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
在承认双重国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国人、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
那么中国在此形势下,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状况、现实条件两个方面着眼,分析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
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
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
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作者:谢楠熙来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09期【摘要】自1980年以来,中国始终坚持单一国籍原则,但是双重国籍现象却一直客观地存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双重国籍在吸引人才、技术、资金以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中国政府应与时俱进,尊重现实,修改当前的国籍法,让公民有权选择国籍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双重国籍;移民法国籍是指某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体现了公民与国家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它连结着国内法与国际法,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根据。
国籍法是指对公民的国籍取得、丧失、变更及恢复的法律规范。
双重国籍是指某个公民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迄今为止,除了中国世界上有将近70个国家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
中国在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并坚持“一人一籍”原则,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人员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跨境人口流动和移民日趋频繁,有些条款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亟待修改与完善。
一、国籍冲突与效忠问题国籍的取得可以分为因出生取得国籍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其中因出生取得国籍又可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
由于实际利益需要的不同,各国对国籍法有不同的规定,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导致国籍冲突问题的出现。
国籍冲突可以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而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不论哪一种国籍冲突,都常会引起国家间的纠纷和冲突。
自从近代主权国家确立国籍法律制度以来,国籍就与效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个人拥有某国的国籍就意味着该人应当对该国尽效忠义务。
这一点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
作为个人效忠国家的回报,国家在国际法上对拥有该国国籍的个人实施外交保护。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国籍是指一个人对某一国家的归属关系,即表明一个人同某一个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关系。
国籍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非常的重要。
对于国家来说,国籍是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依据,是国家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个人也需要依据国籍来确定自己效忠和承担义务的对象以及享受其保护的权利。
而双重国籍,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就是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
意味着你可以享受2个国家的权利福利等,同时也要受履行2个国家规定的义务。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双重国籍现象在国际上也迅速增长。
我国海外移民要求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呼声也越发高涨, 双重国籍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我们国家有关双重国籍的一些问题。
双重国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历史上的中国是曾经默认过双重国籍的。
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后裔,就是中国人。
如在东南亚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了双重国籍。
但是自从在1955年印尼万隆会议上,中国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就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让他们必须选择一种国籍。
1980年9月10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同时也硬性规定了,外国国籍与中国国籍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只能取其一。
由此看出1955年之前,中国“默认”双重国籍。
此后,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爆发大规模“排华潮”,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
为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华人免遭迫害,也为了打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孤立的局面,争取印尼等国家,开展睦邻外交,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双重国籍,并将之写入法律,延续至今。
然而虽然法律上不承认,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国籍的现象。
关于双重国籍的法律思考
关 于 国籍的概 念个 学者 都存 在不 同 的观 点。武 汉 大学 梁 西 外 的华人 处境 困难 , 了使 华人 在国 外能融 入当地 的生 活 , 国 为 中 并且 规 定, 加入一 国 国籍之后 就要 教授 在其专 著中写 道: 国籍 是指 一个人属 于某一 国家 的 国民或者 政府 鼓励华 人加 入 当地 国籍 , 要 公 民的法 律 资格 。它表 明一 个人 同一 个 国际之 间 的固 定 的法 律 尊 重当地 的法 律 , 忠于 国籍 国。 联系 国际法 李浩 培教授 他认 为:国籍 是指 一个 人作 为特 定 国 “ ( ) 三 否认 双重 国籍
