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案例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法律规定有缺陷或不足之处时,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下面是一些关于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1. 婚姻财产分割案
在夫妻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有一方占据更多的财产,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据民法公平原则进行分割,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2. 劳动合同纠纷案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得到平等的保护。
如果雇主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资或者不提供必要的保险和健康保障,应当依据民法公平原则进行赔偿。
3. 知识产权侵权案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中,侵权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者可能存在无意识或者过失的情况,这时候应当依据民法公平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避免因为无意识的错误导致过于严厉的处罚。
总之,民法公平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原则,应当在各种民事案件中得到充分的应用。
- 1 -。
公平原则的案例
公平原则的案例公平原则是指在社会和法律中,对所有人都应该公平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歧视任何人。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公平原则都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关于公平原则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就业的案例。
在某家公司,有一名员工因为工作表现优秀,希望得到晋升的机会。
然而,公司却选择了另一名表现一般的员工进行晋升。
这名员工感到非常不公平,因为他认为自己的努力和能力应该得到认可和回报。
他提出了申诉,并最终得到了公平的对待,成功获得了晋升的机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平原则在就业中非常重要,任何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不应该因为其他因素而被歧视或偏袒。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教育的案例。
在一所学校里,有一名学生因为家庭贫困,无法支付学费,面临辍学的困境。
学校采取了公平的原则,为这名学生提供了资助,帮助他顺利完成了学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教育领域中,公平原则能够帮助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获得更多的机会,不应该因为家庭背景而失去接受教育的权利。
再来一个关于法律的案例。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
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了公正的分配,使双方都得到了公平对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领域中的公平原则能够帮助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案例。
在某个社区,居民对公共资源的分配产生了争议,一些人认为自己应该得到更多的资源,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资源应该公平分配。
最终,社区采取了公平原则,通过民主程序,对公共资源进行了公正的分配,使每个居民都得到了应有的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社会管理中,公平原则能够帮助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公平原则在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在就业、教育、法律还是社会管理中,公平原则都应该被严格遵守,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人民才能真正享有平等的权益。
体现公平的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08年,张伟在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由于工作需要,张伟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因项目需要多次出差至全国各地,累计出差时间超过半年。
在此期间,张伟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2年,张伟因工作压力过大,身体出现不适,向公司提出辞职。
辞职后,张伟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认定其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并要求开发公司补缴其社会保险。
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开发公司在张伟任职期间确实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社局作出责令开发公司补缴张伟社会保险的决定。
开发公司不服人社局的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责令补缴社会保险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伟在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频繁出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在岗职工”?2. 开发公司未依法为张伟缴纳社会保险,是否侵犯了张伟的合法权益?3. 人社局作出的责令补缴社会保险的决定是否合法?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伟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在岗职工”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伟虽然因工作需要频繁出差,但其工作性质属于项目管理,其工作地点并非固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张伟作为开发公司的项目经理,属于公司的在岗职工,其工作性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在岗职工”的范围。
2. 关于开发公司未依法为张伟缴纳社会保险是否侵犯了张伟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不适用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依据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进行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一些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金为每月2000元,但是由于房屋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甲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减免租金。
2.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月工资为5000元,但是由于乙方工作时间过长,导致身体出现了一些问题,甲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
3.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应当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但是由于乙方遇到了一些困难,无法按时归还,甲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给予乙方适当的宽限期。
