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docx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知识产权法律_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对于促进科技创新、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涉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智能家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原告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家电控制系统”的专利产品,并于2011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该专利产品具有节能、环保、智能化的特点,市场前景广阔。
被告某制造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被告开始生产并销售一款与原告专利产品外观相似的智能家电控制系统,其产品名称为“智能家居控制系统”。
原告发现被告的产品涉嫌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若被告的产品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原告拥有“智能家电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外观相似的“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其行为涉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原告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原告的专利产品具有以下特点:(1)外观独特:原告的专利产品采用了一种新颖的设计,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存在明显区别。
(2)技术先进:原告的专利产品采用了多项先进技术,具有节能、环保、智能化的特点。
(3)功能完善:原告的专利产品功能齐全,能够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其次,法院对被告的产品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对比,被告的产品在外观、技术、功能等方面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若被告的产品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近年来,公司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眼镜”的产品,该产品集成了多项创新技术,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和市场前景。
为了保护其创新成果,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于同年8月获得授权。
然而,在智能眼镜产品上市销售后不久,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外观、功能极其相似的“仿制智能眼镜”。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该仿制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仿制公司”的企业生产销售。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仿制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权的有效性:科技公司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侵权行为的认定:仿制公司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3. 侵权责任的承担:如果仿制公司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专利权的有效性:法院认定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仿制公司的产品在整体外观、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产品高度相似,构成对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判决仿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知识点较多,以下将对关键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在申请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简洁范本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简介案例一:专利侵权案在某个科技公司的研发中心,一名员工设计了一种新型方式配件并申请了专利。
该配件具有独特的设计和创新的功能,很快受到市场的欢迎。
不久后,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与他们专利配件相似的产品,明显是侵权行为。
该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对公司的创新动力和商业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通过起诉侵权者来维护其创新成果和市场地位。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某个品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其商标广告语“让世界更美好”被认为是其独特的品牌标识。
不久前,另一家公司在其产品的广告上使用了类似的标语,明显是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该案例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使品牌的形象受损,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混淆和误认。
该品牌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三:版权侵权案某个作家出版了一本畅销的小说,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盈利,不久前,他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免费传播了他的小说的电子版,严重侵犯了他的版权。
该案例中的版权侵权行为不仅让作家的劳动成果无偿传播,还使他失去了销售图书的收入。
该作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版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影响与解决办法这些案例的发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寻找解决办法。
,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快速有效的维权途径,为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提供公正的解决渠道。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全球知识产权的利益。
,知识产权案例的发生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才能为创新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新
一、专利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
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
法律案例知识产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2018年,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款与甲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产品。
经鉴定,被告乙公司的软件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甲公司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甲公司软件产品的源代码;(3)甲公司软件产品的用户手册;(4)甲公司软件产品的宣传材料;(5)被告乙公司侵权软件产品的宣传材料;(6)被告乙公司侵权软件产品的用户手册;(7)证人证言。
2. 证据质证被告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1)甲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其软件产品具有著作权;(2)甲公司提供的源代码、用户手册、宣传材料等证据与侵权软件产品存在差异;(3)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乙公司侵权。
3.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并对其进行了登记。
被告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软件产品与甲公司软件产品在功能、界面、操作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被告乙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4.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侵权软件产品;(2)被告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1.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
本案中,甲公司对其软件产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布甲公司软件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家电产品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XX公司拥有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其中一项名为“智能家电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201810XXX.XX)是其核心技术之一。
该专利涉及了一种智能家电的控制系统,具有节能、便捷、智能化的特点。
Y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成立于2010年,也是一家从事智能家电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Y公司在了解到XX公司的专利技术后,决定研发一款与XX公司专利相近似的智能家电控制系统,并投入市场销售。
二、争议焦点XX公司发现Y公司的产品与其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Y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书,要求Y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Y公司则认为其产品与XX公司的专利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Y公司的产品是否与XX公司的专利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2. XX公司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3. 如果Y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分析报告等。
法院认为,XX公司的专利确实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且Y公司的产品与XX公司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如下判决:1. Y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2. Y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Y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权的保护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法律作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创新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法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
二、案例简介(一)案件基本信息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的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A。
该软件产品A 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乙公司是一家同行业的竞争企业,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甲公司软件产品A,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B推向市场。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法律问题1. 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一)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1.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甲公司拥有软件产品A的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传播甲公司软件产品A,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等。
综上所述,被告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二)如果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复制、传播甲公司软件产品A的行为。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厂商(以下简称“手机厂商”)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技术研究的公司,拥有多项手机相关专利。
其中,一项名为“一种手机屏幕触控技术”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XxxxxXX)是该公司的核心技术之一。
该专利技术具有触控灵敏、响应速度快等特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2018年,手机厂商推出了一款新型手机,该手机在屏幕触控技术上与科技公司专利技术高度相似。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手机厂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专利技术。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手机厂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 理由(1)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被告手机厂商在未获得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专利技术制造、销售涉案手机,明显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被告手机厂商在明知其行为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手机厂商在未获得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专利技术制造、销售涉案手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手机厂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制造、销售涉案手机;2. 被告手机厂商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手机厂商承担。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知识产权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其中一类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依据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新型电子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XXXXXXX),并于2016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某款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的电子设备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1. 原告提交了专利证书、侵权产品实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被告的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似;2. 被告承认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似,但辩称其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有所改进,不构成侵权;3.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4.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二审1.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 被告在上诉中提出,其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有所改进,不构成侵权;3.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设备的创新型企业。
该公司在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家庭管家”的家用智能设备,并于201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120XXXXXX。
该专利涉及一种智能设备的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
2015年,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家庭智能助手”的家用智能设备,其外观设计、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电子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且在诉讼期间仍然有效。
2. 电子公司的产品在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构成了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 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市场竞争力较强。
2. 电子公司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较好,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 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研发成本、专利申请费用、维权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电子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构成相同或等同,因此构成专利侵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因素确定。
(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类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受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相应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之。
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非指知识产权中的每一类具体权利都具有这一特性。
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就没有保护期的限制;又如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可长可短;而原产地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不受时间的限制2.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是相对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而言的。
具而言之,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产生著作权。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
