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日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18•【文号】国税函[2008]240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 24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山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7〕312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37万元(详见附件)。
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及所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所属机构和各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二○○八年三月十八日附件: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序│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地址││ 号││)││├──┴──────────────────────┼──────┼───────┤│ 一、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2106│││扣除标准│││├──┬──────────────────────┼──────┼───────┤│ 1 │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668│ 北京市海淀区│├──┼──────────────────────┼──────┼───────┤│ 2 │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352│ 北京市海淀区│├──┼──────────────────────┼──────┼───────┤│ 3 │ 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155│ 北京市海淀区│├──┼──────────────────────┼──────┼───────┤│ 4 │ 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355│ 北京市西城区│├──┼──────────────────────┼──────┼───────┤│ 5 │ 中国新兴置业公司│202│ 北京市海淀区│├──┼──────────────────────┼──────┼───────┤│ 6 │ 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135│ 北京市海淀区│├──┼──────────────────────┼──────┼───────┤│7 │ 北京戎利实业总公司│205│ 北京市海淀区│├──┼──────────────────────┼──────┼───────┤│8 │ 新兴宾馆│34│ 北京市海淀区│├──┴──────────────────────┼──────┼───────┤│ 二、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892│││除标准│││├──┬──────────────────────┼──────┼───────┤│ 9│ 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天津公司│100│ 天津市塘沽开│││││发区│├──┼──────────────────────┼──────┼───────┤│ 10 │ 北京保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33│ 北京市丰台区│├──┼──────────────────────┼──────┼───────┤│ 11 │ 四川西南保得实业发展公司│44│ 四川省成都市│├──┼──────────────────────┼──────┼───────┤│ 12 │ 威海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 山东省威海市│├──┼──────────────────────┼──────┼───────┤│ 13 │ 北京天一保得航空服务公司│10│ 北京市海淀区│├──┼──────────────────────┼──────┼───────┤│ 14 │ 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605│ 北京市丰台区│├──┼──────────────────────┼──────┼───────┤│ 15 │ 深圳保得丽昌运输有限公司│30│ 广东省深圳市│├──┼──────────────────────┼──────┼───────┤│ 16 │ 深圳市保得海运有限公司│50│ 广东省深圳市│├──┴──────────────────────┼──────┼───────┤│ 三、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340│││扣除标准│││├──┬──────────────────────┼──────┼───────┤│ 17 │ 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阜新煤矿│240│ 辽宁省阜新市│├──┼──────────────────────┼──────┼───────┤│ 18 │ 邯郸筑城水泥厂│60│ 河北省邯郸市│├──┼──────────────────────┼──────┼───────┤│ 19 │ 秦皇岛新兴矿产化工储运中心│8│ 河北省秦皇岛│││││市│├──┼──────────────────────┼──────┼───────┤│ 20 │ 北京神波工贸公司│12│ 北京市海淀区│├──┼──────────────────────┼──────┼───────┤│ 21 │ 大同三鼎实业公司│20│ 山西省大同市│├──┴──────────────────────┼──────┼───────┤│ 四、北京戎利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299│││除标准│││├──┬──────────────────────┼──────┼───────┤│ 22 │ 山西太原睿祥实业总公司│100│ 山西省太原市│├──┼──────────────────────┼──────┼───────┤│ 23 │ 北京京泽贸易公司│24│ 北京市海淀区│├──┼──────────────────────┼──────┼───────┤│ 24 │ 北京长城制药厂│90│ 北京市丰台区│├──┼──────────────────────┼──────┼───────┤│ 25 │ 北京市丰军汽车修理厂│2│ 北京市丰台区│├──┼──────────────────────┼──────┼───────┤│ 26│ 北京大鹏物流服务中心│16│ 北京市顺义区│├──┼──────────────────────┼──────┼───────┤│ 27 │ 北京金穗科技开发公司│20│ 北京市海淀区│├──┼──────────────────────┼──────┼───────┤│ 28 │ 北京戎利丰商贸中心│7│ 北京市丰台区│├──┼──────────────────────┼──────┼───────┤│ 29 │ 北京重柴商贸中心│10│ 北京市海淀区│├──┼──────────────────────┼──────┼───────┤│ 30 │ 北京三利医药采购供应站│30│ 北京市丰台区│├──┴──────────────────────┼──────┼───────┤│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总金额│36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9.05•【文号】国税发[2005]13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经研究,现就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二、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关于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适用范围上述扣除标准只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费
问题3、目前,税局针对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收入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吗?如果母公司正式收取服务费用,并向子公司开出发票,是否子公司可以税前列支?此部分服务费可以以何种形式出现?