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2、在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3、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工业、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地块建筑高度、面宽、密度的;4、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消防间距等要求的;5、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6、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7、经市规划局认定的其它情形。
《余干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局部调整方案》(送审稿)
余干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局部调整方案(送审稿)余干县人民政府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2020.03项目名称余干县“两规”融合评估报告及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委托单位余干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单位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证书编号城乡规划资质甲级 [建]城规编(141144)土地规划资质乙级赣土规乙字[2019]013 号工程编号院长江新洪高级工程师总工张宁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编制单位规划二所所长沈鑫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任工程师蒋亦军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咨询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朱宽樊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编制人员陈晨工程师郑立俊工程师协编单位余干县自然资源局目录1.调整指标分析 (1)2.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说明 (2)2.1 总规用地调整情况 (2)2.2 小结 (7)2.3 局部调整方案与原总规方案比对分析 (8)3.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 (9)3.1 三线管控符合性分析 (9)4.2 强制性内容符合性分析 (9)3.3 “两规”一致性分析 (10)4.乡镇项目调整建议 (11)1.调整指标分析根据《关于切实加强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要求如下:1.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为 2020 年的城市,可对规划建设用地进行部分拓展(原则上控制在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 20%以内),以满足城市近期发展的需要。
2.城市总体规划期限至 2030 年或 2035 年且已获批准的城市,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进行开发建设。
因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经专题评估论证,确需调整的,按照“规模总量不变、强制性内容不改、用地增减平衡”的原则,可对建设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 5%以内)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3.城市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且成果已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可以作为过渡期规划建设的参考依据,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和项目规划审批。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的思考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的思考摘要:为使我国国土空间得到充分利用,有关部门需做好对国土空间的合理规划,切实解决以往工作中存在的空间重叠、规划打架等问题。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传统城市规划中存在一定问题,如规划方案与实际建设间的衔接不足,规划方案的落实缺乏保障等,给规划的实施造成了阻碍。
为此,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优化设计,结合实际需求对其进行调整,以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的高效进行。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措施1国土空间规划概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在国家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区规划等综合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推动国土资源的开发保护与利用;是为国家国土重建所进行的综合空间布局,以及为我国环境综合整治、综合开发等工作制定的指导性规划意见,为各规划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国土空间的规划既是对土地的合理布置,又是对土地的综合利用。
当前我国土地空间规划体制存在着横向与垂直相互贯通的运行特征,在内涵上具有重复交叉的运行特征,在规范上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特别是在市、县两级区域规划中,规划的内涵包括用地分类标准、法规体系、期限、编制审批等多个层面,使得规划中出现了许多冲突和矛盾。
在计划工作流程上,还出现了大量的交叉、不合理、相互制约的监管力量,其中以审批工作的复杂程度最明显。
这种状况将使国土空间规划在资源使用与控制上出现缺位、浪费、混乱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使其失去应有的作用,进而影响国土空间的发展。
2传统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2.1规划方式单一传统城市规划工作采取的规划方式较为单一,尤其是对于一些荒废区域的土地资源规划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针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定性分析,但是在定量分析方面有所忽视,这对于规划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国土空间的利用情况具有动态化的特点,一些静态数据无法充分展现出国土空间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实现动静态数据的有效结合,但是传统规划工作却未能落实这一点,导致规划工作方案的制定并不具备较强的前瞻性。
城市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重点问题探讨
城市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重点问题探讨摘要】文章提出“整体和谐、完善功能、公平公正、提升品质、集约高效”等控规修改的五大原则。
