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最新修改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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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关于职务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在刑事法制实务和刑事法学研究中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

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了比较详细的列举,但是,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二款在列举之后仍然采用了一个概括式的表述,即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外延的不确定性使新的争议再次发生。

在司法实务中,争议直接地影响到职务犯罪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和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有的案件甚至因为认识分歧导致基层群众告状无门,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

针对这一状况,修订刑法施行之后不久,有关部门即着手准备对刑法相关规定作立法解释。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这是多年来立法机关首次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一步明确界限。

该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村自治事务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这个立法解释,对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和确定公安、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的分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至此,在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中,围绕犯罪主体和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应当得到了解决。

正如博登海默在他的名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时滞”现象是法律常见的一个弊端。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重要职责是办理好农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带领广大农民发展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然而,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某市XX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09件,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就达31件,占到了28.4%。

笔者通过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结合实际调查,认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有以下原因:一是村干部素质低,任用教育不到位。

近年来,农村调整选拔的新的基层组织人员中,一些地方由于缺少必要的考查、考核,没有把好素质关,致使一些素质低的人员被选拔到村基层组织岗位上,埋下了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隐患。

在犯罪的基层组织人员中,多数文化水平较低,*素质较差,有的甚至还有严重的前科劣迹。

同时,教育不够也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目前,虽然各村大都建立了活动室、阅览室等学习阵地,但基层组织人员学*理论、学业务却很少,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少。

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

二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特别是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贸等多元化经济发展,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跟不上,白条子下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理财流于形式。

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收支无制约。

有的村基本上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基层组织人员人人管钱管物,个个自批自报。

有的村对财务实行家长制管理,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

二是账目不健全。

有的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直至贪污侵占公款。

三是财务人员成份杂、素质低。

由于村级财务人员的配备没有一定的标准,致使村级财务人员鱼龙混杂,整体素质偏低,加之对其*和业务培训少,不少会计人员缺乏法纪观念,财会业务水平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然而,近年来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呈现多发、高发、频发趋势,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相关案件的查办情况,笔者现对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行为多涉及经济问题。

目前,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多涉及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罪名,涉案人员大多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通过滥用手中职权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用各种名目截留、侵占集体财产,或将公款挪用于经商、炒股、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而村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是由于涉案人员法律知识不足、工作方法简单等引起,具有偶发性,占案件总数量比例并不高。

(二)涉案金额较小但影响恶劣。

虽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小官大贪”的情况,涉案数额巨大,但仍属较个别现象。

总体来看,村干部职务犯罪大多是从贪小利开始,往往犯罪次数多却涉案总数额较小,然而由于其属于最为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危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会直接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甚至形成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舆论和恶劣社会影响。

(三)犯罪手段具有较强隐蔽性。

随着村级财务管理的不断规范,村干部企图谋取非法利益已无法轻易得逞,因此虚开发票、虚挂往来帐、收入不入账或多收少入账等手段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常用手段,他们希望通过此类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的方法逃避法律惩处,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而这些获利方式仅从账目表面难以发现问题,特别是当相关人员“统一口径”时,更给犯罪线索发现、案件查办带来了不利因素。

二、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一)法治意识淡薄。

整体上看,村干部文化水平较低,对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监管制度缺乏系统学习,对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后果认识不清,许多涉案人员甚至以为只要把贪污的钱退回去就不用负法律责任。

XXXX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可编辑

XXXX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可编辑

XXXX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可编辑)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刑移法律实务和刑事法学研究中一直长期存在争议直接影响到职务犯罪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刑和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

本文在对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农村垂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进行深人调研的基础上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对农村甚层组织的界定(一)村党支部是否属于《解释》规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处理农村事务中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起到的是“支持”和“保障”功能那么可以认为村支部的权利事实上是在村民委员会之上且实践中乡以上党组织均被斌予与同级法律意义上的组织相同的性质加之村支部成员在村民委员会交叉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综合参照《解释》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及农村政治生活的实践我们认为村党支部人员成立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完全有依据的。

