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处理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Array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管理办法》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正确适用新修订、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研究背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导和规范应急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0年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间较为久远,总体内容比较陈旧,一些地区虽已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标准,但裁量尺度掌握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存在“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修订,尤其是2023年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加快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步伐,因此也应加紧推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裁量权。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各部门各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对相关工作做出了细化,提出更多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适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研究制定本《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者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便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背景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所行使的灵活自主、可酌情变通而又合法合规的裁量权。
在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急管理局作为国家第一级的行政机关,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准制度的制定原则制定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要遵循法律法规,保证行政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劳较大,以至于违反法律法规,使其行政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2. 公正公平原则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遵循客观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公平。
3. 稳定发展原则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要面向未来,不断创新。
,维护社会或企业稳定发展的利益,协调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并不断优化。
三、基准制度的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包括下列内容:1. 确定自由裁量范围基准制度要指明相关法规及规章的授权范围,明确何时、何地、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2. 明确处罚条件基准制度要明确各项处罚条件及基准值,标准化裁量权的行使。
3. 提供具体处罚标准和基准值基准制度要根据具体实践,制定出一份明确的处罚标准和基准值目录,指明各项处罚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范围,从而规范处罚的决策和实施。
4. 制定处罚量刑基准值调整办法基准制度要在制定处罚量刑基准值调整办法上下功夫,针对行政处罚中的与特定案例有关的因素和特殊情况,制定出相应调整办法。
5.建立预警机制基准制度要建立审查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并反馈一切对裁量标准及基准值的违反行为,及时纠正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规范管理。
四、基准制度的重要性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促进行政决策标准化、公正化和全员参与,保证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关于《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局现对2023年9月印发的《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实施标准修订背景及必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3年、2023年进行了修订,新制定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分别于2023年8月1日、2023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于2023年8月开始实施,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在此背景下,原《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要求。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原实施标准组织进行了修订。
二、实施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包括规划管理类、土地管理类、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类、地名管理类、其他类五大业务版块。
此次修订,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类处罚事项因深圳市并无特殊规定,故直接适用《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本实施标准不再另行规定。
规划管理类、土地管理类、地名管理类、其他类四大业务版块因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新增予以相应修改。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模板】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说明;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四条(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五条(裁量基准模式)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得出罚款数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分为基准因素和修正因素。
基准因素是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对应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罚款数额。
修正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细化为若干裁量因子。
修正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制定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的权限。
第三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级管理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
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虑案件的以下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四)违法金额大小;(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说明;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四条(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五条(裁量基准模式)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得出罚款数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分为基准因素和修正因素。
基准因素是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对应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罚款数额。
修正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细化为若干裁量因子。
修正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提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3年12月27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邮政编码33004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
附件:1.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2.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司法厅2023年12月13日附件1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危害后果、整改措施等因素,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河南省计量管理类裁量基准(73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四个方面第六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者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者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实施主体等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不明确或者没有裁量基准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以下因素:(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是否恶劣;(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大小;(八)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旅游局
附件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经营《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一)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适用依据:1.《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条;2.《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3.《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一)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适用依据:《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六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幅度
适用条件
裁量基准
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严重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职权,邯郸市建设局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制定了《邯郸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 电子邮箱:*****************
2.电话:************
3.传真:************
4.通讯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298号科技中心综合楼邯郸市建设局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附件:邯郸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稿)
邯郸市建设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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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三、从重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
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四、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