家 的成员而 隶属于 这个 国家的 一种法律上 的身 份 。 ” 二者 的共 同 我 国 18 90年颁 布的第 一部 《 国籍法》 三条 : 第 中华人 民共和 点 可以看 出 , 国籍是 区别 本国人 和他 国人 的身份 标识 。 国籍 是 而 国不 承认 中 国公 民具有 双重 国籍 。本 条 明确规定 了中国不 承认 各 国在决 定给某 人 以国籍 时, 取决于 一 国的历 史传 统 、 济 、 双重 国籍 。 主要 经 考虑 当时 的历 史条件 , 法律 中如此 规定 是符合 我 国 在 人 口政 策 和 国防的需 要, 得或 丧失 国籍的 原则 也 因国而 异 。 取 当 时的 国情 的 。 我 国在 以上不 同时 期关于 国籍政策 的 考虑都 是 以当时 国 际 双重 或 多重 国籍是 指一 个人 同时 具有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国家 环境 紧密相 关 , 同时 期做 出不 同的政 策 , 不 顺应 国际社 会发 展的 的 国籍 , 又被 称为 国籍 的积极 冲突 。 这 由于 各 国国 内法 在 因出生 、 姻 、 婚 收养 或入 籍等 国籍 的取 得 需要 的 。 或丧 失上 的不 同规 定所 造成 的双 重国籍 和 多重 国籍 的 出现 。第 三、 实行 双重 国籍 的利弊 讨论 因 出生产 生 的双重 国籍 : 些 国家对 国籍 的取得 采取 咀统 主 有 目前 的国际环 境来看 , 承认 双重 国籍 的国家还 是居多 的。根 义 , 些 国家采 取 出生地主 义 采取 血统主 义 国家 的公 民在采 用 据 统计 , 有 全世界 有 7 O多个 国家 接受或 者是承 认双重 国籍制度 。 其 出生地 主 义 国家境 内所生 的儿童 , 出生就会 具有 双 重国 籍 , 一 这 中 , 像葡 萄牙 、 瑞士 、 国、 大利 、 西兰等 国家 是完全接 受双重 法 意 新 是产 生双 重 国籍的最 普 遍的现 象 。第二 ,因婚姻 产 生 的双重 国 国籍制度 的 。 像西班 牙、 而 智利 一些 国家有 条件的承 认双重 国籍 。 对 于我 国 是否应 该承 认双 重 国籍存 在 很热烈 的讨 论 。反对 籍: 有些 国家 的法律 规定 。 国男子 和外 国女子 结婚时 , 本 依本 国 的 关于 国籍的 问题是敏 感话题 , 是关 乎一 国主 权的 问题 , 因 法律赋 予外 国 女子 以本 国国籍 , l5 年瑞 士国籍 法第 3条第 者认为 , 如 92 对于 国籍 的 问题 解 决的好 与否 关系 重大 , 认双 重国 籍将给 承 l 款规 定 : 国女 子 由于其 同瑞士人 结婚 取得 瑞士 国籍 。若该 女 此 , 外
浅析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利弊
浅析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利弊双重国籍是一种复杂而独特的法律地位,可为持有者提供一系列独特的利益。
并非所有国家都提供双重国籍,但加勒比国家、美国等国家提供。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双重国籍是自动的,例如在美国出生的孩子的父母是外国居民或美国公民的孩子在外国出生。
一些国家通过法律程序授予公民身份,例如通过与居民结婚。
在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国家,公民可能会因为成为外国公民而失去其本国公民身份。
澳臻在本文中详细介绍双重国籍的好处和坏处,有意向的境外人士一定要看!一、双重国籍的好处双重公民有很多优势,例如他们可以在两个国家拥有财产、工作、居住、按国家标准上学甚至竞选公职。
1、两本护照也许最著名的优势是能够拥有两本护照,这使得两国之间的旅行更加自由。
这将为您节省大量旅行时间,因为您可以避免一些冗长的海关流程,并且不必回答有关您访问目的或持续时间的任何问题。
如果您必须在这两个国家/地区开展业务、探亲或任何其它您可能需要更频繁旅行的原因,这将非常有用。
2、教育福利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可以决定去其它国家上学,而只需支付其他公民所支付的费用。
例如,法国有免费学费模式……虽然不是完全免费的,但法国公民只需支付很少的费用就可以就读公立大学。
此外,花时间沉浸在两国文化中的人还可以体验文化学习。
双重国籍提供了一个学习多种语言和— 1 —两地历史的机会,并在生活中获得与常态不同的独特体验。
3、财产所有权一些国家对财产所有权有严格的规定,只允许公民拥有财产。
作为两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这将允许您参与这些市场并获得您无法获得的访问权。
随着我们走出危机,到2020年,房地产市场将有很多投资机会。
二、双重国籍的坏处双重国籍,如果不是自动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能需要一些时间来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获得双重国籍。
此外,由于双重国籍的复杂法律性质,政府中一些需要安全许可的工作可能更难获得。
必须学习两国的许多税法,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双重征税的机会。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是个人的国籍,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国际不同,他们对国家法律关系和地位也有根本的差异。
享有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必要纽带。
【关键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目录】一、国籍的定义二、国籍的取得三、国际的丧失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五、我国的国籍立法在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所要求的,也是国际法所要求的。
一个人取得国籍后就可以以一个国民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国际交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了国籍冲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
一、国籍的定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作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际法院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
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现代国籍的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为了在国际法庭上适用“诉讼申请的国籍原则” ,通常把国家当作唯一公诉的索赔者。
中国海外华人双重国籍问题的争论
遗忘的历史与剧变的现实:中国海外华人双重国籍问题的争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北京,100871 吴小安[关键词]国籍;双重国籍;海外华人;移民;全球化;中国;东南亚[摘要]就双重国籍的理论与实践出发,本文探讨中国双重国籍争论的国际与国内背景与演变进程,以期对该问题提供一个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际的较全面视角透视。
论文包括四部分:一国籍与双重国籍;二双重国籍讨论的背景;三中国海外华人双重国籍的争论;四历史经验教训与启示。
文章的结论是,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以及该问题在华侨华人占多数的东南亚国家特殊政治敏感性和复杂性,中国海外华人双重国籍政策必须慎之又慎,切不可重蹈历史惨痛教训之覆辙。
