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明、执业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6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AA)》;(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介绍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介绍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备案要求:1.备案申请:中医诊所需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包括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医务人员资质等内容。
2.备案条件:(1)中医诊所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中医诊所应有固定的诊疗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3)中医诊所应有中医资格的执业医师,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务人员;(4)中医诊所应有完善的设备和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使用的药品符合标准;(5)中医诊所应完善诊疗记录和隐私保护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四、备案流程:1.备案申请:中医诊所准备备案材料,并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审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中医诊所的基本信息、资质、设备、药品库存管理等。
如审查通过,则进行下一步备案登记。
3.备案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中医诊所的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登记册,并颁发备案证书。
4.备案公示:备案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中医诊所的备案信息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五、备案变更和注销:1.备案变更:中医诊所如需变更备案信息,应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备案变更包括中医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的变更。
2.备案注销:中医诊所如需注销备案,应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销。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审核后,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公告予以注销。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中医诊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中医诊所的诊疗活动、设备、药品管理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中医诊所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诊所的管理,规范中医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备案制中医诊所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中医诊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二)以人为本,患者至上;(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四)传承创新,弘扬中医。
二、诊所基本条件第四条中医诊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二)具备符合中医诊疗特点的诊疗设施、设备和药品;(三)设有符合规定的诊疗场所和卫生条件;(四)具有完善的诊疗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诊疗工作制度第五条中医诊所应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核准范围。
第六条中医诊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和中医药行业标准。
第七条中医诊所应实行医师负责制,医师对诊疗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中医诊所应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记载完整、准确、整洁。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对诊疗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四、诊疗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诊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诊疗质量。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中医诊所应加强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防范和处理。
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应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五、药品管理第十五条中医诊所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规,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六条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储存、使用、退回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六、安全管理第十八条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场所、设备和药品安全。
第十九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中医诊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七、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中医诊所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介绍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介
绍
一、备案范围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明确
了中医诊所的备案范围,包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
的中医诊所。
未经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中医诊所,须按规定整改或注销,确保中医诊所规范经营。
二、备案条件
备案中医诊所需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诊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医疗设备和用品等的符合要求,并须有良好的医疗秩序和专业技术,
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三、备案流程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备案流程,包括备案申请、备案
审查、备案公示等环节。
申请备案的中医诊所需提交相关资料,经过
审查合格后进行备案公示,最终完成备案手续。
四、备案监督
备案管理涉及多方监督,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各方监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备案中医诊所进行定期
监督检查,确保备案中医诊所的规范运营。
五、补充规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还对备案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备案中医诊所因故意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处理方式,保障备案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总体来看,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流程、备案监督和补充规定等方面,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提高中医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医诊所的管理,规范中医诊所的行为,提高中医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包括中医门诊、中医诊疗所、中医养生馆等经营形式的中医机构。
第三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中医诊所合法经营、合规发展,提供优质的中医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第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注重风险防控,依法合规,依信用记录和质量评价为基础进行备案。
第五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二章中医诊所备案条件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中医医疗机构的相关许可证件;(二)设有中医执业医师,数量与诊所规模相适应;(三)诊所内设有必要的诊疗设备和设施,满足中医医疗需求;(四)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控措施;(五)具备中医诊所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申请表;(二)中医诊所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三)中医执业医师的相关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四)诊所的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清单;(五)卫生环境和防控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六)中医诊所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中医诊所备案申请提交后,由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审核通过的,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书。
第三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第九条中医诊所备案后,应及时对备案登记内容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中医诊所备案后,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医疗责任,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医诊所,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相关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备案等。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备案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费用由备案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中医诊所备案条件(一)
2023年中医诊所备案条件(一)中医诊所备案条件中医作为一种传统的医疗方式,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应用和深厚的历史。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医的受欢迎程度也在逐步加强。
因此,中医诊所的备案条件也变得至关重要。
以下是2023年中医诊所备案条件的详细说明:一、设立要求1.中医诊所设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物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设有独立的医疗机构名称、标志和门牌号。
2.中医诊所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书。
3.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书。
二、人员配备1.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中医诊所备案后缴纳社会保险。
2.中医诊所至少应当配备一名中医师,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应当与常见的医疗机构相当。
3.中医诊所设有注册护士的工作原则。
三、设备条件1.中医诊所应当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
2.中医诊所应当设有中药房,并且中药购进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除了基本的医疗设备以外,中医诊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
四、环境条件1.中医诊所的建筑物应当符合相关的建筑和卫生标准。
2.中医诊所内应当保持卫生整洁,同时也应当具有防止交叉感染的措施。
3.中医诊所应当具有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中医诊所是一种特殊的医疗机构,为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质量,2023年中医诊所备案条件将更为规范严格。
符合以上条件的中医诊所,才能够依法开展中医诊疗工作,给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五、管理条件1.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完成日常记录和报表,并及时递交相关报表。
2.中医诊所应当建立患者就医档案,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依法保护患者隐私权。
3.中医诊所应当加强对中医师、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中医诊疗的能力和水平。
中医诊所在提供中医诊疗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对医疗管理的监管和控制,同时也应当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备案制中医诊所的运行,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中医诊疗水平,制定此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备案制中医诊所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登记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本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备案制中医诊所有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务人员、患者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设立医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医务部门由主任医师领导,包括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等专业科室。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管理部门由行政人员领导,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职能。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七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和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八条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临床操作规范、医疗纪录管理、医疗设备维护等。