通过案例分析,对地块边界和地块性质的调整,以及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刚性控制指标的修改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地块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Regulatory Plan Amendment Of Certain DistrictYan Yun-xiang(Zhe jiang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 Designing InstituteHangzhouZhejiang310007)【Abstract】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inciples of regulatory plan amendment. Based on case study, it then focuses on amendment of boundary and land-use, and floor area ratio, building density, greening rate and height limitation. 【Key words】Land-use;Floor area ratio;Building density;Greening rate1. 引言经审批机关批准实施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土地出让、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重要依据,原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控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从城市整体利益及城市科学发展的角度分析,需要对原控规中的局部地块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控制指标进行修改变更,应按照新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控规修改方案,并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本文以临安市中心城区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为例,对城市局部地块控规修改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2. 国家相关规范、地方技术标准对控规指标的规定性要求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2、在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3、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工业、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地块建筑高度、面宽、密度的;4、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消防间距等要求的;5、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6、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7、经市规划局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城市设计手法解决控制性详细规划一些问题
用城市设计的手法解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些问题【摘要】本文探讨怎样通过城市设计的手法去解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控规指标的制定、特色的提升等。
同时考虑整个的工作程序及成果表达。
【关键词】控规;城市设计;指标制定;系统优化;特色;程序;表达控规是政府干预市场的规划手段。
其作用主要为:⑴保障总规实施,确保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⑵提供城市发展所必须的“公共产品”。
⑶提供正确预期,防止开发的不利影响及公众利益受损。
⑷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缺位、越位,约束规划管理的自由裁量权。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控规成为规划管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控规逐渐成为规划体系的核心,这里迫切要求提高控规的科学性。
作为一个城市规划的设计人员,我经常在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在城市的发展中到底起到怎样的作用?如果说城市管理者是城市发展的带头人,那么设计人员则是城市蓝图的设计者。
从专业的角度来讲,城市管理者擅长于政策的制定,设计者更擅长于空间的缔造。
从这个层面来说,引用城市设计进入法定层面的规划,更增进了它人性化、感性的一面。
对设计者来说,更有助于从空间的角度对城市整体形象进行塑造。
一、用城市设计的手法解决控规部分指标的制定控规对城市管理实施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控规指标的制定上。
控规指标主要分成两块:一是对地块的利用及开发强度控制,具体表现为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要素的控制;即强制性指标。
二是从城市整体形象考虑对本地块的建筑、景观等要素进行控制;即指导性指标。
对于强制性指标的制定,虽然有一些经验数值的参考,但针对每个地块的具体特点,不能套用。
具体指标的制定,可以从城市设计的角度考虑。
容积率定多少、建筑密度取值,可以从整体的空间布局中一目了然。
这里面避免了对地块论地块的缺点。
从而从城市的整体形象上考虑对每块地块的指标制定。
例如对于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块,容积率定多少,是值得斟酌的问题。
我国在市场环境下的城市开发在投资项目的空间选址、开发时间、项目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关于城市规划中控规调整的几点思考
关于城市规划中控规调整的几点思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口选择进入城市生活。
这一现象虽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城市的整体规模,但是也导致了一系列规划方面的问题。
也就是说,城市规模的扩大使我国必须重视一系列城市规划工作,从而保障城市的机能能够更为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趋势。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各类与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措施,有效解决了城市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但是,仍有一部分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深入学习现代城市规划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而能够以科学、合理的方案来应对城市规划中的各类问题,以此确保城市规划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的发展需求。
基于此,本篇文章对城市规划中控规调整的几点思考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控规调整;几点思考引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控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政府机构管控并指导土地开发建设的主要工具,极大程度推动了我国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随着城市不断发展,各市区现有控规已不能完全满足日益变化的发展需求,在此背景下,控规调整工作的开展势在必行。
控规调整,即在控规管理工作中,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条件的调整诉求,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提升土地开发强度并优化交通体系等。
为保证城市整体发展建设的可行性,则需要科学合理的开展控规调整工作,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整体水平。
1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1.1成长性原则从国家的角度上来看,我们现在的经济水平已经逐渐趋于平稳发展,而很多城镇化的规划发展却不是很合理,会限制城市未来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做出改变,要积极推动生态化城市的建设,改变过去传统现代化城市的规划设计,要遵循成长性原则。
我们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去看待现代城市化设计,而不仅仅只是局限于城市的经济建设。
这就需要相关的规划设计人员要足够了解该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在城市规划设计的时候,充分运用生态环境的规划理念,将城市设计的结构合理、功能高效、关系协调,保证其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生态环境的问题,打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城市。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西安市规划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西安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西安市规划局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以城市设计为先导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研究——以龙兴体育小镇控规优化为例
