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一)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
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犯的研究——中、日理论的比较分析
共同犯 罪 中止 犯 的几个 基本摄 念 ( ) 一 中止犯 的各 国立 法及 定义 般认 为 , 谓中止 犯足 指 已经 着手 实行犯 罪 , 所 但基于 自己 的意 志而阻止 犯罪完成 的形态 。 作为 故意犯 罪的犯罪形 态之 一 , 。
一
、
~
各 国的立法 不尽 相 同: 日本刑法 典第 4 条但 书规 定 :出于 自己 3 “ 的意 志而 中止的 时候 , 轻 或免 除其刑 ”0 中止犯规 定为 刑 罚 减 ,把 的必 要性减 免事 由。 我 国刑 法第 2 4条规 定 , 在 犯罪过 程 中, “ 自动放弃 犯罪 或者 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罪 中止。 也就 是说, 中 ” 犯罪 止的成 立必须 具备 时间 性、 自动 性 、 客观 性 以及 有 效性 外 , 此 日 本将 中止犯 规定 为未遂犯 的一种类 型 , 作为 中止未遂 与障碍未遂 相对。
L’a S s e An o it l I ytm g dS ce y
2 o9.8( ) 0
{ 轧金 l } J
于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犯 的 研 究
中、 日理论 的比较分析
黄铭宇
摘 要 共 同犯罪是 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 殊形 态,它 的中止 形态在我 国刑法典 上 并没有 明文规 定 。本文通 过我 国 中止 制
( ) 同犯罪 的定义 二 共
共 同犯罪足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殊形 态 , 国刑法 第 2 条 我 5 规 定了共同犯罪 的定义, 同犯罪是指二 人 以上共 同故 意犯罪 。 即其 而 日本没 有共 同犯罪 或称 共犯 的法律 上 的 明确 界定 。只是 在刑 法典唆犯 , 从犯 以及相关 问题 这 样 的立法 结构体 现 出了不 同 国家刑 法的价 值选择 上 的区 别 : 国对 于共 同犯罪具 体行为人类 型的划 分方法更 直接地 体现 我 了立法者 对于行 为人社会 危害性 的考量 , 是针对共 同犯罪人 的社 会危害性 来划分 的, 于 实现 保护社 会 , 罚犯罪行 为人 的 目的: 便 惩 而 日本则 给共同犯 罪的解释 留下 了更 大 的空间, 许多 行为是否 要 加 以处罚都要 有相应 的足 以认定为犯 罪 的新 理论来支持 , 并且共 同正犯 , 唆犯 , 教 帮助犯 的划分 是按照 共 同犯 罪人 的具体行 为划 分 的, 符合其 构成 要件 的体系 , 而体现 了 日 刑 法保障人 权 的 从 本 刑法 价值取 向。 ( ) 同犯 罪 中的中止犯 三 共 共 同犯 罪 中止 , 拼在 共 同犯罪 的过程 中 , 同犯 罪人 自动 是 共 放弃犯 罪或 者 自 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 生而形 成 的一种特 殊 动 的犯罪 未完成 形态 ,包 括共 同犯 罪全 部中止 和部 分中止 两种 情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试论共犯中止与未遂
犯 自动停 止 自己的犯罪 , 同共 同犯罪脱 离 了联 系 , 就 之后 与其他共犯 的行 为就不再 有任何关 联。因此 , 其
自动停 止犯 罪 就应 视 为 犯 罪 中止 。 3 .除 主犯 外 , 他 共 犯 的犯 罪 中 止 的有 效 性 , 其 应 以行 为 人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为 限 , 果 努 力 阻 止 其 他共 如
5 判 断共犯 中止 有效性 的标 准是 中止 者必须 使 .
