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4、行赋税 《史记.夏本纪》:“自虞、夏时,贡赋 备矣。” 《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 5、规量器 《夏书》:“关石和钧,王府则有。”意 即征收关税和田赋均衡公平, 则夏王朝国库有用 不完的财物。 6、严刑狱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同时也设置了监狱,除圜土外,还有夏台。
二、夏代法制简况
(一)夏代奴隶制法制主要内容 1、建吏制 《尚书.皋陶谟》:“百僚师师,百工 惟时。” 《禹贡》:“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六卿为军事长官。 《夏书》中记载有“职听讼,收赋税” 的“啬夫”,管车官员“车正”,掌管膳食的 “庖正”,畜牧官员“牧正”,察省天象的“昆 吾”等。
2、定历律 《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五行、三正均为历法。 《论语.卫灵公》:“行夏之 时。”“夏之时”即是夏代的历法,即今之称之 为“夏历”。 3、明礼法 《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 物。”、“迁鼎于商”。鼎是国家和王权的象征, 同时也是古代礼制的代表物。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灭夏后逐步建立起一个奴隶制大国,有 “邦畿千里”,形成了奴隶制国家早期的内服 与外服的行政管理体制。农业、手工业出现了 初期的繁荣,井田制出现,养殖业、畜牧业从 手工业分离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代的立 法活动主要表现为: 首先是确立奴隶制的行政体制及其权力职 能; 其次是“汤刑”出现。
1、皋陶制刑 “昏、墨、贼杀,皋陶 之刑也。” 2、五虐之刑 黥、劓、刵、椓、处死。 后演变为墨、劓、剕、宫、大 辟五种,延续到后世。 “与其杀不辜,宁失 不径”是禹刑的一条重要法律 原则,就是不照章办事也不得 错杀无辜。
(四)司法制度
1、中央设最高司法官 “大理”,地方司法官 “士”,基层司法官 “蒙士”。 2、监狱的设置 夏台,又称钧台, 中央监狱; 圜土,关押轻罪 犯人。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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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法律内容
❖ (三)刑罚适用制度 ❖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不按常法审判,也不
可错杀无辜之人) ❖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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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审判制度
专门司掌刑事执法的国家政务机构(所谓司法机构): 《尚书·皋陶 谟》:帝舜委任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郑玄注谓“士” 即司刑之官,“夏曰大理,殷曰司寇”。 ■ 夏商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基本属于一种行政、军事、司法只能不分 的体制。 ■ 夏商两代基本处于神权法时代,“天罚”、“神判”特色构成了司法 审判制度的又一突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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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子·君臣下》: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 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 《商君书·画策》: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 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 《韩非子·五蠹》:古者…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 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 《潜夫论·班禄》:太古之时,烝黎初载,未有上下而自顺 序。天未事焉,君未设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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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礼源于祭祀说,即: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 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 仪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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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 师卦》:师出以律。 ❖ 《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
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 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由来者上矣。 ❖ 《史记· 周本纪》:先王…有刑不祭,伐不祀, 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于是有刑罚之辟,有攻 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命,有文告之辞。 ❖ 《汉书· 刑法志》: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 者也。 ❖ 《论衡·儒增》:夫刑人用刀,罪人用法,诛人用 武。武法不殊,刀兵不异。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 施刑。刑之与兵,犹足之与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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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题1.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2.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3.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启。
4.《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
”5.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6.《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7.《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8.《正韵》:“律吕万法之所出,故法令谓之律。
”9.《夏书》曰:“昏、墨、贼,杀。
”10.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己恶而掠美”。