(二)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本身属于村民委员会派生的机构在语义上应当包括在基层组织的范围之内。

尤其是下属委员会的人员依法可由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兼任故应当按照基层组织人员对待。

.但是对村民小组长是否可以适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问题审判机关往往持不同看法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XX年月日作出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的批复》。

“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一方面按照《批复》行文的逻辑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集体财产与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过程中的贪占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其行为后果也不尽相同。

另一方面按照法律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

因此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调研报告: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

调研报告: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

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村官”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本文通过对20XX年以来查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和剖析“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有效遏制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20XX年以来,XX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村官”职务犯罪案件29件42人。

从案件查办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涉案罪名及涉案领域集中涉案的罪名集中在:贪污罪27人,占比64.3%;受贿罪7人,占比16.7%;挪用公款6人,占比14.3%。

(见图一)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征地拆迁、补偿领域23人,占比54.8%;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8人,占比19%;基础设施建设领域6人,占比14.3%。

(见图二)(二)犯罪主体集中且共同犯罪现象明显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占查办总数的71.4%。

作案方式由原先的“单打独干”转变为“集团式作战”,这也是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的一个明显特征。

20XX年以来查办的案件中,8件22人系共同犯罪,多为村支书、主任、会计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呈现“塌方式腐败”。

如L县S村村支书、主任、会计相互勾结,冒领征地补偿款8.5万元。

(三)犯罪手段简单从整体上看,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隐蔽狡猾,反侦查能力相对较弱,手段较为简单直接,一般为虚报冒领或骗取来往款项,挪用款项谋取私利,截留公款直接贪污等。

如M县H村会计刘某将群众的征地补偿款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私自将该款项挪用购买理财产品,并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M县L村支部书记石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虚报套取救灾补助款7.2万元,将补助款据为己有。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村务公开不规范是萌发村官职务犯罪的根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

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分析与惩防对策

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分析与惩防对策

村 务不 公 开 .一些 村 的村 务 公 开栏 在 农 户 住 房外 墙 水 泥 墙 面上 用 油 漆 书写 . 少 有 一年 多 未 更 换更 新 . 至 村 务 公 开名 存 实 亡 : 目管 理 混 乱 . 账 一些 村 的 财 务制 度
某 实 付 购树 款 55万 元 .剩 余 21万 元 被 黄 某 占为 己 . .
有 :0 1年 1 21 0月 , 某 在 账 目交 接 时 , 将 虚 开 的 49 黄 又 . 万 元 购 树 发票 在 新 农 村 建设 账 目中重 复 报 销 .共 计 贪
对农 村 基 层 工作 人 员 职 务 犯 罪 的调 研 分 析 .总结 涉 农 惠 民职务 犯 罪 多 发 领域 、多 发 环节 。深 入 分 析 作 案动 机、 手段 . 点 挖 掘农 村 “ 补 ” 物管 理 机 制 建 设 欠 缺 重 三 款 和 监 督 管理 漏 洞 .为今 后 进 一 步 有效 地 惩 治 和 预 防农 村 基 层组 织 人 员 职务 犯 罪提 供 了有 效借 鉴
某 审 批盖 章 后上 报 荥 阳市 民政 局 , 某 与 任 某 、 某将 李 牛
是 部 分 乡 镇 政府 对农 村 基 层 组 织财 务 监 管 不 到
位。 乡镇 政 府 作 为行 政 村 和 自然 村 的直 接 上 一级 政 府 , 对 农 村基 层 自治 组 织 的 财 务 管 理 负 有 直 接 监 管 之 职 。
上 群众 监 督 : 还有 一些 村 干 部 , 族势 力 大 , 部分 群 众 家 大 迫 于村 干 部 的淫 威不敢 检举 举 报 失去群 众 监督 的权 力
拿 . 了也 没人 发 现 的侥 幸 心理 . 无 异 是农 村 基 层 组 拿 这 织 成 员侵 财犯 罪 生 根 发 芽 的温 床 例 如 .0 8年 6月 20 至 20 0 9年 底 . 级 财 政 部 门共 向荥 阳市 某 镇 某村 委 拨 上 付新 农 村建 设 资金 2 6万 元 。2 0 3 0 8年 底 . 迎 接 上 级 为 对新 农 村 建 设 的验 收 . 村 委从 外 地 购 买 一 批 绿化 树 . 某

