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六章 法制现代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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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课提纲

法理学讲课提纲

法理学讲课提纲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分析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掌握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深入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使学员掌握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如何利用法理学原理正确认识和行使自己权利,尤其是有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项。

教学方式:课堂重点专题讲授;学员自学与教师答疑辅导。

教学计划:总学时100,其中面授学时36,自学学时64,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

第一讲法理学概述(一)一、法理学释义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一般解释有:1、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2、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3、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性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二、中国法理学(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三、法的概念(一)法的用词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三)法的释义(四)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五)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四、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一)法的渊源1、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2、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1)习惯(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二)法的形式1、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8)其他法的形式(三)法的分类1、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2、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四)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11、[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判例法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答案】ABD2、[多选题]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不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答案】D【解析】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类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多选题]有机联系的整体。

本题选项中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香港和大陆虽然属于不同法系,但是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因此C项是正确的。

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体”,没有划分部门法,但不能因此说不存在法律体系,因此D项是错误的。

3、[单选题]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A.省级政府B.较大市的人大C.自治区人大D.经济特区【答案】B4、[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A.行政法B.婚姻法C.刑法D.公司法【答案】AC5、[多选题]下列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 )A.合同法B.商标法C.继承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答案】ABC6、[多选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多选题]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权利本位”思想,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中,权利处于最终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因此B项是错误的。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
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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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
1.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和类型,法的现代化分为:
(1)内发型: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的变革。

如英国。

(2)外源型:社会受外部力量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的革新。

如中国。

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

特点:被动性(外来因素启动);依附性(工具性);反复性。

2.法的现代化成功的关键: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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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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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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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六章 法的要素)【圣才出品】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六章 法的要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的要素1.在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法的要素模式理论有哪些?答:法的要素的分类,是指将复杂的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即法要素的“模式”问题。

近代以来,流行的法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四种:(1)“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时,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

(2)规则模式。

规则模式由新分析法学派的英国法学家哈特倡导,他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这一模式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批判规则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

他认为,所谓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目标,一般说来,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面貌方面的某种改善;所谓原则,是指另外一种标准规范,亦即某种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而非旨在促进或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的、政治的或社会的情势。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社会法学派泰斗庞德认为,人们使用的法律这一概念有三种含义: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

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理想,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是:(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法理学简答题全

法理学简答题全

简述法的转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的移植的必要性。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在法的渊源转变为法的过程中,其价值实现的基本情形有哪些?1、自觉性。

是在理解和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及其实现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现、整合和实现渊源价值,从而实现预期的法或法制度。

2、自发型。

是盲目地、被动地在某种动因的促动下,消极地实现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了某种法或法律制度。

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的特定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2、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法律义务一般不具有制裁性3、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题队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简述法律传统与传统法律的关系?法律传统是有传统法律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种法律文化和精神,它与传统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传统法律是法律传统得以孕育和形成的母体。

传统法律是作为一种法律状态,即是一种制度规范体系,也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观念。

作为制度规范体系的传统法律只能在其生长的社会中发挥作用,一旦传统社会解体,它就要退出历史舞台。

而传统法律制度中蕴含的精神或文化,则可以与后世的法律制度相结合,成为现代法律生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怎样理解法律责任的竞会?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

特点: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改行为符合两个或连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有哪些?1、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六章法律体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一法律体系与其他相近概念?一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二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三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戒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六章 法律体系
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那种 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如果我们将 注意力局限于个别的孤立的规则,那就不可能了解法 的性质。
图片内容准确吗?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 民法商法 三、 行政法 四、 经济法 五、 社会法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六、 环境资源法 七、 军事法 八、 刑法 九、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以及:国际法的问题?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2. 如何理解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4. 凯尔森认为:“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 它是具有那种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 如果我们将注意力局限于个别的孤立的规则,那就不 可能了解法的性质。”请结合该语境,谈谈你对建立 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性的理解。
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

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
国家象征及公民的有关政治
权利等方面的法律:《国防
法》等
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 划分标准
➢ 二、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 (一)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 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且复杂变化的,人们可以将社会关
系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 庭关系等。 ➢ (二)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 如可将以刑罚制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归入刑法法律 部门,将以承担民事责任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归入民法法 律部门

