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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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财政局2021年6月29日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第三章动态监控体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市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产业扶持资金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控系统”),运用制定的预警规则,及时发现、处理违规和不规范操作问题,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财政资金支出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第三条产业扶持资金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产业扶持资金预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产业主管部门应不断提高规范使用、管理产业扶持资金的自觉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包括受理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审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组织产业项目评审和验收、跟踪产业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八日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由市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除以下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纳入预算管理外,其他专项资金应执行本规定:(一)业务主管部门(含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二)具有公用支出性质、无特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三)总金额小于200万元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共财政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量化指标体系。

2018年中山市旅游业

2018年中山市旅游业

2018年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中山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7〕106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中山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旅游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镇区初审、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的公布、申报、评审、公示、验收及绩效管理等流程在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同步进行,实行资金信息统一公开、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组织、受理有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加强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增强财政扶持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第七条扶持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单位为旅行社类不限地区);(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三)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及文件齐全,且项目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1.项目单位近3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3.项目单位有任何属于“一票否决”的相关事项的;4.项目单位违反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中山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财工[2020]1号)和《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要求和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引导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一)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牵头制定并修订有关政策、制度,设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资金1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开展审计、验收、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

(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坚持保障重点、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绩效优先、提前谋划、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事后奖补的方式发放。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扶持对象:在中山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一)项目单位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项目须在我市辖区内并依法纳税,审批相关手续文件齐全,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

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融资担保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有偿使用资金,用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项目),具体额度由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方案,经报市政府审定后,按预算程序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省级财政分配给我市负责管理分配的专项资金的投入管理,遵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3〕28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投入目的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加产业投资资本供给,扶持企业发展,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我市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各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有偿投入的资金,以及以前年度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方式到期回收的本金和所产生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效益、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运作方式第六条由市国资委组建专门的专项资金运营公司——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运营公司),创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支持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包括:(一)股权投资:选择优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其发展。

旅游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旅游产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旅游产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

1.3 旅游产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2)效益原则:以提高旅游产业经济效益为核心,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降低资金风险;(4)透明度原则:资金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二、资金筹集2.1 旅游产业资金筹集应遵循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原则,确保资金来源稳定。

2.2 资金筹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政府补贴;(2)企业自筹;(3)银行贷款;(4)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5)其他合法融资渠道。

2.3 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资金筹集计划,明确筹资用途、筹资额度、筹资期限等。

三、资金使用3.1 旅游产业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用于旅游产业发展。

3.2 资金使用范围如下:(1)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2)旅游产品研发和推广;(3)旅游服务质量提升;(4)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5)其他有利于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

3.3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四、资金监督4.1 公司应设立旅游产业资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4.2 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旅游产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3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旅游产业资金进行全过程审计。

4.4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五、风险管理5.1 公司应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资金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资金风险。

5.2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分散投资,降低单一项目风险;(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3)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内部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迅速应对。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中府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9〕1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投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专项投资(包括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第四条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收集、资格初审、申报、计划下达、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政府专项投资项目:(一)属于省、国家重大专项投资项目实施公告的支持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8•【字号】中府[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8〕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加快推动旅游业发展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柱产业,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旅游业是国际公认的朝阳产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可持续循环利用等显著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借助人文地理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有效地提高了中山的知名度和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目前我市旅游业正面临着新的挑战。

旅游业总量偏小、资源分散、体制落后、后劲不足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我市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我市旅游业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旅游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两个适宜”城市的环境为旅游业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交通设施的改善为旅游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国际游资的大量存在为旅游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旅游业发展是提升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选择,是建设宜居城市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增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勇于迎接挑战,善于抢抓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创旅游业发展新局面。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新一轮的思想大解放,推动新一轮旅游业的大发展。

积极实施“三大改革”。

改革管理体制,理顺条块关系;改革经营体制,培育经营队伍;改革产权制度,引入战略投资者。

努力实现“四个转变”。

从景点经营向线路经营转变;从项目开发向板块开发转变;从项目招商向规划招商转变;从产业经营向产业与资本经营相结合转变。

旅游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旅游资金管理,规范旅游资金使用,提高旅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开展旅游业务活动时的资金管理。