海外华人双重国籍问题的争论, 从官方到民间, 从国外到国内, 从学者到媒体, 近来一时纷纷扬扬,喧嚣尘上,煞是热闹。
争论之所以为争论,通常有两个明显特征:其一,争论的议题具有现实存在之重要性与无法回避性之紧迫性;其二,争论的双方对议题的解决方案大多表现为针锋相对的不一致性。
海外华人双重国籍问题的讨论也不例外。
这里,既有理性的思考,也有感情的冲动;既有局部利益的考量与推动,也有整体利益的原则性坚持与慎重;既有膨涨的民族主义热情与自豪,也又冷静的历史反思与未来展望;当然,也不能排除一些媒体与利益集团的故意炒作的可能。
问题远远不止看似热闹的媒体报道与理由充足的个案陈述那么简单。
问题的实质,不仅仅在于是中国和海外华人双重国籍的问题,更有国际法、人权、国家安全、移民同化等一系相应列权力、义务与责任的问题;不仅仅是现实的实际问题,更需要评估历史经验教训和政策的长远后果。
如所有重大问题的讨论一样,各个利益集团、媒体、公众、学界、决策者之间,对该问题的关注与讨论,考虑的立足点、焦点与方向等,意见分歧和不一致是正常的、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问题讨论失控和偏离理性,则是不应该的。
就双重国籍的理论与实践出发,本文探讨中国双重国籍争论的国际与国内背景与演变进程,以期对该问题提供一个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际的较全面视角透视。
中国双重国籍的新规定
中国双重国籍的新规定近日,中国公安部发布了新的双重国籍管理规定,引起了广大公众的关注。
这个新规定对于具有双重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其子女的身份认定、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双重国籍的管理提供了指导性的政策支持。
首先,这个新规定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具有双重国籍。
按照新规定,中国公民在个人意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可以在符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公民的合法离境和出国发展,为具备条件的公民提供更多的选择权和便利。
其次,新规定对双重国籍的身份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定,拥有中国国籍并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国籍的公民仍然被视为中国国籍,其在中国境内享有与中国国籍人民相同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中国使领馆的保护和协助。
这一规定强调了中国公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保护,为他们在国际社会中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保障。
另外,这个新规定也对双重国籍子女的身份认定及其权益保障做出了规定。
根据新规定,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出生的子女,至少一方为中国公民,具备中国国籍,可以同时具有其他国家或地区国籍。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双重国籍子女的实际情况,为他们的身份认定和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也强调了双重国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新规定,具备双重国籍的中国公民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保护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中国形象和利益。
同时,他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行为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利益和形象。
这一规定旨在提醒双重国籍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中国双重国籍的新规定对于具有双重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其子女的身份认定、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双重国籍的管理提供了指导性的政策支持。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为中国公民的出国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同时也提醒双重国籍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
在承认双重国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国人、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
那么中国在此形势下,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状况、现实条件两个方面着眼,分析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
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
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
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双重国籍退休金新规
双重国籍退休金新规
最近,中国政府宣布了一项新的规定,允许拥有双重国籍的退休人员在中国领取养老金。
这项新规定旨在吸引更多的人回到中国,同时也为那些已经移民到别的国家的人提供更多的福利。
据悉,这项新规定将会适用于那些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人。
这些人可以按照中国的标准申请养老金,并且可以选择在中国或者自己所在的国家领取退休金。
这项政策的实施将会给那些已经退休的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也为中国的退休人群提供更多的支持。
这项新规定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但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项政策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人选择移民到别的国家,从而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但是,政府官员表示,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回到中国,同时也为那些已经移民到别的国家的人提供更多的福利,这将会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总的来说,这项新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了更好地支持退休人员而推出的一项政策,有利于为那些已经退休的双重国籍人员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支持。
同时,这也是一项有利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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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
