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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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一)观点的评述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

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

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

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1.经济协调关系说。

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

(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

(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

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

(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慧星。

产生根源: ( 1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2 )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 3 ) 80 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 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

1 .经济协调关系说:( 2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 3 )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2 )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 3 )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论经济行政法

论经济行政法

论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学科。

它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通过制定、执行和监督各种经济行政法规,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和谐。

本文将从经济行政法的定义、特征、实施方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经济行政法是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旨在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确保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济行政法的对象是经济活动。

经济活动是指人们为了获取物质利益而进行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等行为。

经济行政法主要涉及到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经济组织和经济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其次,经济行政法的目标是维护经济秩序。

经济秩序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经济活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持市场信用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再次,经济行政法具有干预性。

相对于一般民法来说,经济行政法注重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通过行政手段来管理和引导市场经济,防止市场失灵。

最后,经济行政法的实施方式是行政管理。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在经济行政活动中具有主导地位,通过发布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管理和调控市场经济。

经济行政法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济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性,避免市场垄断、欺诈和恶意竞争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其次,经济行政法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此外,经济行政法还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通过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防止虚假广告、不合理价格、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经济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经济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违法成本,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

其次,经济行政法的执行效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确保法律规定的实施力度和效果。

总之,经济行政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论经济行政法

论经济行政法

行政法 概念 的出现 一方面 是因经济 法与行 政法 交叉或重 叠 ; 另 一 型 。即认 为凡 是行政 权作 用 的领域 即行 政法 , 作用 于经 济领 域 , 方面 是单 靠经 济法 或行 政法 来调 整如今 纷 繁复 杂的 社会经 济 关 就 是经济 行政 法 。如 《 反垄 断法》 和《 反不 正 当竞争法 》 都是 由行 离 不开行 政权 的作用 , 所 以就是 经济 行政 法 。将经 系是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 但是它脱离不了经济法 、 行政法 政机 关执 法 ,
主要争论点就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上有交叉、 年代 高等院校 法律专 业唯一 可 以选 用的 教材 , 《 行政法 概要》 是我
重叠 的现象 , 进而, 有 一些学者 提 出否定经 济法独 立地位 的学说 。 国行 政法 学的 奠基石 , 其 思想整 整影 响 了一代法 学人 。 二、 经 济法 语境 下的经 济行 政法 在计 划经 济制度 的影 响下 , 多数 学者没 有转 变思 维 , 仍抱 有
行政 法包 含 了经济 行政 法的 问题 。

法 为基础 的经 济行 政法 有 明显的 区别 :

经济行 政法 产生 的背景
首先, 从经 济行 政法 产生 的背 景来看 , 经 济 行政法 是基 于维
经济 行政法概 念在我 国出现 于上 世纪八 十年代初 , 正值 改革 护 行政相 对人权 利而规 制经济行 政行 为 , 而经 济法 则是基 于维护
法律 部 门。 关键 词 经济 法 行 政 法 经 济行政 法 作者 简介 : 热依 木 江 , 新 疆财经 大 学法 学院副教 授 ; 李琼 , 新疆 财经 大学 2 0 1 3 级 经济 法研 究生 。 中 圈分类 号 : D 9 2 2 . 1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9 4 - 0 2 作 为一个 新兴 的法 律部 门 , 经济 法一词 最早 出现在 l 8 世纪, 行 政法教 科书 《 行政法概 要》 该 教材 以当时 的政 治 、 经 济体 制和法

行政法学经济行政法

行政法学经济行政法
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
各国将更加注重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注重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国际社会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推动全球经济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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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 执行,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行政机关应公正、公开、及时 地处理复议申请,保障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经济行政诉讼
相对人对经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必须执 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对经济行政诉讼进行审理, 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行政法学经济行政法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行政法学概述 • 经济行政法概述 • 经济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 经济行政法的实践应用 • 经济行政法的改革与发展
01
行政法学概述
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
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行 为,规定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03
经济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
市场规制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市场垄断和操纵,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
产业政策法
产业政策法是经济行政法的另 一重要领域,旨在促进产业结 构调整和升级,提高国家竞争 力。
深化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治理,推动 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 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
发展。
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强化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在当今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门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相互独立又相互,共同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经济法涵盖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经济法体系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不断演变,为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体系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不断健全,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重叠部分。

例如,在市场监管领域,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而行政法则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公平竞争,而行政法则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假设某市一家餐厅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在这个案例中,经济法调整餐厅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同时保护餐厅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法则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法律责任。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本案中共同发挥作用,保障了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两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行政法理论研究

经济行政法理论研究

经济行政法理论研究经济行政法理论研究经济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自经济行政法被提出以来,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无论是对其理论研究,还是对其制度的建设,都实现了重大突破。

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部分人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较深,对于当下经济行政法存在误读现象,从而导致经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受到了阻碍。

因此,对经济行政法的形成语境、行为以及法律规制等进行深入探讨非常重要,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经济行政法形成的语境经济行政法是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在当时的社会发展中,经济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等都与时下不同。

