、高沼工作面低爆开关9#线、4#线接地的。

63、操作手柄及按钮杆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

64、高压防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电缆胶未超过喇叭嘴2/3或电缆胶裂纹芯线相对活动的。

65、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

66、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67、电气设备闲置喇叭嘴内挡板外径与进线装置配合间隙大于2mm的。

68、电气设备喇叭嘴内密封圈没有压到位或压偏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9、电工带电作业。

70、非电工人员检修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

71、各种安全闭锁装置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

72、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电机综合保护、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

73、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

74、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而下井使用。

75、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有专项措施除外)或临时作业地点电缆不防护或防护不合格。

76、停电作业时,不检查瓦斯、不验电、不放电、不按规定打接地线。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40元。

77、停电作业时不挂停电牌或擅自拿掉停电牌。

78、密封圈与金属垫圈之间安装错位的。

79、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以及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或屏蔽护套等没有保护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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