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一、国籍以及双重国籍的出现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
关于国籍的概念个学者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武汉大学梁西教授在其专著中写道: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一个国际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际法李浩培教授他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者的共同点可以看出,国籍是区别本国人和他国人的身份标识。
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
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
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
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
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
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
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
第四,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本国公民收养一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被收养人即获得本国国籍,但是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作者:王亭亭王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2期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是国家行使管辖权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坚持单一的国籍政策即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的高速发展,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国民为了在国外更好的生活、学习和发展,而选择加入了外国的国籍,因此,国籍冲突在所难免,应否承认双重国籍成为了我们不可避免的一个现实问题。
近年来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讨论也是不绝于耳,在两会之上双重国籍问题也是屡次被提到,双重国籍问题亟待解决。
故此,本文将从我国的国籍制度现状入手,引出双重国籍问题,以及当前我国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指出当前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双重国籍必要性可行性协调建议一、国籍与双重国籍之概述(一)国籍的含义及我国国籍制度的历史沿革L国籍的含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它表明了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自然人拥有一国的国籍意味着该自然人对这个国家具有了法律上的身份,该自然人与这个国家就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不因地域和时间而发生改变,只要自然人还具有该国的国籍,那么他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我国国籍制度的历史沿革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的国籍制度也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的改革。
其中我国最早的一部国籍法当属在1909年清朝颁布实行的《大清国籍条例》,它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自此人民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国籍的概念,《大清国籍条例》的颁布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1907年荷兰殖民主义者强制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改为荷兰籍,因此,当时的清政府为了保护当地华人华侨的利益,对抗性的出台了这部《大清国籍条例》,当时的荷兰殖民主义者对国籍奉行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自然人的出生来确定该自然人的国籍,而当时的清政府对国籍的确认采用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即只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国的国籍,那么则不管他是在中国国内出生还是在国外出生他都具有中国的国籍。
关于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摘要] 近来双重国籍问题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保护华人华侨的利益, 采取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
现在各种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中国的国籍政策应该与时俱进加以适当改革,可采取不再取消中国国籍的模糊政策,双边对等承认以及施行中国绿卡制度等折中的作法。
[关键词] 国籍;双重国籍;国籍政策一、国籍和双重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公民与特定国家紧密联系的法律纽带,国籍的取得和认定必须依据特定国家的国籍法。
公民取得国籍一般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
根据出生取得的国籍成为原始国籍,或者称固有国籍、出生国籍;根据其他方式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或者获得国籍。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目前国际上采取血统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原则。
采用血统制原则的国家,子女的国籍必须跟随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的国籍。
采用出生地制原则的国家, 不问父母的国籍,子女出生在该国就自动取得该国的国籍。
入籍则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者按照某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
另外还可以通过结婚、收养等方式获得该国国籍。
双重国籍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由于国籍的确定原则属于国内法问题,而各国国籍法的规定又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往往在特定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籍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种情况被称作是国籍的积极冲突;也可能出现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这种情况被称作是国籍的消极冲突。