4.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应当在一个月内交付货物,但是由于甲方的原因,无法按时交付,乙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给予甲方适当的宽限期。
5.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合同规定租金为每天100元,但是由于车辆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减免租金。
6.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是由于乙方的保险需求发生了变化,甲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调整保险金额。
7.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但是由于天气等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甲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给予乙方适当的宽限期。
8.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协议规定财产分割比例为5:5,但是由于乙方在婚姻期间做出了重大贡献,甲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适当调整财产分割比例。
9.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让金额为100万元,但是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按时支付,甲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给予乙方适当的宽限期。
10.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合同规定许可期限为一年,但是由于甲方的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乙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给予甲方适当的宽限期。
商法关于公平原则的案例
商法关于公平原则的案例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商业交往中的各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诚实的原则进行经济活动。
公平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两个关于公平原则的案例。
食品生产商为了提高产品的销量,在广告宣传中宣称其产品不仅营养丰富,而且可以治愈其中一种疾病。
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有效治疗该疾病的证据。
此举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同行企业的合法利益。
该案例违反了公平原则。
根据商法的公平原则,经营者在宣传产品时应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食品生产商的行为侵害了其他同行企业的市场竞争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
受害的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该食品生产商停止虚假宣传,赔偿经济损失,并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会依法判决,维护公平原则的权益。
案例二:合同解除中的公平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为甲公司提供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无法正常使用该技术服务。
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以一些无法证实的理由推诿。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根据商法的公平原则,合同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技术服务,违反了公平原则。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甲公司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仲裁机构将会审理此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维护公平原则。
总结:公平原则是商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上述案例中,食品生产商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原则,并导致同行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合同解除中,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违反了公平原则,损害了甲公司的权益。
公平原则的案例
公平原则的案例公平原则是指在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对待各方应当公正、平等和无差别地对待。
以下是一个关于公平原则的案例。
某公司处于发展期间,而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在进行员工晋升考核时,该公司采取了一种公平公正的方式。
公司首先制定了明确的考核标准,让所有员工都明白怎样才能晋升。
考核包括各种方面,如个人能力、绩效表现、贡献度等等。
一年一度的员工考核日到来,所有员工都进行了综合评估。
结果显示,有两名员工的绩效表现非常出色,分别是张明和刘琳。
张明是该公司的新星,他在过去一年中展现了出色的工作能力和高超的沟通技巧。
刘琳则是一个老员工,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她以她的知识和经验为公司作出了重要贡献。
公司的晋升制度规定,每年只能晋升一人。
然而,张明和刘琳的评分接近,使公司很难选择。
公司管理层在研究了两人的能力和贡献后,决定采取一个公平公正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他们决定将晋升机会交由员工自己决定。
他们分别开设了一个小组讨论会,让所有的员工参与进来。
在小组会议上,张明和刘琳向其他员工介绍了自己的工作经历和推动公司发展的贡献。
员工们积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每个员工都被授予了一个票,可以为自己觉得最值得晋升的人投票。
最后,经过投票,公司得出了一个结果。
虽然张明和刘琳都受到了大家的高度评价,但刘琳却最终赢得了晋升的机会。
她的贡献和经验让大家认为她是更适合晋升的人选。
通过这个案例,公司充分展现了公平原则的应用。
公司承认每个员工都应该有公正的竞争机会,而不是由管理层单方面决定。
公平原则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员工对公司的信任和满意度,还鼓励了员工们的参与和积极性,促进了公司内部的合作与发展。
合同公平原则案例
合同公平原则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对小年轻,小明和小红,他们想租个房子。
通过中介,找到了房东李大爷。
李大爷拿出一份合同,上面写着租金每月3000元,这价格在那个地段还算合理。
但是合同里有个条款特别奇怪,就是如果房子里的任何东西损坏,不管是自然老化还是意外损坏,租户都得赔全新的,而且要按照李大爷指定的最贵的品牌来赔。
小明就觉得这不合理啊。
他说:“大爷,您这房子里的水龙头要是用了几年自己老化漏水了,这也让我们赔个全新的高级水龙头,这可不公平啊。
正常损耗应该您负责维修呀。
”小红也跟着说:“大爷,就像墙上的插座,要是突然有一天它自己短路坏了,这也让我们赔个超贵的新插座,这就好像我们平白无故多了好多不该承担的风险呢。
”李大爷一开始还坚持,说这是他一直以来的规矩。
但是小明就跟大爷讲道理:“大爷,咱得讲公平啊。
您把房子租给我们,我们按时交房租,爱护房子这是应该的。
可要是啥都让我们承担,这就好比您只享受好处,风险全推给我们,这就像一场比赛,您给自己定了全是对您有利的规则,我们怎么玩呀?”最后呢,李大爷想了想,觉得这俩年轻人说得有道理。
毕竟要是他自己住,东西坏了也不能都怪到别人头上啊。
于是就修改了合同条款,变成了如果是租户故意损坏东西,要照价赔偿;如果是自然损耗,由房东负责维修。
这就是一个合同公平原则的小案例啦。
在合同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对等,不能一方占便宜,另一方吃亏,只有这样合同才能顺利履行,大家也才能都满意。
老张想把自己住了多年的老房子重新装修一下,就找了一家装修公司。
装修公司给了一份合同,合同里写着装修的总费用是20万,工期是3个月。