医疗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操作和记录,确保诊疗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抢、防感染等安全措施。
诊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十二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和实施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存储、配送、使用和处置环节的管理。
诊所应当有专人负责药品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药品手续。
第十四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或者伪劣药品。
第六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尊重患者的权益,确保患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患者权益保障制度包括患者知情权、隐私保护、投诉处理等。
诊所应当制定相应制度,告知患者相关权益,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对患者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应。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一、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医诊所的执业活动,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中医诊所应当遵循依法执业、诚实守信、质量第一、安全有效的原则,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所备案与执业第五条中医诊所实行备案管理。
举办中医诊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六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诊疗科目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第七条中医诊所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等。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制定并落实消毒隔离制度,保证诊疗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条中医诊所应当根据诊疗科目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药品。
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药品的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中医诊所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医师与护士第十二条中医诊所的医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中医诊所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技术规范,遵循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中医诊所的护士应当具有护士资格证书,并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护理技术规范,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十五条中医诊所应当加强对医师和护士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中医备案诊所规章制度
中医备案诊所规章制度
中医诊所指由持有中医师执业证书的个人或单位,在规定的场所为患者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中医诊所备案适用于所有中医诊所。
二、备案条件
1. 应符合国家有关中医诊所的规定,严格按照中医临床规范操作;
2. 具有中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负责门诊工作;
3. 有相应的医疗设施和设备,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4. 有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三、备案流程
1. 提交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 由备案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3. 审核合格的中医诊所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书。
四、备案管理
1. 中医诊所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2. 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3. 每次变更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机构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4. 未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从事中医诊疗服务。
五、处罚措施
1. 未经备案的中医诊所,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备案为止;
2. 违反备案规定从事中医诊疗服务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中医诊所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规章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1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它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 __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 __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 __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__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023年中医诊所备案条件
2023年中医诊所备案条件篇一:标题:2023年中医诊所备案条件正文:为加强中医医疗服务管理,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以下2023年中医诊所备案条件:1. 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师资格,并具备相关管理经验。
2. 诊所设立应当符合卫生管理部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场所、设备、人员、药品、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3. 诊所应当有详细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并严格按照药品目录开展诊疗活动。
4. 诊所应当建立病历、诊疗记录管理制度,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确保医师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
5. 诊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和使用药品。
6. 诊所应当有独立的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并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机制。
7. 诊所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管理,不得从事与备案范围的不符的活动。
此外,2023年中医诊所备案条件还要求诊所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备案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诊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我们相信,这些条件将有利于加强中医医疗服务管理,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
如果您需要开设中医诊所,请仔细阅读以上条件,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篇二:随着中医药的发展,中医诊所备案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为更好地保障中医诊疗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2023年中医诊所备案条件将会更加严格。
以下是正文和拓展内容:一、中医诊所备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中医诊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具备中医药专业资格,并取得相关证书;2. 场所、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中医药诊疗规范;3.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中医药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经过中医药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证书;4. 有合法的诊疗项目、诊疗范围和医师资质证明文件;5. 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诊疗行为和服务质量要求。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规章制度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中医诊所管理,提高中医服务质量,根据《中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2.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是指依法备案登记的中医专科医疗机构,主要从事中医诊疗工作。
3.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医专长备案诊所内部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二、机构设置1.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有门诊部、医技科室、药房等必要部门。
2. 门诊部应当设立中医专长备案诊所的专家诊室,专门接待中医专长备案患者。
3. 医技科室设立必要的中医治疗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中医治疗的有效实施。
4. 药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理配药和管理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三、医师岗位管理1.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必须配备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医师,严格把关医师的岗位管理。
2. 医师应当遵守中医职业道德规范,对患者言行端正,尊重患者权益。
3. 医师应当持证上岗,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不得私自行医或从事与所属专业无关的工作。
4. 医师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不得索取患者财物,如有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理。
四、患者权益保障1.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应当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中医服务。
2. 患者应当按规定挂号就诊,排队等候,不得私自挤占时间或躲避挂号程序。
3. 患者有权要求医师诊治,医师应当认真对待患者病情,进行诊疗和解释。
4. 患者有权要求换医师或调整治疗方案,如确需变更,应当经过医院同意。
五、安全管理1.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使用。
2.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应当加强用药管理,禁止使用过期药品或不明来源的药品。
3.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事故,减少不良后果。
4.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职工防护措施,确保职工安全。
六、质量管理1.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医疗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
2. 中医专长备案诊所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设备检测和评估,确保设备质量符合标准。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官方解读,准入条件彻底开放!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官方解读,准入条件彻底开放!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暂行办法》?《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对中医诊所的设立进行了改革创新。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加强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暂行办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定后正式发布。
二、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是什么?《暂行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三、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本办法从举办中医诊所的人员资质、诊所标准、名称、环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举办诊所的情形等方面规定了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
对于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考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40个地市和甘肃全省开展的鼓励社会办中医的试点工作中,已允许将执业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结合国家“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因此在本办法中规定“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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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
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
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
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