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
大学高校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XX大学集体户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博士后、各级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属我校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细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户口的迁入第三条可以申报我校集体户口的对象:(一)外省市户口的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本科生、统考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二)非XX生源毕业新来我校工作且拿到《XX市教委关于同意接受非XX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批复》的教职工;(三)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的外省市户口人员及进校工作的博士后,且经XX市人事局同意准予迁入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且其中女方户口在我校的教职工所生子女。
个别特殊情况需随父申报户口的,需经上级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XX籍学生、定向、委培研究生、教职工的户口不迁入学校。
第四条新生的户口申报:(一)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时,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和一张一寸证照,到校保卫部(处、派出所)户政办(以下简称校户政办)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二)已落户本市集体户内考入我校的研究生新生,如户口需迁入学校,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凭《录取通知书》、《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居民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五角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五条新来我校工作在本市没有自住房的教职工、博士后的户口申报:(一)属非XX生源毕业生进校工作的,凭《XX市教委关于同意接受非XX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批复》、《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报到证》、《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二)属外省市户口,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及博士后进校工作的凭《迁沪落户确认单》、《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XX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三)属已落户本市集体户内,作为本市社会招聘人员、博士后出站进校工作的凭《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及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现根据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一)凡属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户口迁入、迁出、注销,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毕业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在编教职工,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凭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和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三)集体户口教职工(配偶户口不在广州市或者配偶户口虽在广州市,但是夫妻双方没有购买住房的)生育的子女,要求入学校集体户的,可持入户书面申请、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到保卫处申报入户,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入学校集体户口手续。
(四)调离本校或解除聘用合同的集体户口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本人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擅自离职或出国逾期不归的集体户口教职工,从学校停发工资之日起冻结户口使用,不予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他户籍手续。
(六)凡已购住房、具有家庭户口立户条件的教职工, 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有家属在学校集体户的应同时办理家属的户口迁出。
(七)集体户口教职工或户口挂在集体户口的家属死亡的,应及时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到保卫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八)学校集体户户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需要使用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借出,他人代办不予受理,借用的户口卡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二、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方法(一)新生入户手续办理凡考取学校的全日制学生,根据自愿的原那么,可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1.需要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向保卫处递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信息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信息相一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集中办理审批、入户手续。
2.需要将户口转入学校的新生,按公安机关规定,需在入学当年内办理完户口迁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集体户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集体户籍管理规定1总则1.1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校教职工服务,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指教职工户籍管理范围包括:教职工及家属户籍。
1.3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1.4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保管。
2户籍迁入2.1凡在我校工作且满足我校人才引进及市(或市)入户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市或市)。
申请时只限教职工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
2.2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需填写《户籍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2),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人事公章,到安全保卫部门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户籍不得迁入我校集体户口:2.3.1夫妻中一方在市或市有固定房产,不得迁入当地我校集体户口;1.1 3.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1.2 3.3无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户籍接收证明。
2.4教职工配偶申请入学校集体户(市或市),须本人户籍在相应的校区集体户,同时配偶符合市或市入户政策。
2.5集体户教职工出生的新生婴儿,出生半年内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或随母入户。
2.6集体户教职工子女申请入学校集体户(市或市),子女须是16周岁及以下。
如属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
2.7集体户教职工家属(包括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办理入户,应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2.87.1教职工家属入户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须归属部门负责人、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签名,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备案。
2.7.2原户籍所在地居委计生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需加盖原居委会公章和街道办事处公章)。
2.7.3身份证复印件。
2.7.4已婚的还需提供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7.5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2.7.6子女投靠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审核和复印件留档。