、
共 同犯罪 中止
自 己的 行 为 与 整体 的共 同犯 罪 行 为 彻 底 脱 离 , 就 是 也
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人 的共 同故 意犯罪联 系 , 客观
上 抵 消 自 己的 先前 行 为对 共 同犯 罪 行 为 所 起 的合 力 作 用 , 之 消 除 对 犯 罪 既 遂 的原 因力 。 使
21 00年 2月 第2 9卷 第 1 期
洛 阳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L o a g N r lUnv r i o r a o u y n o ma ie st y
F b., 01 e 2 0 Vo . 9 No. 12 1
试 论 共犯 中止 与未 遂
共 同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因 各种 原多样性 , 实际犯罪 活动 中 , 在共 同犯 在 存
罪 的 中止 以及 与 其 他 犯 罪 形 态 的共 存 现 象 ,如 共 同 犯
2 .共 同犯 罪 行 为 虽 然 具 有 整体 特 征性 , 实 际上 但 是 由于 每个 共 犯 的独 立 行 为 组 合 而 成 。 中个 别 共 其
《 刑法》 2 第 4条第 1 款规 定 : 在犯 罪过程 中,自 “
动放 弃犯 罪 或 自动 有 效 地 防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 犯 是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班级:13级法硕(法学)学号:31304152 姓名:包海晶案例一: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一、案情来源河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郑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豫刑一终字第412号二、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系上诉人张小马之兄。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海,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捕前住郑州市航海中路201号绿城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14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萍,曾用名张玉平,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淮河路金京花苑11号楼24号,个体医生,系上诉人张书海之妹。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马,曾用名张小满、张满仓,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1996年春,被告人张书海在郑州市金京花苑其妹被告人张玉萍家居住期间,得知在郑州市万福花园居住的李全国家经济富裕,遂生抢劫之念。
张书海向张玉萍打听到万福花园的方位后,多次到万福花园踩点或跟踪李全国,同时在张玉萍家准备了尖刀、尼龙绳、胶带纸、蒙面用的黑袜子等作案工具。
张书海纠集被告人张云志携带上述工具多次到万福花园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均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
张云志离开郑州返回叶县。
后张书海再次纠集了张云志、张小马,并指使张云志带着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3人又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仍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再次离开郑州。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作者:解楠楠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
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
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说,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
又从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四个方面具体的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
进而提出一些粗浅建议,望推动共犯中止问题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原因力同犯罪的中止,是指共犯中一个或几个人放弃了犯意,停止了侵害行为,而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达到未遂或者既遂状态,那么停止了犯罪行为的人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共犯中止的认定问题,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中止的有效性。
一. 关于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标准的若干观点(一)客观说(整体说)整体性是共同犯罪所固有的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①(二)独立说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
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同类型共犯中止问题的认识及不足我国刑法中尚无对共犯中止的专门规定。
实践和论著中也只是在共犯研究中附带性的涉及。
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共犯中止问题的规定。
(一)共同实行犯实行犯,在大陆法系国家成为正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实行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常障碍 ” 为标准 , 不应认 为是 “ 通 常障碍 ” 的场合 是 因 自己的意 思 认 为没有 必要 引入共 犯脱离 的概念 , 认为 如果没有 产生危 害结 果 中止 ; 最 后是折 中说 , 即主张 以主观 说为基 础 , 客 观的判 断对 外部 情 况认 识的 结果和行 为人感 觉能或 不能 的现实 的意识 过程 , 想 完 就对 中止人 免除 处 罚, 如 果 产生危 害结 果 ( 也 就是 中止人 消极 中 止犯罪行 为或 没能有 效阻 止危害 结果 的发生) 就对 中止 人减轻 处
实 践中存在 很多共 同犯罪 中止 的情况 , 准 确 的界定共 同犯罪 行 为人 的主观 意 图从而难 以认定 的缺 点, 又克服 了客观 说完 全按 中止 的认 定条件 不 只是 理论 的需要 , 更是鼓 励犯 罪人 迷途 知返 , 照社会 一般观 念来 认定从 而忽略 了“ 自动 性” 要件 本 身的性质 , 主
{ I } I 占缸会
◆ 法 学研 究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1 1 ( 下)
共 同犯罪 中止研究
李晨瑶
摘 要 本 文首 先梳理 了共犯 中止和 共犯 脱 离的概 念 , 确 立共 犯 中止的 实质是 中止 。接 着用 图文结合 的方 式 , 从 现行 刑法 的 角度 , 分 别讨论 了实行犯 , 组 织犯 , 教 唆犯 , 帮 助犯 的犯 罪 中止的 条件 问题 。从 中止犯 成 立的 三要 件 出发 阐述 了对一 些争
理论 上 也对 如何证 明有 很 多见解 。 第 一, 著 名 的“ 弗兰 克公 式” 所 与共 犯 的关 系而从 该共 犯关 系中解脱 出来 , 其 他共犯 人基 于新 的
犯罪中止案例分析
问题:本案李某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犯罪
中止还是强奸罪未遂?