以城市设计为先导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研究——以龙兴体育小镇控规优化为例[摘要]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各功能板块的发展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动,原有城市规划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以适应新的目标,通过城市设计的开展,统筹各方面重要因素,形成城市发展蓝图,用以指导控规的优化,使城市建设更具有辨识度和可行性。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控规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中,总体规划主要确定城乡发展的功能定位、规模和拓展方向等宏观问题;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之下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用以直接指导城市建设,而城市设计不是法定的编制过程,导致在过去城市建设建设过程中,地块各自为政,城市形态和风格无法统筹协调。
国土空间规划坚持“多规合一”,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强调要运用创新的城市设计的手段,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1]。
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解读国土空间规划对城市建设对城市设计的新需求,结合龙兴体育小镇试点经验,探讨如何让详细规划成为指导城市建设行之有效的管理工具。
1国土空间规划对城市设计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大数据等手段改进国土空间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意见对新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可以认为,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以下简称“控规” ) 在规划体系中的作用极为相似[2]。
2020年9月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93)秘书处,在自然资源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设计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高国土空间品质中的重要作用,如何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在国土空间品质提升中的作用,在指导城市建设过程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是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探索阶段的重点实践问题。
两江新区作为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以不断突破和创新城市设计的手段与方法开展了龙兴体育小镇的城市设计。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
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余干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局部调整方案》(送审稿)
余干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局部调整方案(送审稿)余干县人民政府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2020.03项目名称余干县“两规”融合评估报告及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委托单位余干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单位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证书编号城乡规划资质甲级 [建]城规编(141144)土地规划资质乙级赣土规乙字[2019]013 号工程编号院长江新洪高级工程师总工张宁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编制单位规划二所所长沈鑫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任工程师蒋亦军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咨询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朱宽樊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编制人员陈晨工程师郑立俊工程师协编单位余干县自然资源局目录1.调整指标分析 (1)2.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说明 (2)2.1 总规用地调整情况 (2)2.2 小结 (7)2.3 局部调整方案与原总规方案比对分析 (8)3.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 (9)3.1 三线管控符合性分析 (9)4.2 强制性内容符合性分析 (9)3.3 “两规”一致性分析 (10)4.乡镇项目调整建议 (11)1.调整指标分析根据《关于切实加强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要求如下:1.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为 2020 年的城市,可对规划建设用地进行部分拓展(原则上控制在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 20%以内),以满足城市近期发展的需要。
2.城市总体规划期限至 2030 年或 2035 年且已获批准的城市,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进行开发建设。
因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经专题评估论证,确需调整的,按照“规模总量不变、强制性内容不改、用地增减平衡”的原则,可对建设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 5%以内)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3.城市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且成果已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可以作为过渡期规划建设的参考依据,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和项目规划审批。
控规调整含义、原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原因、对策及意义夏壮2012013315一、控规调整的含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编制层次,是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衔接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的中间环节,是指导城市规划调控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直接依据。
然而,在控规的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大量的控规调整申请诉求,控规调整往往涉及到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城市居民等多方面的切身利益。
总的来将:对拟建项目所处地块的“控制性规划指标”进行变动,称作控规调整,也叫调整控规、规划调整等,土地变性、改变土地用途等也属调整控规。
“控制性规划指标”最主要的几项是容积率、控高、密度、绿化率、用地性质等,凡对以上任何一项指标申请调整的,都属调整控规范畴。
二、控规调整的类型从城市规划的实际工作来看,目前控规调整工作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控规修编规划的时效性逐渐减弱,或社会经济发生重大改变引发规划的不适应性,或区域重新定位,或上层次规划发生了较大改变等,都将引发控规的重新修编工作。
2.控规整合整合原本是政治学上的一个概念,具体指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使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或共同体形成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