老张仔细一看,这里面有个条款是这样的:如果因为装修公司的材料供应不足或者工人不够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装修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老张这边有任何变动,哪怕是小小的一点想法改变,就得额外支付高额的变更费用,而且每耽误一天就要赔偿装修公司500元。
老张就不乐意了,他对装修公司的老板说:“你这合同可太不公平了。
体现法律公平的知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铁岭市铁法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23人受伤。
经调查,该事故系非法违法生产、管理混乱、违规作业、超能力生产等原因造成的。
2003年6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案件争议刘涌案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其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定性:部分人士认为,刘涌的行为更符合企业主、企业家或企业家的“保护者”角色,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2. 刑罚轻重:部分人士认为,刘涌所犯的罪行较轻,判处死刑过于严厉。
3. 法律适用:部分人士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
4. 社会影响:刘涌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该案暴露了我国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等方面的不足。
三、法律公平的体现尽管刘涌案存在诸多争议,但该案在法律公平方面仍有以下体现:1. 依法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平等对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刘涌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给予了充分尊重,确保了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3. 证据确凿: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刘涌及其组织成员在犯罪过程中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4. 刑罚适度:虽然部分人士认为刘涌的刑罚过重,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院在判决中综合考虑了刘涌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进行了适当的刑罚。
5. 公开审理:刘涌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案例启示刘涌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法律公平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 依法治国: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
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案例
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案例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要求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裁决在程序上和结果上都要公正、公平。
下面是十个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案例。
1. 张某卖淫案:张某因卖淫被抓获后,审判过程中法官严格依法审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表明法律对卖淫行为的打击态度,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 李某离婚案:李某和妻子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平公正地依法判决,保证了双方权益的平等,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3. 王某侵权案:王某在他人知识产权上存在侵权行为,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依法判决赔偿,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
4. 张某交通事故案:张某因交通事故被告上法庭,法院通过公正的审理,依法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
5. 杨某工资拖欠案:杨某为一家公司工作时,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杨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
6. 王某刑事案:王某因犯罪被判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王某的辩护权,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7. 张某民事纠纷案:张某与邻居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公正地判决了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
8. 李某贪污案:李某因贪污被判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李某的辩护权,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9. 王某职务犯罪案:王某因职务犯罪被判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王某的辩护权,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10. 张某赔偿案:张某因过失致他人受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正地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
以上是十个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案例,这些案例都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应当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每个人都受到平等的对待。
下面列举几个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案例一:房屋租赁违约案小王和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小王每个月应付租金5000元,租期为12个月,未来的每个月5号前支付。
然而,在第四个月的时候,小王发现由于工作原因收入减少,无法按时支付租金,于是向小李提出请求变更租金及支付期限。
小李拒绝了他的请求,还威胁要要求小王尽快搬离房屋。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明确表达了自己的疾苦,希望小李适当降低租金及支付期限。
小李未考虑到小王的实际情况,只确需求应付租金并威胁小王。
如果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小李应该和小王面谈,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调整租金和支付期限,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案例二:离婚财产的分割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10年,家庭财产主要来自两人的共同努力。
然而,在第11年,两人产生了严重分歧,无法继续走下去,于是提出离婚申请。
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张先生提出所有财产应归自己所有,李女士则认为应该平分。
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财产应该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每个人应该得到自己应得的财产。
