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最新修改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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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

作者:李先赋

【按:今年2月县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提出了希望法检两院深入乡镇开展预防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和警示教育的建议。我院对此作出了积极响应,组织力量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调研,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撰写了这篇讲稿,并利用第一季度全县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派员赴各乡镇开展宣讲活动,起到了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本讲稿将在今后的宣讲活动中,不断地完善提高。】这次宣讲的话题是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也许有人会说:不是国家干部才有职务犯罪吗?村基层组织都在农村,他的人员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怎么也会涉及职务犯罪的问题呢?下面我们就来讨论几个问题,解开这个疑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村基层组织人员指哪些人:

村基层组织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呢?由于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除村委会外,还有村党支部、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治保会、妇联、团支部、民兵排、村民小组和各种协会等。所以,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但是从各地目前出现的情况看,发生在掌管村经济活动的人员身上的问题比较多,比如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人员,他们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禁不住利益诱惑失足走上犯罪道路。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为了让大家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违法犯罪问题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我们来列举几个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和陈某、刘某等人共同受贿案。马某某是某镇的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陈某是村委会副主任,党员;刘某是该村村党支部委员。2013年1月17日,马某某代表村委会、村党支部与镇党委政府签订《社会管理网格化责任书》,受镇党委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从事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当日,马某某召集陈某、刘某和村委委员刘某某、计生专干刘某某、村民小组组长骆某某、黎某某共七人开会,成立“两违整治工作小组”,决定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作为辛苦补助。工作小组成立后,马某某等人不仅没有对该村“两违”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反而纵容辖区居民违法占地、违法建房,然后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在短短三个月内,工作小组收受34户农户的谓“管理费”共计84500元用于私分。此外,马某某从2012年至2013年年初,私自收受11户“两违”户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18200,默许其违法占地、违法建房。马某某等人的监守自盗行为导致该村的“两违”问题十分突出,政府工作非常被动,影响极其恶劣。这属于基层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村支部书记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案。2005年因某乡一个村的两个组发生滑坡地质灾害,乡政府先后申请县发改局解决两个村民组农户的搬迁安置资金。2006年1月12日,该村支书唐某领取一个民组的安置费3万元,实际支付安置费15000元,其余15000元占为己有。同年6月25日,该村支书又领取另一个村民组的安置费6万元。在没有其他人员参与和监管的情况下,自己记账自己开支。这6万元安置费中,只有10640元用于平整场地、安置搬迁户,以交通费、接待费名义列支1.6万余元,其余33000余元不能说明去向。因这次地质滑坡解决两个村民组的75000元安置费,有48000元被村支部书记占为己有。虽然事后这个村支书辩解称其非法占有的资金已经用于其残疾人弟弟某某修建房屋,并未自己使用,但其行为在性质上是以权谋私,是贪污行为。此外,这个村支书还在2013年2月将国家征收用于安置地质灾害搬迁户的200多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以38000的价额私自转让给他人。这是一个村党支部委员会干部以权谋私的典型例子。一个老支书,工作二十多年,本已德高望重,受人敬仰,然而一旦晚节不保,落得身败名裂。而今,等待着他的的将是法律的庄严审判,实在可悲、可叹、可惜!

案例三、社区干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案。在2012年青龙镇某社区征地工作中,该社区主任冯某某、某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协商,事先找县国土局征地股干部

罗某某、沈某某商量,让他们在测量征地面积的时候做手脚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并许诺给予好处。罗某某、沈某某答应后,冯某某等人携带现金5万元约请罗某某、沈某某吃饭、洗澡,并用4万元现金向罗某某、沈某某行贿。罗某某收受贿赂款后与沈某某均分。事后,罗某某、沈某某在征地测量的过程中采取重复测量、扩大实测面积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款22万元。现已被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案例四、多名社区干部共同侵吞集体资金案。2012年青龙镇某社区土地征收工作中还涉及到一块非法买卖的土地,当地村民对这块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提出异议。经青龙镇、县国土局、社区、村民组代表与购买方协调处理,达成了村民组与购买方平分征地补偿款的协议。村民组分得的款项中,有10万元被参加协调处理的干部瓜分。其中,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王某某分得2万元,副主任冯某某分得2万元,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分得2万元,社区干部冯某某分得1万元,县国土局两个干部以工作经费名义各分得1万元,青龙镇干部安某分得5千元,群众代表张某某分得5千元。就在同一时期,社区副主任冯某某还伙同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出纳冯某两个所谓“村民代表”私分了城北工业开发区给高洞村民组集体的公路补偿5万元,每人分得现金1万元。

现在,我们来看看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依照法律从事公

务的活动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既享有相应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约束,而不是说可以随心所欲,胡作非为。哪一些活动属于履行公务呢?按法律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工作就是属于履行公务,共有七项:一是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是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六是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七项工作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为什么法律将这些活动规定为履行公务呢?这是因为这种管理活动本身属于国家和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但这些工作又需要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来协助,或者需要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来发动、组织村民积极参与,或者需要将相关款物委托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进行管理。因而村基层组织人员参加这些活动属于履行公务。

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中,哪些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贪污受贿。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要立案追究;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如果情节较重,也要立案追究。哪一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例如“烧香摸屁股搞惯手脚”多次贪污、贪污公款用来搞赌博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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