例如,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原则国家所生的小孩,就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反之,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公民,在采取血统原则的国家所生的小孩,则不具有任何一国的国籍。
显然,国籍的积极冲突导致了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二、历史上中国的国籍政策我国的国籍政策在时间上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之前, 第二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到现行国籍法颁布之前,第三个阶段是现行国籍法颁布至今。
新中国初期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课件
措施:从“三不”政策到“一国两制”
• 在早期,中国政府对于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采取了“三不”政策,即不承认、 不接受、不处理。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增加,中国政府开始 认识到,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华侨,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因此,中国政府 逐渐调整了政策,开始采取“一国两制”的方式,即在保持中国国籍的前提下 ,允许华侨保留外国国籍,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福利。同时,中国政府也加强 了对华侨的权益保护,提高了华侨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
社会层面的分析
社会认同
双重国籍在社会中的认同度 因人而异,一些人认为它有 助于促进文化交流和民间友 谊,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可
能导致身份认同的混乱。
社会矛盾
双重国籍问题可能引发社会 矛盾和争议,因为它可能涉 及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
间的冲突。
社会影响
双重国籍问题可能对社会的 稳定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人口流动、教育、就业 等方面。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新中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做法和态度 ,对国际关系产生了影响,树立了中国在国 际舞台上的良好形象。
06
结语:回顾与展望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回顾
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侨的双重国 籍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 一。
解决思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中国政府 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立法 、行政管理和教育等手段。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04
新中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策略 与措施
策略:从“一刀切”到“分类处理”
•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刀切”的政策,即要求所有华侨放弃外国 国籍,加入中国国籍。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增加,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对于不同国家和地 区的华侨,其实际情况和需求是不同的。因此,中国政府逐渐调整了策略,开始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根 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
中国政府是否严格取缔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中国政府是否严格取缔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在是否为双重国籍开绿灯的讨论中,中国政府看来选择了严格取缔双重国籍以及入籍后未注销户口行为的路线。
是否允许双重国籍的存在,是一个权衡利弊的问题。
王贺手持德国护照,在进入中国边检的时候,她的中国身份证从证件包里不小心滑了出来。
边检官员看到了她的身份证,说:"您持德国国籍还有中国身份证?"王贺慌忙解释说:"这是我以前过期的身份证,留作纪念。
""善良"的边检官员看着那张第二代身份证,微微的笑了一下,什么也没说,就将王贺放行了。
庆幸自己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没有被没收的王贺一路走,一路还真的有些后怕。
如果自己的中国身份证被没收,那以后她回国住酒店,订机票,买房子,办公司都将是更加麻烦的事情。
但此时的她还不知道,就在她进入中国境内的这一天(7月15日),中国公安部公布了"省级公安机关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发动"广大群众",对包括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其中国户口仍未注销的人群进行举报。
新政策不只针对加入外国籍人士仔细阅读公安部的最新政策,发现它并不是只针对在国外获得他国国籍的中国人。
包括非法买卖户口、身份证,伪造出生证明办理户口、身份证以及公安内部人员办理假户口、假身份证的都是新政策打击监督的对象。
中国将加大查处双重国籍的力度王贺留学德国10年,毕业后找到了一份工作。
为了避免不断申请工作签证的麻烦,王贺依德国法律加入德国国籍。
入籍的那天,她被德国入籍处告知必须交上中国护照,并将其一角剪掉作废后才能够拿到德国护照。
与几乎所有其他加入德国国籍的中国人一样,王贺最希望的就是能够同时拥有中国和德国双重国籍。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现实中,像王贺这样获得外国国籍后,并不向中国报告,仍然保留中国身份证及户口,回国后继续使用中国公民身份证的大有人在。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是指在跨国民族、种族、文化背景下,因为个人所属国籍,产生的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在当前全球化进程和移民潮流中,国籍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政治和文化等角度,对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进行简述,以期为解决国籍冲突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法律层面法律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上,有许多法律措施可以用来解决国籍冲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协定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国际协定来解决国籍冲突问题。
国际协定是由各国政府签订,具有强制性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间的关系和解决跨国问题。