虽然张先生创造了一部分财产,但是李女士为家庭的运转也做出了贡献,应该得到一部分财产,所以两人应该按照比例分配财产。
案例三:二手车事故房屋的赔偿小张买了一辆二手车,没过几天就发生了一次小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后来,他发现这辆车是从一家汽车出售店购买的,他曾明确要求车辆没有发生过事故,但店家却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出售商应该向小张赔偿损失,因为他们有义务将真实情况告知小张,而不是隐瞒。
如果他们将事故报告告知小张,小张可能不会购买这辆车,因此,出售商应该对小张提供有关提示和赔偿的损失。
综上所述,民法公平原则意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各种法律争端时应该遵守这个原则。
公平原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推出了一款名为“宜居花园”的住宅项目。
该项目位于该市市中心,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在宣传过程中,开发商承诺该项目房屋价格合理,质量优良,且所有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购房补贴。
然而,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1. 欺诈行为(1)虚假宣传:开发商在宣传材料中宣称“宜居花园”项目房屋价格合理,但实际上房屋价格远高于市场同类产品。
(2)隐瞒信息: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向购房者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
(3)虚假承诺:开发商承诺购房者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购房补贴,但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导致购房者无法享受到补贴。
2. 受害者(1)购房者A: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住宅,实际支付房款100万元。
后发现房屋价格虚高,且存在质量问题。
(2)购房者B: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实际支付房款150万元。
同样发现房屋价格虚高,且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
三、法院判决1. 违法行为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隐瞒信息、虚假承诺等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民事责任承担(1)退还购房款: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A、B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2)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A、B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差价、维修费用等。
(3)公开道歉:法院判决开发商在媒体上公开向购房者A、B道歉。
四、案例分析1. 公平原则的体现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体现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2.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案例启示本案对购房者具有以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购房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的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1年,我国著名学者刘燕文因在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将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告上法庭。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探讨公平正义和法律精神的典型案例。
刘燕文,女,当时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2000年,她报考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并在初试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然而,在复试过程中,她因各种原因未能获得录取资格。
随后,刘燕文向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无奈之下,她将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在招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2. 刘燕文是否具备研究生录取资格?3. 法律应如何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具体表现在:未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规定进行复试,对考生评价标准不一,存在主观随意性。
2. 刘燕文具备研究生录取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初试成绩合格者,应参加复试。
刘燕文在初试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符合参加复试的条件。
3. 法律应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招生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败诉,要求其撤销对刘燕文的处分决定,并给予其相应的录取资格。
四、案件影响刘燕文诉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了社会对教育公平正义的关注度。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教育公平、招生制度等方面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加强了法治教育。
此案使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认识到,依法维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3. 促进了教育改革。
此案促使我国教育部门对招生制度进行改革,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体现宪法公平公正的案例
体现宪法公平公正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公平公正是宪法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在中国宪法中,公正的原则被写入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等多个条款中,其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国家对冤假错案给予救济”等法律规定。
二、案例一:刘某杀人案2006年,北京市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刑事案件刘某杀人案。
刘某是一名普通农民,因与邻居发生口角,一气之下持刀将对方刺死。
经过警方的调查和司法程序的审判,刘某被判处死刑。
然而,刘某的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
他的家属和律师一直对刘某案的公平性提出质疑,认为刘某的精神状态不稳定,应该减轻刑责。
在国家对冤假错案给予救济的指导下,经过多次审理和鉴定,最终刘某的死刑判决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为案件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体现了宪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农民还是公务员,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待遇。
而且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考虑了刘某精神状态不稳定的因素,做出了减轻刑责的裁决,充分保障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陈某无罪案2012年,上海市发生了一起闹得沸沸扬扬的刑事案件陈某无罪案。