1.3 旅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旅游资金合法合规使用;(2)效益原则:强化成本控制,提高旅游资金使用效益;(3)透明度原则:旅游资金使用过程应保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4)责任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旅游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实行责任追究。

二、旅游资金预算管理2.1 旅游资金预算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及旅游业务实际需要编制。

2.2 旅游资金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1)旅游业务收入预算;(2)旅游业务成本预算;(3)旅游业务利润预算;(4)其他相关预算。

2.3 旅游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1)各部门根据年度旅游业务计划,编制本部门旅游资金预算;(2)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预算,形成公司旅游资金总预算;(3)公司领导审批旅游资金总预算;(4)财务部门将审批后的旅游资金预算下达至各部门执行。

三、旅游资金使用管理3.1 旅游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3.2 旅游资金使用范围如下:(1)旅游产品研发;(2)旅游市场营销;(3)旅游接待服务;(4)旅游基础设施建设;(5)其他与旅游业务相关的事项。

3.3 旅游资金支付应遵循以下规定:(1)支付旅游业务费用时,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2)严禁虚列支出、套取旅游资金;(3)严禁将旅游资金用于非旅游业务支出。

四、旅游资金监管与考核4.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旅游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资金使用台账,及时记录旅游资金使用情况。

4.3 公司定期对旅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预算目标、存在违规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

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

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中山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属市资助类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子项目资金,专门用于扶持我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期限为2014年—2016年,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年度预算指标原则上不予结转。

专项资金由中山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管理及负责实施。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规定,根据《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文件精神,围绕中山市旅游业发展需要和决策部署,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镇区初审、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对于该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的公布、申报、评审、公示、验收及绩效等管理流程要在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同步进行。

便于资金信息统一公开、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负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会同相关部门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专家项目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扶持分配方案;(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镇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号),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提高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6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500万元用于引导和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含现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及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专款专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三个专项资金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管理,即: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经贸局负责管理,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旅游局负责管理,前述两项资金以外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市服务办”)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的统筹和监督,审议决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包括扶持项目、扶持金额、发放时间等),审议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及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服务办具体负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办法;(二)统筹编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三)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四)编写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第五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领域和行业:(一)重点行业。

1、现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

重点支持第三方物流及其新兴系统建设;利用先进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或拓宽服务范围项目;南部组团物流集聚区重点物流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专业市场建设;中高级批发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电子商务、连锁经营项目;“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业化、特色化或综合性会展项目。

2、中介服务业。

重点支持中介服务集聚区、中介服务联盟建设;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为产业集群提供共性技术、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培训等中介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财政局2021年7月28日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的客观性,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产业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产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受托管理机构以随机抽取方式从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聘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产业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产业主管部门在评审专项资金产业申请项目、拟定专项资金产业扶持计划、验收专项资金产业扶持项目、对专项资金产业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中需要聘请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工作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如目前评审专家信息库专家无法满足产业项目的评审要求,由产业主管部门将专家抽取结果提交本部门党委(组)会议审议决定另外聘请或从自建业务系统专家库中选聘。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与专家选用遵循“部门征集,资源共享”的原则。

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快旅游业发展,是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复兴繁荣的必然要求,其意义重大.为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全市旅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共同监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仅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

此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旅游营销资金(以下简称“营销资金")、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三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扶持激励、透明公正"为原则。

集中财力,对国内各省市组团前十名的大型旅行社、会议展览、赛事节事、自驾自助等各大组团机构(以下简称“组团机构”)和对我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实行以资金奖励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政策.尤其是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大型组团机构要给予重赏,鼓励其招徕更多的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加大《***市建设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规划纲要》中确定的旅游项目建设、营销活动、产品研发、专业人才招徕和培养;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兴旅游休闲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是导向性、鼓励性、补贴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扶持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投入,改善我市整体旅游产业现状,扩大我市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从而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营销资金第一条营销资金的使用范围营销资金财政预算总额为8000万元/年,由***市旅游委负责监管。