例如,全球移民协定是联合国于2018年通过的一项协定,规定了各国在移民问题上的义务和责任,为解决移民国籍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双重国籍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可以有效地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因为它使个人可以在两个国家之间自由穿梭,享受双方国家的权益。
目前有许多国家允许双重国籍,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3. 国籍法规定各国的国籍法都有规定,个人如何取得或丧失国籍。
这些规定可以帮助解决一些国籍冲突问题,如亲属关系国籍、婚姻国籍、子女国籍等。
各个国家的国籍法不同,需要在不同情况下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二、政治层面政治方面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治解决国籍冲突的主要方式有:1. 强调国际人权国际人权法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一项法律制度,规定了各国对人权的义务,包括政治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权等。
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可以引用国际人权法,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以避免个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2. 多元文化主义多元文化主义是指一种关于文化差异的哲学思潮,强调各种文化之间的平等和互相尊重。
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可以借鉴多元文化主义的思想,充分尊重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个人特点,寻求相互包容和谐共处的方式。
三、文化层面文化方面也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
籍等 。由于国籍 的确定是 由各个 国家国内法所决定 的,
而各 国的规定存在着 巨大差异 ,因此经常出现一个人 同 时具有 两个 或两个 以上的 国籍 的国际冲突 ,即国籍的积 极 冲突 ;一 个人 没有 任何 国家 的国籍 ,我们 管这种现象
对 双 重 国籍 问题 的思 考
张 晶 晶 ( 西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广西 桂 林 广
5 10 4 06)
摘
要 :双重 国籍 问题现 如今 已经成 为世 界争论 的 焦点 。我 国 由于历 史原 因并不承认双 重 国籍。但 随着全球 化
的深入 。这 一规 定 已经在 某些方 面给我 国带来 了弊 端。从 当今 的 国际发展趋 势来看 ,有 限度 的承认双重 国籍是吸引 广大海外优 秀人 才投入到我 国的经济建设 中,保护 华人 华侨 的切 身利益 ,情 感上 贴近他们 的有 效手段 ,应该 引起 政
一
、
国籍的相关概念及基 本理论
叫做传 来 取得 即根据 一定 的法 律事 实 而取 得一 国的 国 籍 ,如 婚姻 、收养 、认知 、领 土变更和个人 申请加人 国
( )国籍 的相关概念 一 国籍有 广义 和狭义之分 。狭义 的国籍指 自然人 的国 籍; 而广义 的国籍 不仅指 自然人 的国籍 , 指公司法人 、 还 航空器等 的国籍 。本文所指 的国籍仅指 狭义 的国籍 。狭 义的 国籍是一个人作 为特定 国家 的成员 而隶属于这个 国 家 的一 种法律 上的身份 。 国籍标 志着一个 人与 隶属 的 这个 国家 的法律联 系。决定赋予一个 自然人 国籍与否 , 由这个 国家 的国籍法 自己决定 。各 国决定 给予一个公 民 国籍主要取决于历史 、经 济 、人 口政策等原 因 ,国籍 的 取得 与丧失也因各 国的规 定不同存在差异 。 ( )国籍 的取得与 丧失 及产生 的后果 二 公 民取得国籍 的方式 有两种 ,一种称为原始 取得 , 即因出生 而取 得的 国籍 ,主要有血 统主义 ,即以父母 的 国籍来确定子 女的 国籍 ;出生地 主义即 出生在哪个 国家 即具有 哪个 国家的国籍 ;有 的国家则采用血统主义兼 出 生地 主义 ,有 的采取 出生地主义兼血 统主义或者平衡 的
关于完善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_的几点思考
广西社会科学 GUANGXI SHEHU I Kmulat ively, NO. 143)
关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的几点思考
叶
[ 摘要 ]
氢
广州 510000)
( 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 广东
我国 国籍法 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 对此 , 可考虑增补基本原则的内容, 修改
[ 3]
处是不可能的。1930 年 关于国籍冲突的若干问题 的公约 第五条就规定了 有效国籍 原则。该 条指 出, 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 , 在第三国境内, 应 被视 为只有一个国籍 , 即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 所所 在地国家的国籍, 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 , 似与该 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 国籍。也就是说 , 国 籍要在国际上有效 , 一国要以其赋予个人的国 籍作 为反对另一国, 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根据, 则要求该国 籍是他的实际国籍 ( 有效国籍 ) 。否则, 别国可 以不 承认这种国籍 , 并拒绝外交保护的请求。例如, 尽管 加拿大是承认双重国籍 的国家, 但双重国籍人 只要 在加拿大进行主要活动 就被认定为加拿大人 , 而不 被认定为是外国人。 2. 有条件的选籍。许多国家规定选籍原则。例 如, 德国新 国籍法 第一次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 规定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 凡是在德出生的外籍人 子女 , 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连续且合 法居 留 8 年以上, 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 3 年, 其 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 ; 待其成长至 23 岁 后, 必须在德国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 ; 如果选择德国国籍 , 则必须放弃其他国籍, 只有在其 拥有的非德国国籍不可 能放弃的前提下, 才允 许其 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德国新 国籍法 体现了以当 事人为主的原则, 符合国际惯例。尽管日本新 国籍 法 取消了双重国籍 , 但是却增设了国籍选择制度。 日本新 国籍法 规定, 对持有双重国籍的人, 原则上 规定在其 22 岁之前, 必须在日本籍和外国籍之间选 择其一, 并予以 申报和说明。超过国籍选择期 限仍 不作选择的, 将受法务大臣的 警告。此后 1 个 月不 作选择, 则按自动放弃日本国籍处理。 我国过去也一度采取这种作 法, 即在我国境 内 的中外通婚子女年满 18 岁后允许其选籍。