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与范围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船员和船舶财产的安全,以及预防和降低事故风险。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使用和运营。
二、检查内容1. 船舶设备和机械检查:a. 确保船舶的主要设备和机械工作正常,包括发动机、传动装置、推进器等;b. 检查锚、绳索、卷扬机、起重机等设备是否完好,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c. 检查导航设备和通信设备是否完好并正常运行;d. 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2. 环境和安全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船体和舱室是否有漏水、裂缝等结构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b. 检查船舶的消防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检查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是否畅通;c. 检查船舶的垃圾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d. 检查船舶的货物储存和处理方法是否合规,避免危险品和易燃物品的存放和操作不当。
3. 人员和培训检查:a. 确保船员数量符合船舶的安全要求,并检查船员的资质和培训证书是否有效;b. 检查船员的工作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确保船员能够正确使用船舶设备和救生设备;c. 进行应急演练和逃生训练,提高船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4. 文件和记录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操作记录是否完整和准确;b. 检查船舶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检修报告是否按时进行;c. 检查船舶的证书和牌照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更新。
三、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a. 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具体频率根据船舶类型和使用环境而定;b. 检查应由专业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c.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不定期检查:a. 在船舶使用和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故障或有异常情况,应进行不定期检查;b. 不定期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事故再次发生;c. 不定期检查应由船舶管理人员或安全人员组织,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首先,检查内河船舶安全制度的健全性。
这一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是否存在并完善了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内河船舶航行管理、船舶装载及稳定管理、船员管理、船舶设备、尤其是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等内容。
二是船舶航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内河船舶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运营单位应对经常性的事故或险情进行分析研究,将汇总的分析情况作为安全管理的依据,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是内河船舶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
内河船舶的船员应当经过相关的培训,掌握船舶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船舶设备,并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在检查内河船舶安全操作性的有效性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船舶的检验、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可靠性和完好性。
二是内河船舶的装载与稳定管理。
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载重计算并设置船舶航行指导标志,确保船舶航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是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航行中必需的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的检查是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内河船舶安全制度的健全性和操作性的有效性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内河船舶的航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环境的安全和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船舶木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船舶木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船舶木工是指在船舶建造、维修或改装过程中从事木结构加工和安装工作的专业人士。
由于船舶木工作业环境特殊且工作涉及的操作复杂,因此必须制定适用的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船舶木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质量。
以下是船舶木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正式版,总字数超过12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船舶木工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船舶木工技师、船舶木工工人等。
第二条:船舶木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工作证件。
第三条:船舶木工在工作前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防滑鞋等,并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第四条:船舶木工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工艺标准和安全规范,严禁违规作业。
第二章:作业准备第五条:船舶木工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包括通风、照明、火灾和救生设备等。
第六条:船舶木工必须对工作设备进行检查和 maintenance,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汇报异常情况。
第七条:船舶木工必须熟悉所需加工和安装的木材种类,根据工艺要求选择合适的木材,并确保其质量无损。
第八条:船舶木工必须明确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操作安全。
第三章:作业流程第九条:船舶木工在进行木材加工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测量和规划,确保木材的尺寸和形状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条:船舶木工在使用电动工具或手动工具时必须注意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使用和存放。
第十一条:船舶木工在进行木材切割、钻孔、修整等操作时,必须使用合适的工具和安全装置,并遵守操作顺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木工在进行木材安装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工艺方法,确保安装稳固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防火安全第十三条:船舶木工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严禁使用明火进行作业,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船舶木工在进行涂漆或喷涂工作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条:船舶木工必须熟悉船舶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副工作程序