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状况的分析与对策

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状况的分析与对策

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状况的分析与对策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村级干部在农村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成为了社会上重要的议题之一。

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状况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状况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是指担任村级干部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干部纪律,造成损失的行为。

近年来,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的特点:1、数量呈上升趋势。

从近年公布的案例来看,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性质越来越严重。

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大多是经济犯罪,包括贪污、受贿、侵吞公款等,这些犯罪涉及的金额惊人,给国家财政造成了较大损失。

3、造成的影响越来越严重。

村级干部担任重要岗位,执行的工作涵盖了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一些村级干部的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财产,也损害了社会民众的利益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1、制度不健全。

一些地方的村级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缺乏制度保障,为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提供一定的空间。

2、道德败坏。

一些村级干部由于道德底线降低,利益驱使下陷入贪腐漩涡,不可避免地制造了一系列的义务犯罪。

3、脱离群众。

一些村级干部忽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需要,甚至通过权力手段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导致公众对村级干部信任度低下,成为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滋生土壤。

三、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1、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针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应建立健全村级干部管理制度,建立村级干部派驻、巡查和待遇管理监督等管理机制,保障村级干部清廉自律。

2、严格执法,加大惩戒力度。

对于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建议加强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高效的监察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村务管理环境。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农村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承担着重要的领导和管理职责,他们直接面对群众,涉及到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工作。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环境复杂,职责繁重,加之一些干部素质不高,道德水平低下,很容易出现职务犯罪现象。

下面就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进行分析。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1. 腐败的普遍性农村基层干部中存在着大量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方面。

由于职务犯罪的普遍性,腐败现象已成为农村基层干部的一大突出问题。

2. 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导致贫困群众利益受损。

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挪用扶贫资金、收取非法费用等,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3. 资金管理混乱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存在着许多资金管理混乱的现象。

一方面是由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审计监督不到位,容易造成资金管理的漏洞。

另一方面是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资金用于私人目的,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受损。

4.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

由于农村地域广阔、群众分散,监督不力,使得一些干部在职务犯罪过程中难以被发现。

这就需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职务犯罪行为。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1. 完善制度建设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培养和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

2. 提高腐败成本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违纪的农村基层干部要依法依纪予以严惩,形成对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

应当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腐败分子的违法成本。

3. 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责任观,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维护农村群众利益。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分析》近年来,党中央把"三农"问题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改革措施,做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农村经济生活发生巨变,经济利益的刺激、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近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同时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有力惩治腐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责。

因此,对当前农村基层职务犯罪原因分析,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概念"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

《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⑴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⑵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⑶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⑷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⑸代征、代缴税款;⑹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案情特点分析:一是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村村支书和村长为主。

长期以来,由于普遍认为村支书、村长"位低权小",所以未被作为犯罪高发群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随着国家"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使得村支书、村长等这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所掌握、管理、经手的资金越来越多,(fwsir)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增多之势--有的大肆侵吞挪用"三农"资金,有的弄虚作假从中谋取私利。

二是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管理村财务,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村支书、村长即管权又管钱,财务收入支出没有公开、不透明,公开也仅仅流于形式。

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及对策

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及对策

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及对策宜宾市检察院课题组近年来,村干部的履职行为受到群众的普遍关注,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乱作为,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针对这一现象,为寻找规律,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我们对近年来办理的这类线索加以系统分析并开展调研,发现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新动向(一)利用生产项目向对象户乱收费。

