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全文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对於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不逾十哩见方) ,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 ;
;
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 ;
第十款 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 ; 不得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 ; 不得铸造货币 ;
不得发行纸币 ; 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 ;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则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配备和保持海军;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的各种条例
;
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
;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 ;
。 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 (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Bill of Rights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I -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Religion and Peti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第二条修正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II -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第三条修正案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III - Conditions for quarters of soldiers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九]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石,它规定了美国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宪法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美国宪法修正案。
一、历史背景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当时只有七个修正案。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也随之出现。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美国政府不断地进行宪法修正。
到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已经进行了27次修正,其中第一次修正案是1791年通过的,最近一次修正案是1992年通过的。
二、修正案的种类美国宪法修正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正式修正案和非正式修正案。
正式修正案是指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修正,需要通过国会和各州的批准。
非正式修正案是指没有经过正式程序,但被广泛认可并被视为宪法的一部分的修正。
例如,美国宪法中的“司法解释”就是一种非正式修正案。
三、修正案的内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
其中最著名的修正案包括: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宗教、新闻、集会和请愿的自由。
第二修正案:保障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度。
第十九修正案:保障妇女的选举权。
第二十六修正案:将选举年龄降低到18岁。
四、修正案的争议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和通过并不总是顺利的。
一些修正案曾经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和反对。
例如,第十六修正案(征收所得税)曾经引起了富人和企业家的反对,而第十八修正案(禁酒令)则被广泛认为是一次失败的尝试。
总之,美国宪法修正案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美国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虽然修正案的制定和通过并不总是容易的,但它们为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障,也为美国政治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美国宪法全文及修正案之完全中文版
美国宪法全文及修正案之完全中文版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
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
]①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三名,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来纳州五名,南卡罗来纳州五名,佐治亚州三名。
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
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拥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②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立即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三个组。
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六年年终空出,以便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得每二年改选一次。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参议员。
]⑧凡年龄不满三十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美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公民权利的保障
美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公民权利的保障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文件,被誉为现代宪政的典范之一。
早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就明确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尊重。
而后,在1789年通过的美国宪法中,进一步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美国宪法历经数次修正,其中最重要的修正案之一,便是关于公民权利的修正。
本文将围绕美国宪法修正案,讨论如何通过这些修正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在1791年通过,涵盖了一系列保护公民权利的内容。
首先,它确保了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表达意见和声音的基本权利。
美国宪法保障了人们发表言论的权利,并禁止国会通过任何法律来限制言论自由。
这样,人们就能够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中畅所欲言,批评政府、发表观点、参与公共讨论,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其次,宪法修正案保障了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除了个人言论自由之外,重要的一环。
它确保了新闻媒体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向公众传递信息和观点。
这种保障不仅使得新闻媒体成为公民获取信息和了解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除了言论和新闻自由,美国宪法修正案还保护了公民的宗教自由。
这一权利保障了每个人信仰宗教的自由,以及不受强制性宗教行为的限制。
宪法修正案规定,政府不能通过立法来限制或推行特定宗教信仰,进而偏袒或歧视某个宗教群体。
这种保护,使得美国成为了一个宗教多元化的国家,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们能够和平共处,并得到平等对待。
此外,宪法修正案还确保了公民的集会自由和请愿权利。
它允许公民在和平的条件下自由集会,表达意见、争取自己的权益。
请愿权利则为公民提供了与政府对话和争取合理要求的方法。
这样一来,公民可以组织集会表达诉求,向政府传递公众意见,起到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
最后,宪法修正案还涵盖了对公民拥有的武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二修正案规定了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保障了自卫和个人安全的需要。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九]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九]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一、该修正案规定主权在全美统一,禁止各州的立法机关作出任何影响联邦政策的法律。
二、修正案规定非公民不得参与政治活动或拥有政治权利。
三、该修正案禁止立法机关入侵个人财产所有权,禁止在未接受正当过程的情况下没收个人财产或不支付相应的补偿。
四、该修正案禁止公民参与宗教活动的居民及禁止立法机关强迫居民实施任何宗教仪式行为。