三副工作程序(详细,新任三副必看上船后,一般立即要做的工作是下面:1、应变部署表》名单,一般分布是:驾驶台、机舱、餐厅层。
2、更新各种船员名单,包括:2.1、救生艇艇员名单。
注意共四份,各艇正副艇长各一份,即:大副、三副、水手长、木匠。
2.2、演习指挥手持名单。
注意共四份,船长、老轨、大副、三副。
2.3、防火控制图名单。
要求是工作语言。
为应付国内外检查,可做成中英文名单,共二份。
防火控制图一般防在生活区左右门口各一个。
(平时要多检查防火控制图,拧紧盖子防止受潮。
2.4、救生艇里面存放的船员名单。
这份名单有的船上没有,但我在遇到的检查时有过要求,做了也不为多吧。
3、如果换班超过25%,要编制新的演习计划报船长。
在离港后24小时内搞次演习。
救生艇脱钩3个月一次。
4、对照有关表格,熟悉自己分管的设备。
对于有有效期要求的物品,如救生艇食品、淡水、急救药箱、降落伞信号、烟雾信号、红火号、抛绳器(分组合式和一体式,组合式的只换火箭弹即可)。
建议你做一个列表,<贴在三副工作簿》封离,便于检查和自己工作。
5、熟悉各种检查要求,尤其是PSC检查的要求,工作时分清主次。
6、救生艇罗经不能有气泡,罗经液不能出现混浊。
每年做个罗经自差表贴在艇内。
7、为防止上浪使救生圈受损,可在开航后将之收回,靠港前放回原处。
注意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艇的各种标志要齐全、清晰,具体内容可对照海监室表格。
8、容易受损的物品,如救生圈灯浮、救生衣灯浮、皮龙水枪要有一定数量的备品。
如果救生圈灯浮为干电池式,要有足够的电池备用。
9、消防栓不能有渗漏,如有则及时申请修理。
切记,如果你分管的项目有缺陷,但若你已申请修理,但领导或公司没安排,在检查时则就没有你的责任了,否则,呵呵,就知道当三副是多么的不幸了。
10、救生筏每年检查一次,及时申请。
(若有机会换备品,里面的不锈钢剪刀非常好,想着留下修剪你漂亮的小胡子啊)11、各种IMO标志要有足够的备用数量,国产的不好用,尤其要多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利用航行资源,维护船舶运营秩序。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日常运营和安全检查。
二、定义1. 船舶:指所有在水上运行的载运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商船、客船、渔船等。
2. 安全检查:指对船舶进行定期、临时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运营可靠。
三、主要内容1. 船舶日常安全检查1.1 船舶外部设备检查- 检查船体结构和船壳是否完好无损。
- 检查船舶灯光、标志和信号是否正常。
- 检查锚、锚链、舵和螺旋桨等设备是否完好。
- 检查救生艇、救生圈和救生衣等救生装备是否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1.2 船舶内部设备检查- 检查船舶机舱、舱室和甲板等区域是否整洁、清爽。
- 检查主机、辅机和电力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检查消防设备、通风系统和燃气探测器等安全设备是否正常。
1.3 船舶人员检查- 检查船员的证件和资质是否完善。
- 检查船员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规。
- 检查船员的工作状态和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2. 船舶定期安全检查2.1 物料和货物装载检查- 检查货物的稳定性和堆放情况。
- 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
- 检查船舶的容积和载重限制是否符合规定。
2.2 船舶设备维护和保养检查- 检查船舶驱动设备的润滑和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 检查船舶的电气设备和通信设备是否正常。
- 检查船舶的航行控制和导航设备是否准确可靠。
2.3 船舶安全管理检查- 检查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执行。
- 检查船舶的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是否齐备。
- 检查船舶的航行记录和航行日志是否完整和准确。
四、责任和监督1. 船舶所有人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 相关船舶检查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3. 船舶运营单位和船员应积极配合船舶检查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和合规性。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本一、背景为了维护航行船舶的安全,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以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1. 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全面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2. 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3. 加强船舶安全意识,培养船员的安全责任感和紧急应变能力;4. 加强船舶与港口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三、通报程序1. 安全检查内容船舶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完好性检查;B. 船舶动力装置和通讯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C. 船舶航行灯、信号器具和救生设备的齐全性检查;D. 船舶舱舶和负载的合理性检查;E. 船舶锚泊设备和航行区域的安全性检查。
2. 检查对象和频率根据船舶类型和性质,确定船舶安全检查的频率和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包括日常巡航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等。
不定期检查主要针对重大活动前后、航行前后、特殊气候条件下等时段进行。
3. 检查记录与通报对于每次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及时通报相关人员。
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A. 检查日期、时间、地点;B. 检查对象、内容和结果;C. 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D. 应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整改要求;E. 下次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通报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内容包括安全隐患和问题的相关描述,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确定整改时限。
四、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相关人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和部件;2. 增加设备和系统的保养和维修频率;3. 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4. 调整航行和停靠计划,避开危险区域。
五、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指南
救生艇筏登乘装置1安装位置在艇筏附近,2每一艇筏(或相邻艇筏)有一登乘梯
0640
船用烟火信号:1数量种类与船检证书登记一致2无过期
0641
抛绳设备:1数量种类与船检证书登记一致2
0650
救生圈及属具1外观完好无开裂老化 2数量足够3不能用绳索固定 4反光标完好5一面标编号船名船籍港汉字另一面拼音 6.近海航区L<100配8只,100-150m4kg
0651
救生衣:1存放点有标示2配件齐全(灯、哨、反光带) 3值班地、独立报务室内
存放一件4在一分钟内穿妥5标有船名船籍港汉字6.张贴救生衣穿着图解
0660
救生艇筏双向无线1有三块备用电池且有效和一块平时测试用电池。
0661
船令广播系统:③
0695
训练手册:1.当前最新为2003版2.第一页填写船名等信息 3.手册内容应包括全船设备,不适用内容划去。
1551
白昼信号灯:1
1560
海图:1.配有最新齐全的港口图2
1570
航海出版物/航行资料1最新版2
1575
测深设备:1数字显示正常2打印记录良好3有侧深手锤52米标志绳
1581
舵角指示器:1正舵时无误差2实际舵角与指示器0度时相差大于1度,0- 5度允许不大于度误差,5~35度时不大于度误差3.指灯正常4.指示器故障3.驾驶台与舵机间指示器指示一致。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指南
〔2010修订版〕
0100
船舶证书及有关证书
0101
0110
船检证书:1.所有登记的设备必须配齐 2.打印无误3.有MMSI证书