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1.23•【文号】国税函[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3年1月23日国税函[200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2]第对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公司名称│管理费│所在地│├──┼────────────┼────┼──────┤│1│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845││├──┼────────────┼────┼──────┤│2│中信金属开发公司│58│北京市朝阳区│├──┼────────────┼────┼──────┤│3│中信汽车公司│400│北京市朝阳区│├──┼────────────┼────┼──────┤│4│中信国际合作公司│4│北京市朝阳区│├──┼────────────┼────┼──────┤│5│中信旅游总公司│14│北京市朝阳区│├──┼────────────┼────┼──────┤│6│新力能源开发公司│50│北京市朝阳区│├──┼────────────┼────┼──────┤│7│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50│北京市海淀区│├──┼────────────┼────┼──────┤│8│中国中海直总公司│50│深圳市│├──┼────────────┼────┼──────┤│9│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150│上海市浦东区│├──┼────────────┼────┼──────┤│10│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10│上海市浦东区│├──┼────────────┼────┼──────┤│11│上海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100│上海市浦东区│├──┼────────────┼────┼──────┤│12│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240│上海市│├──┼────────────┼────┼──────┤│13│中信大榭开发公司│1,000│浙江省宁波市│├──┼────────────┼────┼──────┤│14│中信技术公司│24│北京市朝阳区│├──┼────────────┼────┼──────┤│15│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17│北京市朝阳区│├──┼────────────┼────┼──────┤│16│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60│北京市朝阳区│├──┼────────────┼────┼──────┤│17│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20│北京市海淀区│├──┼────────────┼────┼──────┤│18│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15│北京市朝阳区│├──┼────────────┼────┼──────┤│19│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10│北京市朝阳区│├──┼────────────┼────┼──────┤│20│中信房地产公司│100│北京市朝阳区│├──┼────────────┼────┼──────┤│2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55│北京市朝阳区│├──┼────────────┼────┼──────┤│22│中信广州发展公司│148│广东省广州市│├──┼────────────┼────┼──────┤│23│中信华南(集团)东莞公司│150│广东省东莞市│├──┼────────────┼────┼──────┤│24│中信华南(集团)深圳公司│50│深圳市│├──┼────────────┼────┼──────┤│25│中信汕头公司│90│广东省汕头市│├──┼────────────┼────┼──────┤│26│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52│北京市朝阳区│├──┼────────────┼────┼──────┤│27│中信深圳(集团)公司│100│深圳市│├──┼────────────┼────┼──────┤│28│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北京市│├──┼────────────┼────┼──────┤││合计│7,9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国税发[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
知
【标 签】中化集团公司,管理费问题,收取管理费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6﹞70号
【发文日期】1996-02-13
【实施时间】1996-02-1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甘肃、四川、广东、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北京、天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
近接中化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报告。
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化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 管理费7700万元并据以税前扣除。
附:中化集团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11•【文号】国税函[2005]425号•【施行日期】200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5年5月11日国税函[2005]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信财字[2004]2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887万元(详见附件)。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公司名称│管理费(万元)│公司所在地│├──┼──────────────┼──────┼────────┤│1│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095│各省、市、自治区│├──┼──────────────┼──────┼────────┤│2│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北京市│├──┼──────────────┼──────┼────────┤│3│中信金属公司│58│北京市│├──┼──────────────┼──────┼────────┤│4│中信技术公司│24│北京市│├──┼──────────────┼──────┼────────┤│5│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20│北京市│├──┼──────────────┼──────┼────────┤│6│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40│北京市│├──┼──────────────┼──────┼────────┤│7│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20│北京市│├──┼──────────────┼──────┼────────┤│8│邮电国际旅行社│30│北京市│├──┼──────────────┼──────┼────────┤│9│北京鸿信物资管理有限公司│12│北京市│├──┼──────────────┼──────┼────────┤│10│中信汽车公司│200│北京市│├──┼──────────────┼──────┼────────┤│11│中信深圳(集团)公司│100│深圳市│├──┼──────────────┼──────┼────────┤│12│中信国际合作公司│50│北京市│├──┼──────────────┼──────┼────────┤│13│中信房地产公司│300│北京市│├──┼──────────────┼──────┼────────┤│14│中信国际商贸有限公司│1000│北京市│├──┼──────────────┼──────┼────────┤│15│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50│北京市│├──┼──────────────┼──────┼────────┤│16│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25│湖北省武汉市│├──┼──────────────┼──────┼────────┤│17│武汉建筑设计研究院│25│湖北省武汉市│├──┼──────────────┼──────┼────────┤│18│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100│上海市│├──┼──────────────┼──────┼────────┤│19│中信大榭开发公司│1100│宁波市│├──┼──────────────┼──────┼────────┤│20│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00│上海市│├──┼──────────────┼──────┼────────┤│21│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重庆市│├──┼──────────────┼──────┼────────┤│22│中信汕头公司│90│广东省汕头市│├──┼──────────────┼──────┼────────┤│23│东莞东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150│广东省东莞市│├──┼──────────────┼──────┼────────┤│24│深圳中信红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150│深圳市│├──┼──────────────┼──────┼────────┤│25│广州市华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8│广东省广州市│├──┼──────────────┼──────┼────────┤│26│合计│7887││└──┴──────────────┴──────┴────────┘。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09-23 财税[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总局答疑——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有关疑问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121号文政策解析需要关注的十三个关键词1、关联方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这句话表达的意思好像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124号1997年3月3日)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00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
