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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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

摘要: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以及随之而来的私人资本的快速扩张,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应该说,国家对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是持积极支持态度的,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问题,也有了初步的政策和法律基础。为民间资本找到了更多更好的出路,民营资本参与、进入中国金融业已是大势所趋。地方政府在追求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时需要强大的金融支持,而中央政府在控制全国金融资源并统一分配给国有企业时,难以充分考虑到地方经济的需要。地方政府的金融需求在原有的国有金融体系那里没能得到满足,就需要非国有的金融机构来帮助调动当地的金融资源以满足这种需求,于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民间资本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在这里找到了利益结合点。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需求推动下,地方政府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于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需求就成了一种有效需求。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小额贷款、村镇银行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文献综述

民营经济的发展始终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然而,中国的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依然维系着国有资本为绝对主导的状态。与之相对应的问题是,大量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融资渠道得以满足,被迫转向所谓的非正规金融渠道(又称为“地下金融”、“民间金融”),从而造就了大量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游资,它们数量惊人,且大都处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之外,成为潜在的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导火索。民营银行具有很强的适应力,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时度势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而且在此基础上保持较低的不良资产率和可观的经营利润,同时为国有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经验。适宜的准入政策,应当是让国有银行与民营银行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从而促进银行业整体效率的提高。毋庸赘言,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意义十分重大。一方面,能缓解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高、金融资源结构性短缺的局面。另一方面,可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进而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金融业形成更合理的竞争格

局。所以,当前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特别是银行业,就得对国内金融市场进行重大的制度改革,就得全面放开政府对金融业的各种管制,尽早实现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否则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之后,其行为与经营模式也会模仿国有企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希望达到好的市场效果也是不可能的。还有,最近央行决定放开银行贷款利率下限管理,贷款利率市场化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不够,存款利率市场化最为重要。只有存款利率市场化,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的市场价格机构及公平竞争环境。因为,对银行来说,贷款利率是其收益,而存款利率则是其成本。如果仅是放开贷款利率,那么银行利润空间会更大,而不受到存款利率的成本约束。这样民营资本进入银行对有效市场形成也起不了太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对金融业来说,并不存在多少所有制限制了。所以,对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最为重要的是中国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比如金融市场开放度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建立、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等,如果不触及到当前金融市场体制性缺陷,即对金融市场主导与管制过多,仅是让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所起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现状

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以及随之而来的私人资本的快速扩张,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应该说,国家对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是持积极支持态度的,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问题,也有了初步的政策和法律基础。为民间资本找到了更多更好的出路,民营资本参与、进入中国金融业已是大势所趋。农村银行机构一般由辖内中小企业、农村工商户、农户及其他的经济组织入股组建,从资本归属来看,民营资本占比较大。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政府日益成为了有自身效用函数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也是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地方政府在追求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时需要强大的金融支持,而中央政府在控制全国金融资源并统一分配给国有企业时,难以充分考虑到地方经济的需要。地方政府的金融需求在原有的国有金融体系那里没能得到满足,就需要非国有的金融机构来帮助调动当地的金融资源以满足这种需求,于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民间资本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在这里找到了利益结合点。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需求推动下,地方政府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于

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需求就成了一种有效需求。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问题

1、因民间资金注入小额贷款组织而带来的风险

民间资金积极参与开办小额贷款公司虽然益处良多,但由于民间资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天性,在农村金融这样一个脆弱的市场上,可能会产生大量风险,从而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目标产生偏离、甚至公司本身的生存受到威胁,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内含隐患。

在运作机制上,虽然小额贷款机构均设计了一定的风险防范机制,但是,在具体运营的过程中是否能够落实到位有赖于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现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发展的经验表明,在贷款发放的操作过程中,违规趋利的冲动很难避免,民间资本主导的小额贷款组织尤其如此。因此,加强小额贷款组织的内控机制建设势在必行。同时,农户和中小企业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弱,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实力不足,为了降低小额贷款的风险,“草根性”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与保险、抵押担保等机制的合作也更为重要。

2、渠道限制导致资源短缺

尽管已有的小额贷款组织注册资本数额不小,民间资本家们投入的资金由于其来源渠道的确定性和有限性,最终必然导致小额贷款组织资金来源的短缺。为此,可以考虑其股东结构多元化,以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股本金来源。

3、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存在障碍

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监管部门合理确定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根据规定,必须由现有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且控股20%以上,自然人要入股村镇银行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规定不得超过股本金的10%。此举初衷固然是想由现有商业银行控股来保证村镇银行的专业性,且防止村镇银行股权的过分集中、一股独大。但这就涉及到了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商业银行发起建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其二,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村镇银行的积极性。针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在考虑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时,不应“一刀切”,而是根据各试点地区在经济发达程度上的差异,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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