分歧: 分歧: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因王某劝 说在玉米地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事实 没有争议,但对李某停止犯罪后仍跟 在王某后面,是否为了另择地点继续 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玉米地停止 犯罪是王某在为摆脱被告人控制而假意劝 说下停止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后被告人 尾随王某是为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犯罪行 为并未彻底停止,犯罪终止的最终原因是 因为碰见路人。因此,从整个犯罪过程来 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停止的,是犯罪未遂。
(三)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 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 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 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 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 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 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 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 从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 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 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正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一)中止的及时性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 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 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 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 (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 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 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 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 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 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 节予以考虑。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研究
共 同 犯罪 是 犯 罪 的 一 种 特殊 形 态 ; 罪 中止 是 犯 罪 构 成 过 程 犯 中 的 特殊 形 态 。 当这 两 种 特 殊形 态结 合 时 , 产 生 共 同 犯 罪 的 中 就
止 。 共 同 犯 罪 的 中 止 是 对 刑 法 分 则 个 罪 的 基 本 构 成 要 件 的 修 正
谚论坛 。
盐
、
同犯罪 的犯罪 中止研究
口张 璐 华 中科 技 大 学法 学 院
摘 要 : 文 对 共 同犯 罪 的 犯 罪 中止 的 情 况 进 行 简要 分 析 , 过 对 对 犯 罪 中止 的分 类 解 析 , 实 行犯 、 唆 犯 、 织 犯 、 助 犯 的 该 通 对 教 组 帮
或 者 虽 有 犯 罪 意 图但 不 坚定 的人 , 其 接 受 自己 的犯 罪 意 图, 使 坚 定 犯 罪 的决 心 , 到 犯 罪 的 目的 。理 论 上 对 教 唆 犯 成 立 中 止 犯 以达 的 时 间要 件 存 在争 议 。 笔 者 认 为 我 国 刑 法 中规 定 的 教 唆 犯 具 有 两 重 性 , 立 性 与 从 属 性 的 统 一 。教 唆 犯 的 犯 罪 意 图 只 有 依 赖 即独 于被 教 唆 者 的 实 行 才 能 达 到 , 现 了教 唆 犯 的从 属 性 ; 被 教 唆 体 当
( 教 唆 犯 中止 的认 定 二)
经 尽 了 自 己最 大 的 努力 去 消除 自己行 为 的原 因力 的影 响, 是 由 但
于各 种 因素 的制 约, 然 未 能够 防止 犯 罪 的 完 成 或 者 防 止 犯 罪 结 仍 果 发 生 的组 织 犯 , 可 以 犯罪 中止 论 处 。 也
形 态 , 有相 当 的复 杂 性 。所 谓 的共 同犯 罪 的犯 罪 中止 是 指 在 共 具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犯罪中止量刑规定如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减轻处罚;行为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主动采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应如何量刑根据《刑法》有关犯罪中止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指构成另一轻罪的既遂犯,所以,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量刑时,既要受刑法第63条规定的制约,也要与轻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实践相协调,即不应超过轻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论 共 同犯罪 中的 中止
何 瑞 锋
摘 要 共 同犯 罪的 中止作 为共 同犯罪 与犯罪 中止 两种特 殊的犯 罪形态 交织形成 的客观现 象和特殊 问题 , 定上存在相 在认 当的 复杂性和难 度 。 必须将 它从犯 罪的共 同体 中脱 离 出来 , 才能满足 共 同犯 罪成 立 中止 在主客 观上 所要 求 的一般条 件。 鉴 于犯 罪过程具有 阶段 性, 不 同阶段 成立 中止 的具体要 求存在 差异 , 在 故结合 共 同犯 罪 的不 同类型与 不同阶段可 能有 利于全
然发生的情况下 , 或者犯罪处理未遂状态 , 不能一概得出不成立犯罪 止犯罪, 还必须有其他特殊的要求 , 即消除 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 中止 的结论, 而应该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共犯 中止行为, 切 行为的加功作用 , 才能成立中止犯 。二是共同犯罪 中的中止, 不存在 断了自己在主观上、 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 自己先前行为 使 丧失了与此后犯罪行为 的原因力作用 , 虽然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 , 行为停止型犯罪中止, 而只存在结果防止型犯罪中止, 因为行 为人一 旦加入共 同犯罪之中, 自身行为必然和其他共犯行为联系在一起 , 如
成 未遂 犯 或 既 遂犯 。
个极端, 没有看 到现实 中确有~些共犯只要消极退出犯罪, 就足以消 除 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以后犯罪行为的影响。对此种共犯中止
二是片面肯定说 。 该说认为在共同犯罪 的上述情况中, 存在着中
止犯 。此说具体分为两种, 一种是消极 中止说, 即行为人只要 自动退 提 出了过高的要求 , 这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 , 也使一些共犯 出犯罪 , 无须要求他有其他作为, 便能成立 中止犯。一种是积极中止 十分难以中止 自己的犯罪行为 。 说 。与消极 中止说相反 , 该说认 为行为人仅仅消极退 出犯罪, 尚不 能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探析
出 于 真 挚 地 努 力 实施 中止 行 为 ,这 样 就 造 成 了另 一 个 极 端 , 使 许 多 犯 罪 人 逃 脱 应 负 的刑 事 责 任 。
以 .我 们 可 以看 出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形 态 是 两 个 犯 罪 特 殊 形
态 的 结 合 ,具 有 更 加 复 杂 的 特 点 。 目前 ,关 于 共 同犯 罪 中 止 形 态 的 认 定 的 问 题 ,各 国 刑 法 中 的 规 定 大 不 相 同 .学 者
罪 的 事 实 .法 官 可 因犯 罪 未 遂 免 除其 刑 罚 。第 二 十 二 条第 2
们 也 容 易 了 解 到 .犯 罪 中 止 也 是 一 种 犯 罪 的 特 殊 形 态 。所
