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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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和《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陕办发〔201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学校举办、承办会议应该与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当与所举办的活动具有相关性,学校会计核算与监督除了依据业务的法律形式外,还要依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进行。

第四条会议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经费、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国内会议、论坛。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各类会议按照规定均属四类会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各单位举办、承办会议划分为国内业务会议和国内管理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第七条学校对会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参会人数和会期,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开支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经费预算,如突破预算,须按原程序审批。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八条各类会议优先安排学校内部会议场馆,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必须在校内召开;已列入学校会议计划且校内不具备召开条件时,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选择具有中央或地方会议定点资格的定点饭店或四星级(含四星)以下宾馆饭店召开。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和豪华宾馆饭店举办会议。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第九条各单位举办的国内会议应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做到收支平衡。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国内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国内会议,按照

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对于有赞助收入的国内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条对于挂靠学校的人民团体、学会、协会根据其章程、协议召开的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理事会等,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章会议经费申报及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会议举、承办单位应编制《长安大学国内会议经费审批表》(见附表)。需列明申请单位、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十三条会议经费审批级别如下表所示:

第四章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含: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宣传费、医药费等)。

其中,会议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业务考察、工作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学校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国内业务会议650元/人.天;国内管理会议5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在申报会议预算中予以披露,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和外宾接待费中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议通知;

(二)会议费预算表;

(三)会议费报销清单;

(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第十九条各单位举办的国内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结账手续。结账后会议费如有结余,按照学校收入分配办法办理结余分配。

第二十条各单位会议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校属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上报学校,由学校汇总后上报教育部。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学校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对学校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单位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期、规模等执行情况和会议场所安排情况;

(五)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经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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