0120
DOC副本:年度签注失效
0121
SMC证书:1.证书失效
船公司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员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各方。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3. 依法经营,诚信服务;4. 不断提高,持续改进。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船舶应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适航。
第五条船舶应配备齐全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应急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六条船舶应保持良好的船体、机舱、甲板等设施,确保船舶整洁、卫生。
第七条船舶应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保航行安全。
第八条船舶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船舶应建立船舶档案,详细记录船舶运行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制度。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培训,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照岗位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船舶运营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船舶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执行,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船舶服务过程中,应主动收集客户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加强中心渔港渔业安全管理,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适用于中心渔港各渔船、渔业企业和渔业从业人员。
二、责任与义务1.中心渔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渔船和渔业企业的执行情况。
2.渔船船长负责本船渔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船员安全和渔船设备完好。
3.渔业企业负责组织和管理渔业生产活动,同时确保渔船和渔业设备的安全。
4.渔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渔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主动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三、安全检查内容1.渔船船体安全:船体结构是否完好,货舱是否无渗漏等。
2.渔船设备安全:船上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通讯设备、航行灯等。
3.人员安全:船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装备,是否熟悉逃生和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
4.航行安全:渔船是否按照航行规定航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5.渔业生产安全:渔船是否按照作业规范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四、安全检查程序1.定期检查: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定期对渔船和渔业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2.抽查检查: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可随时对渔船和渔业企业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得到有效落实。
3.临时检查: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时,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可随时对相关渔船和渔业企业进行临时检查。
五、安全检查结果处理1.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将立即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2.同时,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相关渔船和渔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3.若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或法律措施进行处罚,确保渔业安全。
六、安全培训与演练1.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渔业企业应主动配合中心渔港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每位渔业从业人员的参与。
3.渔船船长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
水上运输工具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水上运输工具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一、船只准备和检查1.船只准备前要仔细检查船体是否完好,船上是否有漏水、破损等情况。
2.检查并确保船只配备了必备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
3.检查船只的燃料、润滑油及电池等是否充足。
4.检查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如对讲机或声响信号等。
二、出航前的安全准备1.出航前要认真查看天气预报,确保天气状况适宜出海,避免遇到恶劣的天气。
2.出航前要详细告知船上人员有关航线及安全注意事项,并确保每个人都理解并遵守。
3.确保船只上的人员穿着适宜,戴好救生衣,并检查救生衣的功能是否完好。
4.检查并确保载重合理,不超过船只的限载范围,以避免船只不稳定造成倾覆。
三、船只操作和驾驶规则1.遵守航行规则,避免与其他船只相撞,保持适当的航道和航行速度。
2.避免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船只,及时靠岸、停航或等待天气转好。
3.驾驶船只时,要保持冷静和集中注意力,不要分心或酒后驾驶。
4.不要超过船只的承载能力,避免超速或超载驾驶,使船只保持平稳。
5.在航行中要定期检查船只的燃料和水位,确保足够的能源支持航行。
四、救生设备和急救知识1.熟悉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保持救生设备的完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2.学会基本的急救知识,如人工呼吸、止血等措施,以应对紧急情况。
3.遇到人员落水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救生设备,并进行相应的救援措施。
4.组织船上人员参加相关的救生训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五、紧急情况和求救方式1.在紧急情况下,船只操作人员要冷静,按照应急预案和求救程序进行处理。
2.在求救时,使用合适的通信设备发出求救信号,如对讲机、信号弹等。
3.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在等待救援期间保持冷静,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船只维护和保养1.定期检查船只的各项设备和配件,确保其正常工作。
2.保持船体的清洁和防腐,及时修复任何漏水或破损的地方。
3.每次使用后,要及时清理船只并妥善保管,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船舶修理标准版船舶修理服务
船舶修理标准版船舶修理服务船舶修理是保障船舶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专业的修理服务才能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可靠性。
为了遵循船舶修理的标准并提供高质量的修理服务,本文将介绍船舶修理的常规流程、服务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船舶修理常规流程船舶修理常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接待与安全检查、检查与修理方案制定、物资准备、修理工作、试验与验收。
1. 接待与安全检查:维修人员与船舶代表进行接待,详细了解修理需求,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修理前的环境和设备安全。