南京中医药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江苏省公安厅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户口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教职工和学生,其户籍关系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第三条受公安机关委托,学校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
第二章新生户口迁入第四条专转本学生、计划内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户籍入学前属在校集体户口或人才代理户口性质的,均可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将户口迁到学校。
高中阶段户口在其家庭户口上的江苏省籍学生,户口原则上不迁入学校;直辖市或非本省籍生源,按当地户籍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户口迁入的具体要求:(一)学生户口迁移证所填写姓名必须同省招办录取名册相符,不得为别名。
迁移证必须是公安机关专门制发的打印件,应字迹清晰,手写件一律无效。
(二)迁移证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如若有误,必须在迁入学校前,由当地公安机关变更正确后,方可迁入我校,来校后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变更。
(三)新生户口迁移来校自报到之日一周内,由所在学院收齐户口迁移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等材料按班级学号排序,并提供学生花名册交校保卫处申报落户。
第七条新生户口迁移证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超过办理时限的,由学生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当年新生户口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
第三章毕业生户口迁出第八条应届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提供毕业生户口迁出去向登记表,保卫处依据去向登记表,集中到指定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户口迁移证。
第九条非集中办理户口迁出的毕业生,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指定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条缓派毕业生户口可以在校保留两年。
期满前由本人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一律迁往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就读我院学制三年以上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簿(经家长同意学生户口可不迁入我院)。
迁入的时间,在入学当年的十月前学生向保卫处交完《户口迁移证》,学生姓名应与户口相吻合,《户口迁移证》上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注明身份证编号及办证与否。
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二、已办理进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均为非农业户口。
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办证费、入户照像费及身份证照像费,由学生负担。
三、户口迁入我校并年满16周岁的学生,均应办理学院当地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6周岁的,于年满16周岁的当年办理,交办证费20元。
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申请补办,交办证费40元。
四、毕业学生户口迁出的手续办理。
根据市计委、市教委批准的毕业生派遗计划、于毕业的当年将学生户口迁往计划规定的相关部门。
毕业生必须于毕业当年的十月底前,在学院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逾期未领取者,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将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落户地单位或公安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交招就处、保卫处备案。
毕业生的户口原则上迁往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局。
六、学生就读期间中途退学、转学等,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并办理户迁出手续,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不及时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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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集体户口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地方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集体户口管理。
三、户口迁移(一)教职工户口迁移1.教职工自愿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需提供以下资料:(1)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户口卡(户口在外省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户口卡(户口在外省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我校营业执照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湖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2.教职工户口迁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户口卡,按户口迁入地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
(二)学生户口迁移1.考取我校的新生,入学期间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需提供以下资料:(1)湖南省内迁入只需本人户口本里面的居民户口卡;(2)省外迁入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在当地派出所办理)。
2.学生户口迁出,分省内迁移和省外迁移:(1)省内迁移只需带本人毕业证办理;(2)省外迁移:①回原籍:毕业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首页复印件;②其他情况:根据当地公安机关规定办理。
四、户口管理(一)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户口登记、迁移、变更、注销等。
(二)教职工和学生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变更等手续。
(三)学校集体户口的户口簿、户口卡等证件由学校保卫部门统一保管。
(四)教职工和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户口证件,不得转借、转让、伪造、变造。
五、处罚(一)教职工和学生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户口迁移、变更等手续的,由学校保卫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二)伪造、变造户口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集体户口登记管理,规范集体户口办理程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学院集体户,是指由学校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设立的单位集体户。
第三条单位集体户包括教职工集体户、学生集体户。
教职工集体户仅限本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落户;学生集体户仅限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落户(不含百万扩招、工委党校、继续教育录取的学生)。
第四条单位集体户设立户名:**学院;户籍性质:集体户;所属派出所为:**区公安分局**路派出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第五条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为保卫处,经向公安分局报备指定专人管理,所有集体户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保存管理。
第二章学生户口迁入第六条学生户口迁入原则。
本着自愿原则,由本校正式录取学生提出迁入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
本校录取的普通高职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领取《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为学校所在地详细地址。
第八条学生户口迁入材料提交。
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将户口迁入材料《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各学院户籍管理员,并如实填写《**市普通高校学生户籍迁转申报表》。
第九条学生户口迁入材料审批。
各学院户籍管理员,需将以上材料汇总打印盖章后报送保卫处。
保卫处负责全校学生户口迁入汇总、核对,并报主管校领导阅批及盖公章。
第十条网上比对学籍及户籍信息。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材料,上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市公安局户籍服务中心进行网上审核比对。
