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2024修正)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2024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68f7333e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b3.png)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2021年10月21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4月29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生态系统健康,提高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黄河三角洲内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以及从事相关生产生活、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调整事项有更严格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黄河三角洲范围包括本市全部行政区域。
第三条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状况负责,将生态保护与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生态保护修复和经济社会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水务(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黄河河务、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17f2e2c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fd.png)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鲁自然资字〔2021〕19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严格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审批、监管、评价、调整、撤销、检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我省湿地公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方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湿地公园监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升湿地综合效益等方面重要作用。
二、强化湿地公园日常监管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一)严格刚性约束。
严格落实《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条款,进一步厘清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二)落实分区管控要求。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等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普法宣传活动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黄河口湿地研究报告
![黄河口湿地研究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a9d6dda1a37f111f0855b51.png)
黄河口湿地研究报告篇一:黄河口湿地保护与发展情况汇报黄河口湿地保护与发展情况(XX年8月6日)湿地是自然界最富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也是人类最重要的生态环境之一,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黄河口湿地由黄河携带大量泥沙填充渤海淤积而成,是我国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生态区域,也是我国及世界大江大河三角洲中具有较高自然保护价值的河口生态景观,在我国及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东营市地处黄河入海口,境域大部是黄河百余年来携沙填海冲淤而成的新生陆地。
在黄河独特水沙条件和渤海弱潮动力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全市湿地资源丰富,生态系统多样,环境典型独特。
全市湿地总面积930万亩,占山东省湿地总面积的34.6%,其中陆域湿地702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8%。
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我市东北部,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是以保护黄河口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体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230万亩,其中核心区87万亩,缓冲区20万亩,实验区123万亩,分南、北两大区域:南部区域位于现行黄河入海口,面积157万亩;北部区域位于1976年改道后的黄河故道入海口,面积73万亩。
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这是我国暖温带保存最完整、最广阔、最年轻的湿地生态系统,大部分湿地成陆时间只有二三十年,是国家重点保护的16处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之一;第二,这是东北亚和环西太平洋鸟类迁徙的重要停歇地、越冬地和繁殖地,每年迁徙经过的鸟类多达450万只,素有“鸟类天堂”的美誉;第三,这是中国沿海最大的新生湿地自然植被区,拥有种子植物393种,其中野生种子植物116种。
黄河口独特的地形地貌和生态资源,形成了以奇、特、旷、野、新为主要美学特征的壮丽景观。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黄河下游先后22年出现断流,造成黄河口湿地大面积退化萎缩,湿地质量和生态功能严重下降。
为恢复扩大湿地资源,提高湿地生态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近年来,我们把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摆上重要位置,遵循“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以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修复建设为龙头,统筹抓好全市湿地系统的统一规划和保护利用,着力打造特色鲜明、独具魅力的湿地之城生态之城,取得了重大进展。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https://img.taocdn.com/s3/m/d6985244195f312b3069a512.png)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585b35527284b73f24250d0.png)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6【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2年12月26日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七条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湿地认证委员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8615e6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9a.png)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姜杰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
主要包括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科研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分级管理的体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济军生产基地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24a9128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0c.png)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5月28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申长友2014年5月30日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黄河口新生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其具体范围、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文件为准。
黄河新淤土地、低潮时负3米浅海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
第三条在自然保护区及其相关区域从事保护、管理、建设、生产、经营、旅游、文化、科研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调查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三)进行科学研究或者协助有关机构进行科学研究,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等工作,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四)依法开展生态旅游;(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10df306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6a.png)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2•【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23.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2018年12月1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22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水务(利)、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资金给予保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巩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公园城市。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园林绿地,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东营湿地保护工作总结
![东营湿地保护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74fddcdf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80.png)
东营湿地保护工作总结
东营市位于山东半岛的中部,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
近年来,东营市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以下是对东营湿地保护工作的总结和展望。
首先,东营市政府加大了对湿地保护的投入。
通过资金的投入,加大了对湿地的修复和保护力度,修复了一大批受损湿地,提高了湿地的生态功能和服务能力。
其次,东营市政府加强了对湿地的管理和监测。
建立了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了对湿地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了一些湿地面临的问题,确保了湿地的生态安全。
再次,东营市政府加强了对湿地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最后,展望未来,东营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湿地保护工作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湿地的监测和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实现湿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提升。
总之,东营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希望东营市政府和全社会继续共同努力,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湿地资源,为后代留下更美好的自然环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f93888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5e.png)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东政办字〔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4日东营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城乡污水治理,市政府确定自现在起至2020年年底,在全市开展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为确保工作成效,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目标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城乡共建、以城带乡,坚持系统治理、多元共治,以黑臭水体整治倒逼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长效机制保障黑臭水体治理战役成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水体黑臭问题,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到2019年年底,摸清全市黑臭水体总数,全面推进整治工作,全市60%的黑臭水体完成整治;94%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40%的村庄(社区)生活污水得到治理。
到2020年年底,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70%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废物全部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50%以上的村庄(社区)生活污水得到治理。
二、重点任务(一)消灭市、县建成区黑臭水体。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e73c96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1d.png)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林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规〔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确保在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前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衔接,我局根据《湿地保护法》和工作实际,修订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f31f7390c69ec3d5bb75c0.png)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第二批)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实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为落实《纲要》要求,市法制办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了梳理,截止6月30日,我市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9件,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92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23件。