事实上 , 关于对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做出解 释的 建议 ( 以下称 建议 ) 在国籍认定上有了突破, 它在 坚持一人一籍原则的同 时, 允许出生在澳门的 葡萄 牙后裔居民自由选择国籍。 建议 规定, 凡具有中 国血统但 又具有 葡萄牙血 统的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居 民, 可以根据本人意愿 ,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 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 定其中一国国籍, 即不 具有 另一国国籍。 从而灵活务实地解决了葡萄牙后裔居 民的国籍问题。这一原则可以扩大到近些年来内地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姓名:易晓教育层次:本科学号:省级电大:陕西省专业: 法学分校: 汉中指导老师:马小花教学点:汉中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然而由于各国决定谁具有它的国籍因而成为它的国民的国籍法规定的不同,导致国籍冲突的产生,其中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另一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现象—消极冲突在这里不做讨论)。
这种积极冲突的现象的出现使得这类国家之间的属人管辖权发生纷争等,为了应对这类问题,各国学者对于不同的情况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方法,其中有些对于我们预防和解决双重国籍现象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双重国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On the phenomenon of dual nationality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nationality refers to a person as a specific national members belonging to the state of a legal identity. However due to decide who has its nationality and became its national nationality law nationality is different, leading to conflict, in which the positive conflict refers to a person with two or more than two nationality. (the other is that a person does not have any nationality phenomenon, negative conflict here does not make the discussion ). This positive conflict phenomenon makes this kind of state between personal jurisdiction happening dispute,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is kind of problem, the scholars of all countries fo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put forward to have distinguishing feature each method, and some of them will help us to prevent and solve the dual phenomenon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Key words: nationality Dual Nationality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目录中文摘要 (II)Abstract.................................. (III)目录 (Ⅳ)一、国籍与国籍法 (2)(一)国籍的定义及其意义 (2)(二)国籍法 (2)二、双重国籍现象及其产生 (2)(一)积极冲突 (3)(二)出生以后发生的冲突 (3)三、双重国籍的影响及其应对 (5)(一)影响 (6)(二)应对 (6)四、结论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论双重国籍的有限承认
近年来,海外华人华侨通过各种途径,表达了他们希望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的强烈愿望。
2003年11月初,加拿大普通话华人联合会向国务院侨办主任陈玉杰提交了该会进行的一项网上调查报告,称参加调查的人中92.6%的人希望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这种“归乡”的愿望由来已久,但由于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至今,始终坚持单一国籍的制度,使得留居海外华人华侨的归乡路困难重重。
一、双重国籍的由来及国籍冲突“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拥有两个以上的国籍,双重国籍实际上是国际法中国籍冲突的一种表现。
通常,国际法学界将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积极冲突,而把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国籍冲突的来由,通常是源于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造成的。
国籍的取得,国际法上一般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对于原始取得的国籍,又分为“血统主义”———即以父母国籍来确定子女国籍、“出生地主义”———即出生在哪个国家,便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以及两者的“混合制”。
根据李浩培先生的研究,世界上的多数国家通常采取“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并用的“混合制”,纯粹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只有五个,而纯粹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家还没有。
而传来取得,通常是指自然人归化、入籍、婚姻、收养等个人原因,或者国家合并分立、领土交换等国际法原因,所造成的自然人国籍取得。
由于国籍确定问题属于一国国内法的范畴,而各国国内法关于国籍的规定千差万别,因此,国籍冲突不可避免。
传统的国际法中,学者往往认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会造成许多不便与困难,一方面,对于自然人而言,双重国籍往往会造成其拥有者产生双重的国民义务,另一方面,当涉及国家的外交保护时,相关国家之间或在同第三国的关系上产生冲突。
因此,学者们早就提出将“单一国籍原则”作为国籍立法之基本,即一个人只有一个国籍,反对任何双重国籍现象。
二、国籍制度发展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人权制度的发展,各国的国籍制度也有了新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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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摘要:国籍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国籍是区分居住在一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是确定属人管辖的根据,同时也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因此,国籍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有重要意义。