有的村干部在生产项目上营私,以前是发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上级主管部门下拨到村的项目资金予以截留或虚报冒领。

现在发展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项目实施完毕后,以“村里面帮了忙”为由,向实施项目的农户凭空索取费用,收取的服务费部分公用,部分中饱私囊。

例如,畜牧部门在部分村实施养殖肉牛项目后,有的村干部违规按每头牛300元的标准向实施养殖项目的对象户收取服务费共计6万余元。

此外,还有部分村干部在实施水窖项目后,违规按每口水窖100元的标准向实施了该项目的对象户收取服务费。

(二)利用村规民约收款不入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部分村干部利用村规民约营私。

主要手段是收入不入帐或多收少报。

收取的费用主要有:向建房农户收取村级公路修建资金;向在本村村级公路上的过境车辆(主要是非本村人员的货车和客车)收取过路费;向在本村土地上安葬死者、倾倒各种垃圾的非本村人员收取土地占用费;向违章建房的农户收取违章建房管理费等。

(三)利用中转环节克扣、索取农民款物。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赈灾、扶贫资金前,需要村一级干部协助灾害评估工作,上报相关数据、情况等。

下拨赈灾、扶贫资金后,也需要村一级干部协助将资金兑现到受灾户、贫困户手里。

有的村干部在为贫困户代签代收扶贫资金的过程中,将领取的款物不如数交到贫困户手里,克扣肥私。

有的村干部在国土管理部门下拨“地质灾害(如:可能出现的山体滑坡)补偿金”发放到搬迁户手中后,以帮助搬迁户出了力为由,向搬迁户索要回扣。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

传 统农 村 的封闭式 结构 已逐渐 打 开 , 利益 主体 多元 化, 村 干 部利
用 协助政 府工 作之 便谋 求私利 , 其行 为 己相 当于国家 工作人 员职 务犯罪 。 本 文将从 农村 基层 组织 人员职 务犯 罪的现 状 出发 , 分析 原因, 从 法律 完善和 司法 防 治方面 提 出对策 。
财 务人 员。 与 其他 国家工 作人 员职 务犯 罪 的主 体相 比 , 村 干部 不 功 能逐渐 失效 。 早 期的农 村是 以 血缘 关 系为纽带 的 宗族组织 , 是
属 于 国家 公 务员 , 依 靠 国家 公权力对 其 进行监 督往 往 比较 滞后 , 典型的“ 熟人社会” , 依靠宗族之间的联系与支持, 村规 民约的制

二、 农村 基层组 织人 员职务 犯罪 之成 因
( 一) 内部 权 力控 制 不足
我 国村 民 自治不是 由每个村 民直接 管理村 务, 而是委 托于村 党 支部 、 村委 会等 组织人 员 。 虽 然我 国 已经 颁 布 了相 关法律规 制 村 干部 的权 力 , 并赋 予村 民监督权 , 但在 实践操作 中 , 由于 受到诸
村干 部作 为一个特 殊 的群体 , 他 们不 是 国家公 务员 , 不 同于
也不 同于个 体私营 企业 主 , 由哪 个部 门管理 并 用手 中的职权 , 或暗 中违法犯 罪 , 或 以合法 形式掩 盖非法 目的 , 不 企事 业单位 领 导, 利于 司法机 关立 案查 处 , 造 成职 务犯罪 人员 有恃 无恐 。 ( 三) 发 案率 的居 高性
多 复杂 因素 影响 , 作 为农村 基层组织 人员异 体监督 最重要 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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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基层组 织 人员职 务犯 罪之 现状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入,涉及民生民利的惠民资金大量倾斜于农村,农村基层干部在资金管理上拥有很大权力,职务犯罪的频频发生,影响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对党和国家政权建设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结合查办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实际情况,笔者有以下几点粗浅的思考: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现阶段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反映出新农村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监管机制不到位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例如,韩城市检察院在查办城乡接合部某村道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中,该村村主任刘某伙同原村组长刘某一,采取冒名顶替等方式,假借他人名义,侵占他人拆迁款共计46余万元。