陈某是一位青年教师,在学校任教多年,深受学生和家长的喜爱。
然而,有一天陈某突然被指控性侵多名学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
经过警方的调查和司法程序的审判,陈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剥夺了教师资格。
然而,陈某一直坚称自己是无罪的,他的家属和律师也对案件的调查程序和证据提出了质疑。
在国家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案件被重新审理。
通过对证据的再次调查和对受害者的询问,最终确认了陈某的无罪,并作出了赔偿决定。
这个案例体现了宪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无论是寻求真相还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司法机关都应该以公正的态度出发,并确保调查和审判程序的公平性。
陈某案的再审从侦查到审判,均基于对事实的重新审视和证据的再次评估,最终作出了释放陈某的公正判决。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案例一:平等原则在婚姻中的应用小明是一名残疾人,因其残疾的缘故,婚姻一直是他人生中的一大难题。
然而,在认识小红后,小明与小红相互吸引,决定结婚,并在法定程序下完婚。
然而,婚后不久,小明的父母得知了小明和小红的残疾情况,非常不满意地表示反对并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在法庭上,小明的父母主要基于文化传统观念,认为残疾人不适合结婚,担心小明和小红的婚姻会带来困扰和负担,影响小明未来生活。
然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坚决维护了平等原则。
法院首先认为,小明和小红的婚姻是经过他们自愿并经过法定程序的,符合婚姻自由的要求。
其次,法院认为任何人都有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残疾人也不应受到歧视。
法院表示,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平等的人权,并且残疾状况不应该成为阻止他们结婚的理由。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请求,维持了小明和小红的婚姻关系。
这个案例体现了平等原则在婚姻中的应用,平等原则使得法院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了残疾人的婚姻权利。
案例二:竞争市场中的公平原则市场上有两家电子产品公司,公司A和公司B,它们分别经营着同类型的电子产品销售。
然而,公司A在销售过程中采取了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如虚假宣传、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等,以此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公司B在发现公司A的行为后,决心保护自身利益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公司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A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要求赔偿因公司A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A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公司B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展现了公平原则在竞争市场中的应用,法院通过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坚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正。
结语上述两个案例展示了在不同领域中公平原则的应用。
平等原则在婚姻中的应用体现了法院对人权的保护与对社会进步的促进。
而公平原则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则体现了法院对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
法院在判决中坚持公平原则,致力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法律面前公平的案例的(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深入人心。
无论是贫富贵贱,无论是权势大小,法律都一视同仁,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房屋继承案为例,探讨法律面前公平的原则。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伟,男,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明,男,40岁,某企业老板。
双方均为原告张伟的叔侄关系。
原告张伟的父亲张强生前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因生前未立遗嘱,房产的继承问题引发争议。
原告张伟认为,其父亲生前对原告关爱有加,房产应当归其所有。
被告李明则认为,其作为张强的亲侄子,也有权继承房产。
双方各执一词,遂将争议提交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原告张伟为张强的儿子,被告李明为张强的侄子,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张伟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其生活,而被告李明则较少与父亲联系。
综合考虑双方在父亲生前的生活照料情况,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张伟所有,被告李明不享有继承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继承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本案中,原告张伟和被告李明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照顾实际贡献:虽然法律规定了继承顺序,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继承人的实际贡献进行酌情分配。
本案中,原告张伟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其生活,而被告李明较少与父亲联系。
法院考虑到这一点,最终判决房产归原告张伟所有。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中,无论原告张伟和被告李明的身份、地位如何,法律都给予了他们平等的继承权。
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案例。
公平原则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某民终1234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某市某小区的邻居,张某的房屋位于小区东侧,李某的房屋位于小区西侧。
两户房屋之间有一条公用的小巷,小巷的宽度约为1.5米。
近年来,李某在自家庭院内种植了大量的树木和花草,树木的枝叶经常伸到小巷上方,遮挡了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树木,但李某以树木是自家的财产为由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修剪树木,恢复小巷的通行权。
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相邻权纠纷。
具体而言,争议焦点包括:1. 李某种植的树木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2. 法院是否应当判决李某修剪树木?二、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李某种植的树木确实遮挡了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修剪树木,恢复小巷的通行权。
2. 上诉阶段: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树木是自家的财产,有权自主决定种植和修剪,且树木并未对张某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严重影响。
张某则坚持原审主张,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生活。