当今社会,双重或多次国籍已经司空见惯。
双重国籍将带来何种利弊?本文简要分析了双重国籍的利弊,从而指出双重国籍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
关键词:双重国籍,可行性
一、双重国籍及产生原因
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
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
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
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
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
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
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
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
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
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
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
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
第四,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本国公民收养一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被收养人即获得本国国籍,但是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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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及原因
《国际法》规定:个人由于出生、申请加入或恢复的原因并符合条件的可取得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因在外国定居并取得外国国籍,或因其申请退籍获准而丧失中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不主张也不赞成双重国籍。
出于对国际国内环境以及华人华侨在居住国自身的安全和利益的考虑。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际周边环境十分恶劣,中国面临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对中国实行的经济封锁,外交孤立。
为了和台湾的国民党争取民心,争取投资,必须要制定出比较有竞争力的侨务法规和国籍政策。
但是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带来很大的弊端,中国与许多东南亚国家的关系恶化,陆续发生排华事件。
由于东南亚华人在当地国的经济领域占绝对优势的份额,当地政府对华人有一定的戒心,实行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会带来当地的恐慌以及当地人的一种强烈的嫉妒心理,导致华人在当地的政治上的弱势和被孤立,更加剧了对华人效忠问题的怀疑,中央政府因此承受着很大的压力。
为了华人,华侨的自身安全,为了本国利益,只有消除带来恐慌的因素。
这样无论对华人华侨安全,对国内人民的利益,还是对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消除误解,加深国家间关系,打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外交封锁,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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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
对于我国是否应该承认双重国籍存在很热烈的讨论。
反对者认为,关于国籍的问题是敏感话题,是关乎一国主权的问题,因此,对于国籍的问题解决的好与否关系重大,承认双重国籍将给国家的外交活动增加很大的隐患;现在社会犯罪率上升,承认双重国籍无疑是给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者说从轻处置找到一条新的出路,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一旦加入一国国籍就应当效忠加入国,这样会造成入籍者的负担。
支持方认为,之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是历史原因造成的,现在已经不是那个历史环境了,承认双重国籍将更好的引进国籍人才流入中国。
中国的人才即使加入外国国籍也还是中华名族的国民,一样可以效忠自己的国家。
现在的国际社会基本上已经进入了一个和平的大环境,战争不会像从前那么频繁,因此,关于服兵役、效忠国籍国的问题,几乎是不会发生的。
四、我国建立双重国籍的可行性
目前的国际环境来看,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还是居多的。
根据统计,全世界
有70多个国家接受或者是承认双重国籍制度。
其中,像葡萄牙、瑞士、法国、意大利、新西兰等国家是完全接受双重国籍制度的。
而像西班牙、智利一些国家有条件的承认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是一个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在吸收各国国籍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双重国籍问题进行谨慎的分析,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双重国籍制度。
从现实状况来看,承认双重国籍是更好地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途径之一,也能为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利益:第一,更好地保护在外华人的利益,保持母国与他们的联系。
第二,吸引人才,争取国际资源。
第三,适应世界国籍立法的趋势。
当然,承认双重国籍势必也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增加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籍冲突与外交保护冲突等。
关于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已经通过立法来寻求解决的途径。
因此,对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利弊分析,不难发现,承认双重国籍所带来的利远大于弊。
①关于双重国籍的法律思考
/article/sort06/sort0104/info-67958.html
②商李蕾:双重国籍在中国——浅谈中国的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法制与社会》2008.07(上)/view/f7b4495ebe23482fb4da4c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