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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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及其适用一、不当得利的定义和概述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与他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获得的财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其获取这些利益的行为本身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不当得利规定旨在保护交易的公平性、维护社会公信力,避免不正当行为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第46条和第47条。

根据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利用其他当事人的错误,获取不当利益,致使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时,根据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手段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1. 不正当竞争: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比价等手段,竞争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导致其他竞争者遭受损失。

2. 侵权行为:当事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侵犯知识产权、肆意传播隐私信息等行为,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3. 违约行为: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了不当利益,损害了合同对方的权益。

4.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未成年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由于其年龄或者智力水平限制,导致交易结果严重不对等,使交易对方获得了不当利益。

四、不当得利的适用对于不当得利的适用,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返还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旨在恢复被损害方的经济利益。

返还不当得利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2. 赔偿损失: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和不当得利的价值相对应,以补偿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

3. 违约责任:当事人通过违约行为获取不当利益时,不仅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比例原则:在确定不当得利的返还或赔偿额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比例原则。

与不当得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与不当得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与不当得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损失利益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发端于罗马法上的“个别诉权(Condicto)”,经过漫长的演变,时至近代,始发展成为一般的规定。

我国通则第92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如今,具有国际因素的不当得利之债与日俱增。

比如,一方在A国取得不当之利益,而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可能发生在B国;又如,不当得利之债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分处不同的国家等。

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七条适用案例

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七条适用案例

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七条适用案例随着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正式进入后民法典时代,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学人的共同任务是转向对民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即如何领会民法典的精髓、把握其要义。

笔者认为,体系化是民法典作为“典”的主要特性之一。

王利明教授指出,就民法典的内部体系而言,民法典按照“总—分”结构,形成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各分编也在一定价值和原则指引下形成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整体,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和逻辑自足性。

法典化的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正所谓“法典在手、找法不愁”。

但民法典像一台精密仪器,他给使用者带来便捷和效率的同时,也对使用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适用民法典,需要使用者能将纷繁复杂的具体“生活事实”,精准“对号”民法典抽象的“法律规范”,以寻求答案,这很大程度上需要使用者从体系上准确把握民法典。

王泽鉴教授就法典的适用也指出:“就技术言,系采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之方式,尽可能的将共通的事项,加以归纳,作为通则。

此种立法技术固然使民法成为一个层次分明,构造严谨的法典,但亦使法律的适用趋于复杂化和技术化,须对民法各编的内容及其体系关联,有通盘彻底之了解,始能妥适解释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

”就民事活动中不当得利返还的情形,民法典除了设立不当得利的规则体系外,还制定若干分散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的具有不当得利返还制度基因的、具有祛除得利功能的法律规范(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或相同的法律效果),对这些规范进行梳理并理解其适用场景,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整个私法上的财产变动、归属秩序的价值判断及其调整的机制,对于理解民法典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笔者代理的一件不当得利案件谈起理论是灰色的,真实案件才色彩斑斓而富有生命力。

先来看一则笔者经办的真实案例:杭州某区法院通过网络竞拍拍卖二处不动产,因被执行人某乙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法院在拍卖该二处不动产时,均以附带15年租期的形式拍卖。

不当得利法律规范

不当得利法律规范

不当得利法律规范在商业和法律的领域中,不当得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的目的是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不当得利的概念、法律规范以及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或组织通过不合法、不公平或通过误导他人的手段,获得未经正当授权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能来自于他人的损失或受益人的不正当行为。

不当得利旨在保护商业行为的公平性和正当性,防止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2. 法律规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当得利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下面是几个典型的法律规范:2.1 不当得利的禁止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禁止不当得利行为,例如欺诈、误导、虚假宣传、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迫使商家和个人在经营和交易中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2 不当得利的追偿当一个人通过不当得利行为获得了利益时,法律通常赋予受害人追偿的权利。

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其因不当得利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这既是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2.3 不当得利的制裁一旦不当得利行为被确认,法律通常对犯罪者采取相关制裁措施,包括罚款、刑事处罚、法院命令等。