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所在地1中国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30广东广州2中国华兴河北实业发展公司84河北石家庄3中国华兴贵州实业发展公司65贵州贵阳4中国华兴湖南实业发展公司20湖南长沙5华兴(江西)实业发展公司15.8江西南昌6华兴(江苏)实业发展公司28江苏张家港7中国华兴(集团)大连公司23辽宁大连8柳州华兴公司10广西柳州9北京华建汽车服务公司16北京10北京兴侨国际商贸公司35北京11国营官厅华侨农场8.7河北怀来12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8.7陕西西安合计344.2——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管理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管理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管理费用是企业日常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包括了各种各样的开支,如办公室租金、员工工资、办公用品、差旅费等。
在企业经营中,管理费用的支出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对于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和个人都非常关注。
首先,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扣除的费用标准。
这些费用必须是合法、合理、真实、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支出,才能够被纳入到税前扣除范围之内。
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的制定,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负水平和经营成本。
其次,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是由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制定的。
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和具体范围。
企业在申报所得税的时候,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合理申报管理费用,并提供相关的票据和凭证。
另外,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
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的支出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因此,国家税务机关在制定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的税前扣除政策,以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后,企业在申报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虚报或者冒报费用。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虚报管理费用的行为,将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在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税收诚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负水平和经营成本。
企业在申报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合理合法地申报管理费用,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诚信,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9•【文号】国税函[2007]30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306号)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山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新增和取消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从2006年度起,中国保利集团新增和取消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新增和取消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三月九日附件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新增和取消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序号│新增成员企业名称│地址│├─────┼──────────────────────┼────────────┤│1│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2│济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序号│取消成员企业名称│地址│├─────┼──────────────────────┼────────────┤│1│广东保利实业公司│广东省广州市│├─────┼──────────────────────┼────────────┤│2│珠海保利实业公司│广东省珠海市│├─────┼──────────────────────┼────────────┤│3│广州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4│保利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5│北京保利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6│保利华中实业发展总公司│湖北省武汉市│├─────┼──────────────────────┼────────────┤│7│保利通信公司│北京市朝阳区│└─────┴──────────────────────┴────────────┘。
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按何标准收取?如题谢谢了
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按何标准收取?如题谢谢了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按何标准收取?如题谢谢了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 1999-03-16 【实施日期】 1999-03-16 【有效性】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1999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具体是指:(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稽核管理(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
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
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
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三)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专案,按规定的标准核定。
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1.房屋租赁费。
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
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6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01.15
【实施日期】2001.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60号2001年1月15日)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总公司《关于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京总企财字[2001]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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