3. 二审审理过程: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在自家庭院内种植树木,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张某的相邻权。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修剪树木,恢复小巷的通行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三、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李某种植的树木确实遮挡了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平原则。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相邻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公平原则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然而,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就房产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时,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时,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未能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应依法进行判决。
考虑到房屋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生活,且张某某作为女方,在离婚过程中承担了抚养子女的义务,故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某所有。
李某某应支付的补偿款,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及实际需要,判决李某某支付张某某人民币30万元。
五、判决结果(一)房产归张某某所有;(二)李某某支付张某某人民币3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房产归属时,充分考虑了公平原则。
以下是对本案中公平原则的解析:1. 公平原则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房产归属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财产状况、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
这种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公平原则。
2. 公平原则的具体应用(1)照顾子女权益:法院在判决房产归属时,考虑到房屋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生活,故判决房产归张某某所有。
(2)照顾女方权益:张某某在离婚过程中承担了抚养子女的义务,法院在判决房产归属时,充分考虑了这一事实,判决房产归张某某所有。
(3)财产状况考虑:法院在判决李某某支付张某某人民币30万元补偿款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财产状况,确保了判决的公平性。
公平原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35岁,农民,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
被告李四,男,汉族,40岁,农民,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
2005年,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所在村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将土地承包给村民。
根据当时的规定,张三承包了村里10亩耕地,李四承包了8亩耕地。
2010年,张三因家庭原因,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李四,双方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张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李四,承包期限为10年。
2015年,张三因故需要收回土地,但李四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三是否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2.李四是否应返还土地。
三、案件事实1.2005年,张三承包了村里10亩耕地,李四承包了8亩耕地。
2.2010年,张三因家庭原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李四,双方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
3.2015年,张三因故需要收回土地,但李四不同意。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照规定转包、出租、抵押、互换、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照规定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1.张三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照规定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张三因家庭原因需要收回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公平原则案例
合同公平原则案例案例:健身房会员合同的公平之争。
话说有个叫小李的健身爱好者,他去一家新开的健身房办会员。
健身房拿出一份合同,上面写着:会员费每年3000元,会员可以享受健身房内所有器材的使用,并且每周有三节免费的健身课程。
小李觉得还不错,就签了合同交钱了。
可是过了几个月,小李发现事情不对劲儿了。
健身房突然说,有几台新引进的高级器材,只有再额外交1000元升级会员套餐的人才能用。
这可把小李气坏了,他说:“当初合同里写着能使用所有器材,这不是坑人嘛。
”从合同公平原则来看,健身房这么做就不公平。
合同明确表示会员费对应的是所有器材的使用权,健身房不能单方面改变这个约定,这就好比你去饭馆吃饭,菜单上写着一个套餐包含三个菜,等你吃的时候,老板说其中一道菜得加钱才能吃,这谁能乐意呢?小李就去找健身房理论,他说:“你们这合同得讲公平啊,不能说改就改。
我交了钱,就应该按照合同享受所有器材的使用权益。
”健身房呢,刚开始还嘴硬,说这是新规定,大家都得遵守。
但是小李说:“你们这么做违反了合同公平原则,如果你们不解决这个问题,我就去消费者协会投诉你们。
”健身房一听,也知道自己理亏。
毕竟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楚,自己这样做确实不公平,损害了会员的权益。
健身房只好让所有会员都能正常使用那些所谓的“高级器材”,这件事儿才算是解决了。
案例:租房合同里的公平博弈。
小张要租房子,找了好久,终于找到一个看起来还不错的房子。
房东拿出一份租房合同,上面写着:每月房租1500元,小张要一次付半年的房租,同时小张要负责房子里简单的维修,比如换个水龙头啥的。
小张觉得房租虽然要一次付半年有点多,但房子位置好,也就同意了。
住进去没多久,房子的空调坏了。
小张按照合同说的自己找人修,花了500元。
可没成想,没过多久,热水器又坏了,又得修。
小张就有点不乐意了,他跟房东说:“这房子里的东西坏得太频繁了,每次都我修,我这房租也不少交啊,这样不公平。
”房东却说:“合同里写着呢,你负责简单维修。
公平原则案例
公平原则案例公平原则是指在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中,对待个体或群体时要求公正、公平、公开、公认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础,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公平原则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就来介绍几个典型的案例。
首先,就业领域的公平原则案例。
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招聘条件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用人。
比如,某公司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但在实际操作中,该公司却录用了一位只有高中学历的应聘者,这就违反了公平原则。