2. 检查与修理方案制定: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定需要进行的修理项目,并制定详细的修理方案,包括修理方法、所需材料和人力资源。
3. 物资准备:根据修理方案所列出的材料需求清单,准备所需的修理工具、备件和材料,确保修理过程中充足的物资供应。
4. 修理工作:按照修理方案进行修理工作,包括拆卸、清洗、更换、组装等多个环节,确保修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试验与验收:在完成修理工作后,进行相关试验,确保船舶能够正常运行,并与船舶代表进行验收,确保修理工作符合预期要求。
二、船舶修理服务内容船舶修理服务内容根据船舶修理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体修理、机械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航电设备修理以及船舶配件更换与维护。
1. 船体修理:包括船舶外观修复、船体补强、船体涂漆等,确保船体的完整性和外观美观。
2. 机械设备修理:包括船舶主机、辅机、泵类、液压系统等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修理,以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电气设备修理:包括船舶电气线路、电机、控制设备等的检修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航电设备修理:包括雷达、罗经、GPS等航电设备的检修和校准,以确保船舶导航和通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 船舶配件更换与维护:根据船舶配件的使用寿命和检查结果,进行更换和维护,确保船舶配件的正常使用。
三、船舶修理标准要求为保障船舶修理的质量,船舶修理需符合以下标准要求: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和质量标准。
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船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船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船舶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a.定期安全检查:船舶应按照海事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以确保船舶各项安全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b.船舶日常维护:船舶船体、机械设备等要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更换易损件,保证船舶的正常操作。
c.非法装载物品:禁止在船舶上携带非法装载物品,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2.船舶设备操作规范:a.电气设备操作:船舶上的电气设备操作应符合安全规范,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注意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火灾等安全问题。
b.灭火设备操作:船舶上的灭火设备应保持灭火器材的完好,合理摆放,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
c.通信设备操作:船舶上的通信设备应正常运行,并定期检查通信设备是否完好,以保障船舶安全通信需求。
3.船舶驾驶和导航要求:a.船舶驾驶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航海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船舶的驾驶和操纵。
b.船舶导航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导航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现航行事故。
c.航道遇险处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时,应根据相应的救援措施,及时采取避险措施,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4.船舶油污处理规程:a.油污管理:船舶上的油污应妥善处理,严禁将油污排放入海洋,可采用集中收集和处理的方法来进行油污处理。
b.油污泄漏事故应急处理:船舶在发生油污泄漏等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泄漏的管控和清理。
5.船舶消防安全要求:a.船舶上应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设备的可用性。
b.船舶上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合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c.船舶上的船员要接受相应的消防培训,了解船舶的消防设备和操作方法,做好火灾应急处理工作。
6.船舶生活、卫生和船舶环境要求:a.船舶的生活和卫生条件要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保证船员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
b.船舶环境保护:船舶上的垃圾和污水应经过合理处理和储存,并严禁将垃圾和污水排入海洋。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820(管理制度范本系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船舶、海上设施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污染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直属及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资源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事故。
拖轮安全检查
拖轮安全检查
标题:拖轮安全检查
引言概述:拖轮是一种专门用于牵引船只或其他水上设备的船只,其安全性对
船只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定期进行拖轮安全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一、船体结构检查
1.1 确保船体结构完好无损,没有裂纹或变形。
1.2 检查船体涂漆是否完好,没有起泡或脱落。
1.3 检查船体防护设备,如护舷、护板等是否完好。
二、动力系统检查
2.1 检查主机和辅机的运转情况,确保正常工作。
2.2 检查传动系统,包括轴、螺旋桨等,确保没有松动或损坏。
2.3 检查船舶电气系统,确保电源供应正常,灯光、通讯设备等齐全。
三、安全设备检查
3.1 检查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等是否完好。
3.2 检查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是否齐全有效。
3.3 检查导航设备,如雷达、GPS等是否正常工作。
四、船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4.1 定期进行船员安全培训,包括应急逃生程序、火灾应急处理等。
4.2 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4.3 确保船员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能够胜任各项工作。
五、航行日志和记录
5.1 定期记录拖轮的航行日志,包括航行路线、时间、速度等信息。
5.2 记录进行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5.3 建立健全的船舶档案,包括船舶证书、检验证书等,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结论:拖轮安全检查是确保船只和船员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航行安全。
希望船舶管理者和船员们都能重视拖轮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一、当班驾驶员应在船舶开航前15分钟备车,检查号灯状态同时通知水手部人员做好起航准备。
二、做好航行日志中的时间、地点、当天水位、气象及会船情况的记录。
三、检查舵机是否正常,校舵时将舵转左右满舵后,查看舵角指示器与船尾舵扇上的指示是否一致。
检查舵机及滑轮的润滑况。
四、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岗立谨慎驾驶,严格执行《内河避碰规则》及其它港航规章。
五、正确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等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航行。
六、密切注意往来船舶动向,特别是大型船队及农副渔船,应充分估计对方的困难和可能发生的突然变向。
要尽早表示避让意图,如情况不明,应尽早减速、停车或倒车,做到“宁停十分、不抢一秒"。