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3.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指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其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请求其通过法定程序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制度。
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共有财富不能私有。
(1)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2)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4.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
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其自主研发的一款智能手表产品(以下简称“智能手表”)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销量。
然而,被告平台未经科技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销售假冒的智能手表,严重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台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过程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的智能手表产品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依法享有专利权。
平台未经科技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销售假冒的智能手表,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同时,平台的行为也构成了对科技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平台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的智能手表;(2)平台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3)平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平台未经科技公司许可,销售假冒的智能手表,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和商标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3.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为例,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2010年,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销售。
被侵权方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公司答辩称,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系偶然巧合,且公司并未将侵权标识作为商标进行宣传。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2)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与被侵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关系到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
本案例以某知名手机品牌外观设计侵权案为例,探讨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
某知名手机品牌(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市场上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其产品外观设计独特,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原告发现某新兴手机品牌(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手机外观与原告产品外观高度相似,涉嫌侵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在庭审阶段,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产品图片;(2)被告产品的图片,显示其外观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3)原告的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产品的市场销量;(4)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报告。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外观设计系独立研发,与原告产品外观不存在相似之处。
2. 调解阶段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均为知名企业,且涉案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决定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向双方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建议被告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3.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产品外观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即合法、公平、公正。
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知识产权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智能设备的公司。
近年来,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管家”的家用智能设备,并申请了相关专利。
然而,不久后,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管家”功能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生产销售。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确认侵权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权的有效性:科技公司所拥有的“智能管家”专利是否有效?2.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3. 损害赔偿的计算:侵权公司应赔偿科技公司多少损失?三、法律分析(一)专利权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新颖性: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被公开。
2. 创造性: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
3. 实用性: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应用于实际生产或使用。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智能管家”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该专利有效。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2.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零部件。
在本案中,侵权公司生产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智能管家”专利产品功能相似,且在市场上销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定侵权公司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由侵权人赔偿。
赔偿数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1. 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2.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3. 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
知识产权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同类软件研发的企业,在得知甲公司的软件后,认为其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于是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软件产品中使用了与甲公司软件相似的界面和功能,并在市场上销售。
甲公司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但乙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1. 侵犯著作权甲公司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软件产品中使用了与甲公司软件相似的界面和功能,侵犯了甲公司的复制权、改编权等著作权。
2. 侵犯商标权甲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名称“智能办公助手”已构成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乙公司在其软件产品中使用了与甲公司软件相似的名称,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占有率下降、客户流失等。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法院应调查甲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乙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销售额、客户流失等。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案件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和商标。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电子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市场上销售。
原告甲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原告甲公司能否获得赔偿?3. 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二、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在同类电子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赔偿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若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乙公司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市场份额减少、品牌形象受损等。
同时,被告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因此,法院可以参照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三)侵权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项:1. 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2.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3.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4. 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可以要求被告乙公司赔偿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以及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硬件研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智能门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销量。
2018年,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关于智能门锁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9年获得授权。
然而,在2020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己的智能门锁高度相似的仿制品,该仿制品由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生产销售。
经调查,电器公司未经科技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专利相同的结构和技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法律分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电器公司生产的仿制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门锁在结构和技术上存在高度相似性,且未经科技公司许可,因此,电器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科技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管理部门在接到请求后,将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2)向人民法院起诉科技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行为停止,并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电器公司的仿制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门锁在结构和技术上存在高度相似性,且未经科技公司许可,因此,电器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科技公司可以通过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科技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22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题中,郝某是赈灾义演,虽然收取观众的费用没有自己占有而捐给灾区,但是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的条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郝某演唱叶某创作的《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A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题中,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歌曲,应征得郝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B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可知,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不需要征得著作权即郝某和南极熊唱片公司的同意,但是应当向他们支付报酬。
因此,CD项错误。
北京某酒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
河北某酒厂亦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华表”牌,且其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北京某酒厂曾发函给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及北京某商场,要求停止侵权,但这三家单位均未理睬。
现北京某酒厂诉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公司及北京某商场侵犯其“华灯”商标权。
北京某酒厂的主张是否成立,请分析并回答:(1)“华表”与“华灯”,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是否侵犯了“华灯”商标权?(3)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1)根据我国《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关于判断商标相同、商标近似的规定,文字商标近似的判断要从音、形、义等方面综合考察。
对本案而言,“华表”与“华灯”均为两字商标,虽有一字相同,但“表”与“灯”在发音、字形、字义上均有较大的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华灯”商标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因此,河北某酒厂在其酒瓶包装上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属于在同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其行为属于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构成侵权。
而且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在收到警告函后不予理睬,更是属于故意的商标侵权。
(4)《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北京某商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北京某商场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 公司侵犯H公司专有权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实际销售1600台.。
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
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M宾馆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
请依据我国法律回答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说明理由。
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说明理由。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甲公司在食品上注册“乡巴佬”商标后,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五万元转让费。
合同履行后,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乡巴佬”商标的侵权行为。
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乡巴佬”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BCDA、“乡巴佬”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B、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五万元C、撤销“乡巴佬”商标的裁定对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D、丙公司可以将“乡巴佬”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案情: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
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
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
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
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
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
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1. 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 有效。
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 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 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 不应被宣告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6. 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C 选项A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
首先,选项D本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
关于是否要经过诗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