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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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依给付地的法律。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8条 因不当得利而提起的求偿诉讼,如果不当得利起因于某
一法律关系,则适用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如果不 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则使用不当得利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院地法。
区分 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德国民法施行法(国际私法)
不当得利发生地
民商事关系
发生地有不同的选择
确定不当得利发生地时, 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在利益发生地、损害发 生地、行为完成地之间 选择。
含替代点的冲突规则, 兼顾法律的确定性和灵 活性。
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可以
应当;删掉 司法任务的简单化:冲
突规范必须明确、具体,wk.baidu.com便于适用
立法建议
其他原则(一)
引起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示范法采纳)
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第46条 对于在履行法律义务或关系的过程中发生的不当得利,应适用支配该法律义务
或关系的法律。 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第27条 对不当得利,依该项得利由之产生、可能产生或以之为前提的、由之造成的那
示范法和民法草案的比较
示范法
民法草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当 得利】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 利发生地法。如不当得 利产生于某一民商事关 系,也可以适用支配该 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
第五十五条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 利发生地法律。
存在的问题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如不当得利产生于某一民商事关系,也 可以适用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产生于某一法 律关系的不当得利,适用支配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确定不当得利发生地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 利益发生地、损害发生地、行为完成地之间选择。
发生地法无法确定的,适用债务人的住所地或惯常 居所地法。
通行原则 不当得利地法,即事实发生地法
支持意见:认为不当得利与内国公共利益有关,所 以应当使用事实发生地法。
反对意见:
认为多数不当得利是由一定的法律关系引起,受害者是 因为该法律关系损失了利益,因此该法律关系与不当得 利的返还请求联系更为紧密。
认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地具有偶然性,而且与有意思 表示的不当得利给付联系不大。
种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地
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21条 当事人在恢复原状诉讼中有关该特定问题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按
照第6条规定的原则,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那个州的本地法。 适用第6条的原则以决定对某问题应适用的法律时,应考虑下列联系: 当事人之间联系集中的地方,但不当得利须主要与该联系有关; 收受利益或不当得利的地方; 基于利益或不当得利行为的完成地; 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及营业地;以及 与不当得利有重要联系的实物,如土地或动产,在不当得利时的所在地。 这些联系应按其对特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加以衡量。
经或将要引起该债产生的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非契约之债,适用其事实发生地的
法律。
损害发生地
1964年捷克《国际私法》第15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因违反契约及其他法律行为而规定的义务外,依损害
发生地法……
财产返还或给付地
1966年葡萄牙《国际私法》第44条 不当得利适用向财产所有权人交还财产的地方的法律。
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适用范围
何为不当得利; 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不当得利而遭受损害; 何为损害; 损害与不当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
该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为由要求对方作为一种不当得 利返还; 不当得利方应当承担哪些债务; 不当的立方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
不当得利起源于罗马法创设的不当得利诉讼权,是 一种对人诉讼的形式。
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具有涉外因素的 不当得利之债,常与多个国家存在牵连,涉及多个 国家的法律,而各国法律中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具 体规定却常常多有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必须 确定其法律适用原则或规则。
解决方法:以此为一般原则,兼采其他原则。
事实发生地
利益发生地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5条 不当得利及其法律上的后果,适用利益发生地法。
行为完成地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6条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行为完成地法。
原因事实发生地
取得利益的原因事实、遭受损失的原因事实可能不同 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8条 因法律的实施、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不适当交付某物所产生之债,依已
其他原则(二)
属人法
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42条 不当得利……依发生地法,如该法无法确定时,则依债务
人住所地法。 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第2款 当事人有同一国籍并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应适用他们
的共同本国法。 由美洲国家签订的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1条 不当得利应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如无共同属人法
第38条 不当得利 因无法律上原因而领受他人给付所生之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适用该给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
因侵犯受保护的利益所生之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 该侵犯行为发生地法。(单边冲突规范,为什么要 这样立法?是否可直接适用支配该法律关系的准据 法?)
