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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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答案教学内容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答案教学内容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单位姓名职务得分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错)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对)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对)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错)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错)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对)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错)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错)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对)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错)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对)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错)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系统预防(错)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电大毕业设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浅议

电大毕业设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浅议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浅议杨正耶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就我党惩治和预防腐败问题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这一精辟论述,从我党站在反腐败的高度,表明了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决心。

在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活动中,从检察环节,就职务犯罪工作的预防谈一谈个人的理解和认识。

一、当前职务犯罪发展的几大特点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环节的最集中、最严重表现。

从不同的层面对职务犯罪进行分类,有不同的特点,从总体层面上看,当前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特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职务犯罪领域广泛化。

近五年来,全国反贪侦查部门查办了17万多件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从这些案件的发生领域看,职务犯罪活动涉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各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并且职务犯罪还涉及一些新的经济领域。

以前被人们认为最清水衙门的党委宣传部门,被人们视为教书育人、非常神圣的教育系统,被人们视为最没有油水和奔头的殡仪行业以及单位的收发室等等,都有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现象的足迹和行踪。

可以这样说,只要有公共权力的存在,就会有贪污贿赂等典型的权力腐败犯罪的发生。

第二,职务犯罪群体化。

近五年来,无论是贪污贿赂犯罪,还是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都呈现出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就是群体作案现象非常突出。

从查处一个案件带出一串、一窝的现象比较普遍。

比如,查处赖昌星走私一案牵涉出一大批受贿等腐败犯罪分子。

总的来说,犯罪分子采取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作案的现象明显,侦查实践中查一案带出几人、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案例随手可捡。

职务犯罪群体化现象,从某个方面反映出当前职务犯罪发生发展态势及其危害性的严重化。

第三,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

近五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明显趋于多样化、智能化。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情况汇报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情况汇报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情况汇报篇一:jiuba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汇报XXX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尊敬的王主任及各位领导:XXX镇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治标、治本的预防工作力度,充实和完善了相关责任。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采取了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在全镇广泛宣传营造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的浓厚氛围,有效地预防和杜绝了职务犯罪发生。

现就我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情况汇报)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作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机制1、镇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成立预防工作组织机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督查室,由镇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2、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牵头负责,部门全力配合,拟定了全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制定了干部管理制度、办公接待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公车使用制度、健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农村“三资”管理等制度,出台了《关于突发事故事件的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关于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关于XXX镇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财经管理的通知》等文件。

3、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

一是按照镇党委“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检查督促、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真正做到反腐倡廉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县委七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把责任落实到人头,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责任划分,明确分工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二、强化教育,大力营造氛围1、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政学习。

组织镇村干部学习《党章》和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利用每周三学习期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文件、党刊、党报,书记上党课,让干部职工随时了解掌握国际国内形式和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反腐倡廉正反典型事例,用英雄的先进事迹鼓舞人,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教育人;结合“六五”普法工作,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宣传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
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6
•【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施行日期】2007.11.0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韩长赋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
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
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

(详见附件1)
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

(详见附件2)
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单位职务得分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1、?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场施行的〔〕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立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展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局部,承受群众评议〔〕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催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应落实情况〔〕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职务处分〔〕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立,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视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展系统预防〔〕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情况总结汇报6篇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情况总结汇报6篇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情况总结汇报6篇篇1一、背景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我单位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通过一系列措施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员工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自律观念。

现就本年度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汇报。

二、工作开展情况1. 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详细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任务和目标,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1)组织廉政教育讲座。

邀请专家学者、检察官等开展廉政教育和法律知识讲座,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解读等形式,增强员工的法治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2)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关键岗位风险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如廉政征文比赛、廉政知识竞赛等,增强员工的参与感和荣誉感。

(3)利用网络平台宣传。

通过单位内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定期发布廉政文章、案例通报等,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格局。

3.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人事任免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防范风险隐患。

(2)强化监督检查。

加大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3)建立廉政档案。

对全体员工建立廉政档案,记录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我们积极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形成合力。

三、工作成效1. 员工法治意识明显提高。

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员工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治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

2. 风险防范能力有效提升。

员工对岗位风险点的认识更加清晰,风险防范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

3. 违纪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违纪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单位内部风气明显好转。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部分员工对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3篇)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3篇)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镇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____、____重要思想、____和党的____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整体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努力从根本上遏制腐败问题。

各村总支及镇直属站所必须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放在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地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到关口前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拟定规章制度,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促进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障全镇干部队伍廉洁从政,增强拒腐防变1能力,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四、工作制度(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职预防员,成立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镇、村各预防联络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三)建立完善镇内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

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四)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

最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心得体会12篇

最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心得体会12篇

最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心得体会12篇最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心得体会1一、图书馆借书须知1、图书馆报刊阅览室对已办理借书证的师生员工开放。

2、读者凭本人借书证进图书室,不得将书包、雨具和私人书刊带入库内,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

3、借阅图书时,须保持室内整洁和安静;严禁在书库里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废弃物。

4、图书室开放时间:周一、五中午12:00——14:00;周二、三、四下午15:00——17:30。

二、图书馆借书证发放和使用规定1、凡我校教职工和经正式注册入学的学生都可按规定凭有关证件申请领取借书证。

2、新生办理借书证应提供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或由图书馆采集学生电子照片信息,集体制作借书证。

3、借书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借书证要妥善保管。

如有涂改、缺角的,均属无效,不得使用。

5、借书证如遗失,应及时来馆挂失,如挂失后找到了原有借书证,应到本馆注销挂失。

如补证后又找到原借书证,须将原证交回本馆。

如发现仍用原证借书者,作违纪论处。

6、补办借书证须提供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凭校牌或学生证自行到图书室办理补证手续。