这些制裁旨在起到震慑作用,防止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同时维护公平和正义。

3. 不当得利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3.1 商业领域在商业领域,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各种交易和合同。

例如,当一个商家通过误导消费者获得超额利润时,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追回损失,并要求商家受到相应的制裁。

此外,竞争法也是不当得利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

3.2 劳动法领域在劳动法领域,不当得利法律规范主要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不正当行为。

例如,雇主不得通过虚假承诺或欺骗性合同来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

雇员可以依据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赔偿不当得利所造成的损失。

3.3 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当得利法律规范用于保护创作者、发明人和企业的权益。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定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定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定随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不当得利的情形在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不当得利是指某人通过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这种利益原本应当归属于他人。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我国《民法典》针对不当得利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返还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定,并分析其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一、不当得利的界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的界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素:首先,利益的获取必须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即违反法律、道德或者公平原则;其次,该利益原本应当归属于他人,如他人的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最后,该利益是对方无偿提供,即不以对方的意愿为基础。

只有符合这些要素,才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且一旦涉及到不当得利的情况,返还义务是不可抗拒的。

当一方获取到了不当得利,另一方可以要求其返还。

返还的方式包括归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这种返还义务的设立,旨在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威慑不当得利行为的作用。

三、返还义务的适用范围《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不当得利的返还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返还的过程中,返还的对象包括不当得利人、不当得利对象以及第三人等。

四、不当得利的返还程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程序分为主动返还和被动返还。

主动返还指的是不当得利的一方自觉地主动返还,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无需采取额外的法律措施。

而被动返还则是指当不当得利的一方不愿意返还时,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求返还义务。

五、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了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

当一方不当得利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为等。

六、不当得利与社会秩序《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定的确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拾⾦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种法定义务。

如果捡到他⼈财物,拒不归还的,在刑法上是可能构成侵占罪的。

在民法上是⼀种不当得利,双⽅当事⼈是会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那么,不当得利民法通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向完善的标志。

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四个要件说,少数学者主张三个要件说。

所谓三件说是不当得利须⼀受有⼀利益,致他⽅受到损失,⽆法律上的原因,⽽四件说是:⼀⽅受有利益,致他⽅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原因。

笔者认为,四要件要细化,易于撑握与控制,能更好地调整不当得利的内部关系,并使不当得利获得严格限制,真正起到以制度代替衡平,防⽌泛化与滥⽤的作⽤。

(⼀)⼀⽅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

⼀⽅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

⼀⽅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

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

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的利益本应该减少⽽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等。

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当事仅使他⼈的财产受到损害,但⾃已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损害赔偿责任⽽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他⽅利益受损他⽅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定事实⽽使得财产总额减少。

如果仅仅⼀⽅获得利益,⽽未造成他⼈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什么样的⾏为算是不当得利您知道吗?我们该怎么理解这个不当得利呢?在我国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1.《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2.《最⾼⼈民法院关予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的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

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

现⾏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法,善意受领⼈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法规定但由于这⼀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困难。

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

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

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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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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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收藏)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收藏)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根据讲课整理)大家好,我是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卢颖,今天讲解的内容是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

在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中,不当得利制度从《民法通则》的1个条文,到《民法总则》的2个条文,再到《民法典》的6个条文,已经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不当得利的规范体系。

今天的讲解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第三,不当得利的司法认定。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我们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是对于不当得利的基本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其次,他方受有损失。

同样这里的损失并不是侵权赔偿中的损失,而是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

第三,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

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甲把房屋出租给乙,月租金是2000元,租期是5年。

在租期内,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4000元,租期4年。

不当得利审判要点

不当得利审判要点

不当得利审判要点一、引言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司法程序,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审判。

本文将从不当得利的定义、审判的要点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通过欺诈、贪污、行贿、洗钱等手段获取的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不当得利的行为形式多样,如虚假广告引诱消费者购买、以权谋私获取不当利益等。

不当得利行为不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也存在于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各个领域。

三、不当得利审判的要点1. 证据收集:在审判不当得利案件时,首先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不当得利行为。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同时,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依法采取合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2. 法律适用:审判不当得利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行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判例,确保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3. 刑事责任:不当得利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