(二)单项选择题1.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
2.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3.“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5.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贼)”。
6.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7.《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8.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昏)”。
9.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墨)”。
10.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
11.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
12.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
13.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14.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15.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刑)。
(三)多项选择题1.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
2.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3.“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昏、墨、贼)。
4.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大辟、膑、宫、劓)。
5.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禹刑、甘誓)。
夏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辅导】—章节主要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商朝的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6世纪)学习重点:一、法律名称的演变二、夏朝的法律内容第一节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的产生一、夏朝建立以前的社会状况(一)夏朝建立以前的原始社会社会特征:生产力水平低下,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品均分配、民主管理(二)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夏朝——我国第一个阶级国家二、夏朝的建立和国家的产生(一)夏朝的建立夏族,黄河流域的一个部落,首领是黄帝,打败其它两个大的部落即炎帝部落和蚩尤部落。
尧舜禹禅让制废除,王位世系制的确立,标志氏族公社制度基本瓦解,国家开始产生。
夏启建立了夏王朝,我国第一个阶级国家(二)国家与法的产生法与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第二节法律名称的演变(一)法律的起源夏朝法律来源于:1、原始社会的礼2、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3、原始社会的苗族习惯法法的起源经历了:习惯——习惯法——成文法二、刑、法、律释义(一)刑夏、商、西周叫刑,比如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一是单纯的杀戮,刑罚。
二是惩罚犯罪的法规,泛指国家的全部法律。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刑,是三代刑法的总称,也即奴隶时代法通称为刑。
(二)法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比如被庐之法、常法、仆区法、茆门法古文写作灋。
该字由三部分组成:(1)氵(2)廌(3)去“法,刑也,平之入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均平、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用“法”而不用“刑”。
(三)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历代沿用,如秦律、汉律、直至清律。
律:均布,古乐器中调音律的工具,引申为普遍的规范约束,与法通用。
“法”与“律”连在一起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是在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夏商朝的法律制度
(五)“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夏朝的刑罚原则。即与其错杀 无辜或轻罪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 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的失误 。 这一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具 有积极的意义。
(六)监狱的设置
圜土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 牢或
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 防止其逃 跑。 商汤的首领曾被囚于“夏台”这个地方, 而“夏台”又叫“钧台”。所以后来“夏台”、 “钧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律
律,最初上指调整乐器音调的工具。《说文解 字》:“律,均布也。”后来,借作法律,比 喻如调音律一样均平调整人们的行为归于一统, 普遍适用。律的含义又比法进了一步。
战国时,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历代沿 用,如:《秦律》、《永徽律》。 “法”与“律”连在一起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是在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另外,“辟”、“彝”都由“法”之义。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血缘纽带得到进一步加强 部族统治者的权威不断加强 刑起于兵
事神致福-起源 于祭祀礼仪
礼的起源应该是多元的, 饮食、生产礼仪都可能是 礼产生的重要途径
礼源于祭祀
礼,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 ,即表示一个盛有双 玉的奉事神和人的器皿。指奉神之事,即祭祀。 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 就成了奉神祁福的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我们知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逐渐 上升为主导地位,并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新的 家庭组织——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这种男子在 经济上优势的增长,使人们对自然力量的崇拜转 为对社会力量的崇拜,妇女对丈夫的尊敬,后来 扩展到夫权制大家庭的家长及其家族的祖先。
习惯
习惯法
法律