五、修正案规定政府必须保护公民的行动自由,不得限制人们自由游走。
六、该修正案禁止限制公民言论自由,比如媒体上言论的限制。
七、该修正案规定可以搜查和没收个人财物,但必须有法律批准和正当理由。
八、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颁布任何影响各州法律政策的法令或政策。
九、该修正案授予联邦政府审判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权力,包括人口贩卖,绑架,反华贩毒,对联邦政府行政官员及公务员的犯罪,非法死刑等罪行,为了确保正义。
十、修正案强制执行对于未受正当过程的搜查或人身拘留的处罚,带着法律的罚款。
十一、该修正案规定,立法机关不得拒绝给公民各种服务(如医疗卫生),不能拒绝提供帮助和保护。
十二、修正案规定不可以将任何个人(特别是低收入人群)排除在公共服务系统之外。
十三、该修正案禁止美国政府或任何其他官方机构行使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十四、该修正案要求立法机构维护公民和群体的社会自由,以传播高质量的信息和文化。
十五、修正案要求立法机构为低收入公民提供公共教育和财政支持等服务,为它们提供廉价医疗服务,并促进教育机会。
十六、该修正案强调保护环境,禁止任何行为(或建设)破坏或损害当地环境。
十七、修正案规定,立法机关必须确保人民的安全权利和尊严不受侵犯,并确保法律的平等执行。
十八、该修正案规定,美国政府必须在政策和法律的遵守下,尊重和捍卫人们的人格权利和基本自由。
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平等与权利的保障
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平等与权利的保障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 平等与权利的保障在美国历史上,经过漫长的斗争和努力,通过立法来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保障其基本权利的重要里程碑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其中,十四、十五和十六修正案在平等和权利保障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修正案进行深入探讨,以展示它们对美国社会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一、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法1868年,美国通过了十四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
该修正案确保了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并且禁止各个州对公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平等保护法”条款。
根据该法规,州政府必须确保其法律对所有公民都是公平、公正并且平等的。
这一修正案对废除奴隶制、赋予黑人平等权利以及加强妇女和少数族裔的权益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十四修正案还确立了生育权和隐私权的概念,为妇女的权益争取了重要保护。
此外,该修正案还为移民和非移民提供了平等的法律保障,保护了每个人在美国领土上的权益。
总之,十四修正案为确保公民享受平等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十五修正案:废除种族歧视1870年通过的十五修正案把选举的权利扩展到了所有种族。
在美国南部的重建时期,黑人仍然面临着种族歧视和选举权剥夺的问题。
十五修正案的通过打破了这种种族隔离和歧视的现象,确保了黑人在参与选举时的平等权益。
十五修正案为黑人提供了保护和平等的选举权,禁止各个州在选举中因为种族原因限制民众的参与。
这是一次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美国真正迈向了种族平等的道路。
然而,在该修正案通过后,种族歧视并未立即消失。
南方各州采取了种种手段,例如“大选人特权”等,以绕过这一修正案。
事实上,直到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黑人才真正获得了全面的平等与权利的保障。
三、十六修正案:所得税法1913年通过的十六修正案引入了美国的现代税收制度。
该修正案授权联邦政府对个人和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为国家提供财政来源。
美国宪法修正案
(2)不同点:各国因各自国情不同,在具体 的政治体制上形式各异,如英国的君主立 宪制和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总统制。
祖父条款释义
• 凡在1866年或1867年以前已取得选举权者 及其子孙,一律享有选举权,无需具备教 育和财产资格条件。而在1870年,也就是 宪法第十五修正案通过的那一年,在这之 前黑人根本不享有选举权,因而必须具备 严格的受教育或财产资格,才能享有选举 权。 • 1915年,联邦法院宣布其违宪。
【综合探究】
请谈谈你对美国民主宪政的认识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美国民主宪政的基础和根 本推动力;民主的扩展不是统治者的恩赐,而是人民 群众长期斗争的结果;任何一种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完 善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其进程充满坎坷与曲折; 美国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是不彻底不完善的。
对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认识(英美法)
美国宪法修正案
之一: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评价: 规定公民的若干自由权利,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 并成为限制中央政府权力,保护州权的最高法 律保障。
之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修正案 13 1865年12月6日 废除奴隶制度 14 1868年7月9日 国籍、处罚程序、众 议员选举、叛国罪、国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被 保护权(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 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 • 15 1870年2月3日 所有公民不得由於肤 色和种族的区别而受到选举权的限制。(不包括 性别) 评价: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公民权利;肯定联邦 法律的至上性,从而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局限性:以民主的方式通过“祖父条款”继续歧视 黑 人,剥夺他们的选举权。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修正案第一条: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以和平方式集会或者向政府请愿要求申冤的权利。
众所周知,前十条修正案被称作权利法案。
之所以增加这些条款,是为了平息反对最初形式的宪法的那些人的恐惧。
而且,权利法案最初只是为了限制中央政府。
后来,经法院对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扩张解释,如今,权利法案也被用来限制各州的权力。
本文主要介绍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含义以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演变。
一不得立法建立宗教对于该条款的含义与目的,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该条款意在禁止州或联邦政府对某种宗教或教派进行优待或歧视,也就是说,政府要平等对待各种宗教或教派,这种意见的代表人物是Story法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条款意在实现政教分离,力求在政府和教会(宗教)之间竖起一道隔离墙,以防止政府涉入宗教事务,其代表人物是Jefferson。
可见,在政府能否涉入宗教事务这个问题上,两种意见是截然对立的,而且,没有哪种意见曾绝对主宰法院的判决倾向。
因此,从一个较长的时段来看,法院在围绕该条款的案件中,便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
不宁为是,即使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庭也经常分成截然对立的两派。
笔者无意详细介绍法官论证各自主张的方式,而是想勾勒出涉及该条款的案件到底有哪些表现形式。
读者如对法官的具体论证感兴趣,可以循此线索做进一步的梳理。
1对教会学校(宗教教育)的财政资助。
这类案件的争议点是,特定形式的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对第一修正案禁令的违反。
这里无法穷尽所有的资助形式,只能列出主要的几种:1)在公立学校中为宗教教育留出时间。
法院一度认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政教分离原则,而且,公立学校的教育必须是世俗教育[2]。
但是,在后来的案件中,法院又一改初衷,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
法庭意见的理由是,合众国乃深具宗教传统的民族,政府尽可能为人民提供信奉自己所热衷的宗教的机会,正是适应人民禀赋之举动,否则,政府便是在歧视信教的人群,而优待不信教的人群[3]。
宪法修改案例
宪法修改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国家的宪法也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和社会需要。
宪法修正案是国家通过正式程序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行为,是国家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一些关于宪法修改的案例。
第一、美国《美国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修正案》又称作“美国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是美国政治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
自其通过以来,共有27次修正和修改。