但 是 .这 种 关 于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形 态 的 理 论 存 在 很 大 弊
端 .即将 共 同犯 罪 中 止 的 成 立 完 全 归 结 于 客 观 上 未 发 生 的 犯 罪 结 果 ,显 然 过 于 严 格 .必 将 不 利 于 鼓 励 共 同犯 罪 人 走 上犯 罪 中 止 的 道路 。 ( ) 在 瑞 士 ,刑 事立 法 上跟 日本 一 样 并 没 有 关 于共 同 二 犯 罪 中 止 形 态 问 题 的特 别 规 定 .理 论 上 和 司 法 上 也 一 般 认 为 共 同 犯 罪 人 的 犯 罪 中 止 应 符 合 单 独 犯 罪 中 止 的 条 件 。 瑞 士 联 邦 刑 法 典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2款 规 定 :行 为 人 自动 中 止 犯
罪 人 的 犯 罪 中止 应 符 合 单 独 犯 罪 中 止 的 条 件 。犯 罪 中 止 在
日本 被视 为 广 义 未 遂 的 一 种 ,被 称 为 中 止 未 遂 .与 障 碍 未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摘要:共同犯罪的学说已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学说之一,而犯罪中止形态又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
在理论上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研究,通过研究达到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理论的完善,进而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司法中的困惑,此为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26—02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是涵盖共同犯罪及犯罪中止形态的一个交点性理论问题,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掌握建立在对共同犯罪和中止形态这两个概念理解的基础上。
共同犯罪不是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是指二人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另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的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项工作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犯罪中止,又称中止犯,它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现代立法中较为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的竞合,即是指在共同犯罪实行过程中,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实行终了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特征共同犯罪作为与单独犯罪相对的一种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更大的复杂性。
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共同犯罪的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由于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志共同实施的。
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共同犯意的形成,了解犯罪行为不是自己孤立地实施,而是多个犯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
论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中止
论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中止作者:宫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共同犯罪的中止没有特别规定,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比个人犯罪的犯罪中止更为复杂和特殊,特别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有效性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本文笔者对此在分析学界几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共同犯罪;部分共犯中止目前我国刑法界尚未对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做出明文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时基本参照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别是其中的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观点不一。
基于此,本文笔者由一个案例引出我国刑法学界中关于犯罪中止中部分共犯中止有效性的几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
一、由一个案例引出2007年5月,被告人叶某、王某、付某三人约女孩龚某到付某宿舍打牌,三人在龚某到来以后在宿舍外临时预谋强行与龚某发生关系,王某先进屋强行将龚某奸污,付某第二个进屋,见龚某在哭泣,遂放弃犯罪,并劝说第三个人王某、叶某离开,叶某未同意仍强行与龚某发生关系。
对于本案中付某的行为是构成既遂还是中止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实行犯,被告人付某要对全案负责,也就是说,被告人付某如要中止犯罪,不但要求其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还要求其有效阻止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只是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中止其另两名被告人的强奸行为,轮奸已经既遂,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付某犯罪中止,但对这一情节,在量刑时要有所考虑。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付某虽然未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但其主观上中止了个人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使被害女性免遭重复奸淫的侵害,主客观相一致应认定付某构成犯罪中止。
二、学界关于共同犯罪部分共犯人中止的主要观点(一)整体完成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基于主观上的共同故意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一)
内容摘要:共同犯罪中个人行为中止的有效性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认定的难点。
本文首先介绍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继而介绍共同犯罪中止的特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争议,最后提出笔者的解决观点,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犯罪中止共同犯罪有效性一、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中止我国刑法理论界认为,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