《法理学》作业一(第一章――第七章)

《法理学》作业一(第一章――第七章)

《法理学》作业一(第一章――第七章)一、名词解释(14分)1、法学2、法系3、权利4、义务5、法律规则6、法制现代化7、法治国家二、填空(12分)1、构成法的主要因素是()、()、()。

2、根据法律所涉及的对象不同,可以把法律概念划分为五类,即:()、()、()、()、()。

3、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可以划分为()和()。

4、根据法的调整范围和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划分为()、()。

三、简答(60分)1、简述法律的特征2、法的规范组织作用表现在哪几个方面?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4、法的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什么?5、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6、简述奴隶制法的主要特征7、简述封建制法的主要特征。

8、简述资本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9、简述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10、简述法律原则的特点11、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有哪几个方面?12、中国法制现代化与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在本质意义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13、简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14、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达到了现代化的标准,可以从哪些方面加以衡量?15、简述厉行法治的意义。

四、论述(14分)1、法治与静态意义的法制、动态意义的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2、我国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应该做好哪些工作?《法理学》作业二(第八章――第十五章)一、名词解释(23分)1、立法2、立法体制3、立法程序4、法的形式渊源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6、法律规范7、调整性规范8、保护性规范9、法律体系10、法律部门11、法的实施12、守法13、执法14、法的适用15、法的效力16、法的时间效力17、权利能力18、行为能力19、法律关系客体20、违法21、法律责任22、法律制裁23、法律监督二、填空(34分)1、立法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等。

2、从作用于法的各种因素的角度,可以把法的渊源分为()渊源、()渊源、()渊源、()渊源、()渊源。

法理学第六章 法制现代化 (2)

法理学第六章  法制现代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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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必须守法 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 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 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 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整 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 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 或代替法律。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初期,由于 法制不完备,曾一度存在着‚政策至上‛的观念。 所谓‚政策是法的灵魂‛之说,充斥于20世纪七 八十年代中国的各类法理学教科书之中,主张依政 策治国。
四、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主要是在借鉴国外法制发达 国家法制现代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特别是 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制 变革成为国际化趋势。实践证明,国际间法律的相 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完全可能、也是非常必要的 ,这也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日本、 新加坡等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也为我国提供了有 力的佐证。但法制的现代化绝不简单地等于法制的 国际化、西方化。在这一点上,连一些睿智的西方 学者如美国的吉尔伯特· 罗兹曼也指出:‚‘西化 ’一词是与先行者国家的现代化模式相联系在一起 的。然而,这些模式绝不是非西方国家莫属,况且 20 也不是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已实现了高度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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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大量现代法律的内容是专门性的,它 们是否能为公民所了解,这无关紧要,法律应当 公布绝不是指望每个公民都坐下来阅看全部法律 。其实,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子产与叔向曾 就成文法及其公布问题展开争论。此后,关于法 律应当向众人公布的理论占据主导,并有不少精 彩论述。让守法者知立法之意,已经超出了关于 法律公布与否的争论。实际上,这正是法制现代 化研究者们应当考虑的。法制现代化的这一项标 准,为人们从现代法制的立场进一步理解十余年 来我国的普法运动和规范方兴未艾的法律援助事 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

笔记资料《法理学》—法的现代化

笔记资料《法理学》—法的现代化

笔记资料《法理学》—法的现代化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

2.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这种类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中。

3.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4.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

其特点在于:(1)具有被动性。

(2)具有依附性。

(3)具有反复性。

5.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

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打断这一进程。

所以,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1.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

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2.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

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六章法律体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释义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
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 第一,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 第二,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 机整体。 • 第三,其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 第四,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 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特点有: • 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实体; • 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 • 法律部门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内容,而构成法律 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内容则是法律; • 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 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组成。
The end
法理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六章 法律体系
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那种 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如果我们将 注意力局限于个别的孤立的规则,那就不可能了解法 的性质。
——[奥]汉斯·凯尔森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美 籍奥地利法学家。
第一节 法律体系释义 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本章导言: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
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是由 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 体系化的有机整体。本章论述 了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法 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分 析了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划分原 则,介绍了构成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九大法律部门。