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因缺乏标准分区之间的统筹和协调而出现不同标准分区控制成果之间的“打架”现象。
或因缺少分区规划作为一种过渡,导致控规成果的不适应性,进而引发控规的整合问题。
3.控规局部调整控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对于各项具体控制要求进行调整的变动诉求,即为控规局部调整。
例如对某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进行变贰或改变城市道路走向等。
控规局部调整往往是由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地产开发在市场经济下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或历史遗留问题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总之,可以将控规修编、控规整合和控规局部调整之间的关系简要地归结为抽象和具体、整体和局部、编制和实施的关系。
三、控规调整的原因1.控规编制本身的技术缺陷(1)控规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由于城市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形态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一次规划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一个城市今后发展过程中的所有规划管理问题,这就要求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而控规编制本身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2002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 总则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基于城市规划中控规调整分析
基于城市规划中控规调整分析省市:江苏省溧阳市邮编:213300摘要:控规调整在城市规划中一直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能不断发挥其对城市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促进城市管理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
在我国城市化建设持续推进的过程中,各地区开始跟随时代步伐不断转型,同时也会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和困难,而控规调整能够强化城市发展的适应能力。
本文通过阐述控规调整的作用,分析基于城市规划中控规调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控规调整;策略前言:城市的变化和发展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依法调规能实现对城市的动态维护,使得城市在内外环境不稳定且复杂的形势下得到科学发展。
然而也会存在城市建设与控规调整二者不相融的问题,比如控规存在随意性、控规调整缺乏科学性、控规调整对原控规的消极影响等。
因此,应当加强控规调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使得控规调整符合城市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一、控规调整的作用(一)有助于规划的可持续发展近几年,城市发展迅速,发展理念也不断与时俱进地进行优化,这使得控规调整不得不结合城市规划的方向和要求进行改变,不断强化现阶段的编制技术,进一步针对城市规划的问题进行研究,不断的扩展研究深度,尽可能的使严控规内容与实际发展需求相适应。
同时,加强动态维护也能够及时解决控规的不足,促进控规的规范化发展,这也提升了规范的可持续发展。
(二)有助于促进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控规编制在进行规划时,应当确保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与市场环境的变化相适应,这离不开控规调整。
城市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用地、基础设施、项目活动等方面,此时需要控规调整发挥作用,帮助城市能在变化多端的市场中获得一定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落实动态调整,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1]。
(三)有助于城市建设的稳定开发与进行有部分城市地处落后地区,导致其发展能力有限。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进行控规调整应当注意控规的合理性,不断吸引有意愿的资本,为城市建设活动提供更多的资源。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模板范本】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成都市规划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拨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第十条不涉及控规“大纲图则"内容调整的(即只调“详细图则”但不包括控规给定的用地强度指标调整),属于“技术性调整”。
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
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关系,并以温州民科基地控规中心区地块规划修改为实例,探讨基于城市设计的控规局部调整的主要规划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认知1.1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城市设计是一种主要通过控制城市公共空间的形成,干预城市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发展进程的社会实践(刘宛,2000)。
是以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对象,以对象的宜人性和性质性为目标,以人性化为原则,以系统方法为途径的一种用于相关规划设计及其行政管理领域的思维方式、设计法则以及专项规划设计。
1.2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关系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体制中,控规是总体规划目标与任务的具体落实,同时也是修规及建筑设计的具体指导,在规划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
控规在城市开发区强度和环境容量方面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控制和指导作用。
但是,控规难以确保城市品质问题,即难以把握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和景观环境方面的系统优化问题,包括基于城市或片区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城市形体、城市文化、城市生态等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问题。
城市设计的价值在于城市整体性或系统优化,控规成果完全可以通过吸纳城市设计的成果来完善自己。
城市设计比控规更能够系统、整体地把握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问题,但是在国家法定的规划设计体系中没有城市设计,城市设计难以得到实施,如果将城市设计成果转换为法定的控规成果来进行实施,这应该是积极而有效地。
1.3后于控规的城市设计方法从我国现行控规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和工作性质来看,两者既相对独立又有一定关联性,控规需要拟定城市设计要点。
后于控规的城市设计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完善或优化先做的控规。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日政办字〔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日政办字〔2022〕28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5日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程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工作,莒县、五莲县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控规调整细则。