习惯与法律的区别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 马克思:“国家和旧氏族组织不同的 地方,第一是它按照地区来划分他的 国民,第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 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 历史上第一个国家产生。 • 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 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 夏朝已建立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 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 制度。 • 治水催化了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也导 致中国法律的早熟 。
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
•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 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 刑法志》记载: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 其次用钻凿;薄刑法律渊源 2、神权政治与神权法思想 3、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 殄、孥戮等。 4、司法制度
(2)借贷契约:傅别
(3)书契
婚姻缔结原则
• (1)一夫一妻制。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才是嫡系,其他皆为庶出, 他们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 (2) “同姓不婚” 。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的 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为了 “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 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 政治意图。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云:“娶 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 可”。
“六礼”
• 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 •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 由男方请媒 人间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 (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 (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 “纳币”; • (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 婚姻也最终成立。
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当前理论界普遍的看法: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依据: 1、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 “芒芒禹迹,划为九州” 2、公共权力的设立 • 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 专制帝王。 • 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 3、 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 • 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点 • 1.刑起于兵(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了一条
五、夏商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国王作为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 司法官来辅佐其行使司法权。 夏朝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商朝称最高司法 官为(大)司寇 2.地方司法机关 • 多以士命名。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 为士,在畿外称为蒙士。
(三)民事法律制度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一夫多妻制 ◆继承制度:兄终弟继、父死子继
•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 律和刑罚。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 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
(二)主要法律形式 • 刑、誓、诰、命
四、夏商时期主要的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制度 1、定罪量刑的原则 • 恤刑慎杀。《尚书》: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 不可错杀无辜。《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区分故意与过失。《尚书· 尧典》:眚灾肆赦,怙 终贼刑。《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 刑罚为德教服务。《尚书》:明于五刑,以弼五 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 • 反对株连。《尚书》: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2.象刑说
(最早的刑罚是以服饰来象征刑罚) 《尚书· 舜典》:象以典刑。 《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唐虞之象刑, 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 《慎子》:有虞氏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 以菲屦当刖,以艾鞸当宫,布衣无领以当大辟。 《汉书·刑法志》: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 以为戮,而民弗犯,何其治之至也! 《白虎通》:犯黥者其皂衣,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 墨其体,犯宫者锥其履,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裾而无 领缘。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学习目标] 了解夏朝作为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是如何建立的,深刻领会法律的起源的问题及刑、法、律的含义,掌握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的产生一、夏朝建立以前的社会状况(一)夏朝建立以前的我国原始社会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在她的历史发展中,曾经经历过若干万年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我们的祖先早在二百多万年以前就在这片土地上繁衍生息了。