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cd17cce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3f.png)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东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5日目录第一章开启高水平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征程第一节发展回顾第二节形势环境第三节2035年远景目标第四节指导思想第五节“十四五”发展目标第二章优化提升空间布局第一节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第二节构建生态保护格局第三节塑强高质量发展格局第三章加强黄河三角洲保护治理第一节建设黄河口国家公园第二节全面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第三节加强环境污染系统治理第四节提高区域防洪减灾能力第五节强化资源综合利用第六节健全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第四章全面增强创新能力第一节系统搭建创新平台体系第二节着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第三节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第四节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第五章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第一节打造现代能源石化产业集群第二节优化提升优势传统产业第三节聚力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地第四节数字赋能产业发展第五节培育创新融合型新产业第六章完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第一节打造区域综合交通体系第二节加快推进数字新基建第三节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第四节完善能源供应保障基础设施第七章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第一节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第二节持续扩大有效投资第三节畅通经济循环体系第八章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第一节深化资源要素配置改革第二节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第三节加快推进金融生态修复第四节打造高效法治服务政府第九章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第一节开创外贸发展新局面第二节打造高能级对外开放平台第三节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第四节深化国内区域合作第十章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第一节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第二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第三节推进油地校融合发展第十一章弘扬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第一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第二节讲好新时代黄河故事第三节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产业第十二章增进社会民生福祉第一节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第二节提高就业创业水平第三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第十三章加快健康东营建设第一节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第二节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第三节建立全方位健康保障体系第四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第十四章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第一节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第二节加强平安东营建设第三节全面增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能力第十五章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一节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第二节凝聚团结奋进力量第三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第四节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第五节加强规划宣传监督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部署,根据《中共东营市委关于制定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存在问题及保护对策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存在问题及保护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d03d9c0b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b2.png)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存在问题及保护对策胡建明;李乐;苏艳红;韩萌;关生辉【摘要】湿地在物种多样性、调节气候、含蓄水源等多方面的作用,一直受到我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科研创新、模式建设、规划设计等多方面作出努力,以实现其持续性存在和生态功能的提升。
但由于自然、社会、经济、体制等多因素的影响,山东省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工作受到的制约较大,存在湿地退化程度较为严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压力大,生态功能难以充分利用等问题。
该文通过梳理山东省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实现生态保育、社会共享和经济发展的综合效益提出可行性较强的建议,以期为湿地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Wetland can play important roles in diversity of species,climate adjustment and water resource protection,etc.It has been paid close attentions by Chinese government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In our country,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have been striking for wetland protection,ecological restoration, scientific research innovation,model construction and plans design in order to realize sustainable occurrece and promote ecological function.However,due to the effects of nature,society,economy and mechan-mism,wetland protection in the Yellow river delta has been restricted greatly,degradation degree of wet-land is strong,pressure for protecting ecological diversity is great,and ecological function can not be fully used.In this paper ,through studying problems occurred in wetland protection in theYellow River Delta, suggestions for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easement,social sha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been put forward.It will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for carrying out wetland protection in this are-a.【期刊名称】《山东国土资源》【年(卷),期】2016(032)003【总页数】5页(P56-60)【关键词】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东营市【作者】胡建明;李乐;苏艳红;韩萌;关生辉【作者单位】东营市科技服务中心,山东东营 257091;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山东东营 257091;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山东东营 257091;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山东东营 257091;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山东东营 257091;利津县国土资源局,山东利津2574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968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的三大生态系统。
东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东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fee2ad71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b2.png)
东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随着城市发展,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保护生态环境,东营市实施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该方案的核心是对城市生态环境进行划分和分类管理,加强对不同分区的管控,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包括三条生态环境分界线和一个环境质量单一平衡区,具体划分如下: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生态系统中的核心区进行划分,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该区域的资源利用和开发必须严格控制。
东营市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区域。
对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或禁止。
二、生态控制黄线生态控制黄线是指对生态系统中的缓冲区进行划分,既要满足生态安全,又要满足利用需求。
该区域内的资源利用和开发要严格执行生态保护规划,加大环保和资源利用监管力度,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东营市生态控制黄线主要包括休闲农业区、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区、农业生态保护区等。
对于该区域内的项目,要根据情况进行限制,遵守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原则。
三、生态修复蓝线生态修复蓝线是指对已经受到一定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划分、防治和修复,旨在改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
该区域主要包括城市绿化带、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还草等。
对于该区域内的项目,要根据生态环境修复原则进行编制和管理。
四、环境质量单一平衡区东营市的环境质量单一平衡区是指对污染源排放进行严格管理的区域,该区域内要严格控制化工企业、重工业、高污染产业等企业的排放。
对于污染严重的地区,要进行长期的治理和改善,加大污染治理的力度。
环境质量单一平衡区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区、水污染防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区等。
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要进行限制或者禁止。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实施,推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管理和保护,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修正)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a4c5c2d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b4.png)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发布部门】东营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0【实施日期】2020.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10月26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9月3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规划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现代化湿地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主要包括沼泽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将湿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f9c3e0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fd.png)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东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东政发〔202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东营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实现新时代东营高质量发展、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的关键时期。
