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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一)购买(收购)、出售资产;(二)置换资产(或股权);(三)租入或租出资产;(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五)赠与或受赠资产;(六)债权或债务重组;(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处置行为。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审批决策权限第三条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批:(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条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资产处置管理行为,强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本部资本营运职能,提高下属企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决策效率,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资产处置项目主要指资产所有权人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资产使用权、经营权发生较长时间(3年以上)转移的项目。

主要分为:(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二)无形资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商誉等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转让;(三)生产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转让;(四)资产对外托管、租赁、承包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xx公司资产处置工作坚持以盘活存量资产、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优化资产结构,支持xx公司主业的发展。

资产处置项目的选项、立项必须符合xx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主业原则以及符合企业产业定位调整方向。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须依据国家及xx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办理有关手续,以市场为导向,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开展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 xx公司设立资产处置委员会。

资产处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xx公司分管资产处置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xx 公司办公室、规划发展部、资本经营部、法律事务部、企业管理部、资金财务部、结算中心、监察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资产处置委员会向xx公司经营班子会负责,负责对企业发生资产处置行为时所涉及的处置立项、资产评估、价格审核、实施处置、处置结果申报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核。

第七条资本经营部是xx公司负责企业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审核、跟踪管理。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是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环节,合理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能够提高公司的资产利用效率,降低资产损耗,保障公司的经济效益。

为了规范公司资产处置工作,制定了本办法。

2. 资产处置管理流程公司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资产报废、闲置、调换、转让、出售等形式,各类资产的处置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2.1. 资产申请处置员工或部门需要处置资产时,应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包括资产种类、数量、原因等信息。

2.2. 资产评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并决定是否同意处置该资产。

2.3.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经评估确认可处置的资产后,公司可以选择适合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闲置、转让等。

2.4. 资产处置执行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资产处置计划,确保处置过程合规、透明。

2.5. 资产处置登记完成资产处置后,需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公司资产台账。

3. 资产报废管理资产报废是指公司不再使用或者未达到使用标准的资产,公司应制定相关报废管理制度,细化报废标准、程序。

3.1. 报废标准确定资产何时可以被报废,根据资产实际使用情况、残值、制定报废标准。

3.2. 报废程序明确资产报废的流程和程序,包括报废申请、评估、审批、处理等环节。

4. 资产转让管理资产转让是指公司将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公司需建立资产转让管理制度,规范转让程序。

4.1. 转让条件确定资产转让的条件,包括资产评估、定价、发布转让信息等。

4.2. 转让程序明确资产转让的流程和程序,确保转让过程合规、公平。

5. 资产处置结果追踪与评估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结果追踪、评估机制,及时跟踪资产处置的情况,评估处置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6. 处置管理办法的执行与监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提高资产处置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公司内部应设立监督机构,对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本文介绍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资产处置的定义、程序和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旨在帮助企业或机构合理高效地处理其资产问题。

一、资产处置的定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或机构将闲置、报废、不合适或不再需要的资产进行处理的过程。

这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料等。

资产的处置可以是直接销售、捐赠、报废或处置给其他机构或企业。

二、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流程1. 资产鉴定与评估:首先,对待处置的资产进行鉴定和评估。

包括资产型号、数量、质量、市场行情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和评估。

这有助于确定处置方式和价格。

2. 制定处置计划: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处置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处置方式、时间进度、费用预算、销售渠道等内容。

同时,需要明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

3. 外部咨询与招标:根据处置计划的需要,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或招标工作。

外部专业机构的参与有助于提高处置的效率和减少潜在风险。

4. 处置实施:根据处置计划的执行时间表,开始执行资产处置。

这包括与潜在买家的接触、谈判价格和条件、签订合同以及实际过户等环节。

对于其他处置方式,如捐赠或报废,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5. 处置结果确认与记录:在处置完成后,需要对处置结果进行确认和记录。

这包括核对处置金额、资产过户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以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资产处置的注意事项1. 法律合规性:在进行资产处置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处置行为的合规性。

遵循国家法律,尊重相关合同和协议,以避免任何潜在的法律风险。

2. 透明公正:处置过程应透明、公正,避免发生内外部的腐败行为。

制定明确的程序和流程,确保信息的公开与公平,并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3. 内部审批和监督:在处置前,应获得相关决策者的审批,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处置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 风险评估与控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充分评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这包括合理定价、审查买家的资质和信誉等。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2篇)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2篇)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降低财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资产处置管理包括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存货以及其他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的处置。