因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选拔人才,而不应该凭借其他因素进行歧视或偏袒。
其次,教育领域的公平原则案例。
教育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且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学校存在着偏向某些学生或群体的情况。
比如,某所学校在招生时,对外地学生要求更高的分数线,而对本地学生则降低了录取标准,这就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
因为教育资源应当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有需求的学生,不应该因为地域、身份等因素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再次,医疗领域的公平原则案例。
医疗资源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但在一些地区或医疗机构中,却存在着对患者的不公平对待。
比如,一些医院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收费标准不同,导致农村居民在就医时面临更高的经济负担,这就违反了医疗公平原则。
因为医疗资源应当公平地服务于每一个有需求的患者,不应该因为户籍、地域等因素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最后,社会救助领域的公平原则案例。
社会救助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帮助和保障,而社会救助的公平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社会救助项目存在着对受助群体的不公平对待。
比如,某地区的低保标准是根据户籍来确定的,导致一些有需要的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救助,这就违反了社会救助的公平原则。
因为社会救助应当根据个人或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来确定,而不应该因为户籍等因素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综上所述,公平原则在各个领域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不断强化和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可否适用公平原则?案情:陈某之子陈民(9岁)与金某之子金伟(8岁)、张某之子张祥(9岁)三家系邻居关系。
2006年7月16日下午,陈民、金伟、张祥三人在一起玩耍。
后三人共同约定到河里游泳,在游泳过程中,陈民不慎溺水身亡。
事后,陈民父母就陈民落水身亡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要求金伟、张祥的父母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江苏法院网3月15日刊登了李婷丽同志的《共同游泳溺水身亡责任谁担》一文(以下简称《李文》)。
《李文》认为该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但笔者认为该案不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分析:公平责任原则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即“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的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具有补充性,主要是出于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只有在不能适用其他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过于模糊,标准不明确,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公平责任原则被滥用。
在实务中,法官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有高度危险性,而仅基于方便、人情或其他因素从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甚至在只要不能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就一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致使其他归责原则不能发挥规范功能。
根据民法通则和学者研究认为,目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况一般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民法通则第133条);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法通则第133条,民通意见第156条);3、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民通意见155条,但该规定已被后出台的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修改。
);4、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民通意见第142条);5、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民通意见157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一般有三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这一点对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很重要,至少应有二层含义:首先是行为人没有过错或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是不能找到有过错的行为人(前提是存在有过错的行为人)或根本就没有行为人(如上述5种情形中的第2、4种)。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因此,要求适用公平原则案件中的损害后果应是由行为人所造成(只是行为人没有过错或不能推定其有过错),或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只能是一种纯粹的生活中的意外,当然就不能适用公平原则。
本案中,对于陈民的死亡,金伟、张祥二人均没有过错,更不能推定其有过错。
三人结伴游泳与陈民的死亡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一种事实联系而已,因此,陈民的死亡对于三人来讲都只是一种意外,因此不能滥用公平原则,从法律上要求金伟、张祥二人承担陈民死亡的赔偿责任(当然金伟、张祥二人可以从道德上履行人道主义救助)。
如果说让陈民父母独自承担陈民死亡的损害后果是不公平的话,那么从法律上让金伟、张祥二人无故分担损害后果则是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
因为并非所有的损失都最终要有人为之“埋单”,如果滥用公平原则,硬是让那些与损失只是有事实上联系的关系人分担损失,社会公众就对自己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心无定数,从而降低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原则的安全价值,容易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见义勇为引发赔偿,适用公平原则还是无因管理?2003年3月19日下午,强某和妻子在湖边等人时,见到一名儿童在湖边玩耍时突然落水,在湖里拼命挣扎。
强某见状,立即冲过去跳入湖中抢救该落水儿童,落水儿童终于被救。
然而,由于强某救人后体力不支,双腿不听使唤,沉入水中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救起。
强某由于筋骨受冻,下肢瘫痪,不能行走。
两年来一直接受治疗,花去医药费数近三万元。
强某和妻子向被救儿童家长王某索要医药费(已付过5000元)遭拒后,即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四万五千余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如何适用法律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该条即是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其一,该原则不是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而是依据公平和团结的原则以及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公平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