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归责程度,可以适用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如罚款、有期徒刑等。

4. 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行为还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和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

5. 社会影响:审判不当得利案件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公开审判,可以向社会传递打击不当得利行为的信号,提高公众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敏感度,减少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将产品标榜为“神奇药物”,吸引消费者购买。

经调查发现,该药物并无明显疗效,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获取了巨额利润。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例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例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例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案例:案情:2005年3月15日,靳华东经朋友唐辉介绍,在河南省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靳华东到广东省某地打工。

贷款到期后,唐辉于2006年5月将靳华东所贷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475.12元全部还清。

2008年4月25日,唐辉在多次向靳华东追要借款本息无果的情况下,将靳华东诉至法院,要求靳华东偿还自己垫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在债权领域的适用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在债权领域的适用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在债权领域的适用在民法理论上,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可能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发生请求权的竞合。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虽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却是两种独立的制度,其构成要件的相互排斥决定不能同时成立不当得利返还和无因管理费用返还两种请求权的竞合。

因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不当得利排斥无因管理的构成。

尽管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有各自独立的构成要件,但是并非是界限分明的两种制度,也因此给审判实践带来不少困扰。

一、案情简介:某日,李某在骑车上班途中发生意外,随后通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赔偿,5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李某的医药费14000元。

后经查证,证明李某的损伤并非工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其工伤认定书,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甲公司退还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14000,并处罚李某骗取工伤保险费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做出之后,甲公司即向县工伤保险管理所支付了李某在本次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14000元。

甲公司认为李某本次事故并非工伤,该笔费用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故要求李某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李某支付甲公司已垫付的医药费14000元。

判决做出之后,被告李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因工负伤事实不真实,其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撤销,李某无合法依据报销14000元医药费,现甲公司已退还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的李某医药费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故甲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判决李某支付甲公司已垫付的医药费14000元。

二审认为,甲公司才是向国家行政机关退还14000元的主体,李某在行政程序中受到的处罚仅是罚款1000元。

在甲公司和李某之间,并未由此形成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遂予改判。

国际私法自考题-21_真题-无答案

国际私法自考题-21_真题-无答案

国际私法自考题-2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影响的案例是______A.鲍富莱蒙案 B.福哥案 C.特鲁弗特案 D.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2. 主持编纂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学者是______A.斯托雷 B.比尔 C.里斯 D.富德3. 萨维尼认为,侵权行为应以______为其准据法。

A.行为地法 B.法院地法 C.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4. 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一规则被美国第一次收入是在______A.《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B.《现代罗马法体系》C.《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D.《法律选择过程批判》5. 在国际私法历史上,最早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的是______A.戴西 B.莫里斯 C.杜摩兰 D.库克6. 在国际私法上,有学者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它是指对涉外侵权行为应该适用______A.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B.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侵权行为地法律 D.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律7.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当______A.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 B.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C.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中选择适用 D.适用损害赔偿地法8.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______A.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B.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C.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以何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而定 D.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9. 对在公海发生的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或海底电缆的,英美国家一般主张适用______A.致损船舶国旗国法 B.受损者所属国法 C.致损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法院地法10. 中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______A.侵权行为地法律 B.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C.船旗国法律 D.当事方协议选择法律11. 1977年9月30日在里约热内卢通过的《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是关于______的法律条文。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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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十三章
国际私法学
第五节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概括方式
第十三章
国际私法学
4.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 ★ 区分破产财团的范围、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等方面, 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5.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 国际社会多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的法律;也有不少国家主 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6.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 一般依据管理地法,即法院地法;但对于破产管理中的实 体问题,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法院地法或适用原法律关 系的准据法。
第十三章
国际私法学
1.意思自治原则
★ 理据:信托的设立依据本身就是契约,因而信托准据法应参
照合同法律适用的原理。
2.独立性原则
(一)涉外信托法律适用 ★ 理据:信托是独立形态的权利组合,不能单纯归入债权或物
的一般原则
权关系,其法律适用应单独确定。
3.分类分割原则
★ 理据:信托类型的复杂性决定了信托的法律适用基于信托种
2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实施地法律
3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4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可以约定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律以外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票 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 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 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票据行为,又有发生在中国 境外的票据行为的票据。