其中最著名的是第十四修正案,该修正案是为了解决美国内战后奴隶问题而制定的,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权利。
这次修正案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得美国成为一个更加公平和民主的国家。
第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准则,也是全国人民的根本法律。
我国宪法于1954年正式颁布施行,至今已经经历了多次修正。
其中最著名的是1982年颁布的修宪案,这是我国宪法的第四次修宪。
这次修宪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民经济社会秩序等内容,进一步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日本《日本国宪法》其中最著名的是1997年颁布的修宪案,这是日本宪法的第七次修宪。
修宪案主要针对宪法第九条,规定了日本国防军的地位和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日本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维护日本国家利益和国际和平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篇示例:【宪法修改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更是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宪法的修改成为一种必然的历史进程。
在我国,宪法修改不仅要经过广泛的民意征求和讨论,还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下面就以我国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修改案例来探讨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1954年宪法修正案我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通过,但是经过实践的检验,发现其中有不少不符合实际的问题。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的一个著名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改革的重要一环,其内容有五条,通常被拆分成“五个修正案”。
第一个修正案涉及公正审判,要求准确、公平地审判美国政府起诉的人士,保证其不受无缘无故的苦痛和滋扰,并能够充分享受各种辩护权利。
第二个修正案将军队和民兵合并,允许除“军无度”外,其他情况下必须接受法律审判,以确保民众不受到军队的强加中伤害。
第三个修正案确立了美国公民禁止携带武器的权利,以防止其被不守法的武装团体绑架和伤害,以及严格控制公民携带武器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
第四个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有搜查和介入住宅的权利,以及只有先拿到适当的搜查法庭令才可进行介入搜查行动。
第五个修正案重点关注被指控犯罪者的辩护权利,要求美国政府在起诉时必须遵守“双重证明”原则,即既有直接证据也有充分的间接证据,同时除了定罪法庭外,任何其他法庭都不能视为面临被审判的犯罪者的受害者,保护他们的经济权利和自由身。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障美国公民受审时享有公正审判权利,有助于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确立社会框架之中的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和表达自由等种种权利,使美国成为民主自由社会。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
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
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
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
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
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
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
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
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
美国宪法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尊奉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
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
第二修正案规定一支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修正案规定在平时,没有主人同意,任何士兵不得驻扎在民居;在战时,亦不得驻扎,除了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外。
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进行搜查和扣押的令状,必须经过宣誓和确认,确有“可靠的理由”才由地方法官签发。
但其所要搜查的地点和抓捕的人要具体明确。
其实,第四条修正案要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场所不受政府的无理侵扰。
这就是说,个人的住宅和所有物是“人身自由的延长”,因此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
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大陪审团同意,任何人不接受死刑和重罪的刑事指控,在战时或者出现公共危险时,在陆海军及民兵中出现的案例例外。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被置于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中。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剥夺。
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第六修正案规定:所有刑事指控中,被告有权在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发生地获得无偏私的陪审团及时、公开的审判。
被告应当被告知起诉的事实和诉因,有权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接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七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案件中,对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的案件保留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
在非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将在联邦法庭进行复核,复核时并不依据普通法规则。
第八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超额的罚款,不得进行残忍的或非常的惩罚。
第九修正案规定:宪法中所列举的权利,不能用来侵犯他人的固有权利。
第十修正案:没有被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利,或者并未由宪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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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美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九]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1791年12月15日]修正案[十]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十一]合众国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扩大适用受理另一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的诉讼。
[1798年1月23日批准]修正案[十二]选举人应在本州岛岛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所选的总统和副总统至少应有1人不是选举人本州岛岛的居民;选举人应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
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及副总统的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
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
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即当选为总统。
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名单中得票最多者(不超过3人)中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
但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计票。
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2/3的州各有1名或数名众议员出席,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
如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给众议院而该院在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副总统应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它有关总统丧失任职能力的条款代行总统职务。
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即当选为副总统。