七、当通过大桥、船闸前,当班驾驶员要通知有关部门,严守大桥、船闸管理规定,船长要亲临指挥,指挥口令应简明、清晰、手势要清楚、确保安全。
八、交接班时,驾驶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交接点,应将航行情况、助航设备状况、助航标志的变迁、通信设备状况交接清楚,同时做好航行日志的记录,通过大桥、船闸、浅、窄、弯、险航段时,严禁交接班。
船舶停靠码头时,驾驶人员与舵工应密切协作,当船舶
停靠稳妥后方可停车,并将停泊时间、地点记入航行日志。
九、解缆、带缆、垫放碰垫时,要注意人身安全。
不准站在舷上,舷墙外或缆圈内操作。
十、挽缆时,要注意缆尾受力情况,防止缆绳崩断或走缆伤人。
十一、拖缆挂好,应及时离开拖缆,站在安全位置,以免断缆伤人,并把拖缆松紧情况及时用联系信号报告驾驶台。
十二、上岗操作时严禁赤膊和穿拖鞋。
第三篇_营运船舶检验.-.20051129174944.-.2006113154532
第三篇营运船舶检验第1章通则1.1一般规定1.1.1 除本规程第一篇1.4.1的有关规定外,如果在船舶建造时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的最新版本中或在本局通报中未作特别说明时,则该规则、规范对这些船舶在营运中亦适用。
检验、试验以及签发、展期和签署本局的证书,应完全符合现行规则、规范的要求。
1.1.2 营运船舶的各种检验应与计划修船相结合,为此,船舶所有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1.3 营运船舶各种检验的检验项目的一般范围规定在本规程相应的篇和章节的表中。
以此为基础,根据检验的具体条件,由验船师决定表中各项目的检查、测量和试验的范围。
1.1.4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可以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或其他原因缩短个别项目的规定检验期限。
1.2 初次检验1.2.1 初次检验时,应查明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和设备在结构、性能、布置及安装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规则要求,查明可能与规范的偏离及结构上有否影响安全的缺陷。
1.2.2 初次检验包括核查船舶持有的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有关须知和文件,审查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详细检查、试验和测量。
检验项目应根据船龄、船舶种类及其技术状态按相应船舶的换证检验范围确定。
若船舶具有本局承认的船检机构签发的有效检验证书时,检验范围可适当减少。
1.2.3 初次检验时,应对船舶的稳性、强度等做出评定,重新核定或确认船舶的航区及干舷。
1.2.4 初次检验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供为核实是否符合规则、规范要求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及船舶文件(原船舶检验证书、工厂证明等)。
应提交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见《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规定》的规定。
如果船舶所有人不能提供上述规定要求的全部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则应采取措施作必要的计算、绘制图纸和试验,以获取所需的数据。
1.3 年度检验1.3.1 年度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1.3.2 年度检验时,应检查所有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查明船舶及其设备(包括其船体、船舶设备、机械和冷藏装置、电气和无线电设备、备品和备件、防污染设备等)是否保持良好状态,确认对船舶及其设备没有作过未经允许的变更。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模版一、概述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可靠,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责任、程序和要求,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的效率和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船员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1.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与责任1.1船舶安全检查任务由船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并明确责任人。
1.2船舶安全检查的责任人要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及时报告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1.3船舶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1.5船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2.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与要求2.1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按要求及时检查船舶的各项安全工作。
2.2船舶安全检查应遵循“先人后物,先上后下”的原则,即先检查人员的安全措施,再检查设备和物品的安全状况。
2.3船舶安全检查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要全面、细致,确保不遗漏任何安全隐患。
2.4船舶安全检查要重点检查船舶的主要设备和系统,如发动机、舵机、锅炉、电气设备等,以及防火、防污染、救生等装置和设备的状态和功能是否正常。
2.5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责任人要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3.船舶安全检查的记录与报告3.1船舶安全检查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并签字确认。
3.2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要分类保存,保密处理,以备随时查阅和审查。
3.3船舶安全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给船舶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确保重大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五、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与评估1.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由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船舶交验规章制度范本下载
船舶交验规章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及国际船舶的交验工作,包括船舶的验船、复验、年度检查、特殊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验工作由船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四条所有参与船舶交验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相关文件,不得向管理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条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验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船舶交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船舶的交验工作应当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船舶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船舶交验工作。