其二,该原则并不主张无过错的行为人对无过错的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负全部责任,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
其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有严格前提条件的,它必须是加害人、受害人均无过错,缺少这个条件,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
从本案来分析,原、被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行为均无主观过错,而原告遭受的损害与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损害的补偿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主观上有管理或服务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愿望,客观上已实施了帮助他人或管理他人人身、财产事务的行为。
从本案强某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整个过程看,他跳水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且强某的主观心态是对落水儿童施行救助,客观上确已施救成功。
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从客观行为上分析,强某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故应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处理本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因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赔偿宜适用无因管理原则,由落水儿童家长王某偿付强某必要费用。
其理由如下:首先,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作出的合乎正义的举动。
其主客观要件应具备:行为人主体是自然人;行为人主观上具备为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意思;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应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道德;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该行为一般在危急情况下作出。
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之间存在较多相容性,行为人均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客观上已实施了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有关实施无因管理的形式是“管理或服务”。
而见义勇为行为一般发生在高度危急的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主要是“救助”之类,似乎不属“管理”或“服务”。
但是,法律上规定的“管理与服务”只是概括性的,从立法角度也不可能对行为人实施无因管理作出更高要求,从无因管理规则所倡导之行为的外延分析,理应包括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应是无因管理中较高层次的“管理与服务”。
其次,从见义勇为行为被提倡的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处理更能体现立法的正义性。
公平原则虽然也是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而适用的原则,但是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是从社会公平与团结的生活规则出发的,对造成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作出一种分担,强调的是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而对损失的衡平。
而无因管理的适用虽也强调当事人无过错,但从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上分析,其侧重点则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及对维护公共道德所支付必要费用的保护上,其社会意义比公平原则更能体现社会正义性。
第三,从损害补偿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保护受害人(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是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
而无因管理则“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1,直接支出;2,必要的劳务报酬;3,管理人因此所受的损失;4,一般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
它规定对损失、费用不是分担,而是全额负担。
公平原则是从公平角度对损失、费用进行分担,无因管理原则是从提倡角度要求损失、费用全额偿付。
显然,无因管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公平原则狭窄得多,但具体保护强度则要比公平原则有力得多,对权利人更有利。
综上所述,公平原则与无因管理原则虽都以当事人无过错为适用前提,但见义勇为的民法要件能相容于无因管理之中,且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分析,公平原则适用时对造成损害只是予以分担,而无因管理则是全额偿付。
本案原告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所提倡的风尚,应适用无因管理原则,以更好地体现对原告行为的提倡和权益的保护。
[案情]张红与李丽系邻居,平日时常相约在家门口打羽毛球锻炼。
2009年3月17日,傍晚两人又向往常一样打起了羽毛球,张红挥拍狠击一球,但不幸李丽不仅未接到球,反被球击伤了左眼,造成九级伤残。
[问题]日常的体育活动应否适用公平原则?[评析]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
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自甘风险又叫自冒风险,是民法中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的一项原则,意思就是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自甘风险有四个构成要件。
1、自甘风险须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
2、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
即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和潜在危险。
3、行为人须非因尽法律上的义务而导致危险。
即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诱惑的满足导致危险。
4、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非因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包括没有加害人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自甘风险这一原则,但自甘风险最常见于体育竞技活动中,特别是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这种竞技性运动的激烈性决定了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
所以参与者受到人身损害时,一般情况下,由参与者个人承担责任,别人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
本案李丽所受的损害,虽然是张红所击出的羽毛球所造成,但张红的击球是正常的行为,其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故张红无过错。
羽毛球运动不是身体上有激烈对抗、冲撞的体育运动,并无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