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行为,确保用血安全有效,保护受血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用血范围和指征医疗机构应在合理、安全、有效、节约的原则下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明确用血指征。
第三章用血治疗的医疗程序医疗机构应采用规范的医疗程序实施用血治疗。
第四章用血治疗的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血治疗质量。
第五章用血治疗的风险控制医疗机构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用血治疗风险的可控控制。
第六章血液贮存管理医疗机构应采用规范的血液贮存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血液贮存。
第七章用血的人员资格要求医疗机构应对参与用血的医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
第八章用血的知情告知和取得同意医疗机构应向受血者明确告知用血治疗的风险和方法,并取得其知情同意。
第九章用血费用管理医疗机构应采用规范的用血费用管理制度,合理收费。
第十章用血监管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用血过程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受血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血液贮存管理制度2、应急用血方案3、用血治疗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血液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规范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
2、等级管理:根据医生的职称、资格、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等级别进行管理。
3、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对人民依照事实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4、行政责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5、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人员予以刑罚,以及法律规定的附加刑罚和财产刑罚。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用血指征不清晰、不一致的问题,应建立统一的指引和标准,确保用血指征明确清晰。
2、血液贮存管理存在漏洞和疏忽,应加强血液贮存的监管和管理。
3、受血者知情同意问题,应建立完善的知情告知程序和文献,确保受血者了解用血治疗的风险和方法。
(2024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01引言Chapter目的和背景010201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020304本办法所指的临床用血包括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临床用血水平。
适用范围和对象02临床用血管理基本原则Chapter科学合理用血安全有效用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明确申请用血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对用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用血合理、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对临床用血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和处理。
节约用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的计划管理,根据医疗需求和血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用血计划,避免浪费和滥用血液资源。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广自体输血、血液保护和血液回收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减少异体输血和不必要的输血。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节约用血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合理选择血液品种和输血量,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输血。
03临床用血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Chapter01040506030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职责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职责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04临床用血申请与审批流程Chapter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审批流程及时限要求审批流程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处理大量输血01稀有血型患者输血02紧急情况下输血0305临床用血操作规范与注意事项Chapter输血前必须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情、输血史、过敏史等,确保输血安全。
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告知输血的风险、益处及替代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3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1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11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 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 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 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 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12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 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 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 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5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 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 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 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
任人。
6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 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 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 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 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 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 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 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一、总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适当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为目的,促进用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患者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防止医疗纠纷和事故发生。
二、用血范围适用本办法的用血范围:包括血液制品、自体血回输、溶血性疾病的处理。
三、用血审批管理(一)申请用血程序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血液使用启示单、输血申请单、用血目的说明和同意知情书等相关用血管理文件。
2、患者或其家属应填写《用血知情同意书》,并经医师解释后得到患者口头或签名同意。
3、患者的临床资料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应详细记录,并应与患者的应用情况一并存入病历中。
(二)血型鉴定和交叉试验用血前必须进行血型鉴定和血清交叉试验。
血型鉴定和血清交叉试验的具体操作步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确保结果准确。
(三)血液制品的选择及应用1、用血时应根据患者实际需要和患者的血型、抗原抗体情况选择血液制品。
对于新鲜冰冻血浆等应根据患者病情及临床需要选择,并应限制用量和用时间。
2、红细胞悬液、血小板等血液制品应在室温下保存,并应用于规定时间内,超过有效期禁止使用。
3、对于输血反应疑似或确诊的患者,应立即停止输血,并按照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停止用血。
医疗机构应将停止用血和后续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并及时汇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自体输血自体输血应考虑到医疗治疗的具体情况和患者的实际需求,同时患者应充分了解自体输血的相关知识和风险,并通过知情同意书确认自愿接受。
(五)医用血液制品存放医疗机构应确保医用血液制品的储存与运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自己的质量标准,确保质量的稳定和有效性。