为扎实做好全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东政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形势(一)工作进展。
“十三五”以来,全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打造山东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目标定位,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生态环境建设上确定“一园两带多廊道”新格局,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污染防治成效显著。
1.促进高质量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减四增”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
“十三五”期间,累计治理“散乱污”企业89家,淘汰炼油产能656万吨。
全市三次产业结构由5.6∶62.3∶32.1调整为5.3∶56.3∶38.4,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34.21%。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6ba4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35.png)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7月31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等55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5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东营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5件)一、市政府规章(5件)1.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2.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市政府令第199号修改)3.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6号)4.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市政府令第199号修改)5.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8号)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0件)1.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2.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发布,《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3.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发布,《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4.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5.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93号)6.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东政发〔2009〕27号)7.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东政发〔2010〕13号)8.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东政发〔2011〕28号)9.东营市黄河口友谊奖评选办法(东政办发〔2011〕24号)10.东营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东政办发〔2011〕49号)11.东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4〕36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12.东营市水上交通禁限航管理规定(东政办发〔2015〕8号)13.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东政办发〔2015〕29号)14.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东政发〔2016〕1号)15.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东政发〔2016〕12号)16.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东政发〔2016〕31号)17.东营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东政办发〔2016〕22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39号)19.东营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40号)20.东营市残疾人就业办法(东政发〔2017〕6号)2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东政发〔2017〕11号)22.东营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38号)23.东营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规则(东政办发〔2017〕45号)24.东营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4号)25.东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6号)26.东营市市直部门服务大厅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8号)27.东营市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授权首席代表资格条件和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9号)28.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东政发〔2018〕4号)29.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东政发〔2018〕12号)30.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东政发〔2018〕23号)31.东营市人民政府企业家顾问团工作规则(东政办〔2018〕4号)32.东营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东政办发〔2018〕11号)33.东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12号)34.东营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13号)35.东营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18〕14号)36.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17号)37.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26号)38.东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28号)39.东营市行政执法“双随机”联合检查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8〕29号)40.东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1号)41.东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33号)42.东营市发票摇奖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34号)43.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8号)44.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9号)45.东营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办字〔2018〕99号)4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3号)47.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9〕1号)4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9〕2号)49.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4号)5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9〕5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1.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2.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东政发〔2008〕12号)3.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0〕1号)4.东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东政办发〔2015〕23号)5.东营市医疗救助办法(东政发〔2016〕13号)6.东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政发〔2016〕28号)7.东营市支持专利创造办法(东政办发〔2017〕10号)8.东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7〕41号)9.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政办发〔2018〕5号)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一、废止文件(7件)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2.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3.东营胜利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04〕36号)5.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0〕56号)6.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东政发〔2011〕8号)7.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东政办发〔2016〕38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二、宣布失效文件(1件)1.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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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 号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予发布市长姜杰o—年九月十六日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
主要包括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科研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分级管理的体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济军生产基地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或者认建认养湿地,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建立湿地评审制度。
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为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湿地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湿地保护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湿地;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
第十一条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二条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因面积较小,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第十三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撤销、性质改变或者范围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下列湿地作为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湿地公园;
(三)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四)列入湿地名录的其他湿地。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重要湿地。
对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湿地的自然状况。
因公共利益或者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重要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排放湿地蓄水;
(二)擅自开垦农田、挖塘养殖、开发盐田、采矿等,改变自然湿地用途;
(三)擅自取土、挖沟、筑坝、烧荒、砍伐林木、割草、放牧等,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四)非法采集、猎捕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五)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排放污水或者
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湿地生态环境;
(六)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七)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立湿地补水制度。
湿地生态用水由湿地保护单位提出用水意见,经水利、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核定后,纳入市、县区用水总量控制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水利设施建设,对缺水退化的重要湿地有计划地进行恢复改
造。
第三章湿地利用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十九条在重要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进行。
第二十条在重要湿地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对周围景观、水体、植被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利用湿地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范各种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提出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部门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林业、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