第三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公司设立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和决策公司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五条资产处置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公司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委员,由董事长授权决策。

第六条资产处置委员会依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和资产处置原则,制定公司的资产处置计划。

第七条公司聘请独立评估机构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处置价格和方式。

第八条资产处置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有修改或终止,应依据公司情况及法律法规的变动进行调整并重新发布。

第二章资产处置程序第十条资产处置程序一般包括资产处置准备、资产评估、招标或公开出售、资产批准和资产交付等环节。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委员会应按照公司的资产处置计划,组织实施资产处置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处置的资产范围、报备处置计划、确定协作部门等。

第十二条对需要处置的资产,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体现公正、准确、合理。

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资产处置委员会。

第十三条对于价值较高的资产,公司需要通过招标或公开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置,由资产处置委员会确定具体的招标或公开出售方式。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委员会应对所有的资产处置进行审批,确保资产处置符合公司的需求和利益。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交付后,资产处置委员会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交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交付合规。

第三章资产处置责任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是资产处置的最高责任人,对公司的资产处置负有最终的责任。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公司资产处置的组织、监督和决策工作,对资产处置结果负责。

公司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

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公司资产进入经营状态,提高资产价值创造能力和使用效率,促进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资产,是指公司购置或建造,因技术改造、工艺改进、方案改变等原因停用后,闲置一年以上,在可预计的将来,不再使用的各种流动、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公司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种固定资产,大修或维修中拆换下来的各种零配件,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副产品、残次品由市场开发部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盘活,是指为促进闲置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内部平台公告物资明细,寻求意向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为盘活资产,提高资产运用效果,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出让以获得现金,或者置换相同价值的物资的行为。

第六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及处置工作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认定及处置申请第七条因使用年限到期,或已经失去继续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经过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八条闲置资产由拥有单位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闲置资产的性质,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及各单位进行实地查看,调查闲置的原因,分析可否再调剂使用。

无使用价值的闲置资产,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因技术改造、大修、维修等原因,更换下来的设备、零配件等,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移交给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并报资产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条物资保管部门根据收集物资的具体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公司资产管理与处置办法

公司资产管理与处置办法

XX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与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优化配置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公司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制度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公司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其他资产。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和子公司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的资产安全完整,高效使用。

第四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以下原则:(一)规范管理与高效服务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相结合;(二)资产配置与使用绩效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管理相结合;(四)资产价值额度管理权限与资产分类管理权限相结合。

第五条公司和子公司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六条公司和子公司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七条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公司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资产处置是指公司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置换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办公桌椅、沙发、茶几、茶水柜、文件柜等办公家具,不论单位价值是否达到1000元,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集体企业和集团所属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监管体制,参照本办法管理。

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包括:集团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行集团统一领导与所属企业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集团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审批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报送xx审核批准程序。

直属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后报集团审批。

第五条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须在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公开进行,应按照产交所相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工作流程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是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决策事项须经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逐级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审议。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七条集团负责审核、决定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集团xx部按照xx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直属企业负责审核、决定其所属企业产权转让事项,报集团审批。

第九条直属企业向集团请示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备案时,应当向集团xx部报送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四)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五)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六)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还应提交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报告、产权转让协议和受让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子公司为公司所属各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公司【含×××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部托管】资产及各子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停车场、大型设备等资产,不包括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处置包括转让所有权或出租等有偿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分为重大资产处置和一般资产处置。

第五条重大资产处置要按照应进必进、规范操作的原则,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阳光处置;一般资产处置行为可自行组织公开处置。

国有资产公开处置在市国资委选定的交易所范围内交易,特殊情况由集团公司另行研究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一)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行为;(二)单项资产租赁评估价值在××万元及以上的租赁行为;(三)租期××年以上的资产租赁行为;(四)其他重大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资产处置包括:(一)单项资产租赁评估价值在××万元及以下且租期不超过5年的资产租赁行为;(二)其他一般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条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应遵循下述基本程序:(一)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做好资产处置的可行性研究,重大资产租赁进行市场调研,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二)根据×××委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三)按照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制定转让方案;(四)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资产处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最新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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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资产处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2023修正版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资产处置管理办法1. 引言资产处置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涉及到企业资产的出售、报废、租赁等一系列操作。