他们是中华民族最早的祖先,我们称他们的社会组织形式为为原始群。
经过近百万年的进化,大约距今两万年前,中国最早的人类开始进入氏族公社。
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人类共同体。
氏族公社的第一阶段为母系氏族公社,第二阶段为父系氏族公社。
历史上传说的炎帝和黄帝大体是母系氏族公社的早期,仰韶文化则是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期。
母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
这时的婚姻形态为群婚,开始在氏族内部群婚,后来发展为族外群婚制。
氏族成员以母亲的血缘确立亲属关系。
距今约五千年的龙山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是中国历史上的父系氏族公社的重要代表。
父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男子在生产和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
婚姻形态已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
氏族成员以父亲的血缘确立亲属关系。
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生产工具简单,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时原始社会的经济形态。
与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原始社会没有阶级的划分,当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就是原始氏族公社。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氏族公社完全按血缘关系划分和组织居民,人们属于一个大家庭;氏族公社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氏族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氏族首领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要和其他氏族成员一样参加劳动和分配。
《礼记·礼运篇》对原始氏族公社的社会生活状况做过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又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逐渐出现,人类由无阶级社会逐步进入阶级社会。
原始氏族组织逐步转化为国家组织。
原始社会的部分习俗逐步转化为法律,这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我国大约是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
历史上关于尧、舜、禹相继禅让的传说,反映了推举部落联盟领袖的原始民主制度。
但是,禹继位以后,这种制度遭到破坏,禹晚年,部落联盟推举伯益继承禹位,禹却在暗中培植儿子启的势力,要传位给启。
禹死后,启凭借禹的威望和既得的权力,“攻益而夺之天下”,“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从此,“天下为公”转变为“天下为家”。
这是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最终标志,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奴隶制的法制。
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但是,由于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是人类氏族社会的本质,也是原始农业经济所决定的社会特点。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个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氏族和土地。
国家与法的出现,不可能立即改变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不过是将血缘关系中自然体现出的亲疏尊卑关系打上阶级的烙印,以法律强制维护这种亲疏尊卑关系,因此,国家与法的形成,不但未能使人们的血缘关系有所松动,反而使之日益强化,使中国奴隶制国家组织,向家国一体的格局发展,西周的宗法制即是这种格局的完备形态。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的最初涵义是指祭祀的仪式,出于对祖先和神明的尊崇和敬畏,参与祭祀是氏族全体成员的习惯,也是氏族所有成员的基本权利。
人们在祭祀仪式中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作用是由血缘上的长幼、亲疏自然决定的。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垄断了祭祀权,把它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原来用以区别血缘亲疏、长幼的礼进而具有了在国家组织中确认尊卑等级地位的法的性质,于是,亲贵合一,礼法难分构成中国国家组织与法的另一特色。
蒲坚1,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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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 《说文解字》:“法( )者,刑也。平之如 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 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 去。” 廌(zhi)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 (zhi)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 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 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1)“平”、 “正”、 “直”;(2)公正的“裁判”(3) “直”;(2 公正的“裁判”( “除去不直”,惩治犯罪。 是三种含义的合一。 “除去不直”,惩治犯罪。 是三种含义的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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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甲骨、小篆 字形,从卩,从辛, 字形,从卩,从辛,从口。 “卩”,音“楪”, “卩”,音“楪”,甲 骨文象人曲膝而跪的 样子。“辛”, 样子。“辛”,甲骨文 象古代酷刑用的一种 刀具。本义:法律, 刀具。本义:法律,法 度。 《说文》:辟,法也。 说文》 从卩、从辛, 从卩、从辛,节制其罪 也。从口, 也。从口,用法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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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十三陵獬清朝都御史、 副都御史、 监察御史、 按察史、 道员的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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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 律,最初上指调整乐器音调的工具。