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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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1、法律与原始社会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

2、夏朝法律的来源

认可:礼、战争命令、苗族习惯法

制定:禹刑

3、夏朝法律的内容

法律是出现国家,出现私有制之后才出现的社会规范,法律跟原始社会的其它社会规范有什么不同呢?第一,法律是国家制订和认可的;第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第三,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也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的方法,我们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学习。大家会问:法律是国家产生之后出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凭空想出来的吗?我们说不是,虽然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它是符合社会经济基础要求之下通过认可已有的规范,制订新的社会规范,通过这两种方式制订它的。所以制订和认可是法律制订的两种方式。

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法律,它主要采取哪种方式呢?夏朝更主要采取的是认可的方式,但并不排除制订。它所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的礼仪,认可了当时军队的命令、军令,认可了原始社会苗族的习惯法。在原始社会礼就存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它所包括是伦理道德等诸多的行为规范,它起着治理当时原始社会的作用。除了礼之外,原始社会的战争是很多的,所以说军队的命令自然而然也成了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所以说军令也是夏朝法律的来源。

除此之外,在原始社会还有苗族,在统治它的原始社会时不信神,用的是法律。有史书记载苗族那时有了五刑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奴隶制五刑,这个五刑被夏朝法律所认可。除了认可这种形式外,还制订了一些统治阶级认为对统治所需要的一需内容。通过史料发现,夏朝出现了禹刑,这是原始社会所没有的。还在夏朝出现了赎刑,以钱来赎罪,它也是夏朝制订的新的内容。这些是夏朝法律从何而来。

夏朝法律容易有哪些内容:教材讲了四点,其中有制订的,有认可的。我们看一看具体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大家重点掌握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3、“昏、墨、贼,杀”;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的监狱被称作“圜土”、“均台”或“夏台”。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商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思想

2、商朝的刑名,主要是死刑和肉刑

3、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的发展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商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思想。商朝的统治者是受上天的指令对人间进行统治,你们要绝对的服从商王,也就是服从上天。商王对你们的处罚也是受了上天的指令,就是天罚,你们必须绝对服从。这样通过天命天罚对商朝人民进行统治,商朝是在这种神秘色彩的统治下存在的。

这章重点掌握商朝的刑名有哪些。商朝的死刑,它的适用方法有很多,有斩、炮烙、醢、脯、劓殄。肉刑的存在是一种不仁道的,它的适用方法有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再加上大辟就是奴隶制五刑。

在商朝出现了继承制。在这里重点讲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我国的继承制度基本从商朝确定下来。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容易理解,那什么是“立子以贵不以长”呢?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

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母亲是一个。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宗法礼治思想

“亲亲”、“尊尊”——礼治思想的核心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

3、婚姻立法

4、买卖契约质剂

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不允许任何人动摇它们的地位。西周在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嫡长继承制,长子继承财产、王位,所以都是长子继承,舜子不能参与继承,这样确立了宗法等级制度。

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要施以宽缓的政策;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义刑义杀”指导思想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所以出现了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

西周统治者对婚姻问题极为重视。为了加强对婚姻问题的管理,设立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按照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娶妻不娶同姓。” 这对当时或以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娶于异姓”,还有其政治目的,就是“附远厚别”。还表现在婚礼方面。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即后世所谓的“六礼”。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只有丈夫才有可以提出离婚,而妇女是不能提出理由的。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七去”。所谓“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则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

西周出现了买卖契约质剂。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春秋之际社会的变化

2、各国相继公布成文法

——郑国、晋国

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4、《法经》的制定、内容及意义

春秋,很多人说春秋的得名是因为孔子的著述而来,这个时期是百家争名百花齐放的时期,是中国思想非常活跃的时期,其中孔子的儒家是百家中的主要的一家,所以以孔子的春秋命名。何为战国,春秋百家之后通过兼并,逐渐变成了几个诸侯国,就成了战国。几个诸侯国之间互相兼并,战争不断。

春秋尚属于奴隶制的晚期,战国是新的社会的形态(封建制法律制度)建立的初期。这个时期周公的礼发生了一些变化。

新兴地主阶级逐渐掌握了经济权利,他们想从奴隶主手中夺取政策,这样两个不同阶层展开战乱,不同学派也对他们摇旗呐喊。这时期儒墨法道家的思想较为突出。这个时期在法律上提出的要求是要求奴隶主公布成文法。郑国和晋国的举动较大,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二是邓析造竹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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