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者责任保险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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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精编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精编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9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北京地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北京地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北京地区适用)投保单(研发与试验发展企业适用)尊敬的投保人: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北京地区适用)》,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前述需特别注意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投保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保人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被保险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被保险人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营业场所面积雇员人数投保方案:下述方案可任选一种方案累计及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雇员伤亡责任限额(万元)三者伤亡责任限额(万元)医疗费用每人限额(万元)救援费用责任限额(万元)年定额保险费(元)□方案一350 50 110 2 100 2000 □方案二350 60 120 2 100 3000 □方案三400 50 110 2 100 4000 □方案四500 60 120 2 100 5000 □方案五600 50 110 2 100 6000 □方案六800 60 120 2 100 8000 □方案七900 50 110 2 100 9000 □方案八1000 60 120 2 100 10000附加险项目责任限额保险费(元)□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条款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 30%;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30%;主险保费的30%14位单证流水号(可选)□扩展恐怖活动条款与主险的责任限额相同,且此限额包含在保险单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主险保费的30%□犯罪行为扩展责任与主险的责任限额相同,且此限额包含在保险单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主险保费的30%免赔额(率)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人民币1000元。

保险期间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到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总保险费(人民币元) (小写):¥(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保险费以最终签发保险单为准)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北京地区适用)付费日期年月日前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特别约定:授权委托书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是参保企业的保险经纪人,特告知如下: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大厦A座1010,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

财产保险投保单(样板)

财产保险投保单(样板)

财产保险投保单 No. 欢迎您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详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注意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据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事项提出的相关询问,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后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动,请及时通知保险人。

1.投保人信息名称:XXXXX 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500000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 2.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名称: XXXXXXX 网址: 联系地址:XXXXXXXX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 组织机构代码: 占用性质: 3.被保险人资产及营业额状况注册资本: 总资产: 上一年度实际营业额: 4.投保主险险种: □基本险 □综合险 □一切险5.有关保险标的投保信息,请见《财产保险标的项目投保清单》;有关附加条款投保信息,请见《财 产保险附加条款投保清单》。

6.免赔额: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7.其他保险说明是否有其他有关保险合同? □无 □有如有,请说明标的项目、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公司名称以及其他相关信息:8.总保险金额(大写): XX 万 (小写) 9.总保险费(大写): XXXX (小写)10.保险期间: XXX 个月,自 XX 年 XX 月 XX 日零时起,至 XXXX 年XX 月 XX 日二十四时止。

11.保险费交付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12.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诉讼保险人确认栏:我司同意此单保险责任自该笔贷款放款之日起生效。

财产保险标的项目投保清单注1:保险价值指:(A)出险时的重置价值(B)出险时的帐面余额(C)出险时的市场价值(D)评估价值(请在对应空格处填写具体金额)(E)其他价值(请在对应空格处填写具体确定方式);注2:保险标的为特约标的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特约”字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中国人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本规则旨在规范团体保险投保单证的填写和使用,为契约管理工作打好基础,有效提升公司管理和服务品质。

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包括团体保险投保单的种类和使用,投保单填写及其他投保资料的要求。

二、本规则自发文起执行,解释权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第一节团体保险投保单种类和使用一、团体保险投保单分为四种:《团体保险投保单(A款)》(050)、《团体保险投保单(B款)》(056)、《建筑工程团体保险投保单》(068)及《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投保单》(057)。

二、《团体保险投保单(A款)》(050)适用于团体意外类、意外医疗类、意外收入住院保障类、定期寿险类、住院费用类、收入保障类、重大疾病类等险种。

三、《团体保险投保单(B款)》(056)适用于账户型险种,如团体年金类、团体年金万能类、管理式医疗类险种。

四、《建筑工程团体保险投保单》(068)适用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五、《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投保单》(057)适用于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第二节团体保险投保单填写要求一、团险投保单填写的总体要求团体保险投保单是投保单位与本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填写时要认真、规范、整洁,填写的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填写时需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

(三)填写时一律使用规范简体汉字,字迹清晰、字体工整,不得漏项、不得涂改。

(四)投保单要保持无折痕、无缺损,严禁撕开或断页。

(五)销售人员在客户填单时应要求客户出示投保单位证明文件,并与客户所填写信息进行核对。

二、团体保险投保单通用填写要求:(一)投保单位资料填写要求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名称是投保单位的全称,投保单位须为符合条款和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单位名称须与投保单位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推荐下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推荐下载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 产的损失;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2试时32卷,3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5工且5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欢迎您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我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各个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所作的说明。