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说文解字》 律,均布也。” 后来,借作法律,比喻如调音律一样均 平调整人们的行为归于一统,普遍适用。律 的含义又比法进了一步。 战国商鞅“改法为律” 战国商鞅“改法为律” 。指正式的、普 遍实施的、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律。 “法律”联用是近代翻译日语的结果。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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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如 《 尚书 • 吕刑》 说: “ 伯夷降典 , 折 尚书• 吕刑 》 说:“ 伯夷降典, 民惟刑。 民惟刑。”《竹书纪年》说:“帝舜三年, 竹书纪年》说:“帝舜三年, 命咎陶造律。 命咎陶造律。” 3、起源于夏代说 如《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 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 《 禹刑 》” 。 《 汉书 • 刑法志》 说; “ 禹承 禹刑》 汉书• 刑法志 》 说;“ 尧舜之后,自以德哀,始制肉刑。 尧舜之后,自以德哀,始制肉刑。”
第1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1章夏商的法律制度.txt如果我能够看到自己的影子,我想它一定很忧伤,因为我把快乐都留在了前面。
容易伤害别人和自己的人,总是对距离的边缘模糊不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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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约公元前21世纪— 16世纪- 11世纪)21世纪世纪世纪本章概述: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本章概述: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夏启打破了原始社会的王位禅让制,通过武力夺取政权,成为第一个国家君王。
会的王位禅让制,通过武力夺取政权,成为第一个国家君王。
自此,王位继承开始了世袭。
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自此,王位继承开始了世袭。
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仍然以神权作为统治思想,法律多采用认可的形式,仍然以神权作为统治思想,法律多采用认可的形式,法律内容来源于原始习惯、祭祀礼仪、军队命令等。
立法、容来源于原始习惯、祭祀礼仪、军队命令等。
立法、执法与司法尚无系统化、规范化。
司法尚无系统化、规范化。
原始社会的商部落消灭夏朝,建立了商朝。
商朝同夏朝一样,原始社会的商部落消灭夏朝,建立了商朝。
商朝同夏朝一样,以神权法作为统治思想,以神权法作为统治思想,统治阶级借用神的力量统治世俗社商朝的法律内容,尤其是刑罚种类较夏朝增多,会。
商朝的法律内容,尤其是刑罚种类较夏朝增多,但非常野蛮、残酷,为后世没有,即如荀子所说“刑名从商”野蛮、残酷,为后世没有,即如荀子所说“刑名从商”。
商朝的立法、司法权掌握在商王手中,分级建立了司法机关来朝的立法、司法权掌握在商王手中,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但司法制度仍不健全。
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但司法制度仍不健全。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学习目标一、了解 1、中国的国家和法是怎样产生的,具体在哪个朝代形成,其主要标志是什么?2、我国古籍中关于“刑”、“法”、“律”的释义及其运用。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案情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
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
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
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
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
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
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
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
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
(01)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法 律 (二)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世界各古老 民族的最初法律,基本上是在氏族社会 末期向国家社会过渡的时期形成的。如古希腊的“王政时 代” 、古罗马的“英雄时代” 、中国古代的“传说时代” 等。 然而,社会差异是观念差异的母本。由于自然社会条 件,尤其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别,使中国古代 法律的形成具有独特的历程,呈现出直接继承氏族规则的 特征。摩尔根曾指出,铁器(或青铜器)的使用和文字的 形成,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两大标志。古罗马的“英雄 时代”巳具备了这两大文明,而中国尧舜时代,虽然法律 初步形成,但铁器和文字却未同步到来,私有制和商品经 济也相当薄弱。这种生产力的“先天不足”与政治法律的 “早熟”的强烈反差,促使尧、舜等氏族部落首领必须借 助传统习惯的固有力量来维护新的社会结构和新的社会秩 序;
原先部落的父权制继续成为新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并与 “王权”结合在一起。可见,与古罗马法律是氏族习惯的 根本变革不同,古代中国法律是氏族末期习俗的直接继承 和延续。父权制习惯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 舜“平四凶、四罪” 2、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 氏族首领和酋长利用职务 侵吞公有财物,随意处置掠获之物 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 ⑴“刑” 、“法”、“罪”等 概念的出现;⑵皋陶作刑;⑶“五虐之刑”
5、确认征收赋税的各项制度 《史记· 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这表明, 夏代开朝就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 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产值的十分之一,作为向 国家缴纳的贡赋。 另,有关“赎刑”的规定: 在夏朝的法律制度中,极力保护少数奴隶主贵族的特 权。《尚书· 吕刑· 书序》记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意思是说西周时穆王命令大司寇吕侯依照夏朝的赎刑修订 刑律,作《吕刑》。这说明夏朝已经有赎刑制度。赎刑, 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夏末时,称之为夏台商朝时称之为羑里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西周的立法活动<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