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的得利人返还受损人不当利益之情形

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的得利人返还受损人不当利益之情形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定义的规定。

【条文理解】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领的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并不是为了填补受损人所遭受的损失。

这也是不当得利不同于侵权之债之处。

所受利益中的“利益”应是形态多样的,民法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两种,各国(地区)立法也有不同的规定。

肯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利益,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有相关立法规定。

否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利益应仅限于财产利益。

我国大陆一般认为,不当得利法上的利益仅及于财产利益。

【司法适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从3个方面进行判定:(1)一方是否获得利益;(2)一方获益有无法律根据;(3)是否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损人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会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存在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受损人的给付行为引发的,因此,应由受损人负举证责任。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较复杂,包括因得利人行为或第三人行为引发的、因法律规定或其他事件引发的多种情形。

其中,因得利人的行为引发不当得利纠纷,由得利人负举证责任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受损人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消极事实,而得利人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法律上的原因”积极事实。

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

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

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着改革和完善。

2021年10月1日,中国最新的民法典正式实施,这使得我国的法律框架更加完备。

在这部最新的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是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探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点不当得利是指违反法律、社会公序良俗获得的、属于法律认可但缺乏依据的利益。

不当得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行为者通过违法手段获得利益,同时要求其对不当得利进行归还。

不当得利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不当得利制度是建立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原则之上的。

其目的是通过追求当事人的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典框架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

最新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不当得利制度要求当事人返还不法获得的利益。

这有助于恢复当事人的平衡,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与程序最新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与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不当得利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包括合同、侵权、不当竞争等方面。

当一方通过欺诈、胁迫、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获益,使对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追究。

在适用不当得利制度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对不当得利的归还进行判决。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裁决过程,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实际意义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最新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首先,不当得利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通过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防止某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垄断地位,从而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不当得利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消费者受到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获得补偿和赔偿。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之诉一、诉讼时效(2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二、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当得利是一种受到法律明确禁止和规制的行为。

它指的是一方通过违背公平原则、违法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对方的财产或利益,导致对方受损失的情况。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的法律对不当得利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制裁。

法律条文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予返还已收取的财产,恢复因合同设立所产生的财产关系,消除损害后果。

”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不当得利行为,我国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例如,对于垄断不当得利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垄断协议。

”对于职务不当得利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不当得利行为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可以为实践中的司法机关提供指导和依据。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地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权利、义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裁判案件,保障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不当得利行为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社会道德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

只有遵守法律,尊重公平正义,才能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利规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利规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利规则一、本文概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对于不当得利规则的明确规定,不仅对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不当得利规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实际应用中的挑战与对策。

文章将首先对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特殊性,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对不当得利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剖析,最后就如何完善不当得利规则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对不当得利规则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促进涉外民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不当得利规则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不当得利规则的适用原则主要遵循的是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对于不当得利这种跨国民事关系,冲突规范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它确定了在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财产时,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不当得利问题。

适用不当得利规则时,应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优先适用与该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这通常意味着应适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这样做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

适用不当得利规则时,还应考虑“意思自治原则”。

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通过选择法律来约定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那么应尊重他们的选择,适用他们约定的法律。

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适用不当得利规则时,还需要注意“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会损害本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那么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不当得利法律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法律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法律案例分析某年,甲公司得知乙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决定向乙公司提供一笔贷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

但贷款到期后,乙公司并未按约还款,甲公司多次催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贷款及利息,而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的贷款系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不当得利的含义、法律特征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阐述。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有利益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得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产生的法律后果为: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得利方返还其不当所得,并可要求得利方承担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二是由得利人向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是法律的规定。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贷款及利息。

根据案例分析,不当得利的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主要是基于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得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使得甲公司受到经济损失,而乙公司获得不当利益,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贷款及利息。

在法院审理流程中,首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甲公司是否为不当得利的受害方,并查明乙公司的具体获利情况。