因此,经济行政法的概念与现行的法律概念也有所不同,首先是经济领域,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经济所实行的仍然是以社会公有制为主,其他经济制度并存的经济体制,私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还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该经济制度下,政府对于经济的控制仍然以计划管理的方式实现。

其次是政治方面,20世纪80年代,企业和党政机关并没有实现相互独立,无论是对哪一方面的管理,仍然强调阶级统治和专政功能,国家权利高度集中,尤其是行政权,在国家整个管理体系中仍然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由其进行支配。

最后是行政体制方面,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党政不分和行政主导体制,对于行政机关构建法律秩序具有主导作用,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莫内容的制定均围绕行政权展开,而且,在当时的社会发展中,法律的社会管理作用要远远超过了保护公民权利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经济行政法的形成不仅与计划经济、阶级斗争法学有关,而且与集权行政也具有一定的联系。

由于经济行政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环境下形成起来的,其作用主要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在保护人力利益的基础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工具。

这种性质的经济行政法如果想要得到发展,势必是非常困难的,久而久之,必然会被其他法律所替代。

随着保护人权和制约权利在人们心中不断深入,为了满足人们对此方面的需求,国家法律部门摒弃了传统的旧制度和旧理论,以保护人权和制约权利为核心,对行政法体系进行了重新构建,在新行政法中,不仅包括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而且还包括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他们分别规范了经济活动和行政行为,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特点以及应用案例等方面展开,以探讨这两个领域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了商法、金融法、税法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是以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为基础,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其次,经济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它与其他法律学科有所区别。

再次,经济法的内容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不断适应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应用案例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例如,某国某地区存在一家垄断企业,垄断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 金融法金融法是指国家对金融体系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某国某地区,发生了一起银行违规操作的案件。

根据金融法的规定,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对涉事银行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政府的组织、权力和行为。

行政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以政府行为为研究对象,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它与行政实践的紧密联系使其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

第三,行政法的内容涉及公共权力行使,因此其法律关系常常是不对等的。

四、行政法的应用案例1. 行政许可在某国某地区,一家企业需要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才能开展某项经营活动。

浅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对于经济法性质的探讨,一直以来都没有停息过。

我国的经济法经历了从“学科经济法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到“经济管理法说”、“宏观调控法说”和“纵横统一说”的过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被逐步确定和认可。

但对于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二者关系的讨论却涉及较少,或者仅仅只对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简要说明。

另外鉴于我国对经济行政法这一概念的使用并不像国外那样频繁,所以我们只能参考国外对于经济行政法这一概念的论述来分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的经济法理论,对于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同一型”关系、“包含型”关系以及“分立型”关系。

一、“同一型”关系“同一型”关系是指将经济法视为是“经济行政法”,二者是“同一”的关系。

即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经济行政法,区分二者没有实际作用。

这种观点的要旨是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并且尽可能避免使用“经济法”这一措辞,以免造成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错觉。

最早提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经济行政法的是苏联民法学家C.H.勃拉图西,他于1963年提出“经济行政法”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不能将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在“经济法”的名下混为一谈。

“同一型”关系为前苏联所长期倡导。

但此观念往往是受制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思维模式: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二元结构,认为社会关系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义务,平等和不平等的,前者也称之为权力关系,后者也称之为交易关系;任何法律关系无非都由这两种因素之一构成,分别应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也分别对应着自愿和强制。

这种观点在经济法学界也有所体现,比如有德国经济法学者进一步将经济法分为经济公法和经济私法,我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关系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经济法中包括行政合同等等。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是以组织、企业等为中心的现代社会组织中的权力关系不能用行政法来调整;二是政府主导、参与经济活动或市场活动,比如国有企业、公共建设、政府投融资等不是简单的权力行使;三是组织内的经济活动既有交易的因素也有管理的因素。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1)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1)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1)关键词: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宪法诉讼内容提要: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分歧,但经济法学者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已取得了一致意见。

同时由于经济法学者在论述的时候没有将国家和政府区别开来,导致经济法学者无法清晰地论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以致行政法学者将经济法界定为经济行政法,代表就是王克稳教授,其在《中国法学》1999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

笔者以国家和政府的区别为逻辑前提,从两者规范的权力、调整的对象、形成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救济途径四个方面论证了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同时,从经济行政法是保障经济法落实的法和两者具有相同的目的两个方面论证了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落实经济法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察。

王克稳教授在《中国法学》1999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以下简称王文),王文认为经济法学界“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在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所以,“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

”王文所指出的经济法学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存在的,但由于王文对经济法学理论存在误解和对行政法本身的界定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王文的结论值得商榷。

