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设备维护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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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更改或检修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一、概况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61条规定:“拆除或改变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为保证在安装、拆除、更改和检修期间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及相关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二、相关技术参数
KJ95N型安全监控系统常用技术参数如下:
1、系统容量:128台分站级设备
2、传输速率:1200/2400bps
3、传输方式:RS485
4、传输电缆芯线:主传输线缆2芯
5、地面中心站到分站之间无中继最大传输距离:20km
6、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最大传输距离:2km
7、模拟量传感器信号:200~1000Hz
8、开关量传感器信号:0、5mA ,无电位接点
9、供电:地面中心站为AC220V,井下设备为AC127V、660V
10、系统最大巡检周期:11s
三、施工方法
安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调度室提交《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计安装申请单》,并提供施工地点的供电系统图和通风系统图,调度室根据现场实际条件对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布置及断电范围等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安装通知单报相关科室和领导审批,施工单位根据调度室下发的安全监控设备通知单,领取施工时需要的监控设备及监测电缆、电源电缆,并按设计要求将监测电缆从分站安装位置铺设到传感器吊挂位置。监控设备由调度室监测工配合电工安装、调试。
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调度室提交《安全监控设备拆
除申请单》,由调度室监测组安排监测工进行安全监控设备拆除作业,拆除前需汇报调度室监测值班人员,经过允许后方可作业,拆除的设备及电缆由施工单位及时带升井入库,严谨私自拆除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
检修:检修影响监控设备供电的必须审批停电工作票,检修前必须汇报调度室监测值班人员,经允许后方可进行作业且检修时间必须控制在2h以内。
截取、延长监测电缆:施工单位进行甲烷传感器延线和截线时必须提前一星期向调度室进行申请,在通风安全监测工和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方可进行,且延(截)线不得超过15分钟;采煤工作面回采进度需要截取监测电缆时,原则上在接线盒处截取,不能在接线盒处截取时截取的电缆单根长度不得小于300m,监测通讯电缆必须按质量标准化吊挂。
四、安全技术措施
1、新开工巷道必须在安全监控设备正常投入运行后才可以施工;监控设备安装完成后,由调度室监测组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并对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故障断电闭锁功能进行试验,只有在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施工。
2、开启长期密闭的巷道时必须严格执行开启密闭排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准备安装在迎头的甲烷传感器放置在排放瓦斯回风流中,防止甲烷传感器因高浓度的瓦斯将冲击而损坏。
3、回撤工作面回撤完成后,在施工永久密闭前应先拆除甲烷传感器。
4、安装、拆除安全监控设备或更改监控电源时,应提前做好准备,减少信号中断的时间。
5、安装(拆除、检修)及进行与安全监控相关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只有当作业地点及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
6、安装(拆除、检修)前,必须提前30min向调度室监测值班、通风调度汇报,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作业。
7、安装(拆除、检修)安全监控设备前保证风筒距离迎头不大于10米(开拓不大于15米)。
8、安装(拆除、检修)及进行安全监控相关作业前后都必须坚持“三汇报”
制度(作业前、作业期间遇到问题、作业完成后),作业完成后汇报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9、安装监控设备时必须先接各类传感器电缆,最后接主传输信号电缆,(拆除时必须先拆除监控主传输信号电缆,再拆除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防止操作过程中造成监测传输电缆短路,引起监控系统传输异常。
10、安装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电工把各类传感器按规定进行吊挂、维护。
11、施工单位每班必须指派监控责任人,并由跟班队干在进班后汇报给监测值班人员,监控责任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时刻观察甲烷传感器显示读数,读数突然增大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发生。
12、施工单位每班施工人员进班后必须进行一次风筒传感器断电试验,保证风量减少或无风时能正常切断施工地点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向调度中心监测值班汇报试验结果。
13、施工范围的监控设备及监测电缆由责任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发现如下问题及时处理:监测电缆与其他电缆交叉,与电力电缆间距小于100mm,监控电缆之间间距小于50mm;监测需从通风设施上穿过时,没有使用穿墙管,与动力电缆混用一个电缆孔。
14、操作不当或安装工艺不良造成监控系统异常,甲烷传感器信号不通时,必须立即汇报监测值班人员,停止生产,撤出工作面所有施工人员,并在巷道进口打好栅栏,悬挂禁止入内的牌板,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在允许范围内由监测工进行检修,瓦斯超限时必须实行排瓦斯措施。
15、甲烷传感器发生报警或显示数突然增大时,现场施工人员须立即用便携仪或光瓦进行比对,如是误报警,汇报监测值班人员,监测组在8小时之内将甲烷传感器误差调校完毕或更换甲烷传感器。
16、截取或延长监测电缆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和调度室监测组人员在场,且工作面必须停止爆破和打眼施工等相关扰动瓦斯的作业,施工前电话通知矿监测值班人员及相关施工单位,并详细告知中断影响区域、施工时间,监测值班人员做好详细汇报记录。
17、延(截)线前,施工单位立刻通知井下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在巷道吊挂瓦斯便携仪,以备甲烷传感器无信号时作为临时监测使用,并做好相应安全警戒工作。
18、作业期间,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问题立即提醒作业人员进行处理。
19、施工结束后,由责任区队做好监测监控电缆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监测工汇报地面监测值班人员后方可离开。
20、风筒传感器吊挂标准:岩巷作业线工作面吊挂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50m;耙矸机作业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耙矸机尾轮对应的风筒处;煤巷掘进工作面吊挂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30m。
21、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车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及区队相关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