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一分>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过失。
非眚:非过失,即故意。
终:一贯,始终。
惟终:坚持不改,惯犯。
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契约制度<名解>“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婚姻继承制度<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
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
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
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
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简答>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四、夏代的监狱
1. 夏朝初期,没有专门囚禁罪犯的监狱。 《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 土”。 2. 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 《史记•夏本纪》: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 姓弗堪。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 《索隐》云:“狱名,夏曰夏台。”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1. “神兽断狱” (图为“獬豸”) 2. 商王掌握最高审判权, 3. 主持占卜的卜者 也参加审判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二)监狱 《史记·殷本纪》:“纣囚西伯(周文王) 羑里。””羑里”即“牖里”,本指监狱 的小天窗,后来成为监狱的名称。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 (二)婚姻制度 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还盛行姊妹随嫁的媵嫁制。 (三)继承制度 初期,王位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 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 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 。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 展到了高峰 1. 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 2. 定罪量刑诉诸鬼神。 3. 《礼记· 曲礼》:“敬鬼神,畏法令也。” “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 4. 将实施刑罚说成是秉承神意,代天行罚。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二)刑名 “刑名从商”。即认为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 商代的刑罚 :炮格、醢 、脯、断手 、罚丝、 劓殄(tiǎn) 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从其字形来分析,商 代已有后世“五刑”的滥觞,如“竟”(黥 刑)、“自刂”(“劓”字的古体 ) 、 “刖 ”、“且刂”(后世宫刑的古字 )以及 涉及死刑的字(如“伐”“豆殳”)等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夏 、商 的 法 律 制 度
第二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 , 法制尚处草创阶段 , 古 籍的有关记载虽然很多 , 却全是后人的追忆和传 说 , 其中 不乏可信的资料 , 但很难确 切 说明 究竟 。 这里仅据有关文献作一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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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夏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氏族社会所信奉的天 、 地 、 鬼 、 神观念 , 对于夏王朝法制的 创设具有极深的影响 , 是夏朝 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 , 假借天意发布的 王命是夏朝 ‚ 法 ‛ 的主要形式 。 ‚ 禹 ‛ 不传 贤而传其子 , 破坏了 ‚ 禅让 ‛ 制 , 曾 经作为 继承者候选人的 ‚ 益 ‛ 对此不服 , 起兵反对 , 为 ‚ 启 ‛ 所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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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刑起于兵 , 兵至于法 。 古人经常 ‚ 兵 ‛‚ 刑 ‛ 并提 ,‚ 兵 ‛ 即 是战争 。 ‚ 刑 ‛ 起于兵 , 说的 是 ‚ 刑 ‛ 与 战争分不开 , 也就是 ‚ 刑 ‛ 起源于战争 。 所 谓 ‚ 大刑用 甲 兵 ‛, 指最重的 刑 罚 是实行军 事讨伐 , 有兴师问罪之意 。 如作为部落联盟首领 的 ‚ 尧 ‛‚ 舜 ‛‚ 禹 ‛ 所进行的 战争 ; 国家 形成之后 , 夏启对有扈氏的战争等 , 均属动用 ‚ 大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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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夏朝的监狱 据史料记载 , 夏朝已有了 正式的监狱 。 ‚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 土 ‛, 圜 土即是夏朝的监狱 , 用圆形的土墙或以圆形土坑做成 , 囚禁罪犯 。 另 据 《 史记 ·夏本纪 》, 传说夏桀曾将商汤 ‚ 囚之夏台 ‛, 则 ‚ 夏台 ‛ 可说是夏朝中央监狱 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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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起源的途径 ( 原因 ): ( 1 ) 原始的 ‚ 礼 ‛ 由 习 惯演化为 ‚ 法 ‛。 ‚ 礼 ‛ 原来是氏族内部祭神灵和祭人鬼的器 具 , 盛有两块玉 。 后来供祭的酒也叫 ‚ 礼 ‛, 再后凡是进行祭祀的 一切 活动统统叫 ‚ 礼 ‛。 有这类活动就有一定的仪式 , 因而 ‚ 礼 ‛ 的最 早含义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 , 是人们自 觉 、 自愿遵循的习惯 。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1、法律与原始社会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2、夏朝法律的来源认可:礼、战争命令、苗族习惯法制定:禹刑3、夏朝法律的内容法律是出现国家,出现私有制之后才出现的社会规范,法律跟原始社会的其它社会规范有什么不同呢?第一,法律是国家制订和认可的;第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第三,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也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的方法,我们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学习。