为了规范资产处置的流程和方式,保障企业资产的利益最大化,本文档制定了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 资产处置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资产处置的目的是:- 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和价值回收;- 清理长期闲置和低效资产,减少盲目投资;- 引进新资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2 原则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公开透明:资产处置流程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相关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充分评估:在资产处置前,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风险分析,确保处置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独立公正:资产处置程序应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个人,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 及时高效:资产处置应及时进行,以避免损失扩大和资产负担的增加。

3. 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要求3.1 资产处置的流程资产处置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鉴定和评估:对待处置资产进行鉴定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处置方式;2. 编制处置方案:根据鉴定和评估结果,编制具体的资产处置方案;3. 内部审核:由内部审核部门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可行性;4. 公告和报批:将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公告,并报批相关部门审核;5. 签订协议:与处置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处置协议;6. 履行合同: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资产处置合同;7. 结算和归档:将处置资金结算完毕并进行归档。

3.2 资产处置的要求资产处置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处置程序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 处置方案须经过内部审核部门的审核,并报批相关领导;- 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要向所有相关方公开;- 处置合同须合法有效,确保资产的及时转移和交接;- 处置资金的使用要经过严格的财务审核。

4. 资产处置的责任和制度建设4.1 资产处置的责任划分-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鉴定、评估和编制处置方案;- 内部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处置方案和监督资产处置流程;- 相关部门负责公告和报批资产处置方案;- 资产处置方负责与企业协商并签订处置合同;- 财务部门负责资产处置款项的结算和审核。

XX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或“集团”)资产处置行为,明晰资产处置的工作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国资【2017】7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集团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按所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建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城建集团及子公司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集团外进行处置的行为。

资产主要包括:(一)土地使用权、房屋、仓库、堆场、在建工程、其他专用设施、大型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

(二)集团本部及子公司的长期股权、债权投资等;(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2.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3.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形式有: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核销等。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管理机构第六条综合保障部为集团车辆、办公用具等资产的责任部门;运营管理部为土地使用权、住宅、商铺、办公、公寓等销售型物业以及专用设备、大型设备的处置责任部门。

第四章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八条资产处置按照下列权限办理:(一)处置土地使用权等重大或重要经济活动产权转移行为,由城建集团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市委市政府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二)处置账面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产及房屋、仓库、堆场、房产、在建工程、其他专用设施、生产设备、车辆等不受账面原值限制的资产,有城建集团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三)处置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的资产,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在处置后5日内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资产处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固定资产》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是指为安全生产、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包括办公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

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报废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最大化原则。

对外处置固定资产时,处置价格应尽可能接近该固定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实现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二)分级管理原则。

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各公司为固定资产处置责任单位,负责执行落实资产处置办法,并对处置结果负责。

(三)归口管理原则。

各业务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负责相关类别固定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和处置方案设计工作。

其中: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生产设备和生产运输类固定资产管理;总管理部负责办公设备、行政车辆和非生产性房屋类固定资产管理;工程管理部负责生产性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信息管理部负责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

(四)实物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在归口管理即实物管理基础上,财务部根据资产价值情况和国家对资产处置相关要求参与资产处置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分支管理机构。

第二章申报审批权限和流程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实行计划管理,各公司编制月度经营预算应包括拟处置固定资产计划.第七条实际处置固定资产时,按购置价值实行分级管理。

拟处置单项固定资产原价超过10万元(含)和一个月内累计处置固定资产原价超过50万元(含),各公司在履行内部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审批;限额以下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报公司办公会议审批。

处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寿命或处置损失金额超过2万元(含)固定资产,无论原购置价值大小,均应报公司审批。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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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格式★第一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格式四川********有限公司管理标准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版/次: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资产处置的职责、内容,以确保公司资产处置的有效运行。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各类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资产的处置工作。

引用(相关)标准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定义3.1 资产处置置。

4管理职责4.1财务部a)b)c)d)负责审核各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临时性资产处臵计划;e)负责资产处臵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及税务管理。