经济法与行政法界限

经济法与行政法界限

04
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质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质主要体现在其以经济补偿和惩罚为责任承 担方式,旨在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
经济法责任可以通过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赔偿损失等 实现。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 量法等领域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与行政法法律责任的差异
责任性质差异
经济法责任更注重经济性质的补 偿和惩罚,而行政法责任更注重 政治权力的制约和政治责任的承
担。
实现方式差异
经济法责任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实 现,而行政法责任主要通过行政
权力手段实现。
具体形态差异
经济法责任形态主要涉及经济领 域,而行政法责任形态涉及广泛
的社会领域。
行使和运用。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某些方面存在 交叉和重叠,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行政处罚法等。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
02
法律主体
经济法的法律主体
01
02
03
企业
经济法主要关注企业的经 济行为和经营活动,如公 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 企业等。
政府
政府在经济法中扮演重要 角色,如制定市场规则、 监管市场秩序、参与经济 活动等。
行政法的法律责任
1 2
行政法责任的政治性质
行政法责任的政治性质主要体现在其以政治权 力制约和政治责任为承担方式,旨在维护国家行 政权力的行使和社会秩序。
行政法责任的实现方式
行政法责任可以通过撤销、禁止、限制、确认 无效、撤销许可等方式实现。
3
行政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行政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行政许可等领域的法律责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探究概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

然而在理论上关于其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尤其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各自站在不同立场阐述着各自的观点。

正确认识两法的关系是深入研究两者的前提,更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

下面笔者将在此对我国及西方学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观点简要介绍。

(一)我国学者对两者关系的认识1.承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但即使在这一前提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仍不能达成一致。

(1)国家干预经济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体现权力从属关系。

第二种是国家经济调节说,认为行政法不只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部分经济关系,但主要是微观管理。

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宏观角度,注重社会总体效益。

如漆多俊教授认为,一般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涉及许多经济领域。

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对于两者均涉及的经济领域,其所涉及的程度和内容也不同。

第三种是经济协调关系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如史济春教授认为,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而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和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最终将纯化为政府组织人事法和行政救济法,其基本宗旨在于依法行政,实现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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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区别

试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区别

Business Collection商务必读1442016年4月 试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区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冶倩云摘 要:《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是德国著名的公法教授罗尔夫·施托贝尔对德国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研究成果的介绍,全书共分为十五章,对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法律地位、涉外规则以及职能活动等内容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尤其是书中对经济行政组织及其任务、活动的剖析,对于恢复经济行政法的本来面目、进一步厘清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

关键词:经济法 经济行政法 市场主体 行政机关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4(b)-144-03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其相应的管理行政法理念的影响,关于在我国法制生态中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界限范围该如何划分的问题,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关于经济法地位的争论中,有民法学者提出了经济行政法这一概念,并指出经济行政法即行政法作用于经济领域的产物,以此来否定经济法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同时主张为了节约法律成本应将经济法归入行政法部门[1]。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旧时的法律观念和思维方式已经丧失了其所依赖的社会语境,再加上经过学界的多年努力,经济法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方面都有所建树,并且逐步确立和巩固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因此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在功能、价值、规范内容等方面的区分也越来越清晰。

虽然官方早已在其公布的正式文件中认可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但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学界的学者们,仍然在为经济法的地位和前途问题孜孜不倦地进行学术论证。

由谢立斌老师翻译的汉堡大学著名公法教授罗尔夫·施托贝尔所著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就是行政法学界为研究经济行政法所做的努力之一。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法—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是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经济、奴隶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后作出的一个聪明的选择。

它的核心思想是市场调节,让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由运作。

生产交换的过程通过契约来完成,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指令。

不可否认,这种“原始”的自由市场经济确实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早期的繁荣与昌盛,它使人们摆脱了小农经济的束缚,社会生产力水平因此获得了空前速度的发展。

然而,“无形之手”并非是永恒的和万能的,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市场调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所谓“市场缺陷”。

事实上,这种缺陷从一开始就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广泛。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它所造成的最大弊端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极不均衡,经济发展的全部代价都落在了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身上。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的弊端也在日益扩大和日趋明显,其后果已经不仅仅及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而且波及了整个社会,包括竞争中的胜利者们。

市场调节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它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当外部条件发展成熟时,这些缺陷便会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来,不仅不能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市场混乱。

这种现象的产生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办法,期盼另外的某种力量来克服市场的缺陷,以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和发展。

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的适度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

”匡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

国家之所以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而不是其他法律的形式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这一选择实非出于偶然。

经济法是伴随着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形式,它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也区别于传统国家管理的行政法,在调整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经济法的特殊功能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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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

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

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

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注: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

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注: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

),等等。

所以,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

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

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

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注: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

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

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

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1.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具体表现在:(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经济管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征以及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差异至今未能解释清楚,至于不赞成仅以经济管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实际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定性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管理)的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页。

),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段如国有化和计划),一种是法律手段(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还有的认为国家干预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段(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等等。

(3)在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导致经济法体系构架上的分歧与混乱:有的认为经济法应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及涉外经济法所构成(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目录第1—5页。

),有的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法两方面(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还有的认为经济法仅是指宏观调控法(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

),等等。

2.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具体表现在:(1 )不少学者一方面坚持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间接的经济管理关系,财政、金融、税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和经济手段才是经济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将市场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与核心,而在市场管理法中,无论是竞争法、价格法还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以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这些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无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为特征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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