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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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功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稳定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和运行管理,提高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功能调节性能,结合东北电网机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发电控制(以下简称“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第三条并网发电厂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上非径流式水电机组应具备AGC功能。
第四条发电厂应保证发电机组AGC设备的正常运行,未经上级调度许可不得擅自退出并网发电机组的AGC功能。
第五条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所辖发电机组AGC功能运行管理及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按照东北电监局《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和补偿。
第六条本办法以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
据和当班调度员值班记录为评价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东北电网的所有发电机组。
第二章 AGC功能运行管理
第八条各级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选择调用发电机组AGC功能,并确认发电机组AGC运行方式。发电厂应根据上级调度机构当班调度员的指令投入和退出AGC装置。
第九条发电机组AGC调节容量应达到机组额定容量的50%。
第十条发电机组AGC调节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1.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AGC响应时间不大于60s;
AGC调节精度为±2%。
2、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2%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AGC响应时间不大于40s;
AGC调节精度为±2%。
3、水电机组:
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2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AGC响应时间不大于20s;
AGC调节精度为±2%。
第十一条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时,发电机组AGC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经上级调度确认后,不考核该发电机组AGC服务。
第十二条应具备AGC功能的发电机组,发电厂必须完成与网省调EMS主站系统AGC功能的闭环自动发电控制的调试和试验工作,并向上级调度上报必要的调试报告,其性能和参数应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发电机组在商业化运营前应完成机组AGC功能调试和试验等工作,并具备投入运行条件,同时向上级调度上报测试材料。
第十四条发电厂应对AGC装置进行定期维护,提高AGC投运率,发电机组AGC装置的月投运率应不低于98%。
第十五条对具备AGC功能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后24小时之内,调度机构将通过自动化系统,对发电机组进行AGC 性能测试。对正常运行中的AGC机组,每月不定期进行AGC 性能测试,以检查发电机组实际AGC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上级调度将对提供AGC辅助服务的发电机组进行补偿。当发电机组因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辅助办法参见东北电监局两个《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各发电厂AGC系统相关设备检修和调试工
作,影响AGC系统正常运行,必须按调度关系及时向上级调度办理工作申请,调度机构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若要退出发电机组AGC装置或在发电机组AGC调节能力发生变化需要更改时,应按照调度关系及时向上级调度汇报,并提出申请,经上级调度同意后方可退出或更改。
第十七条各省级调度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所辖发电机组AGC运行情况上报至网调。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东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