您在充分理解条款后,再填写本投保单各项内容(请在需要选择的项目前的“□”内划√表示)。

为了合理确定投保机动车的保险费,并保证您获得充足的保障,请您认真填写每个项目,确保内容的真实可靠。

您所填写的内容我公司将为您保密。

本投保单所填内容如有变动,请及时到我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投保人签名/签章:
注:阴影部分内容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填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相关内容: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合同编号: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投保人:_________投保单号:_________┌───┬────────┬────┬─────┬────┬─────┐││投保财产│以何种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项目│值投保│(元)│()│(元)││├────────┼─...投保人:_________投保单号:_________┌───┬────────┬────┬─────┬────┬─────┐││投保财产│以何种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项目│值投保│(元)│()│(元)││├────────┼─...以下是关于一篇《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合同范本》文章,内容模版齐全,由网络搜集整理编辑,供大家借鉴。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人:_________投保单号:_________合同全文┌──┬──────┬──────┬─────┬──────┬──...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人:_________投保单号:_________合同全文┌──┬──────┬──────┬─────┬──────┬──────┐│││││费率│ 保险费│││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保险金额││││││ 投保...一、保险财产范围(家庭保险)(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召回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召回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召回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产品召回是指因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产品存在缺陷,使得该保险产品或以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对该保险产品或以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实施的回收、修理、更换或销毁等活动。

自愿实施召回的,向公众公告召回或首次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书面报告的先者,视为产品召回开始实施;政府部门指令实施召回的,政府部门召回指令发布之日视为产品召回开始实施。

由于同样原因导致的产品召回,包括不同批次产品的召回,视为一次召回。

本保险合同所称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有形产品,不包括任何形式的服务。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产品召回费用指因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内实施产品召回,在赔偿期内发生的下列合理、必要的费用:(一)在报纸、杂志、电台和电视等媒体上发布产品召回的通告费用;(二)将被召回产品自销售者、消费者处运送到指定地点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三)因产品召回而雇用正常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产生的人工费用;(四)因产品召回而发生的正常工作人员的加班费用;(五)因产品召回而额外租用仓库或存放地而发生的仓储费用;(六)对被召回产品进行修理、销毁或其他合理处置的费用;(七)将被召回产品或其替代产品运回销售者、消费者处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保险责任第四条产品召回费用保险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产品发生产品召回,被保险人因实施该产品召回所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在本保险期间内,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因保险产品缺陷发生产品召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对他人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8.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2.1.1 身故保险责任金。

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标准》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4);(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业运动除外。

(5)艾滋病((6(72.3 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33.1 交费义务3.2 如实告知义务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8.1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H01Z0709092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一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一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人保公众责任险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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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 投保单
尊敬的投保人: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前述需特别注意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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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投保ຫໍສະໝຸດ 签名 / 签章:年月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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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财产损失
免赔额
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费率
附加保险
保障
保险费缴付日期
年月日
保险期限
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以往事故经过
备注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通用条款五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从业人员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一项进行投保,也可同时投保条款其余责任需同时投保第四条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第一部分从业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从业人员遭受的各项财产损失;从业人员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第八条保险人按照投保时投保人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从业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2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从业人员责任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者遭受的各项财产损失;第三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本保险单未载明,但属于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3责任;被保险人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死亡或伤残所产生的责任责任限额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三部分救援费用保险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人身伤亡,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抢险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单价低于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责任免除第十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清污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4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救援费用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六条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第四部分通用条款保险责任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5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第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但有法院判决的不在此限;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主管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通用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与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6保险期间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二十七条如未约定分期付费,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7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保险单、批单、投保清单、保费发票;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残疾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死亡还需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伤亡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明、书面赔偿请求以及被保险人已经向伤亡人员或其代表支付赔偿金的8书面证明材料;如存在救援情况下,被保险人支付的救援费用凭据;能够确定被保险人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三十四条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判决;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三十五条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第十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伤亡人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赔偿:发生人员死亡的,保险人在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发生人员残疾的,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残疾9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约定的限额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付;受伤人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经医院证明,保险人依据事故发生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每人/天补偿误工费,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如最终鉴定为残疾的,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的赔偿以第款计算的责任限额为限;。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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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元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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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
解决方式
□诉讼□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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