当这两种特殊形态相结合时,就产生共同犯罪的中止。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对刑法分则个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修正形态,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所有的共同犯罪人一致自动地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然同单独犯一样,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理论界都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成员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单独中止的犯罪,在具备什么条件下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存在争议。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结果发生之前,基于自己的意志,采取某种措施防止了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其一是时空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记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均可以中止;其二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三是彻底性,即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其四是有效行性,即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不仅在单独犯中存在,而且在共同犯罪中也存在。
共同犯罪的中止与单独犯罪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要件上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要件的理解上。
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关键是对有效性要件的理解。
①]在单独犯罪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同犯意图中止犯罪就不能成立。
第二,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罪。
第五,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罪犯形成既遂的原因力。
②]笔者认为第五种观点比较合理,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
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统一犯罪目的而活动,他们的行为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个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独立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
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即需要使其他共犯认识到其不再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消除其以参与实施的行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所产生的原因力,也即消除其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
二、共同犯罪的中止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致使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复杂多样。
以共同犯罪内部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一)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由于共同正犯者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已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中止时,故应从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上加以考察。
案例:马某(在逃)纠集张某、施某等人强行将曹某(女,21岁)带至宾馆,进入以施某名义租用的客房,冯某、张某、施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破曹某脱光衣服。
嗣后,张某对曹某实施了奸淫行为,而施某则没有实施奸淫行为。
本案中施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中止。
因为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基本原理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这事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实质区别,施某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还要对共犯张某的行为及结果负责。
因此,在数人共同强奸的案例中,只要其中一人强奸既遂,整个犯罪共同犯罪也就既遂,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
施某只是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并为有效地阻止张某犯罪,故不成立犯罪中止。
施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只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
在本案中,只有施某成功阻止张某请见既遂,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④].
(二)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实行犯具备终止条件就可以独立于教唆犯、帮助犯成立中止,因为实行犯直接决定着共同犯罪的进程,即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往往只取决自身的作用终结时所处的阶段和原因,而一般不受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影响。
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而言,有所不同。
⑤]
1、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用劝说、授意、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接受自己的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具有双重性,即独立性和从属性的统一。
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要依赖于被教唆者实行才能达到,即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当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时,教唆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教唆犯要独立对自己的教唆行为负刑事责任,即教唆犯具有相对独立性。
在通常情况下教唆犯的从属性居于主导地位,独立性居于次要地位,但在不同情况下独立性又具有主导作用。
⑥]基于教唆犯的双重性,其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使本人的教唆行为失去作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作用。
而要消除这种原因力,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
根据教唆行为的不同阶段和被教唆人的行为过程,教唆犯的犯罪中止可以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在教唆的预备阶段,只要放弃教唆意图就可以了;第二、在着手教唆到教唆行为实施完毕阶段,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除自动放弃教唆行为外,还要劝说被教唆人放弃犯罪意图,使其打消犯罪决意;第三、教唆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并预备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这种情况下,教唆犯须积极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预备行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第四、被教唆的人实行犯罪而未终了时,教唆犯只有在制止被教唆犯的人继续实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第五、被教唆的人实行犯罪已经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教唆犯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