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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 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 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 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如国防部长、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
从国际航空法的角度看: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每 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 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 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航空自由或权利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重难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解民航法的基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要了解领空的法 律地位。重点掌握航空自由(权利)的概念、领 空主权原则的确定。
4、1973年2月21日,利比亚727客机从特利比里飞 开罗,迷航误入西奈半岛以方占领区内,被以色列战机 击落。
5、1983年9月1日苏联在海参崴上空击落南韩KE007 号航班,机上269名各国旅客丧生。
一、领空的概念 领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 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 空气空间。
3
空气空间,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它是指 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航空器在空气空间的运行活动,即 是我们所说的空中航行。
空气空间从横向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 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国家领空;另一部 分是国家领土之外的空气空间,也称公空。
公空
空间领空
空气空间
边界 领空 法律地位
•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 的主权。”
•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 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根据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国家 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国 家有权禁止外国飞机进入领空,或在 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航空器通过。外 国航空器如果擅自飞越一国领空,就 是对该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地面过有 权根据具体情节,采用必要的措施, 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
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 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 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源自文库在红场降 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 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
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 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 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领空的垂直边界即空气 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 下限。简单的来理解,就 是区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 间的一个界限。
➢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 ➢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 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 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 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 一座教室旁边。
✓ 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还是国家开发天空、允许航空自 由? ✓ 一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该国是否拥有主权? ✓ 他国航空器是否能够不受限制地飞入、飞经、飞离该国的领 土上空?
•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 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 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 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各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 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之为领陆;疆界 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 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国 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 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 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所 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 还包括垂直边界。
空气空间法
领空主权原则
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1783年12月1日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
• 1783年12月1日,法国人雅克·查尔 斯(Jacques Charles)和同伴罗伯特乘 坐查尔斯发明的氢气球在巴黎作自由飞行, 这是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查理从前人的 研究中得知,氢气是空中最轻的一种气体, 人类可能利用氢气飞行,并且当时法国工 程师罗伯特兄弟已研究出在丝绸上涂橡胶 的方法。在罗伯兄弟的帮助下,查理造出 了世界上第一个氢气球。
• 通过不断研究与改进,查理和马里─诺埃尔•罗伯特乘坐改 进后的氢气球从巴黎起飞,实现了氢气球首次载人飞行。
• 氢气球的发明,使得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就一直备受关 注,只是民用航空法的基本问题。
• 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主要由以下五种理论:
•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 (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 (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 • (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1、1952年4月29日,法国航空公司从法兰克福飞西 柏林的航班,从空中走廊偏航,被苏联战斗机击伤。
2、1954年香港国泰航空公司飞经我海南岛附近上空 时,被我防空部队误判击落。
3、1955年7月27日,以色列艾尔奥尔航空公司从伦 敦经巴黎、伊斯坦布尔飞以色列的国际航班,飞经希腊 与保加利亚边界地区时,偏航进入保境,被保方战斗机 击落。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 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如国防部长、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
从国际航空法的角度看: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每 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 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 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航空自由或权利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重难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解民航法的基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要了解领空的法 律地位。重点掌握航空自由(权利)的概念、领 空主权原则的确定。
4、1973年2月21日,利比亚727客机从特利比里飞 开罗,迷航误入西奈半岛以方占领区内,被以色列战机 击落。
5、1983年9月1日苏联在海参崴上空击落南韩KE007 号航班,机上269名各国旅客丧生。
一、领空的概念 领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 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 空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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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它是指 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航空器在空气空间的运行活动,即 是我们所说的空中航行。
空气空间从横向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 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国家领空;另一部 分是国家领土之外的空气空间,也称公空。
公空
空间领空
空气空间
边界 领空 法律地位
•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 的主权。”
•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 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根据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国家 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国 家有权禁止外国飞机进入领空,或在 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航空器通过。外 国航空器如果擅自飞越一国领空,就 是对该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地面过有 权根据具体情节,采用必要的措施, 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
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 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 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源自文库在红场降 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 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
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 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 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领空的垂直边界即空气 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 下限。简单的来理解,就 是区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 间的一个界限。
➢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 ➢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 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 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 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 一座教室旁边。
✓ 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还是国家开发天空、允许航空自 由? ✓ 一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该国是否拥有主权? ✓ 他国航空器是否能够不受限制地飞入、飞经、飞离该国的领 土上空?
•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 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 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 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各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 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之为领陆;疆界 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 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国 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 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 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所 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 还包括垂直边界。
空气空间法
领空主权原则
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1783年12月1日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
• 1783年12月1日,法国人雅克·查尔 斯(Jacques Charles)和同伴罗伯特乘 坐查尔斯发明的氢气球在巴黎作自由飞行, 这是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查理从前人的 研究中得知,氢气是空中最轻的一种气体, 人类可能利用氢气飞行,并且当时法国工 程师罗伯特兄弟已研究出在丝绸上涂橡胶 的方法。在罗伯兄弟的帮助下,查理造出 了世界上第一个氢气球。
• 通过不断研究与改进,查理和马里─诺埃尔•罗伯特乘坐改 进后的氢气球从巴黎起飞,实现了氢气球首次载人飞行。
• 氢气球的发明,使得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就一直备受关 注,只是民用航空法的基本问题。
• 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主要由以下五种理论:
•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 (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 (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 • (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1、1952年4月29日,法国航空公司从法兰克福飞西 柏林的航班,从空中走廊偏航,被苏联战斗机击伤。
2、1954年香港国泰航空公司飞经我海南岛附近上空 时,被我防空部队误判击落。
3、1955年7月27日,以色列艾尔奥尔航空公司从伦 敦经巴黎、伊斯坦布尔飞以色列的国际航班,飞经希腊 与保加利亚边界地区时,偏航进入保境,被保方战斗机 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