大家会问:法律是国家产生之后出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凭空想出来的吗?我们说不是,虽然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它是符合社会经济基础要求之下通过认可已有的规范,制订新的社会规范,通过这两种方式制订它的。
所以制订和认可是法律制订的两种方式。
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法律,它主要采取哪种方式呢?夏朝更主要采取的是认可的方式,但并不排除制订。
它所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的礼仪,认可了当时军队的命令、军令,认可了原始社会苗族的习惯法。
在原始社会礼就存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它所包括是伦理道德等诸多的行为规范,它起着治理当时原始社会的作用。
除了礼之外,原始社会的战争是很多的,所以说军队的命令自然而然也成了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
所以说军令也是夏朝法律的来源。
除此之外,在原始社会还有苗族,在统治它的原始社会时不信神,用的是法律。
有史书记载苗族那时有了五刑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奴隶制五刑,这个五刑被夏朝法律所认可。
除了认可这种形式外,还制订了一些统治阶级认为对统治所需要的一需内容。
通过史料发现,夏朝出现了禹刑,这是原始社会所没有的。
还在夏朝出现了赎刑,以钱来赎罪,它也是夏朝制订的新的内容。
这些是夏朝法律从何而来。
夏朝法律容易有哪些内容:教材讲了四点,其中有制订的,有认可的。
我们看一看具体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大家重点掌握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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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1、法律与原始社会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2、夏朝法律的来源认可:礼、战争命令、苗族习惯法制定:禹刑3、夏朝法律的内容法律是出现国家,出现私有制之后才出现的社会规范,法律跟原始社会的其它社会规范有什么不同呢?第一,法律是国家制订和认可的;第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第三,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也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的方法,我们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学习。
大家会问:法律是国家产生之后出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凭空想出来的吗?我们说不是,虽然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它是符合社会经济基础要求之下通过认可已有的规范,制订新的社会规范,通过这两种方式制订它的。
所以制订和认可是法律制订的两种方式。
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法律,它主要采取哪种方式呢?夏朝更主要采取的是认可的方式,但并不排除制订。
它所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的礼仪,认可了当时军队的命令、军令,认可了原始社会苗族的习惯法。
在原始社会礼就存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它所包括是伦理道德等诸多的行为规范,它起着治理当时原始社会的作用。
除了礼之外,原始社会的战争是很多的,所以说军队的命令自然而然也成了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
所以说军令也是夏朝法律的来源。
除此之外,在原始社会还有苗族,在统治它的原始社会时不信神,用的是法律。
有史书记载苗族那时有了五刑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奴隶制五刑,这个五刑被夏朝法律所认可。
除了认可这种形式外,还制订了一些统治阶级认为对统治所需要的一需内容。
通过史料发现,夏朝出现了禹刑,这是原始社会所没有的。
还在夏朝出现了赎刑,以钱来赎罪,它也是夏朝制订的新的内容。
这些是夏朝法律从何而来。
夏朝法律容易有哪些内容:教材讲了四点,其中有制订的,有认可的。
我们看一看具体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大家重点掌握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的监狱被称作“圜土”、“均台”或“夏台”。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思想2、商朝的刑名,主要是死刑和肉刑3、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的发展——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商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思想。
商朝的统治者是受上天的指令对人间进行统治,你们要绝对的服从商王,也就是服从上天。
商王对你们的处罚也是受了上天的指令,就是天罚,你们必须绝对服从。
这样通过天命天罚对商朝人民进行统治,商朝是在这种神秘色彩的统治下存在的。
这章重点掌握商朝的刑名有哪些。
商朝的死刑,它的适用方法有很多,有斩、炮烙、醢、脯、劓殄。
肉刑的存在是一种不仁道的,它的适用方法有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宫刑。
再加上大辟就是奴隶制五刑。
在商朝出现了继承制。
在这里重点讲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我国的继承制度基本从商朝确定下来。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立嫡以长不以贤”容易理解,那什么是“立子以贵不以长”呢?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
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
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
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母亲是一个。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西周的宗法礼治思想“亲亲”、“尊尊”——礼治思想的核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3、婚姻立法4、买卖契约质剂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不允许任何人动摇它们的地位。
西周在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所谓“礼不下庶人”,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