法理学第六章 法制现代化

法理学第六章  法制现代化

和公共利益。
(八)政府必须守法
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 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 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惟一的
权威。
政府守法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官方行
为与法律一致。第二,应当设立合理、严格的使用
和解释法律的程序。第三,建立分权制衡的政府权 力机构。
任何国家的法制现代化都应该追求法律制度、
法律规范、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目标主要从以 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法制现代化与经济现代化的统一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
现代化的进程。
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实现社
化与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呈现出一些差异:
西方国家的 法制现代化 动力因素 来源于社会自身 当代中国的 法制现代化 来源于政府自身 改革性,人为推进
法制现代应的矛盾 根本任务和核 心价值取向
渐进性,由内部自发 演进 政府没有预先制定目 标,属于被动角色
法制现代化所要求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就是指 法律规范的制定及法律规范在使用过程中都要有一 般性,法律制度须具有统一性。因此,一个相对成
熟的法律体系,是法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二)法律必须为公众所知晓
法律必须公布,告之于民众,以便被指望服从
规则的人们了解规则是什么。
(三)法律不溯及既往
所谓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指规则之存在须在时
会主义法治。 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 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同步进行,而法制变革则贯穿 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
要实现法制现代化,必须大力推进现代民主政

法理学第六章 法的要素

法理学第六章 法的要素
• 法的要素包括什么?Βιβλιοθήκη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
权利。”
• “权力”一词可以和“职责”搭配使用。 –我们可以这样说:“税务机关有权征税,而且, 代表国家征税,是税务机关的职责。”
• “权利”不可以和“职责”搭配使用。 –我们不可以这样说:“我有权利参加选举,参加 选举也是我的职责。”
• “职权”意味着“有权做什么”,也意味着“必须 做什么”。职权包含了责任的意思。因此职权性规 则是权力和责任结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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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继承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是 一般法,一般法应当服从特别法。
• 第二,婚姻法与本案无关,本案是继承纠纷而 不是婚姻争议,就当适用《继承法》,而不该 把《婚姻法》或者别的什么法律也拉进来。
• 第三,法律规则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前提。法律 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不清楚的地方,或者在规 则的适用必然明显地导致严重违反法治的后果 时才能适用;既然《继承法》已经有了明确规 定,就不能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公序良俗 的原则。
• 第四,法院的判决违反的宪法的规定。
•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人在 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是在法律面前是人人 平等。宪法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继承权。
• 第五,法律应首先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他可以自由处分属于他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立 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也就是立 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在符合其他形式要件的情 况下,遗嘱的内容即使是违反道德乃至违法, 只要不涉及上述必须排除的情况,就应认为其 为合法有效。
•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
道德。 2020/10/17
第二编 法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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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件 第6章 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

法理学课件 第6章 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



关于法律起源的研究一般有两个角度。一 种是实证角度的研究。即研究法律实际上 如何产生,这种研究抛弃假设,从事实和 材料出发,研究法律的起源。 一般认为法 律起源经历了从原始禁忌到习惯再到习惯 法以及制定法的过程。 另一角度是哲理角度的 研究。即研究法律 应当如何产生,如 认为法律应当来自自然 法 或认为应当来自社会契约等,属于哲理 研究。



法律现代化是一个传统人治社会获取现代 法治社会的特征的动态过程,以实现法治 为目标,是过程与目标的统一。 法律现代化是变革性与连续性的统一。 法律现代化是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



(三)法律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以法律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标准,可 以把法律现代化划分为内发型、外源型两 种模式。 内发型法律现代化的模式,是指法律由于 社会诸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走向现代。 外源型法律现代化的模式,是指因一个较 先进的法律对较落后国家法律的冲击而导 致的该办: 西政78级学生学毛选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 次会议上,全国人大 代表投票表决宪法。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特点:

从外源型现代化模式逐渐向内发型现代化 模式转变
从模仿大陆法系到建立具有混合法特色的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具有立法主导、政府推进、精英主义特色 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制的对立与冲突异常激 烈

