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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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
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
第二节资产出租
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
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
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
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资产处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方案应当经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
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十条一次性处置资产(不包括股权)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流程:
(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意见,上报集团
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核;
(二)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对成员单位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同意资产处
置的,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给出解释性意见和其他处理建议;
(三)通过审核后,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委托中介
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评估报
告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XX公司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另外选聘二家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五)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的审
批手续后,向成员单位下达资产处置批复,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
产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审批流程:
(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意见,按照集团
公司议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批转成员
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后,履行本办法第十条(二)至(四)项审核
程序;
(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编制资产处置议案,报集
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履行省政府
国资委审批手续,通知并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权属于集团公司的资产,由集团公司资产使用单
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三条一次性处置低值易耗品原值在3万元以下,其他资产账面净值在3万元以下,或处置资产收益低于清产核资、资
产评估成本的,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但应由资产所属
单位安排3个以上有关人员在处置现场见证,并出具书面见证意见。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完成后,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资
产运营管理部门、资产相关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报备资产处
置合同、实物资产交接记录、资产权属变更记录等资料,并按照
报备结果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
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
第十六条申请资产转让(置换),应当提报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有关决议文件;
(三)资产原值凭证;
(四)资产权属证明;
(五)处置方案(草案);
(六)处置合同(草案);
(七)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八)法律意见书;
(九)风险评估报告;
(十)其他材料。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资产的,还需提报转让资产的必
要性及受让方情况;属于本办法第25条第(一)、(二)项情
形的,可不提报资产评估报告,仅提报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第一次
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
案的评估结果。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
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第二次披露的
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经两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再次延期或在降低转让
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第三次披露的转让
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50%。
经三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废旧物资
管理的制度处置。
第十八条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第一轮
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
案的评估结果。
经第一轮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
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
件后重新进行协商。第二轮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