三、借书规则1、凡借阅本馆图书资料,一律凭本人借书证,不得代借(可代还)。

2、每次借书以一册为限。

3、借书期限,每次为一个月。

如确实需要,可在到期前来馆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为一个月。

以续借一次为限。

4、借书时应当检查,发现有污损、残缺或与书名不符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加盖印记。

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5、借出的书刊,遇到特殊需要,读者应根据图书馆的要求,主动到图书馆归还。

6、读者离校前,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所借图书及借书证交回本馆,否则本馆不予签盖离校证明。

高三学生须在5月1日前还清书籍,否则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本校师生员工不得将借书证借给非本校师生使用。

四、书刊损坏赔偿、罚款规定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是公共财产,是图书馆根据教学需要,为广大师生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应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污损、遗失等情况,借阅者应负赔偿责任。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问题及对策分析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问题及对策分析

阚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问题及对策分析当前,尽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客观地说,预防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方腐败势力还很猖獗。

从近些年最高检与中纪委公布的查处的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案件的数字看,每年在30000件左右,还是居高不下;从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级别看,被查出的县处级以上数字仍在3000件上下徘徊。

总之,腐败形势仍是党和人民群众最忧心的问题,也是要坚决遏制的问题。

作为承担惩防职务犯罪重任的人民检察机关,责任重大。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预防职务犯罪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复杂的历史任务。

下面仅对预防职务犯罪存在问题、产生原因及防止对策,提出粗浅见解,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同事们共同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律依据不足,预防工作无刚性规定撑腰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得效果不佳力度不够的根本原因,关键还是在于国家尚未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以明确有关机关、部门以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权利、义务,从而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推动预防工作。

目前,除了少数地方由人大通过相关预防条例并颁布实施外,国家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法。

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推进,故在一些地方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陷入艰难开展、收效甚微的困境,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常常使预防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地步,有时甚至成了检察机关一厢情愿、独家操作,致使某些领域至今还是预防工作的“死角”。

2、社会认识不到位,甚至部分群体呈麻木状态职务犯罪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管理的诸多层面,这就要求社会各界、各层次要普遍提高对预防工作的认识。

然而,当前的状况是:一是认为预防无用。

认为实施打击,惩治了那么多职务犯罪份子(包括判处死刑)都不起作用,再提预防是多此一举,预防对绝大多数的人起不了震慑作用。

二是认为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2024年修改)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2024年修改)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据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五万元。

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二、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在上述限额内,根据处罚相当的原则,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政府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设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依照本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4篇)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4篇)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职务犯罪早期干预、预防和规范管理的综合工作。

第四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标是切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维护权益、公开透明。

第六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提高预防能力和效果。

第七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坚持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八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形式有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协作机构。

第九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是为加强统一领导、协调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设立的机构。

第十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工作机构是为具体组织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而设立的机构。

第十一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协作机构是为加强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沟通协作而设立的机构。

第十二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协作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协作机构应当密切与综治、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

第二章工作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计划、进行职务犯罪预警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职务犯罪案件的最新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和教育,提高各类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和措施。

第十八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和机制,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纪律约束。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在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问题。

为了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制定了本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1. 职务犯罪应对条例:明确了职务犯罪的定义、责任、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国家反腐败政策:国家积极推进反腐败工作,倡导廉洁从政,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政策支持。

3. 法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执行机制,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1. 宣传教育(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宣传媒体报道等方式,提升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廉洁从政意识。

(2)普及法律知识:通过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公务员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增强法治意识。

(3)倡导廉洁文化:组织廉政文化活动,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抵制腐败行为。

2. 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完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并防范职务犯罪行为。

(2)加强对公务员的考评和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职务犯罪,设立奖励机制对举报者进行适当奖励。

3. 加强执法执纪(1)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震慑。

(2)规范司法流程:健全司法流程,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开进行,打造一个法治透明的环境。

(3)建立防控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多方合力,共同预防职务犯罪。

四、工作方案的实施与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推进工作方案的实施。

2. 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反腐败工作的财政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5.30
•【字号】吉政办发[2002]26号
•【施行日期】2002.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分工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分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下同),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均由省政府法制办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报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在省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35份正式文本送交省政府法制办,其中,属于省政府规章的还应当附起草说明。

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作出解释的部门应当在作出解释之日起10日内将解释文本20份送交省政府法制办。

三、省人大常委会对报送的备案文本提出审议意见的,由制定机关按程序办理并按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答复。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6号)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4年9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止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预防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所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内部预防为主,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预防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单位监察部门或监察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协调,监察、审计部门协助,各预防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便谋取私利;(二)行使行政许可权或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三)违反规定干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转让,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四)违反规定个人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七)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违规给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八)纵容、包庇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九)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十一)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私放罪犯;(十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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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号
《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所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查、考评制度。

第七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

第九条建立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的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措施,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等重要工作。

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以及重点部门、重大工程或者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工作;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四)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
(五)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提出完善廉政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三)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
(四)收集、分析有关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原因、特点和发展趋势信息,提出预防对策,建立预警机制;
(五)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对国有控股公司、金融机构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对国家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收集、分析、处理违反财经、行政纪律的信息,提出完善财经制度的措施,并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五)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和审计建议;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对所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活动;
(三)在职责范围内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依据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完善行政管理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公开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工作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同时应当对投标人和竞拍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执行财政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措施。

对国有公司、企业的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以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实行转任、转岗、回避、经济责任审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公务公开等制度;
(七)制定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自身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其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管理服务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诉讼程序和办案纪律,规范司法和执法行为;
(三)实行司法、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建设。

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公民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和监督。

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重大工程或者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向被建议单位和部门的主管机关通报。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并在三十日内书面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按照各自的职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拒绝就有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对批评人、建议人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受理查处控告、举报,不依法履行预防监督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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