第十一条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页)。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1. 学校保卫处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制定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办理学生、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迁移、变更、注销手续;(3)负责审查学生、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4)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统计、汇总工作;(5)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档案管理。
2.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集体户口的申请、审核、迁移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收集、整理学生集体户口申请材料;(2)负责审核学生集体户口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3)负责办理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手续;(4)负责向保卫处报送学生集体户口的申请材料。
3. 教职工工作部门负责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申请、审核、迁移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收集、整理教职工集体户口申请材料;(2)负责审核教职工集体户口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3)负责办理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迁移手续;(4)负责向保卫处报送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申请材料。
四、户口迁移及变更1. 学生、教职工因家庭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生、教职工因婚姻、出生、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口的,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学生、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迁移、变更手续由保卫处负责办理。
五、户口注销1. 学生毕业、退学、开除等情形,其集体户口应予以注销。
2. 教职工退休、死亡、辞退等情形,其集体户口应予以注销。
3. 户口注销手续由保卫处负责办理。
六、监督与检查1. 学校保卫处对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实。
职业技术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口迁入第三章户口迁出第四章身份证办理第五章户籍卡借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集体户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及《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内集体户口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口管理是指学校内集体户口的申报、迁移,以及户籍卡(即《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保管和借用等。
第四条由学校保卫处负责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二章户口迁入第五条根据**户籍政策规定:凡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自愿,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需要迁移户口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迁移证上的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一致,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不得任意涂改,所有户口信息项目齐全。
迁往地址为:职业技术学校或**号。
第七条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学校代为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重新办理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符合公安户口迁出规定的可办理户口迁出;毕业时,凭《报到证》将户口迁往用人单位。
未迁户的学生在毕业时,毕业可凭《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往用人单位。
第八条教职工是应届毕业生的,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在有效期内办理落户手续;教职工为校外调动人员的,凭《调令》至**派出所(即**派出所)申领《准迁证》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具体情况请咨询保卫处。
第九条户口迁移证应详细注明持证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户籍迁出地、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血型、身高,并按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加盖户籍专用章等有关印章。
第十条户口迁移证严禁涂改,确需更改的,应依照户口迁移证管理规定在更改处加盖迁出地公安户籍涂改专用章。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安不能办理入户手续:①迁移手续不完备的;②迁移证内容不完整的;③迁移证有错误的;④迁移证有涂改的。
学院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学院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一、户口登记是户口管理工作的基础,院保卫处按《条例》负责做好全院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集体户口管理的范围、原则和方法:
1.按现行户口政策,学生户口原则上入校可迁可不迁,凡需要迁入的学生必须自进校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2.户政工作人员应按各系部、各班级办理好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3.户政工作人员对集体户口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审查,严格登记制度,做到登记项目齐全,变动及时掌握,不错不漏,人口数据准确。
4.建立健全相应的各类户口业务管理制度和户口档案管理工作。
三、居民户口管理范围、原则和方法
1.凡居住在我院的教职工、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纳入保卫处负责登记管理。
2.户政工作人员应按《条例》严格执行户口登记制度,深入开展户口调查,做好人员情况的了解工作。
应做到登记全面、准确,变动及时掌握,户口底数清楚。
3.严格各项户口变动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办好户口登记。
四、城区户口异动及立户程序的管理制度
1.凡不在学院工作或学习的教职工的家属子女;要求其户口在本院落户者,
需写出申请经院分管领导批准。
2.本院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和第三代人的户口,要求在本院落户者,须写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由院领导批准。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xx学院户籍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照xx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户名:xx学院二、户籍性质:学校集体户三、主管部门: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四、学院户籍管理部门:院团委(暂定)五、有关程序(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1.户籍迁入(1)迁入原则。
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用的普通高职学生,凭录用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
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全面填写。
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用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班主任处,后由班主任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
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与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
表册一式两份。
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到火车站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参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是指派专人进行保管。
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xx派出所进行补办。
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
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xx派出因此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及其子女、各级各类学生中属我院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入户条件及管理权限第三条入户条件。
凡考取我院的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学院集体户;新进校工作在本市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教职工及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迁入或落户学院集体户。
入户前须签订《**学院集体户口迁入承诺书》。
第四条管理权限。
