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5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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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安全生产风险,加强安全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系统内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为规范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涉及建设项目核准、取得并网资格、取得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各企业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条 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重点是做好查评问题的整改。安全评价要与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可靠性管理、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对安全风险的系统性地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企业都要列入安全评价范围。属于集团公司系统的资产,如委托其他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在代管协议中也应提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
第二章 安全评价的类别
第六条 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专项评价四类。
第七条 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一般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初步设计开始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安全验收评价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半年内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八条 安全现状评价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展,旨在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
第九条 安全专项评价包括并网评价、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化工装置单元评价等。
并网评价、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价,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重大危险源评估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办法开展。有关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
第十条 需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备案通过的批复文件应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需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备案通过的批复文件应上报分、子公司。
第三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制定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评价标准及管理制度;
(二)制定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现状评价专家评价计划,组织实施专家评价工作;
(三)监督安全评价发现重大及管理问题的整改工作,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研究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对策;
(五)组织审查直属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
(六)对集团公司系统内安全评价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工作职责
(一)统筹管理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各类安全评价工作,确保各类安全评价工作按规定正常开展;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组织实施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三)对企业自查工作进行指导,协助企业掌握安全评价工作方法;
(四)分管副职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听取专家安全评价的结论;组织审查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制定的整改计划;
(五)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评价的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列入日常检查和监控的重点问题,确保整改到位;
(六)组织研究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审查查评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
(七)对安全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基层企业的工作职责
(一)安全评价工作由基层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副职组织实施;
(二)根据集团公司或上级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评价领导小组及查评专业组,做好各类安全评价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实施本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和日常管理;
(三)组织安全现状评价自查,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专家查评,组织本企业的有关人员对专家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四)负责本企业安全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由分管副职牵头,各安评专业组长负责安全现状评价条文动态整改管理,实现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在企业内部的月调度、季考核;
(五)对安全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向集团公司推荐安全现状评价专家人选,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安排好安全评价工作所需的年度费用,根据费用的分类和管理权限,提前安排好专家查评和复查的资金计划。
第四章 安全评价结果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评价结果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其中提出的需要在初步设计中解决的问题,企业必须以正式文件提交给工程设计单位,并监督落实;
(二)凡是经过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备案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经分子公司审查同意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备案部门报告整改完成情况;
(三)企业根据所在地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如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发现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上报单位报告整改完成情况;
(四)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评价,企业应积极配合,在评价报告形成前,企业与评价单位或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如分歧较大,企业必须立即上报上级公司。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组织开展各类安全评价结果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整改是安全评价结果管理工作的重点,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安全评价整改领导小组,认真组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