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知识点第一节-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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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1)

第一节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掌握劳动关系的二重含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了解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

【知识要求】

1.劳动关系的含义

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因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而产生,它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与劳动分工并无直接的联系。(单08.05)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忽略个体间的具体差异,劳动关系只能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不可能是劳动者因集体劳动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单07.05,单12.11,单07.11)在劳动关系领域,提供劳动给付的劳动者亦可表述为雇员,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亦可表述为雇主。雇员是与雇主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可以理解为基于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即雇主提供劳动的人;公务人员,如各级政府官员不是雇员,因为此类人员是通过公法行为而建立起来的公法上的聘用关系,有独立的公法规则进行调整。(单07.05,单10.11)

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表现为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体之间的关系。处于管理方最高层的是生产经营决策层,具有最高的管理权力与权威。企业高层管理者一般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同和利益目标的差异,他们对待劳动关系的态度也就有所不同。在各类生产组织中的中层管理者更为关心雇员的生产率问题,其职责和利益与生产的效率直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行为直接决定着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雇员的潜力发挥与情绪状况反映着他们管理的效率,进而决定着他们的地位与利益。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单08.11)

2.劳动法律关系

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单07.11,单10.11,单09.11)

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他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单09.05,单10.11)

3.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多07.05,多10.11,单10.05)

(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

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这是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其目的在于消除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障碍,使其顺利运行。(单07.05)

(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单11.05)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多08.05,多12.11)

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单08.11,单12.11,多07.11)

5.劳动法律事实

依法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劳动法律事实。(单11.05)依据劳动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多07.05,多10.11)

(1)劳动法律行为。(单08.05,单07.11,单12.05,多08.11,多12.05)劳动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等。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是劳动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即事实要素),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多11.05)(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包含建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图;(2)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必须内容,残缺不全的,通常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

(2)劳动法律事件。(多09.05,单07.05,单10.11,单10.05)劳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死亡,战争等。

6.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

我国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多10.05)

(1)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化。

(2)劳动关系多元化。

(3)劳动关系利益复杂化。

(4)劳动关系动态多变化。

(5)劳动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趋向法制化。

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的运行同时也是现代劳动立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基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构建的。(多09.05,单07.05,单10.11)物质利益原则含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其主要内容为:(多07.11,多09.11)

(1)物质利益激励机制

(2)物质利益平衡机制

(3)物质利益调节机制

(4)物质利益约束机制

在劳动方面,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劳动制度已经得到确立。(多11.05)。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单11.05)。一方面,合同制度保证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的配置权,它是企业生产经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单11.05)

【能力要求】

1.劳动关系调整的方式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依据调节手段的不同,主要分为七种,即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规范的调整;集体合同规范的调整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调整;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的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调整;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调整。(多07.11,简答07.11)

2.劳动法律法规(单09.05,单07.11,单09.11)

劳动法律法规由国家制定,体现国家意志,覆盖所有劳动关系,通常为调整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最低标准。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国家意志。

3.劳动合同(单07.11,单10.05)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缔结的,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4.集体合同(单07.11,单09.05)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由于企业内的分工、协作和资本使用的统一性和社会性,使得企业中很多事务属于“公共事务”,也就是说,这些事务对每一个雇员都有影响。

工会或劳动者代表雇员一方与雇主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是雇员个人或劳动者中其他团体或组织,而只能是工会组织代表雇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则由上级工会指导雇员推举的代表为其代表。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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