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嫡长继承制,长子继承财产、王位,所以都是长子继承,舜子不能参与继承,这样确立了宗法等级制度。
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要施以宽缓的政策;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义刑义杀”指导思想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
所以出现了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
西周统治者对婚姻问题极为重视。
为了加强对婚姻问题的管理,设立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按照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娶妻不娶同姓。
” 这对当时或以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娶于异姓”,还有其政治目的,就是“附远厚别”。
还表现在婚礼方面。
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即后世所谓的“六礼”。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
只有丈夫才有可以提出离婚,而妇女是不能提出理由的。
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七去”。
所谓“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 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则不得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
西周出现了买卖契约质剂。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1、春秋之际社会的变化2、各国相继公布成文法——郑国、晋国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4、《法经》的制定、内容及意义春秋,很多人说春秋的得名是因为孔子的著述而来,这个时期是百家争名百花齐放的时期,是中国思想非常活跃的时期,其中孔子的儒家是百家中的主要的一家,所以以孔子的春秋命名。
何为战国,春秋百家之后通过兼并,逐渐变成了几个诸侯国,就成了战国。
几个诸侯国之间互相兼并,战争不断。
春秋尚属于奴隶制的晚期,战国是新的社会的形态(封建制法律制度)建立的初期。
这个时期周公的礼发生了一些变化。
新兴地主阶级逐渐掌握了经济权利,他们想从奴隶主手中夺取政策,这样两个不同阶层展开战乱,不同学派也对他们摇旗呐喊。
这时期儒墨法道家的思想较为突出。
这个时期在法律上提出的要求是要求奴隶主公布成文法。
郑国和晋国的举动较大,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二是邓析造竹简。
春秋之后新兴地主从奴隶主手中夺取了政权,战国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新的政权,采用的是强有力的手段法家思想,他们提出,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重其轻者《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
它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
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2、秦朝的经济立法3、司法机关——廷尉,主要任务4、案件的受理:“公事告” 和“非公事告”5、注意总结其刑名、罪名秦始皇在当秦王的时候非常崇派韩非子,秦朝采用的是法家的思想,要求:有统一的法律。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
要理解其中每一点的含义。
刑朝的刑罚种类和罪名是比较多的,同学们一定要认真的看书总结。
秦朝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关于产品规格和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货币的比价与使用、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这些对于当时秦朝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实行了郡县制,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a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b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秦朝的案件受理划分为两种:“公事告” 和“非公事告”。
秦朝法律更多留下的是法律是如何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的,我们应当侧重于这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汉朝的立法概况2、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3、注意总结汉朝巩固中央集权、打击农民起义的罪名。
4、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汉朝的内容体现在历史上是汉承秦制,在汉朝这一章里,首先知道汉朝主要的立法。
有从刘邦进入咸阳开始的约法三章,当时约法三章深受其民的欢迎。
真正到刘邦当上皇帝之后发现光有约法三章过于简单,于是命令手下依照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九章律。
它是汉朝的重要法典也是基本法典,它的制订对于汉朝统治者来说集中精力要加强中央集权制。
在汉朝立法指导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大家的第一印象是董仲舒提出了儒家的正统法律思想,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主刑辅的理论,但是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经过了历史转变。
汉初至文景帝,汉朝统治者没有找到很好的立法指导思想,采取了皇老的无唯而至。
武帝之后是董仲舒的儒家正统法律思想。
汉朝的罪名、刑名体现了儒家的一切思想。
如亲亲德相首密。
另外,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还体现在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制度。
体现了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汉时统治者提出德主刑辅,所以在刑罚种类上比较宽缓。
在汉朝的罪名里充分体现了中央集权制和农民起义的打击。
汉朝对刑制改革也作了一些贡献,大家可以看书。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1、三国时期的魏律2、两代时期的晋律3、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内容的重要发展三国时期的魏律的重要贡献,主要的内容改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体例方面增加了篇条,避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罪漏的体现。
第二,对具律的完善。
魏律将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
第三,八议制度。
八议是重点需要掌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