第八条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船舶交验工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交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船舶验船第九条船舶取得船旗国批准的进出口货物船舶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国进出口货物。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船,确保船舶符合适航、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验船应当由经批准的验船机构进行,验船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船舶验船应当包括船舶结构、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船舶验船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外观、内部设备、驾驶舱等方面,对船舶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船舶验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验船,对不同类型的船舶进行不同的验船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验船结果应当及时向船舶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六条船舶验船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费用标准由船舶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验船结果不合格的船舶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可以重新进行验船。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对验船结果合格的船舶及时发放相关证书和文件,证书的有效期应当定期复核。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作目标:确定船舶安全检查的目标和任务,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2. 工作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包括船长、船员、检查员等。
3. 任务分配:确定船舶安全检查的分工和协作关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 工作流程:制定船舶安全检查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记录等。
5. 安全设备:明确船舶应配备的安全设备和装置,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并规定其使用和维护要求。
6. 安全检查标准:制定安全检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船舶结构、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标准。
7. 检查频率:确定船舶安全检查的频率和周期,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8. 检查记录:规定安全检查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包括检查日期、船舶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9. 整改措施:明确发现问题后的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及时纠正问题并预防同类问题发生。
10. 监督和考核: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以上是一份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的基本要点,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摘要: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背景和历史演变2.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3.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和监管4.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展望正文: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背景和历史演变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在我国范围内,对航行海船进行法定检验时所遵循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这一规则旨在保障我国航行海船的安全性能和环境保护,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
自1992 年以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经经历了4 次颁布和2 个修改通报。
分别是1992 年、1999 年、2004 年(海事局版)、2011 年(海事局版)以及2022 年的修改通报。
这些版本的规则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将继续遵循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进行详细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2.船舶的环保要求,包括废气、废水、垃圾等排放和处理标准3.船舶的航行性能和操纵性要求4.船舶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船员培训、船舶检修和检查等5.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要求三、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和监管为了确保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效实施,我国将加强船舶检验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
同时,将加大对船舶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确保船舶遵守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将进行处罚。
四、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展望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将不断完善和更新。
在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和环保方面的研究,提高法定检验技术水平,以适应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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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2879(管理制度范本系列)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6.1 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6.2 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
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B 部分港口国监督检查第1条目标船选择1.1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
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1.2 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1.2.1 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1.2.2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1.2.3 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1.2.4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1.2.5 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2条初步检查2.1 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有关该轮总体状况的印象。
2.2 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2.3 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上述2.1、2.2 的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检查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6 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船方。
第3条详细检查3.1 船舶存在前述1.2.2、1.2.3、1.2.4 和1.2.6 款所述情形的,应进行详细检查。