在其他情况下,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适用不当 得利发生地国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8条 因不当得利而提起的求偿诉讼,如果不当得利起因于某
一法律关系,则适用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如果不 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则使用不当得利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院地法。
区分 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德国民法施行法(国际私法)
不当得利发生地
民商事关系
发生地有不同的选择
确定不当得利发生地时, 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在利益发生地、损害发 生地、行为完成地之间 选择。
含替代点的冲突规则, 兼顾法律的确定性和灵 活性。
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可以
应当;删掉 司法任务的简单化:冲
突规范必须明确、具体,wk.baidu.com便于适用
立法建议
其他原则(一)
引起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示范法采纳)
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第46条 对于在履行法律义务或关系的过程中发生的不当得利,应适用支配该法律义务
或关系的法律。 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第27条 对不当得利,依该项得利由之产生、可能产生或以之为前提的、由之造成的那
示范法和民法草案的比较
示范法
民法草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当 得利】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 利发生地法。如不当得 利产生于某一民商事关 系,也可以适用支配该 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
第五十五条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 利发生地法律。
存在的问题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如不当得利产生于某一民商事关系,也 可以适用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产生于某一法 律关系的不当得利,适用支配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确定不当得利发生地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 利益发生地、损害发生地、行为完成地之间选择。
发生地法无法确定的,适用债务人的住所地或惯常 居所地法。
通行原则 不当得利地法,即事实发生地法
支持意见:认为不当得利与内国公共利益有关,所 以应当使用事实发生地法。
反对意见:
认为多数不当得利是由一定的法律关系引起,受害者是 因为该法律关系损失了利益,因此该法律关系与不当得 利的返还请求联系更为紧密。
认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地具有偶然性,而且与有意思 表示的不当得利给付联系不大。
种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地
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21条 当事人在恢复原状诉讼中有关该特定问题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按
照第6条规定的原则,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那个州的本地法。 适用第6条的原则以决定对某问题应适用的法律时,应考虑下列联系: 当事人之间联系集中的地方,但不当得利须主要与该联系有关; 收受利益或不当得利的地方; 基于利益或不当得利行为的完成地; 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及营业地;以及 与不当得利有重要联系的实物,如土地或动产,在不当得利时的所在地。 这些联系应按其对特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加以衡量。
经或将要引起该债产生的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非契约之债,适用其事实发生地的
法律。
损害发生地
1964年捷克《国际私法》第15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因违反契约及其他法律行为而规定的义务外,依损害
发生地法……
财产返还或给付地
1966年葡萄牙《国际私法》第44条 不当得利适用向财产所有权人交还财产的地方的法律。
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适用范围
何为不当得利; 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不当得利而遭受损害; 何为损害; 损害与不当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
该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为由要求对方作为一种不当得 利返还; 不当得利方应当承担哪些债务; 不当的立方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
不当得利起源于罗马法创设的不当得利诉讼权,是 一种对人诉讼的形式。
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具有涉外因素的 不当得利之债,常与多个国家存在牵连,涉及多个 国家的法律,而各国法律中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具 体规定却常常多有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必须 确定其法律适用原则或规则。
解决方法:以此为一般原则,兼采其他原则。
事实发生地
利益发生地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5条 不当得利及其法律上的后果,适用利益发生地法。
行为完成地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6条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行为完成地法。
原因事实发生地
取得利益的原因事实、遭受损失的原因事实可能不同 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8条 因法律的实施、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不适当交付某物所产生之债,依已
其他原则(二)
属人法
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42条 不当得利……依发生地法,如该法无法确定时,则依债务
人住所地法。 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第2款 当事人有同一国籍并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应适用他们
的共同本国法。 由美洲国家签订的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1条 不当得利应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如无共同属人法
第38条 不当得利 因无法律上原因而领受他人给付所生之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适用该给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
因侵犯受保护的利益所生之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 该侵犯行为发生地法。(单边冲突规范,为什么要 这样立法?是否可直接适用支配该法律关系的准据 法?)
在其他情况下,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适用不当 得利发生地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