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通知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428号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4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71568333687e21ae45a906.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咨询机构:为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特研究制定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有关方面在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工作中参考。
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2013年2月17日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大纲及说明(试行)第一部分分析篇章编制大纲一、编制依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
(四)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
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
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方面: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7fa3f44693daef5ef73dd9.png)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如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如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58c2fe4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49.png)
如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完善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第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含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资金)建设,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包括市本级(含相关部门)和各镇区(含村、居、社区)及所属公司(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工程和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和前期论证评审1。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前期评审,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功能配置、管理方式、建设周期、分项投资和投资总额等,必须将工程的前期费用、土地费用、建安费用、设备费用、装饰费用、配套费、规费用等全部费用包括在内,杜绝漏项缺项、报小建大、报少用多现象;同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和筹资方案(包括财政负担总额、具体融资渠道、债务偿还方案、年度资金计划)。
3。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初审,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两方面对建设内容和资金落实方案提出意见。
(1)新建项目要按照需要与可行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项目资金筹集和土地供给进行充分论证。
(2)需要拆旧建新的项目,要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对拆除方案进行充分比选和论证,由住建(规划)部门对项目方案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使用年限不满20年建筑物和拆除面积大于建设面积50%以上的项目,除危险房屋外原则上不实行拆旧建新.(3)安置房建设项目应按照搬建统筹的原则,认真核查搬迁面积,合理确定安置面积,编制搬迁安置计划,报住建(规划)部门审核。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4234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31.png)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1996年8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dd875e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46.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9•【字号】甘政发[1997]29号•【施行日期】199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29号1997年3月2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拟定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为了积极稳妥地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制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目的(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全社会投资方向,强化产业政策指导力度的有效投资调控措施,有助于推动投资管理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投资项目实行差别税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有助于投资结构的调整,降低单位投资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提高投资效益奠定良好基础。
(三)通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全面有效地掌握全省投资领域活动状况,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投资许可证试行范围(一)根据《暂行条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
(二)凡总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集体投资项目和个体工业投资项目等),均需领取投资许可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6a3113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ee.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济政办字[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字〔2007〕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四条项目评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五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47cb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dd.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比例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比例](https://img.taocdn.com/s3/m/561ded0852ea551810a6870f.png)
栏目类型:城市经济建设管理加入时间:2004-9-24 19:41:10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发布单位: 国务院发布日期:1996.08.23 - 实施日期:1996.08.23(国发(199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e3b2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5.png)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形成政府决策、部门监管、市场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为主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德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35540e844769eae009edec.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2004]1927号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九月六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一)核电站项目;(二)新建机场项目;(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89e3657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92.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沪府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对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进行汇编,制定并更新本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ec22282af90242a895e5ed.png)
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川统计[2010]57号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统计局、发改委、经委:为规范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经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研究,共同制定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试行办法》及有关问题解答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入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统计、发改、经济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确保项目入库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问题解答》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一日主题词:行政事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通知四川省统计局办公室2010年9月1日印发抄送:国家统计局投资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共印300份)—2 —附件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工作,准确把握项目入库标准,不断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反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进一步提升项目监测水平,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申报对象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计划总投资额满足起报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申报资料1、项目入库申报资料:(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各级发改委、经委核发的项目立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2)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各级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4f28dd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d1.png)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荆政办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荆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考核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工作,保持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储备项目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项目、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储备项目。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三、考核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平时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三)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
四、考核方法采取百分制计分法,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前期推进项目、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和储备项目分别进行考核。
五、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以市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按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60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40分)两项内容进行考核,总分值100分。
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目标分值60分。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以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幅为基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被考评单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60。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目标分值40分。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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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淮政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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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2•【字号】甘政发[1997]108号•【施行日期】1997.09.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1997]108号1997年9月2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1997年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为适应甘肃省“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目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来源:(一)省计委每年从预算内基建工业投资中安排1000万元。
(二)1998年起,省财政预算安排新1000万元,今后每年视当年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三)1997年起,国有土地批租省分成收入省上集中部分。
(四)1997年起,从现有各种专项基金中集中2%。
主要包括:电力基金,公路基金(部分养路费、客运附加、货运基础设施建设费),邮电基金,煤炭基金等。
(五)1997年起,从全省行政事业预算外收入中集中2%。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纯收入和其它等三项,并扣除与专项基金等重复的部分以及教育等特殊行业收费收入。
(六)政策性投资公司参股投资的利润回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四条投资项目资本金是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其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筹措、纳入预算、专户储存、列入计划、统筹平衡、保证重点、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
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
![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3b05f2f46527d3250ce05b.png)
京政办发[2006]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投资促进局制订的《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发展环境。
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组织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
二、市有关部门要着重建立和完善保障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顺畅运行的相关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中的综合协调作用,按照各自分工,分别对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阶段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提出解决对策,进行综合协调,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市有关部门要对内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梳理,完成内部运转流程的规范工作。
同时,充分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的作用,将能够下放的具体项目审批权尽量向区县下放。
(三)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力度,使入库项目基本达到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建立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方便信息传递。
(五)建立和完善监察监督机制。
市监察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同时,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各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强化全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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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鲁发改环
资〔2024〕221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0
【摘要】SDPR-2024-0030005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能源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推动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中办发〔2023〕46号)和省委专题会议工作部署,结合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试行开展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9-1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统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F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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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8a495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4f.png)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6日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令第688号)严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债资金、主权外债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注重效益、不得违规负债投资”的原则;(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旅游、城市基础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政权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市场、信息平台)、特色产业园建设、现代物流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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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镇政办发[2007]149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14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镇江市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我市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以上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工作。
第二章节能分析篇章编制第四条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6c66b8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fa.png)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根据《关于进一步细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意见》的要求,我公司决定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将以下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技
术改造等活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使用,提
高投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加强资本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公司决定试行
资本金制度。
二、资本金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1.目标: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使用合理、透明、高效,提
高投资回报率和企业盈利能力。
2.原则:
(1)科学决策:根据项目的投资收益预测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资
本金的投入比例。
(2)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划分不同类别的资本金,并进行独立管理。
(3)专款专用:资本金必须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4)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资本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本金使用情
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本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科学评价:定期对资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和优化资本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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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 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人、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二)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三)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四、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
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
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五、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
六、为扶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主要通过在投资项目资本金中适当增加国家投资的比重,在信贷资金中适当增加政策性贷款比重以及适当延长政策性贷款的还款期等措施增强其投融资能力。
七、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八、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
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有关材料。
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
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九、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人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人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
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
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资本金
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
对将已存人银行的资本金挪作它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纠正之前,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
对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停缓建有关项目。
十、对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补报有关资本金方面的材料;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准开工报告的投资项目,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资本金,并补报有关资本金落实情况的材料,重新编报开工报告;凡资本金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涉及技术改造项目资本金的有关问题,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资本金制度试行期间要检查监督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以便在试行一段时间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正式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