答案:ABD

(三)法律创新 所谓法律创新,是指对法律观念、法律 概念和技术、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具体 法律制度的独创性革新,它是人类法律智 慧活动的最高形式,也是难度最大的法律 发展运动。

四、法律现代化 (一)现代化理论 “现代化”是指:人 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 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 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深 刻的变革过程,这一 过程以某些既定特征 的出现作为完结的标 志,表明社会实现了 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法理学重点整理6-19章

法理学重点整理6-19章

第六章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和特征(1)概念:法的基本成分,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2)特征:个别性和局部性;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2.法的要素的分类(1)命令(2)规则(3)规则、政策、原则(4)律令、技术、理想3.法律概念(重要名词解释)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功能:表达、认识、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5.法律规则(名词解释)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6.法律规则的特点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8.法律原则(名词解释)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了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2)存在分量问题,即可以部分适用(3)当发生个案不公时可以排斥规则12.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有规则用规则,无规则用原则;(2)适用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3)当发生个案不公时可以排斥规则用原则第七章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名词解释)法的体系或法体系。

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简答)(1)一国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有机整体(3)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主客观统一3.法律体系(静态)与法制体系(动态)法制体系(名词解释)法制系统。

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体系。

4.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学体系(名词解释)一国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法学的各个分支学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会成为法律体系变化的原因和根据联系(1)都是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同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基本一致。

法理学论述题

法理学论述题
答:法的移植的方式: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者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者发达国家的法律。
(3)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同意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注意点:
(1)注意国外法和本国法之间同构性和兼容性;
5.试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答: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包括:
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
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然遵循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理解和执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从根本上缓解诱发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
7、试述你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建设的理解
答: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古典法治的核心是良法和良法得到普遍的服从。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三、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总收入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是统一的,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六章-法律行为精选全文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六章-法律行为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界定(一)含义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意义法律行为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是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的行为二、特征(一)法律性:受法律调整,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二)社会性(三)意志性三、分类(一)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只是属于不违法的行为,而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

在不违法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为,有一部分则是法律不调整的行为}(二)有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对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注意1、这里所说的有效与无效,是针对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言的。

无效行为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并非不引起法律后果2、在行为的效力分类方面,还存在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行为,但其最终会归为有效行为或无效行为3、无效行为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人们通常说的违法行为。