学院集体户口由后勤保卫处统一代管,后勤管理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按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
第三章户口迁入第五条新生户口迁入。
新生选择将户口迁来学院的,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迁移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项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后勤保卫处,后勤保卫处根据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录取名单,核对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无误后统一于当年11月15日前办理申报入户手续。
新生户口迁移证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超过办理时限的,由学生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当年新生户口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
第六条教职工户口迁入。
公开招聘、调入且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在编教职工、积分入户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院编教职工,持以下材料自行到石井街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因要求本人指纹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及复印件或人事调动原件及复印件、**市区入户卡、准予迁入证明、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已婚的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同意迁入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及相片一张。
办理好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交后勤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新生儿入户。
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申报学院集体户。
申报人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小孩父母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持**市以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区妇幼保健医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交后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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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户口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我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学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卫处是我校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户口管理工作职责是:出具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审核意见,协助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我校学生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工作;协助公安户政部门进行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我校户口管理工作中,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人事处负责审核教职工的人事情况;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审核计划生育情况;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学籍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录取和就业分配情况。
第四条户口迁入事项。
(一)新生户口迁入。
新生迁入集体户手续由保卫处统一代办。
新生可自主选择户口迁入或不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选择户口迁入的新生报到时须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入户所需资料给保卫处。
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的期限可延至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
(二)教职工户口迁入。
毕业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凭人事处的审核意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毕业证、身份证等,到
保卫处开具同意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的证明,再携带上述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办证完结后三天内将户口卡交保卫处;
(三)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的家属(子女、配偶)符合市人民政府准入条件的,准予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
办理入户时须先到保卫处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经审批后,再携带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教职工婚姻关系解除时,家属户口必须迁出我校集体户。
(四)复转军人入户(含退伍学生恢复户口)。
持《退伍证》、复转军人安置部门入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时的销户证明,转业干部还需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户口迁出和注销事项。
(一)每年度学生毕业办理户口迁出时,保卫处按照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就业安排,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然后由各学院负责交学生签收。
(二)已迁入集体户的学生在校期间户口不能迁移。
(三)在校学生因出国、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先办理好户口迁出学校的手续。
(四)集体户的教职工,在购买了产权住房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的手续。
集体户教职工因辞职、自动离职、开除、调离学校等原因,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否则按空挂
户口管理,不予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他户籍手续。
集体户教职工迁出集体户,其家属(包括子女、配偶)户口也须随之迁出。
(五)户口注销。
集体户口人员死亡须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持医院死亡证明书、户口卡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六条户口的管理。
(一)户口登记卡借用。
学校集体户户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需要使用时需持本人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可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暂缓就业毕业生同时还要出示《暂缓就业协议》方可办理借出手续。
借出时须说明借用理由并办理登记手续。
借出期限:学生为五个工作日,教职工为十个工作日。
(二)集体户教职工出国定居。
必须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待回国后,再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三)学生在校期间参军服兵役的,服役当年学校按公安机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学生退伍复学后,凭退伍证及相关退伍军人安置复户证明,到保卫处开具同意复户证明,再持相关资料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办证完结后户口卡交保卫处。
(四)暂缓就业毕业生的集体户口存留期限为两年(从毕业之日算起),到期须迁出,逾期按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定处理。
暂缓期间,保卫处按暂缓协议中有关户口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五)户口信息变更。
更改户口项目流程:到当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填写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保卫处借出户口卡,带齐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更改手
续。
第七条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市以外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包括教职工、学生)的,需换领市居民身份证;
(二)身份证换领、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流程:先网上预约;拍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并持有效回执;到保卫处借出户口卡及户口首页;本人带齐相关材料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有新规定的,以公安机关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