四、医疗事故及处理对于医疗机构产生的输血相关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授权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血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接受检查的组织和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包括用血申请、审批、发血、输血、血费结算、血液质量监测、不良反应监测、用血评价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指定部门负责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临床用血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血液供应机构的协调和合作,保障临床用血供应。
第二章用血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申请制度,明确用血申请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需要,合理申请用血。
第八条用血申请应当由医务人员填写,并经科室主任或者指定人员审批。
第九条用血申请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治疗方案、用血量、用血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用血审批应当由科室主任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对用血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用血审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和用血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临床用血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发血和输血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发血制度,明确发血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发血应当由医务人员按照用血申请和审批结果进行,确保用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输血制度,明确输血程序和责任。
第十六条输血应当由医务人员按照用血申请和审批结果进行,确保输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输血前,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输血前评估,包括输血适应症、禁忌症、输血反应等。
第十八条输血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密切观察患者反应,及时处理输血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输血后,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输血后评估,包括输血效果、不良反应等。
第四章血液质量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质量监测制度,对血液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患者意愿,与患者充分沟通,获取知情同意;2.严格按照血液管理法规规定进行采供、储存、检测、输注等工作;3.优先使用本单位库存血液,减少对外供血需求;4.根据患者具体条件和需要,合理用血,提高用血效果;5.加强对用血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用血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临床用血操作规范,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确保用血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管理质控体系,定期进行内外部评审,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用血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血液采供工作,确保血液质量,严把血液捐献者的筛查和献血前检测,防止输血传播感染性疾病。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血液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血液质量和数量充足,维护血液供应的可持续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规范临床用血操作流程,明确用血适应症和禁忌证,确保临床用血的安全和有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用血监督和追踪,建立用血记录和标本保存制度,对用血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追溯。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用血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用血事故进行归因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总结:《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加强血液采供、库存管理、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要求,提高用血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用血行为,提升整个临床用血工作的水平。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行为,保障用血安全,提高临床用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国内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
第三条临床用血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临床用血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合理利用血液资源,提高血液供应效率。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制定用血管理制度,指导临床用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临床用血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用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用血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南;2. 开展临床用血培训;3. 监督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工作;4. 召开临床用血管理会议;5. 资源整合,合理分配血液资源。
第八条医务人员的职责包括:1. 遵守临床用血管理制度;2. 提供必要的临床用血信息;3. 参预临床用血相关培训。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血液安全药师,负责临床用血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临床用血的要求和程序第十条临床用血应遵循适合病情、经济合理、安全可行的原则,确保用血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设立血液库房,按照规定保存和管理血液及其制品。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应按照医疗机构的用血管理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用血申请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诊断、用血指征、用血量、血型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用血审批程序应确保严格按照用血指征和用血量的合理性进行审批。
第四章临床用血的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血液质量控制工作,确保血液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采集、储存、输血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回应和处置血液相关的质量安全问题。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开展临床用血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临床用血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血液来源合法、质量可靠、使用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完善临床用血管理流程,确保临床用血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单位临床用血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核临床用血计划;(三)组织临床用血知识培训;(四)监督临床用血情况;(五)评估临床用血质量与安全;(六)处理临床用血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制定年度临床用血计划,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从合法、合规的血站获取血液,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血液。
第十条临床用血应当遵循输血适应症原则,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确保输血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输血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临床用血质量与安全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是用于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血过程中进行规范操作的一系列管理细则。
