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要求(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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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制度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制度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

1.3 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应遵循及时、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报告2.1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2.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3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设备类型、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伤亡情况等。

第三章事故调查3.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

3.2 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查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和损失情况。

3.3 调查过程中,应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包括设备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使用和维护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

第四章事故处理4.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4.2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

4.3 对于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事故整改与预防5.1 事故责任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5.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3 通过事故案例教育,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规定,不报告事故、迟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事故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避免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指由于特种设备本身的缺陷、维护保养不良、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外界环境影响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损坏、人身伤亡等不安全事件。

第三条对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及时得到处理和改进。

第四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职责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报告和处理流程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直接发现事故或者接到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和勘察工作,并及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分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情况,确定报告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报告人受到不良后果的影响。

第三章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中,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原因、损失情况、应急处理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应当优先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和人员安全,避免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知,告知事故原因、处理措施和应急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后,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目录:1. 引言2. 报告责任3. 事故报告程序4. 事故处理程序5. 事故调查和分析6. 事故预防措施7. 总结和建议1. 引言特种设备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使用不当或故障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管理和处理,特制定本条例。

2. 报告责任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是保证及时处理和追踪的关键环节。

特种设备的运营单位负有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3. 事故报告程序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 拨打紧急电话,通知有关部门,并报告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损失情况。

- 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 确定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责任人,并记录详细的事故信息。

- 尽快编写事故报告,包括事故概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和推测的事故原因。

4. 事故处理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程序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恢复和修复受影响的设备。

处理程序的主要步骤如下:- 确定事故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追究责任。

- 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包括救援和抢救。

- 进行设备修复,确保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 对事故的处理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5. 事故调查和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和分析,以确定事故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和分析的步骤如下:- 收集事故发生前后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 进行现场勘查,包括设备检查和记录现场情况。

- 制定事故调查报告,包括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预防建议。

6. 事故预防措施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运营单位应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合理的设备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

- 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和检查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测和技术评估,及时消除隐患。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机构或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为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承担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具体工作。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与各个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进行沟通汇报工作,按照规定发布事故信息,配合管理组、技术组开展事故调查,安排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保障工作。
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
4.4 调查组成员一般要求
01
调查组成员(含调查组所聘请的专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条件要求。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
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
2.1 事故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其中,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现象)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
善后工作
简易程序
调查工作协调
事故的善后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保证事故调查工作不受影响。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三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三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有效预防和控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一、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特种设备的生产、运营、维修、保养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 特种设备事故可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类。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一般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1. 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运行稳定。

2. 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受伤人员的姓名和伤情等信息。

3. 报告中要附上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材料,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 重大事故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

2.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损失等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措施。

3. 对责任人应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

4. 一般事故应由当地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特种设备事故的防范和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2. 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

3. 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合格运行。

4. 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正和改进工作措施。

五、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赔偿1. 对于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及时进行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

最新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

最新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三篇.doc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三篇.doc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三篇第1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XXX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5月26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月17日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专用设备事故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安装、改造、维护、使用(含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事故、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故过程、事故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查明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类与定义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使用(含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运行中断、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3篇)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3篇)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一、工作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____号。

二、工作要求: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情况和鉴定结果,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依照《条例》或《规定》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事故处理后,方可由具备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修理。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2)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流程。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的内容: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的目标和适用范围,确保一切特种设备事故都适用该制度。

2. 事故报告和通报:明确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通报流程,包括事故的报告部门和责任人、报告的内容和形式、通报对象等。

3. 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定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的流程和要求,包括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和职责、调查方法和技术、调查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等。

4. 事故责任追究:明确事故责任的追究流程和要求,包括事故责任的划分、责任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5.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要求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和处理措施,包括事故处理的分工和协调、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封锁、事故人员的疏散和救援等。

6. 事故防范和预警: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预警的措施和要求,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等。

7. 事故记录和统计:要求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记录和统计,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损失统计、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新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202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

(202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

(202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背景介绍特种设备在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必须建立相应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

主要内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规定适用范围,即哪些特种设备出现了事故应该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2.报告程序:规定报告程序,即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进行报告。

其中包括报告对象、报告时间、报告内容等方面的规定。

3.调查程序:规定调查程序,即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进行调查处理。

其中包括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程序和调查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4.处理程序:规定处理程序,即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进行后续处理。

其中包括整改措施、追究责任和安全警示等方面的规定。

目的意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实施可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降低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率,并及时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排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流畅度和连续性,从而实现稳定、高效、安全的生产状态。

总结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出台对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提高生产效率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及时处理,为特种设备安全保驾护航。

注意事项特种设备用户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不能隐瞒、敷衍或者虚假报告。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人员,提供真实、详尽的情况和数据。

3.在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安全警示,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结语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关系到工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实施,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作为特种设备的用户,应当从自身角度出发,严格遵守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在工业生产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阳煤丰喜泉稷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目的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山西阳煤丰喜泉稷能有限公司3、事故报告 3.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及生产技术处(设备)主管我公司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各车间负责人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4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5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3.6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生产技术处(设备)处长、设备副总)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生产技术处(设备)处长、设备副总)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7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平安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消费(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视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平安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视管理,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平安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施行平安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平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平安、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平安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受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依法进展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展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当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催促、支持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进步特种设备平安性能和管理程度,增强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才能,对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MQ-001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MQ-001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参与、协调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指导并督办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对事故发生趋势进行预测预警,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建议;(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五)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六)组织开展对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七)受理事故投诉和举报;(八)负责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及分级第八条特种设备事故指由于特种设备不安全状态、人员不安全行为造成特种设备的失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长时间中断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22年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2年1月20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第三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包括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锅炉等。

由于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从事故预防、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事故预防(一)制定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的第一步是制定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不同的特种设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责任主体、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同时,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维修等环节的监管,对涉及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进行定期检查,及时进行整改。

(二)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特种设备事故多是由于操作人员的不熟悉或操作不当引起的。

因此,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是事故预防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使其能熟练操作设备并能够正确处理突发情况。

(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往往有很强的偶然性,一些隐患可能在平时不容易被察觉。

为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要建立起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二、事故处理(一)实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和调查。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流程和范围。

同时,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查明事故的起因和经过,为后续的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二)建立事故处理的责任体系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过程中,要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各级政府要根据职责划分,明确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建立一套健全的事故处理的责任体系。

责任人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不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特种设备事故往往是突发事件,处理过程需要迅速而有力的应对。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要求.doc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要求.doc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要求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实用】2021-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

【实用】2021-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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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
一、工作依据:
1、?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

二、工作要求: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情况和鉴定结果,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依照?条例?或?规定?按“四不放过〞原那么进行事故处理。

4、事故处理后,方可由具备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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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要求(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要
求(新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六、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
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七、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八、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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