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上书房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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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

通过《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2017)》来了解我国目前大数据发展中的实践中及实践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为今后的法律研究提供参考;二是通过本报告对关于大数据应用的国内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三是,对大数据的司法实践中十大案例的分析与评述;四是以先人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的两个方面进行调研与研究。首先,通过调查问卷进行调研在没有专门对大数据应用进行规范、缺少完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是否普遍地服从现有已成立的法律制度。其次,提出建立、改善、完善符合大数据应用特征的、科学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

首先,报告分为九个大部分:第一,大数据法治理论研究评述;第二,大数据法治研究机构综述;第三,大数据立法评述;第四,大数据监管现状;第五,大数据司法实践现状;第六,企业大数据应用的法治现状;第七,公民保护个人数据法治意识;第八,中国大数据法治存在的问题;第九,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十大贡献评选。通过这九个方面,我们对大数据法治的理论研究、立法、监管、司法实践,以及通过访谈和调查问及形式得到的公民和经营主体的法治意识现状,进行了数据分析和理论研究。

一、大数据法治研究评述

第一部分,大数据法治研究的成果综述。截止到2017年,本报告形成之前,大数据法治研究成果主要反映于论文、专著和课题三个方面。论文数量是占绝对优势的,专著很少,课题数较专著数而言多一些,这是目前大数据法治领域三种形式研究的现状。在大数据法治研究的国家课题之中,以法学会的相关课题为最多,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次之,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课题较少。目前无论是论文、专著还是课题,都主要集中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其次就是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大数据交易环节的研究很少。

第二部分,大数据法治理论研究的综述。首先是对大数据法治体系的研究.大数据应用的法治,需要对整体的立法的体系进行研究。体系的研究离不开基础理论,从基础理论才能够延伸到对于各种具体行为所形成的具体法律关系的规范研究。其次,是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地研究。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不同的数据客体,保护的程度也是不同的.

再其次是数据的法律性质、权利属性及权利归属得研究.目前对大数据应用和理论的研究谈及最多的是权利的属性,比如说大数据权利的确权、权利的归属。实质上所谓的确权,所谓的权利属性,就是在指数据的法律性质、权利属性及权利的归属,尤其是在社会实践中,数据的控制主体与数据开发主体更关心的是数据权利的归属,而且在数据权利归属的争议也是最大的。目前数据交易的交易量不高及政府的数据能否公开、公开什么数据、公开到什么程度、公开的程序、公开数据的使用程序、及公开和使用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这些问题都集中在数据的权利归属上。因此这一部分可以说是大数据立法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基础,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要真正将我国建设成数据强国,法律必须要先行,因为法律是维护大数据应用以及发展过程当中的秩序、公平与公正,是维护秩序与效率的平衡。

第三部分,大数据法治理论研究趋势。通过理论研究和分析大数据法治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大数据法治研究的趋势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首先是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保护问题、数据权属及应用中的法律问题,第三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产应中数据应用法律问题,第四是行业内部大数据法治问题。实际上无论这四个问题怎么发展,都离不开最基础的理论研究问题。明年2月即将出版的《大数据应用法律问题研究报告》中对大数据应用的立法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研究,报告认为数据具有人格权、财产权、国家主权的属性的新型权利,即数据权。而且数据权是以保护为核心特征的权利。

二、大数据研究机构的综述

目前大数据被视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要实现数据强国,大数据研究机构可以说是最重要的理论研究阵地。这些研究机构现在是什么样的状态?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大数据研究机构达138所,其中政府主导24所,高校成立69所,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成立的45所。对这些研究机构的综述,报告中有详细图表。

三、大数据立法现状

许多人认为在大数据应用的过程当中无法可依,到底是不是真的无法可依呢?实际上对于数据应用是有法可依的,只是散落在在现有的、已成立的各个部门法当中的。尤其是国家已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应用进行了规范,建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在大数据立法现状这一部分中,首先,我们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对现有已成立的法律制度做了梳理。地图上的旗帜表示这些地区已经有相应的地方立法或规章。

其次是对国际立法趋势及启示研究。从大数据应用、发展到现在,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韩国等国家,都在原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其本国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将数据上升为国家的战略资源,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通过数据的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国家走向强盛,所以每个国家都从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对原有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完善。如欧盟既要保护个人信息,又要促进信息的应用,怎么办?它把数据分成个人数据的保护和非个人数据的调整,进行了分类。美国采取的是技术加规则的调整方式。

四、大数据监管现状

在监管机构及职能方面,我国《网络安全法》已经确立了由中国网信管理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管,并在地方一级进行具体监管,表格中梳理了各地方的监管部门。第二个部分是政府推进大数据的发展政策综述。

五、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则

这部分整理总结了十大典型案例,我们在目前已发生的数据相关纠纷当中,挑选出最典型的十大案例,分别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个人信息罪、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隐私权、反不正当竞争、证据证明等。在《网络安全法》出台之前,数据应用主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加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法》实施,网络经营主体,提供网络商品、网络服务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研究,大数据对司法实践的挑战和机遇主要有六个方面:第一,数据权属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第二,证据规则体系亟待完善;第三,对司法审判的冲击;第四,大数据时代对信息技术提出的更高要求;第五,促进司法公正;第六,推动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

实践中,我们每个人都会有维权意识,同时大家也意识到我们信息在泄露。但是为什么我们维权无力,实质上就是证据规则的问题。在民事层面,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由于技术的专业性,数据的收集、使用、传播的隐秘性,个人是难以取得证据的。在研究过程当中,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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