法律对其否定只是行为无效,因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中所存在的主观上的“过错”或说“罪错”,而仅仅是对生效要件要求的违反(三)表意行为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事实行为是指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四)积极行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又称为作为消极行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五)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六)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七)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主体法律行为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行为主体的一个基本属性}1、法律行为主体是人{法律行为的主体不一定具有法律行为:婴儿}2、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是受物质生活条件及文化条件制约的3、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4、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区别: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二、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和行为目的三个基本方面(一)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无认知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定为法律行为,或不被认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控制能力所说明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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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应该具有一致性,不能相互冲突 法制现代化要求避免法律中的矛盾。富勒举例说, 如果一项法律里有一条规定车主应该在1月1日换 照,另一条却规定在1月1日从事任何劳动皆属犯 罪行为,就会危害法治。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应 该通过解释来解决矛盾。比如只承认前一条,使车 主在1月1日装牌照不构成犯罪;或者只承认后一 条,使车主将装牌照的时间合法地推迟到1月2日 。但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这两种解释结合起来,使 车主无论在1月1日还是推迟到1月2日装牌照均 属合法,这样,就使得公民能够自行解决法律的矛 盾而不致损害自己的利益。除了同一法律的不同规 定之间的矛盾外,更常见的情形是几个法律之间的 9 矛盾。
(四)法律必须明确 明确的法律也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准。 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只有法官、警察、检察官才会 侵犯法制,立法机关却不可能,除非它们违反宪法 对其权力的限制。事实上,一个模糊不清、支离破 碎的立法也危害法制。当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并 不是一般地反对在立法中使用诸如‚善良忠诚‛和 ‚适当注意‛等准则。保证法律明确性的最好办法 就是有效利用立法大厅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常识性 判断标准。当然,对法律的明确性的要求也不能过 分,一种华而不实的明确性可能比老老实实的含糊 不清还更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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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必须为公众所知晓 法律必须公布,告之于民众,以便被指望服从 规则的人们了解规则是什么。富勒就此提出4条理 由:首先,一个法律公布后,即便100个人中仅 有一个人去了解公布的法律,这也足以说明法律必 须公布。因为至少这个人有权利了解法律,而这个 人又是国家无法事先认定的,所以法律必须加以公 布。其次,人们通常不是因为直接了解法律而是因 为仿效了解法律者的行为样式而守法,因此,少数 人的法律知识可以间接地影响许多人的行为。再次 ,法律只有公布后才能由公众加以批评,包括对不 应制定的那些法律的批评,同时也才可能对适用法 律的人的违法行为加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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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制现代化的评价标准 法制现代化的标准,即现代法治的标准。对于 这个问题,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家已经进行了广泛的 探讨。 因此,综合他们三家的学说,可以把法制现代 化的评价标准归纳为10个方面。换言之,一个国 家的法制是否达到了现代化的标准,可以从以下1 0个方面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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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制定有普遍性的针对一般的法律 法制现代化所要求的法律具有普遍性,主要包 括三层意思: 第一,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有一般性。 第二,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要有一般性。这 主要指相同的情况必须得到相同的对待。 第三,法律制度须具备统一性。在此意义上, 一国可以有两制或多制,但不能有两法或多法。
(六)法律可以被人遵守 法律可以被人遵守,是指规则的接收者必须能 够使他们的行为与规则相符合。富勒说,人们通常 认为,任何神志健全的立法者,甚至是邪恶的独裁 者,也不会有理由制定一项要求人们去做不可能做 的事情的法律,但现实生活却与此相反。立法者可 能微妙地甚至善意地制定出这样的法律,这就像一 位好教师为增长学生的知识而对学生提出超出其能 力的学习要求。但是问题在于,倘若学生未能完全 实现教师的不切实际的要求,教师可以就学生已完 成部分要求而表示祝贺;如果立法不切实际,政府 官员就会面临这样的困境:要么强迫公民为其不可 能为之事,以致造成严重的不义;要么对公民违法 10 视而不见,从而削弱对法律的尊重。
第六章
法制现代化
第一节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一、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和特征 (一)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现代化‛一词使用非常广泛,但作为一个 术语,其内涵和外延都不易确定。就一般的意义 而言,现代化指的是一个社会的观念、生活方式 和社会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变更与转型,即经 历的从传统生活方式与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与体 制的变更。C.E.布莱克认为,‚现代化‛是 指‚反映着人控制环境的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 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 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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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不溯及既往 现代化的法制应当是适用于将来的,一个溯及 既往的法律,的确像是一个怪物。按照富勒的意见 ,法律是指以规则来治理人们行为的事业,如果说 以明天制定的法律来治理今天的行为,那完全是一 句空话。但从法律一般是适用于未来的这一角度而 论,可能在有的情况下,溯及既往的法律是一个不 可缺少的补救办法。但人们也应记住,希特勒在1 934年实行血腥清洗时就曾发布过溯及既往的法 律。所谓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是指规则之存在须在 时间上先于按规则审判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事实上,也没有人能遵 循溯及既往的法律,因其行动时该项法律并不存在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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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大量现代法律的内容是专门性的,它 们是否能为公民所了解,这无关紧要,法律应当 公布绝不是指望每个公民都坐下来阅看全部法律 。其实,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子产与叔向曾 就成文法及其公布问题展开争论。此后,关于法 律应当向众人公布的理论占据主导,并有不少精 彩论述。让守法者知立法之意,已经超出了关于 法律公布与否的争论。实际上,这正是法制现代 化研究者们应当考虑的。法制现代化的这一项标 准,为人们从现代法制的立场进一步理解十余年 来我国的普法运动和规范方兴未艾的法律援助事 业提供了一个重主要特征 从历史上看,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始于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重要国策,确立了保障人民 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的 基本方针。法制现代化实践也得以由此拉开帷幕。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制定了一 大批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经济领域基 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受思想认识的局限,当时并 未明确提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直到‚十五大 ‛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才越发明晰,中国的法制现 代化建设才开始由‚自发‛转入‚自觉‛阶段,并 进入其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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