第三条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应当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涉及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控规调整:(一)突破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渡期间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控制原则的;(二)改变原控规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功能、空间结构的;(三)不符合技术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的;降低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及道路绿化带等级、标准的;(四)经论证不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的;(五)已经以国有出让、集体流转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经营性房地产及商业商务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提高总计容建筑面积、减少配套设施的,国家、省、市特殊政策项目除外;(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摘要: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所具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公开的明确。
伴随着控规编制的大规模完成,规划部门的工作重点逐渐由控规编制转向控规的实施管理,面对大量的控规指标调整申请诉求。
控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控规的调整也触动了多方的利益,引发了诸多的问题和矛盾。
本文通过对控规调整原因及产生的影响分析,并对编制及管理层面提出建议,以提高控规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谋求规划工作的科学开展。
关键词:控规;局部调整;发展前言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控规作为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是对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而且是实施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法定前置条件。
1控规的释义控规作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规划之一,控规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对用地进行细分的基础上,对每一个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及有关环境、交通、绿化、空间、建筑体量等规定明确的规划条件或规划要求,确定明确的指标,以实现对用地建设的规划控制,并为土地的有偿使用提供依据。
2控规的地位与作用控规是规划制定、规划管理与规划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是判断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最直接依据。
控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依据,也是批准临时建设的依据。
结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乡村建设,不得影响已批准的控规的实施。
在规划管理和实施中,规划管理部门主要依据控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纳人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是否可以变更,也要依据控规进行审核。
3控规调整原因3.1控规编制科学性不足在控规编制、审批、修改的工作实践中,上位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尤其是强制性内容)没有层层传递下去指导建设,同时也受到一些专业规划和利益诉求等要进行协调和平衡的冲击。
由于一些该控制的没有控制住,使控规科学性受到诟病和质疑。
一些城市控规与总规不衔接,导致违反总规强制性内容,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基础设施用地进行建设,公共利益、长远利益被侵害,部分城市以项目引导控规编制,导致城乡建设无序发展;控规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76“成规院杯”获奖论文专辑“CDIP D Cu p ” A w a rd P a p e rs【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成为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平台,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也是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
控规调整实际上是各种利益矛盾的再平衡。
本文通过对目前控规局部调整中角色关系、启动和裁决机制、利益补偿等的分析,并借鉴美国区划调整经验,对完善控规局部调整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共政策ABSTRACT: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latform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urban planning in China and a public policy to regulate the interests of different groups, which has the core status in urban planning system.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in essence is the re-balance of interests of different group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oles of different groups, opera-tion mechanism and compensation in the partial ad-justment of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nd provides suggestions to make improvement by referring to the practice of zoning in America.KEY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partial adjustment; public policy简・雅各布斯曾指出“城市永远不会成为艺术品,因为艺术是生活的抽象,而城市是生动、复杂而积极的生活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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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关系,并以温州民科基地控规中心区地块规划修改为实例,探讨基于城市设计的控规局部调整的主要规划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1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认知
1.1定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城市设计是一种主要通过控制城市公共空间的形成,干预城市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发展进程的社会实践(刘宛,2000)。
是以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对象,以对象的宜人性和性质性为目标,以人性化为原则,以系统方法为途径的一种用于相关规划设计及其行政管理领域的思维方式、设计法则以及专项规划设计。
1.2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关系
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体制中,控规是总体规划目标与任务的具体落实,同时也是修规及建筑设计的具体指导,在规划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