此案反映出该镇办党委政府监管不力,镇办监管人没有充分履行监管职责,镇办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党性缺失谋私利乡镇领导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为项目建设化解纠纷,甚至个别镇办干部不及时汇报,与村组干部沆瀣一气借机敛财,中饱私囊,侵吞了企业与村组财产。

例如:新城办项目办主任赵某某,在企业征地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不是本着对党委政府负责的态度去解决问题,而是利用手中权力,介绍贿赂村组干部并从中捞取好处30余万元。

(三)权力集中搞内耗村级两委会主要成员,利用手中权力,拉帮结派,搞内耗,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差。

两委会成员及群众代表利用手中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想当然地把手中权力转换成获取不法利益的资本,把党的纪律和宗旨抛之脑后,不认真给村民办事,没有从集体利益出发,为村民谋福利,相互争利搞不团结,相互告状影响了社会稳定。

例如,有一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案7起,涉案金额370余万元,他在交代中称:“我当村长就是为自己捞钱,不捞钱,那么我当村长干什么。

”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安不但不发挥党组织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作用,而且身为基层党的干部与村委搞不团结,利用手中权力为己谋取私利,作案3起,涉案金额31万元。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分析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分析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分析吉林镇赉县纪委:贾作辉李丽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定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在我国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法条中,明确规定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而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非公司、企业人员,是否属于其他单位人员未作规定。

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且大量存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的问题,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司法实践中各地执法不一,既有按照犯罪处理的,也有不按照犯罪处理的;按照犯罪处理的,认定的罪名也有不同。

这样,在执法上就很混乱,显失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更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

另外,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理论界研究的人不多,很缺少关注,下面就谈谈我个人对这类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粗浅认识。

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可以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一类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

一、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分析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定罪处罚。

明确了这一点后,我们只需要知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了。

根据2000年4月29日通过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该法条中所说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且列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共七项:一是协助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是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代征、代缴税款;六是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XXXX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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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可编辑)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刑移法律实务和刑事法学研究中一直长期存在争议直接影响到职务犯罪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刑和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

本文在对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农村垂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进行深人调研的基础上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对农村甚层组织的界定(一)村党支部是否属于《解释》规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处理农村事务中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起到的是“支持”和“保障”功能那么可以认为村支部的权利事实上是在村民委员会之上且实践中乡以上党组织均被斌予与同级法律意义上的组织相同的性质加之村支部成员在村民委员会交叉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综合参照《解释》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及农村政治生活的实践我们认为村党支部人员成立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完全有依据的。

(二)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本身属于村民委员会派生的机构在语义上应当包括在基层组织的范围之内。

尤其是下属委员会的人员依法可由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兼任故应当按照基层组织人员对待。

但是对村民小组长是否可以适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问题审判机关往往持不同看法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XX年月日作出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的批复》。

“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一方面按照《批复》行文的逻辑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集体财产与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过程中的贪占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其行为后果也不尽相同。

另一方面按照法律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

因此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调查分析报告——以小店法院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为调查对象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调查分析报告——以小店法院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为调查对象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调查分析报告——以小店法院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为调查对象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基层组织的角色愈发重要。

然而,一些基层组织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形象和作用,损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小店法院近期对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进行了调查分析,报告如下:一、调查情况小店法院先后接手了多起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对其中的三起案例进行了分析。

第一起案例:某乡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工程、虚收材料和工程款等方式,非法获得了20多万元的财物。