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2人中选举1人为副总统。
以此种方式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总数的2/3,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
但依宪法无资格当选为合众国总统的人不得当选为合众国副总统。
[1804年6月15日批准]修正案[十三]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的存在,但惟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1865年12月6日批准]修正案[十四]第一款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
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总数的比例分配,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
各州年满21岁且为合众国公民的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犯其它罪行者外,其选举合众国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为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取消或剥夺时,该州众议员人数应按上述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或州行政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参与反对合众国的暴乱或谋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以帮助或庇护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在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任文职、军职官员。
但国会可以每院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项限制。
第四款经法律认可的合众国公债,包括因支付平定暴乱或叛乱有功人员的养老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怀疑。
但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资助对合众国作乱或谋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要求均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五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各项规定。
[1868年7月9日批准]修正案[十五]第一款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1870年2月2日批准]修正案[十六]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
[1913年2月3日批准]修正案[十七]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各有一票表决权。
各州选举人应具备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议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州议会在人民按照州议会指示进行选举补足缺额以前,可授权行政长官做出临时任命。
本修正案对于本条作为合众国宪法一部分被批准生效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不发生影响。
[1913年4月8日批准]修正案[十八]第一款从本条批准起一年以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致醉酒类,并且不准此种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三款本条除非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经各州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1919年1月16日批准]修正案[十九]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1920年8月18日批准]修正案[二十]第一款如果本条尚未获批准,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20日正午终止,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3日正午终止;其继任人的任期即在此时开始。
第二款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开会日期除以法律另行规定外,应于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如当选总统在规定的任期开始之前已死亡,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如在规定的总统任期开始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符合资格,则当选副总统应代行总统职权直到有一名总统符合资格为止;如遇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均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国会可以法律规定代理总统人选或选择代理总统的方式,此人即可依法代行总统职务,直至有一名总统或副总统符合资格为止。
第四款当选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或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国会得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款第一款与第二款应在本条批准后之10月15日起生效。
第六款本条如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未经3/4之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将不发生效力。
[1933年1月23日批准]修正案[二十一]第一款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18条现予废除。
第二款在合众国各州、各领地或属地内为交付或使用致醉酒类而进行的运送或输入,如违反有关法律,应予禁止。
第三款本条除非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经各州制宪会议按照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发生效力。
[1933年12月5日批准]修正案[二十二]第一款无论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无论何人在他人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
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的总统任期内可能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任期结束以前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第二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发生效力。
[1951年3月1日批准]修正案[二十三]第一款合众国政府所在的特区,应按国会所指定的方式选派若干名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人,为此目的,该特区应被视为一个州,选举人数量应相当于它有权选举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不得超过人数最少的州的选举人人数;以上选举人是在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之外所增添的,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应被视为由一个州所选派的选举人。
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并依照宪法修正案第12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1961年4月3日]修正案[二十四]第一款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以未交人头税或其它税款为理由,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参议员、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它选举中的选举权。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1964年1月23日批准]修正案[二十五]第一款如果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二款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位副总统,经由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如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宣称他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则其权力与职责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来履行,直至他提出相反的书面声明为止。
第四款如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它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关于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则副总统应作为代理总统立即承担以上权力与职责。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他丧失能力情况并不存在的书面声明时,除非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它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在4日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