主要用于在国内各省市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播发***市综合性旅游营销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记者接待;举办大型旅游宣传节庆活动;投资以鄂尔多斯为背景的影视剧制作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07•【字号】粤府[1994]63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6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促进我省旅游景点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做好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的征收使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旅行社(公司)、旅游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小汽车出租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开发公司、旅游贸易公司、免税品供应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出版单位、旅游商品生产定点单位、旅游度假场所经营单位以及旅业和餐饮服务业中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缴纳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以下简称专用资金)。

第三条专用资金计征率为应计征企业年度营业额的3‰。

应计征企业所在地为山区贫困县的可减半计征。

第四条专用资金由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未明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代征。

省旅游局负责征收中央、部队和省直驻穗旅游企业缴交的专用资金。

第五条专用资金每季度征收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上季度应缴资金的征收时间。

各缴款单位应在上述时间内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并填写全省统一印制的“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缴费凭证。

”逾期缴交者,除责令补足应缴数额外,每天加收应缴总额2%的滞纳金。

中山市旅游业管制暂行规定.doc

中山市旅游业管制暂行规定.doc

中山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中府[2000]25号发布日期:2000-3-29执行日期:2000-3-29生效日期:2002-4-1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规定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吸引旅游者,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本规定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饭店,是指经依法登记开展经营活动,为旅游者提供食宿等服务的宾馆、酒店、度假村(会所)、招待所、旅店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旅游环境,鼓励、支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支持旅游教育事业,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旅游局是本市旅游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资源开发、综合协调、经济统计、宣传促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七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若干意见》、《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中山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扶持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单位为旅行社类不限地区,须在境内开设合法的对公账户);(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三)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及文件齐全,且项目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四)项目审批或相关评定证明文件齐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1.项目单位近3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3.项目单位有任何属于“一票否决”的相关事项的;4.项目单位违反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五)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第四条扶持范围:(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项目。

包括旅游厕所、旅游驿站、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旅游交通标识牌、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公益性强,对提升城市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有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粤财外[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4]5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反馈。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景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不含深圳市)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走出去及假日经济”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景点资金分配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用于纳入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旅游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兼顾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部门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等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第四条景点资金申请条件(一)申请的项目符合省及地级以上市旅游统一规划并通过项目论证的要求,纳入省级旅游发展规划范围的项目优先安排;(二)项目申报程序符合要求,开发条件具备,配套建设资金落实;(三)基层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四)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

第五条景点资金申报程序(一)用款项目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项目规划书,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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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号)等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中山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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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旅游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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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镇区初审、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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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的公布、申报、评审、公示、验收及绩效管理等流程在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同步进行,实行资金信息统一公开、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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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组织、受理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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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加强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开、公正、公平,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增强财政扶持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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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扶持对象: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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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及文件齐全,且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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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项目单位近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
.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项目单位有任何属于“一票否决”相关事项的;
.项目单位违反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五)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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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扶持范围: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项目。

包括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厕所、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销售平台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对提升城市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有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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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包括游学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体育旅游、创意文化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民宿、互联网旅游等业态新、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
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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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村旅游项目。

包括新建乡村旅游景区以及原有乡村旅游景区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和弘扬优秀农耕文化等方面提升景区品质的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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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游品牌建设。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国家旅游局或广东省发文评定的省级以上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旅游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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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

组织游客在中山市辖区内酒店过夜的旅行社。

要求入住的酒店必须是我市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酒店、国际品牌连锁酒店或床位达到个以上(含本数)的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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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扶持标准: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旅游厕所。

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并达到级以上标准的旅游厕所,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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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销售平台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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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含本数)。

(三)乡村旅游项目。

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含本数)。

(四)旅游品牌建设。

.旅游景区(点)品牌建设。

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景区(点)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提升级的景区(点),给予差额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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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品牌建设。

对首次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提升星级的饭店,给予差额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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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省级以上旅游品牌。

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旅游局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评定的荣誉、奖项、示范基地等旅游品牌,首次被评为省级旅游品牌的奖补不超过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品牌的奖补不超过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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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到中山过夜,按每人每晚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过夜两晚及以上的每人每晚奖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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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程序、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程序: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新业态旅游类、乡村旅游类项目申请程序。

.项目单位向属地镇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镇区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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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市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旅游局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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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申请程序。

.经属地镇区旅游主管部门加具书面意见后,由项目单位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市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旅游局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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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类项目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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