第二起案例:某村主任在建设卫生室时盗用公款8万元,用于购买家具等物品,并在农村道路的建设中存在关联交易赚取差价,非法获得了10多万元的财物。

第三起案例:某村干部在公开招标中询价时,利用职务之便,指定某家公司作为合作方,并将询价结果提供给该公司,使该公司成为中标公司,损害了其他公司的利益,获利5万元。

二、分析原因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罪犯一般具备一些共性特征,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第一,干部精神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漠视法纪,盲目追求个人利益,不经意间便步入了犯罪的泥潭;第二,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存在利益博弈的特点,很多干部都有自己的利益关系网络,个人得失成为了他们行事的重要考虑因素,有些干部甚至利益熏心,欲望膨胀,他们为了掌握更多的权力,牟取更大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从而实施了各种职务犯罪;第三,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机制不健全,一些基层组织缺少透明度和监管,责任不明、监督不力,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建议措施为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小店法院提出以下建议措施:第一,加强到岗前的选拔和培养,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基层干部队伍;第二,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实施有效监管,加强对其行为的打击和处罚;第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和机制,提高基层组织的公开透明度和监管效能,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与对策思考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与对策思考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与对策思考【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剖析;对策思考湖北省秭归县地处三峡工程坝上库首,是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大县。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库区涉农工程项目投入力度的加大,部分村干部在涉农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也逐渐浮出水面,且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和办一案、挖一窝、带一串的现象。

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诱发群众上访信访,造成不稳定因素,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

本文拟从秭归县院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入手,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进行一些探讨性的思考。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2009年至2011年,秭归县院共查办9个村18名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大案14人,大案率为77.78%;窝串案16人,窝串案率为88.89%。

影响较大的有归州镇屈原庙村村干部受贿窝案、茅坪镇庙河村村干部受贿窝串案、郭家坝镇擂鼓台村村干部受贿窝串案、茅坪镇兰陵溪村村干部贪污窝案、茅坪镇松树坳村村干部贪污窝案。

从涉案罪名来看,主要是贪污和受贿,贪污的5人,占27.78%;受贿的13人,占72.22%。

从涉案领域来看,主要是涉农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有17名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

在涉农工程项目建设中,许多工程承包人通过贿赂村干部,采取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方式从中渔利;或村干部勾结工程承包人通过虚报工程量,套取国家涉农专项资金予以贪污私分,以致于涉农工程建设领域成为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从涉案人员来看,共有10名村党支部书记、主任、2名村委会副主任、3名村委会财经委员、1名村委会治调委员、2名村委会妇女计生委员涉嫌职务犯罪,其中男性16名、女性2名。

涉案村干部年龄最小的33岁,最大的56岁,平均年龄44.5岁,其中40岁以下的4人,占22.22%;40-50岁的11人,占61.11%;50岁以上的3人,占16.67%。

其中高中文化的6人,占33.33%;初中文化的12人,占66.67%。

最新-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危害及对策 精品

最新-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危害及对策 精品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危害及对策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危害及对策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我市呈上升趋势,每年以8%-12%的速度攀升,仅去年全市就办理此类案件41件54人。

涉案金额虽然不大,平均到每个犯罪嫌疑人也就1万多元,但因其涉及最基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其危害程度是相当大的。

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基层党组织廉政建设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我们对近两年来我市办理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研究,纵观这些案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可见一斑。

1、经济问题。

在部分地区,村委会掌握着很大一笔集体资金,如村提留款、农副业收入、村办企业利润留成、罚款收入等等,同时控制着土地承包款、国家的救灾和扶贫款、土地税,公益事业捐赠等资金的使用。

少数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职权,在财务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主要表现为:在收费环节做手脚。