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中,严格遵守血液管理办法,能够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权益,提高用血合理性,减少用血风险,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一、临床血液使用的基本原则1.临床血液应根据患者实际需要合理使用,术前及时评估患者的血液需求量,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操作。
2.临床血液使用应严格按照血液适应症和禁忌症进行,不得滥用血液。
3.临床血液使用应尽量选择相同血型的血液制品,以减少输血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
4.临床血液使用应优先选择血浆代用品等替代品,减少对血液制品的需求。
5.临床血液使用应精确计算患者的输血量,避免过度的输血,减少输血相关的并发症。
二、临床血液使用的程序和要求1.临床医生应进行患者的临床评估,包括病情分级、检查结果、手术等级等,判断是否需要输血。
2.医生应及时向患者和家属解释输血的意义、风险及可能的并发症,与患者及家属取得书面同意。
3.医生应填写临床血液使用申请单,并注明输血的理由、血液制品的品种和数量等详细信息。
4.医生应将患者的输血需求通知临床用血科,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临床资料作为评估依据。
5.临床用血科根据医生的申请,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血液配血,确保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医生应密切观察患者输血后的情况,并及时记录输血的过程和结果,包括输血量、输血速度、输血反应等。
7.医生应对输血反应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告临床用血科,以便进一步评估和处理。
三、临床血液管理的质量控制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符合规范操作和质量标准。
2.临床用血科应定期进行血液品质检验和内外部质量控制,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
3.临床用血科应对血液配血过程进行记录和审核,确保配血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血液的采集、保存、输送和使用环节的安全可靠。
5.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血液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临床用血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的管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血液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血液资源的管理第一节血液采集和储存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采集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血操作符合规范和操作流程,采用无菌技术进行采血。
2. 血液应当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确保血液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常规血液应当按照血型和配型分别储存,以满足患者的特殊需求。
第二节供血者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供血者管理制度,明确供血者的资格条件和审核流程。
供血者应当经过身体健康检查,并满足相应的血液指标才能成为合格的供血者。
2. 接受输血的患者应当经过血型和配型的匹配,并进行适当的血液卫生检测,确保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用血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血液。
在应用血液时,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用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对于输血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和并发症。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控制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质量管理制度,对血液采集、储存、配型、输血等环节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血液质量的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保障患者用血的安全。
第二节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于任何与用血相关的不良事件都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对于发生的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和职责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医疗机构的用血操作符合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用血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提高用血效益,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推行血液科负责制和血液科负责人任期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活动应当符合献血法、各项国家标准规定,保证用血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用血适应症第五条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用血前应当根据患者病情、体征、实验室检查等情况,确保用血的必要性和适宜性。
第六条用血适应症应当符合《献血法》规定,具体包括:(一)急性失血性休克,威胁生命者;(二)急性溶血性贫血;(三)急性缺铁性贫血,需紧急输血者;(四)危急状况下渴求者。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血需求确定用血量,合理使用血液制品。
第三章用血准备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用血准备体系,包括:(一)设立用血登记台,登记受血者姓名、病历号、血型、用血情况等信息;(二)对受血者进行用血风险评估和预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血液制品,确保及时供应。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制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保障血液安全。
第四章用血操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用血操作程序,包括:(一)核对受血者身份和用血单;(二)检查血袋标识、有效期和保存条件;(三)根据受血者病情和用血量确定输血速度和方式;(四)监测受血者生命体征和输血反应。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受血者进行术前免疫学检查、预处理,减少输血反应的发生。
第五章用血不良反应处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用血不良反应进行及时处理,包括:(一)停止输血;(二)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三)记录发生不良反应的时间、症状和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不良反应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确保用血安全。
第六章用血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质量追踪和评估体系,对用血的效果和不良反应进行监测。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是指医疗机构在临床诊疗中,为患者输注血液制品、使用血液制品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合理、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临床用血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由医疗、输血、感染控制、护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二)审核临床用血计划和临床用血申请;(三)监督临床用血情况的执行;(四)定期评估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效果;(五)组织临床用血相关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临床用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制定临床用血操作规范和流程;(三)负责血液制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和质量监控;(四)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五)定期向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报告临床用血情况。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合理的临床用血计划,并报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申请制度。
临床用血申请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提出,并填写临床用血申请单。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审批制度。
临床用血审批应当由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人员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记录制度。
临床用血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并归入病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一)血站的名称;(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
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
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