然后,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裁判。

最后,法院会依法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贷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当得利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实际应用。

在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当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了解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以便能够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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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则(二)
属人法
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42条 不当得利……依发生地法,如该法无法确定时,则依债务
人住所地法。 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第2款 当事人有同一国籍并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应适用他们
的共同本国法。 由美洲国家签订的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1条 不当得利应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如无共同属人法
经或将要引起该债产生的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非契约之债,适用其事实发生地的
法律。
损害发生地
1964年捷克《国际私法》第15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因违反契约及其他法律行为而规定的义务外,依损害
发生地法……
财产返还或给付地
1966年葡萄牙《国际私法》第44条 不当得利适用向财产所有权人交还财产的地方的法律。
示范法和民法草案的比较
示范法
民法草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当 得利】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 利发生地法。如不当得 利产生于某一民商事关 系,也可以适用支配该 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
第五十五条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 利发生地法律。
存在的问题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如不当得利产生于某一民商事关系,也 可以适用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产生于某一法 律关系的不当得利,适用支配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确定不当得利发生地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 利益发生地、损害发生地、行为完成地之间选择。
发生地法无法确定的,适用债务人的住所地或惯常 居所地法。
不当得利发生地
民商事关系
发生地有不同的选择
确定不当得利发生地时, 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在利益发生地、损害发 生地、行为完成地之间 选择。
含替代点的冲突规则, 兼顾法律的确定性和灵 活性。
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可以
应当;删掉 司法任务的简单化:冲
突规范必须明确、具体, 便于适用
立法建议
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适用范围
何为不当得利; 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不当得利而遭受损害; 何为损害; 损害与不当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
该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为由要求对方作为一种不当得 利返还; 不当得利方应当承担哪些债务; 不当的立方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
,则依给付地的法律。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8条 因不当得利而提起的求偿诉讼,如果不当得利起因于某
一法律关系,则适用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如果不 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则使用不当得利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院地法。
区分 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德国民法施行法(国际私法)
通行原则 不当得利地法,即事实发生地法
支持意见:认为不当得利与内国公共利益有关,所 以应当使用事实发生地法。
反对意见:
认为多数不当得利是由一定的法律关系引起,受害者是 因为该法律关系损失了利益,因此该法律关系与不当得 利的返还请求联系更为紧密。
认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地具有偶然性,而且与有意思 表示的不当得利给付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不大。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
不当得利起源于罗马法创设的不当得利诉讼权,是 一种对人诉讼的形式。
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具有涉外因素的 不当得利之债,常与多个国家存在牵连,涉及多个 国家的法律,而各国法律中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具 体规定却常常多有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必须 确定其法律适用原则或规则。
种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地
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21条 当事人在恢复原状诉讼中有关该特定问题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按
照第6条规定的原则,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那个州的本地法。 适用第6条的原则以决定对某问题应适用的法律时,应考虑下列联系: 当事人之间联系集中的地方,但不当得利须主要与该联系有关; 收受利益或不当得利的地方; 基于利益或不当得利行为的完成地; 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及营业地;以及 与不当得利有重要联系的实物,如土地或动产,在不当得利时的所在地。 这些联系应按其对特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加以衡量。
其他原则(一)
引起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示范法采纳)
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第46条 对于在履行法律义务或关系的过程中发生的不当得利,应适用支配该法律义务
或关系的法律。 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第27条 对不当得利,依该项得利由之产生、可能产生或以之为前提的、由之造成的那
第38条 不当得利 因无法律上原因而领受他人给付所生之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适用该给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
因侵犯受保护的利益所生之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 该侵犯行为发生地法。(单边冲突规范,为什么要 这样立法?是否可直接适用支配该法律关系的准据 法?)
在其他情况下,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适用不当 得利发生地国法。
解决方法:以此为一般原则,兼采其他原则。
事实发生地
利益发生地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5条 不当得利及其法律上的后果,适用利益发生地法。
行为完成地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6条 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行为完成地法。
原因事实发生地
取得利益的原因事实、遭受损失的原因事实可能不同 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8条 因法律的实施、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不适当交付某物所产生之债,依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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