有的村村干部向农民收款无正式收据,以白条代替发票,不少收费不入帐或少入帐,从中截留侵吞,以"加班费"、"误工费"等名目乱发补贴,自己"奖"自己。

如沿河村96年至2019年的白条占支出总数的53%,徐河桥村已1年半没建账,党支部3名成员私分交通局建电站占地款,偷发工资2万元,单从账面上无从发现犯罪痕迹;少数村干部在国家规定上交税费的基础上层层加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将这部分非法资金转入"小金库",私设帐外帐,供极少数村委会干部挥霍,如菜园村虽未更换过会计但就有4套帐,各套帐之间又相互牵连,村属企业帐目与村财务“互通有无”,管理混乱,形成了很多的呆帐、无头帐,会计从中大钻空子,利用重复记帐的方法肆意侵占公款;虚报冒领,向国家资金伸手,极少数村委会干部不仅把平时个人请客送礼、接客招待的费用设法变换为公务招待公费报销,自用自批自报,有的还在上报的统计数字上造假,涉及到扶贫款,救济款就会想方设法多要、多报、少发,乘机发困难财,为自己捞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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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作者:李先赋【按:今年2月县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提出了希望法检两院深入乡镇开展预防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和警示教育的建议。

我院对此作出了积极响应,组织力量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调研,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撰写了这篇讲稿,并利用第一季度全县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派员赴各乡镇开展宣讲活动,起到了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本讲稿将在今后的宣讲活动中,不断地完善提高。

】这次宣讲的话题是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不是国家干部才有职务犯罪吗?村基层组织都在农村,他的人员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怎么也会涉及职务犯罪的问题呢?下面我们就来讨论几个问题,解开这个疑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村基层组织人员指哪些人:村基层组织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呢?由于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除村委会外,还有村党支部、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治保会、妇联、团支部、民兵排、村民小组和各种协会等。

所以,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

但是从各地目前出现的情况看,发生在掌管村经济活动的人员身上的问题比较多,比如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人员,他们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禁不住利益诱惑失足走上犯罪道路。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为了让大家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违法犯罪问题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我们来列举几个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和陈某、刘某等人共同受贿案。

马某某是某镇的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陈某是村委会副主任,党员;刘某是该村村党支部委员。

2013年1月17日,马某某代表村委会、村党支部与镇党委政府签订《社会管理网格化责任书》,受镇党委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从事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

当日,马某某召集陈某、刘某和村委委员刘某某、计生专干刘某某、村民小组组长骆某某、黎某某共七人开会,成立“两违整治工作小组”,决定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作为辛苦补助。

工作小组成立后,马某某等人不仅没有对该村“两违”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反而纵容辖区居民违法占地、违法建房,然后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

在短短三个月内,工作小组收受34户农户的谓“管理费”共计84500元用于私分。

此外,马某某从2012年至2013年年初,私自收受11户“两违”户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18200,默许其违法占地、违法建房。

马某某等人的监守自盗行为导致该村的“两违”问题十分突出,政府工作非常被动,影响极其恶劣。

这属于基层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村支部书记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案。

2005年因某乡一个村的两个组发生滑坡地质灾害,乡政府先后申请县发改局解决两个村民组农户的搬迁安置资金。

2006年1月12日,该村支书唐某领取一个民组的安置费3万元,实际支付安置费15000元,其余15000元占为己有。

同年6月25日,该村支书又领取另一个村民组的安置费6万元。

在没有其他人员参与和监管的情况下,自己记账自己开支。

这6万元安置费中,只有10640元用于平整场地、安置搬迁户,以交通费、接待费名义列支1.6万余元,其余33000余元不能说明去向。

因这次地质滑坡解决两个村民组的75000元安置费,有48000元被村支部书记占为己有。

虽然事后这个村支书辩解称其非法占有的资金已经用于其残疾人弟弟某某修建房屋,并未自己使用,但其行为在性质上是以权谋私,是贪污行为。

此外,这个村支书还在2013年2月将国家征收用于安置地质灾害搬迁户的200多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以38000的价额私自转让给他人。

这是一个村党支部委员会干部以权谋私的典型例子。

一个老支书,工作二十多年,本已德高望重,受人敬仰,然而一旦晚节不保,落得身败名裂。

而今,等待着他的的将是法律的庄严审判,实在可悲、可叹、可惜!案例三、社区干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案。

在2012年青龙镇某社区征地工作中,该社区主任冯某某、某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协商,事先找县国土局征地股干部罗某某、沈某某商量,让他们在测量征地面积的时候做手脚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并许诺给予好处。