4.2仓储部门a)负责安全管理各类在库原辅材料,确保其安全性、完整性;第 1 页版/次:b)对存放于仓储部门的各类无使用价值的原辅材料(包括:因工废、料废、设计变更等原因形成的无使用价值的原辅材料),应进行对应的分区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完整性;c)对因超量采购而未使用物料进行分区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完整性;d)定期整理汇总各类无使用价值、车型切换及设计变更导致不可使用物料的数量及金额,并拟定处臵报告提交公司资产处臵领导小组。

4.3技术中心a)b)4.4制造技术部a)b)4.5质量管理部a)b)4.6a)4.7a)定资产,并确保相关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b)对无使用价值的原辅材料、工装、模具、检具、办公设备及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各工厂应提交处臵报告至公司资产处臵领导小组;c)各办公用品使用部门应安全、高效、合理的使用各类办公用品,并确保相关资产的安全性、版/次:完整性;d)对无使用价值的办公用品,各使用部门应提交处臵报告至公司资产处臵领导小组;e)结合使用资产实际状况拟定次年度资产处理计划报资产处臵领导小组备案。

5管理内容5.1原辅材料处臵a)b)组;c)d)e)AA集团进行审批。

5.2工装、夹具及模具处臵a)b)小组;d)e)10000元以上的,资产处臵领导小组应将处臵报告提交AA集团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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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资产处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十条一次性处置资产(不包括股权)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流程:(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意见,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核;(二)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成员单位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不同意资产处置的,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给出解释性意见和其他处理建议;(三)通过审核后,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XX公司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另外选聘二家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五)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的审批手续后,向成员单位下达资产处置批复,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审批流程:(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意见,按照集团公司议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批转成员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后,履行本办法第十条(二)至(四)项审核程序;(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编制资产处置议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四)审议通过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手续,通知并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权属于集团公司的资产,由集团公司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三条一次性处置低值易耗品原值在3万元以下,其他资产账面净值在3万元以下,或处置资产收益低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成本的,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但应由资产所属单位安排3个以上有关人员在处置现场见证,并出具书面见证意见。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完成后,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资产相关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报备资产处置合同、实物资产交接记录、资产权属变更记录等资料,并按照报备结果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十六条申请资产转让(置换),应当提报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文件;(二)有关决议文件;(三)资产原值凭证;(四)资产权属证明;(五)处置方案(草案);(六)处置合同(草案);(七)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八)法律意见书;(九)风险评估报告;(十)其他材料。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资产的,还需提报转让资产的必要性及受让方情况;属于本办法第25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可不提报资产评估报告,仅提报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一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经两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再次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50%。

经三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废旧物资管理的制度处置。

第十八条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一轮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经第一轮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协商。

第二轮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50%。

经两轮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废旧物资管理的制度处置。

第十九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资产置换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资产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受让方确定后,成员单位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资产转让(置换)合同,转让(置换)双方不得以转让(置换)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资产置换合同生效后,置换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或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一)转让价款超过1000万元的;(二)成员单位有特殊需求的;(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后,认为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其他情形。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成员单位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让的,经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资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集团公司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二)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公司的成员单位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成员单位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二十六条资产出租是指成员单位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管理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资产出租包括资产对外托管、承包。

第二十七条除出租下列资产外,资产出租可不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而应在出租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出租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备案:(一)土地、整栋建筑物、构筑物;(二)整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车间、整个厂或整套业务;(三)其他重大资产。

第二十八条出租单项资产的,可不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清产核资、评估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申请资产出租,除提报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八)、(九)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报资产出租合同(草案)和资产出租方案。

资产出租方案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出租资产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三十条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成员单位之间出租资产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出租方式。

第三十一条资产出租的招租公告应在市级以上级别公众媒体上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天;招租结果应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三十二条资产出租的租金不得低于同期同类资产市场租金水平。

与市场租金水平不具有可比性,或成员单位之间出租资产的,租金不得低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

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租金应包含提供关联服务的费用,不得为承租方无偿或者低价提供关联服务。

第三十三条出租资产时,应与承租人依法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重新招租。

第三十四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出租资产出现严重破损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方索赔。

第三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出租方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资产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依据租赁合同扣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出租方应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对是否扣除保证金,以及扣除多少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三十六条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许可使用,由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许可使用申请,应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等。

第三十八条接到无形资产许可使用申请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会同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对拟许可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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