控规在城市开发区强度和环境容量方面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控制和指导作用。
但是,控规难以确保城市品质问题,即难以把握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和景观环境方面的系统优化问题,包括基于城市或片区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城市形体、城市文化、城市生
态等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问题。
城市设计的价值在于城市整体性或系统优化,控规成果完全可以通过吸纳城市设计的成果来完善自己。
城市设计比控规更能够系统、整体地把握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问题,但是在国家法定的规划设计体系中没有城市设计,城市设计难以得到实施,如果将城市设计成果转换为法定的控规成果来进行实施,这应该是积极而有效地。
1.3后于控规的城市设计方法
从我国现行控规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和工作性质来看,两者既相对独立又有一定关联性,控规需要拟定城市设计要点。
后于控规的城市设计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完善或优化先做的控规。
后于控规的城市设计反馈到控规的方法是对影响城市品质的城市设计的刚
性内容纳入控规,对控规成果中必要的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2 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
笔者作为一名参与温州民科基地控规中心区地块规划修改工作的规划管理者,结合该规划对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进行浅析。
城市发展是一个受到多元因素制约的过程,控规局部调整的产生,除了控规编制自身的技术原因之外,还涉及经济、社会、制度、现实发展状况等原因。
根据需要,后开展的城市设计要对控规成果进行调整,主要目的是从优化城市品质角度对控规中缺乏系统或整体性的规划内容进得修正和添加。
包括建设用地性质调整,主要是公
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方面的建设用地的性质,主要干路的调整、影响城区整体空间形体特征的建筑控制指标。
2.1调整背景
随着温州的城市发展思路由沿江向滨海的转型,民科基地将成为城市东拓的战略先锋。
2010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民科基地进行重新提升定位,优化城市品质,明确提出了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相融的温州大都市滨海新城核心区的总体功能定位,委托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对原《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原控规)中心区地块部分进行梳理,对土地利用开发和空间形态进行了一系列调整,编制了《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中心区城市设计》(以下简称城市设计)。
为了落实城市设计的刚性内容,同时衔接民科基地及周边最新的建设动态,进行了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
2.2调整范围
控规局部调整区域位于原控规规划范围的中心即民科基地中心区,紧邻沈海高速公路复线纬十二路出口。
规划范围由纬十路、经六路、纬十支路、经五路、纬十二路、沈海高速公路复线、纬十一路和经五支路围合而成,用地面积232.12公顷。
2.3城市设计的重点
2.3.1定制功能体系
结合民营经济与城市需求构建中心区核心功能,作为民营经济的创
新发展引擎和整个民科基地的功能组织核心,地区的核心功能应首先考虑民营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市场的需求。
通过策划中心区的服务职能,使其顾为温州民营经济的创新服务平台,同时作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充分思考地区为周边生活片区提高服务补充,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减少或去除产业类用地。
融合功能空间,从周边功能区域布局以及既有规划而言,地区承担着衔接金海湖南北两侧产业区的使命,但是既有的功能结构以及泄洪区的处理,并未实现南北两侧功能地区的有效融合,需要在功能结构上予以优化。
体现土地价值,充分考虑基地内部交通条件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对土地价值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并反馈到实际的功能布局之中。
(见表1)
表1 功能体系分析表
2.3.2创造空间意向
根据原有控规和现状,强化“山一水一海”的空间特征(见图1),延续城市文脉。
民科基地中心区主轴明确、山海相连、水网密布,以水脉作为地区独特景观风貌的要素,以水构建城市意向、组织城市空间和市民生活。
根据不同功能,创造独特的空间肌理和丰富的场所感受提供一个多元取向的城市空间,创造地区吸引力(见图2)。
图1 区域景观格局图2 城市空间
根据功能体系的分析和空间意向的构建,形成“一带、两心、一轴,铆合南北两片”的空间框架。
“一带”是衔接南北向的产业发展轴,“两心”是地区公共服务中心和综合管理中心,“一轴”是依托金海湖公园构建基地东西向的自然轴。
(见图3)
城市设计围绕金海湖公园组织各空间要素,强化“山—水—海”的城市空间廊道。
确定金海湖公园作为城市空间的东西向主轴,利用经五路、线型城市绿地和林荫大道向两侧延伸,构建鱼骨状的城市开放空间格局。
基于土地利用,差异化设计各地块的建筑基底,营造鲜明的城市空间意向。
深入设计街头绿地和内部公园,通过次级的开发空间,形成网络状的开放空间格局。
(见图4)
图3 功能结构规划图图4 城市空间结构
根据空间意向进行城市天际线设计,制定设计原则:突出城市绿谷:金海湖公园沿线布置较低层建筑,并逐渐向南北两侧抬高,形成城市绿谷的空间意向;城市地标性:文体标志性建筑沿沈海高速公路沿线布局,并预留一定的空间,展示问题建筑和金海湖公园的全景;自然和人工天际线的融合:控制建筑高度,使得城市建设区天际线高度形成合理的比例,形成人工和自然融合对比的天际线系统;开发强度和土地利用相匹配,最大化土地价值:商务区建筑最高、商业区次高,居住的研发教育区较低。
(见图5)
图5 城市天际线设计
2.3.3确定控制指标
综合上述土地功能、空间意向的分析,系统、整体地把握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问题确定各功能区块控制指标。
确定六类高度控制指标和开发强度,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见图6、图7)
图6 建筑高度控制图图7开发强度控制图
2.4衔接城市设计进行控规局部调整
2.4.1城市设计的衔接
城市设计对民科基地中心区内部的用地功能和开发控制提出了修改,主要内容有: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减少或去除产业类用地;确立“一带、两心、一轴,铆合南北两片”的功能结构;按城市中心区的标准增配公共服务设施;确定新的地块高度控制和开发强度。
2.4.2控规局部调整重点
控规局部调整以城市设计为依据,在原控规的基础上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衔接上位规划,落实“十二五”规划对民科基地中心区的最新定位;二是对接城市对土地开发和控制的修改;三是对接已有的规划调整和建设。
其中控规局部调整的重点是对接城市设计对土地开发的控制的修改:调整土地利用,结合功能定位的转变,增加城市生活类用地,减少或去除生产类和市政设施类用地;增配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定位提升,提升了各类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等级和规模。
地区医院、
地区文化中心及体育中心、市民中心等按照城市组团进行配置,优化用地布局,以提升对整个地区的服务效率;深化调整地块控制,结合城市设计的工作深度,通过增加城市支路和绿带,对大地块进行分析,将原控规确定的33个地块细分为56个地块进行控制,同时,对原有土地的功能增加土地混合利用和兼容性的开发控制手段。
将城市设计刚性内容纳入到控规局部调整强制性指标中,形成有效依据。
3 结语
在组织编制温州民科基地控规中心区地块规划修改的过程中,通过分析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笔者认识到控规和城市设计是一项密不可分的工作,双方具有互补性。
基于城市设计的控规局部调整方法,使两者相得益彰,对提高控规质量和城市设计有效性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资料集第四分册: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城市规划资料集第五分册:城市设计.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刘宛.城市设计概念发展评述.城市规划,2000(12):16-22.
[4]余柏椿.完善控规的城市设计方法.2009城市发展与规划国际论坛论文集,2009:32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