罗某某、沈某某答应后,冯某某等人携带现金5万元约请罗某某、沈某某吃饭、洗澡,并用4万元现金向罗某某、沈某某行贿。

罗某某收受贿赂款后与沈某某均分。

事后,罗某某、沈某某在征地测量的过程中采取重复测量、扩大实测面积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款22万元。

现已被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案例四、多名社区干部共同侵吞集体资金案。

2012年青龙镇某社区土地征收工作中还涉及到一块非法买卖的土地,当地村民对这块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提出异议。

经青龙镇、县国土局、社区、村民组代表与购买方协调处理,达成了村民组与购买方平分征地补偿款的协议。

村民组分得的款项中,有10万元被参加协调处理的干部瓜分。

其中,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王某某分得2万元,副主任冯某某分得2万元,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分得2万元,社区干部冯某某分得1万元,县国土局两个干部以工作经费名义各分得1万元,青龙镇干部安某分得5千元,群众代表张某某分得5千元。

就在同一时期,社区副主任冯某某还伙同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出纳冯某两个所谓“村民代表”私分了城北工业开发区给高洞村民组集体的公路补偿5万元,每人分得现金1万元。

现在,我们来看看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既享有相应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约束,而不是说可以随心所欲,胡作非为。

哪一些活动属于履行公务呢?按法律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工作就是属于履行公务,共有七项:一是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是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六是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七项工作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为什么法律将这些活动规定为履行公务呢?这是因为这种管理活动本身属于国家和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但这些工作又需要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来协助,或者需要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来发动、组织村民积极参与,或者需要将相关款物委托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进行管理。

因而村基层组织人员参加这些活动属于履行公务。

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中,哪些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贪污受贿。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要立案追究;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如果情节较重,也要立案追究。

哪一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例如“烧香摸屁股搞惯手脚”多次贪污、贪污公款用来搞赌博嫖娼非法活动、贪污行为影响了救灾抢险工作、贪污救济款粮造成救济对象生活困难等等,多次贪污未受处理的,要新账老账一并算,按照累计贪污的数额计算。

对受贿罪的数额规定贪污罪的规定是一样的;如果索贿的,还要从重处罚。

二是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例如挪用公款赌博、吸毒、嫖娼或者挪用公款从事放高利贷等国家禁止的行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要立案追究;挪用公款从事个人的营利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做生意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也要立案追究;挪用公款归超过3 个月未还,即使没有用来进行非法活动,也没有用来做生意等营利,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也要立案追究。

三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也统称为渎职。

滥用职权指故意超越职权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主要有四种表现: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或者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者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者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企业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等等,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立案追究。

另外,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要立案追究。

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村务自治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前面讲的是村组织基层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那么,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以外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涉及那些犯罪呢?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如果侵占、挪用集体资金、集体财产或者收受好处徇私舞弊触犯刑法的,适用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由于这些犯罪行为都是与其在村委会、村党支部的身份职务有关,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做村务自治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这几种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幅度分别于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是相当的,只是查处的机关不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由检察院查办,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公安机关查办。

按照相关规定,侵占资金数额或者财物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如进行吸毒、赌博等,原则上无论多少都应当立案追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5千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追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1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立案追究。

村组织基层人员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等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的特点:村基层组织人员虽然只是“村官”,但权力不小,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因而容易滋生腐败。

以村“两委会”为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委员会广泛的权力,其中有的权力“含金量”是很高的,例如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力,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权力,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和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权力,发包集体土地的权力,等等。

此外,还受政府的委托从事各种款物的管理、分配,从事国有土地的的经营和管理,协助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重要工作。

而村党支部又是村委会的领导机构,而且“两委”人员往往交叉任职。

所以,村官虽小,一旦腐败起来的危害却很大。

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几个特点:一是村干部违法违纪作案手法多样,五花八门。

有的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有的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有的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有的借接待、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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