其中1.2.4 款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1 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3.1.2 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3.1.3 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文书;3.1.4 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缺陷;3.1.5 船舶在安全、防污染和航行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3.1.6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3.1.7 主要船员之间不能进行交流,或不能与船上其他人员进行交流;3.1.8 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执行正确的取消程序;3.1.9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3.1.10 船舶存在保安方面的严重缺陷;3.1.11 船上工作条件严重影响船员安全或身体健康。
3.2 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3.3 详细检查可参照经IMO A.882(21)号决议等修正的IMO A.787(19)号决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相关导则进行。
第4条中止检查4.1 如果详细检查发现船舶明显处于低标准状态,检查员可中止检查。
4.2 在中止检查之前,检查员应当记录发现的滞留缺陷,并按本部分7.1 的规定对船舶实施滞留。
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除满足本部分第6条规定外,还应注明中止检查。
中止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信息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4.3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中止检查并滞留船舶应尽快通知相关方。
通知应包括滞留信息并特别声明除非海事管理机构得到船舶已满足相关要求的通知,否则检查仍将被中止。
4.4 如果相关方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满足了有关要求,检查员应对船舶继续实施详细检查。
4.5 继续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在原先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中添加新发现的缺陷(如有)和继续检查日期。
新发现的缺陷和继续检查的日期应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新发现的缺陷应添加在原先输入的船舶检查信息中;继续检查的日期,可输在相关的备注栏中。
4.6 解除船舶滞留按本部分7.2 的规定进行。
第5条缺陷判断和处理5.1 检查员应当根据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运用专业知识,准确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5.2 检查员应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能力、船舶配送能力以及实施检验的可行性,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缺陷处理意见:5.2.1 开航前纠正;5.2.2 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5.2.3 滞留;5.2.4 限制船舶操作;5.2.5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5.2.6 驱逐船舶出港;5.2.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6条检查报告6.1 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6.2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签发。
6.3 检查员填写《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6.4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员应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
6.5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严格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中的《Guidelines for Completing Inspection Reports》填写。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船方,一份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第7条滞留和解除滞留7.1 检查员根据本部分第5条有关规定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应按下述程序进行:7.1.1 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7.1.2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通知的,可视为已同意。
7.1.3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内“Action Taken”栏中签注滞留缺陷处理代码,在“Convention Reference”栏注明依据,需要时在“Recogonized Organization”栏注明认可组织名称,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A表相应栏目注明行动代码。
7.2 解除船舶滞留按照下述程序进行:7.2.1 实施复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7.2.2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的通知,则可视为已同意。
7.2.3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应在“检查报告”相应“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码。
第8条复查8.1 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8.2 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
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8.3 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8.4 缺陷复查合格后,检查员应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在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复查日期、签名、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8.4.1 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直接在报告的B表上签注、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并将前述《报告》复印后存档;8.4.2 对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重新签发B 表。
重新签发的B 表应能反映出复查项目及复查结果。
前述两份《报告》均需复印存档。
第9条跟踪检查9.1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船舶纠正缺陷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2 如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部分10.2.1的规定,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3 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请求实施跟踪检查,应按照本部分10.2.3的规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9.4 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9.4.1 发出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的要求跟踪检查的内容;9.4.2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陷的纠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