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自由职业者。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青春之歌》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和口碑。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原告张三在2010年创作完成了小说《青春之歌》,并于2011年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青春之歌》的著作权。
(二)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1.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
2. 被告李四将盗版书籍投入市场,以低于原告张三正版的书籍价格进行销售。
3. 被告李四的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甲乙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关系案例案例二:张三驾驶摩托车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张三因侵权行为导致李四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权关系案例案例三: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某。
王某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分析: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物权关系,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有权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四、知识产权关系案例案例四: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但在软件上线前,被另一家公司抄袭。
科技公司要求抄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科技公司与抄袭公司之间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抄袭公司侵犯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债权关系案例案例五: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
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
张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分析: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关系,李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法律关系案例案例六:陈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在工作期间,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分析:陈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七、继承关系案例案例七:王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存款。
王某的妻子和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但王某的妻子要求分割遗产。
分析:王某的妻子和儿子之间形成了继承关系,王某的妻子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拟开发一栋位于市中心的住宅小区,该项目占地面积约500亩,总投资约50亿元。
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甲公司于2018年5月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用于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全部土地转让款。
2018年6月,甲公司开始对该地块进行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该地块下方存在地下文物。
为了保护文物,甲公司立即停止了施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文物管理部门经调查确认,该地块下方的文物为国家二级保护文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
2018年7月,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甲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
甲公司表示,由于该地块下方存在文物,导致其无法继续进行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明知该地块下方存在文物,却未告知甲公司,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因此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提供一块符合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明知该地块下方存在文物,却未告知甲公司,导致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无法继续施工。
因此,乙公司存在过错,其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过错侵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该APP的功能包括日程管理、信息推送、生活助手等,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一款名为“智慧生活”的APP在市场上出现,其功能与“智能助手”高度相似,界面设计也极为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智慧生活”APP的开发商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了“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
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侵权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智慧生活”APP;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人身损害索赔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人身损害索赔案例名称:人身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案例发生于2008年,在北京市某大型购物中心内发生了一起由于误导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护肤品,并根据售货员的推介购买了一瓶价格昂贵的护肤产品。
然而,使用该产品后不久,张某的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皮肤瘙痒、红肿、脱皮等症状。
鉴于其受损严重且与购物中心相关,张某决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身损害。
二、事件经过1. 2008年8月10日张某在北京市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护肤品,并咨询了售货员关于该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效果。
售货员向张某保证该产品具有卓越的效果,可以改善皮肤质量并减轻皮肤敏感问题。
受售货员的误导,张某购买了一瓶价格较高的该品牌产品。
2. 2008年8月11日张某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方法使用了该护肤产品,但在使用后不久,她的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她的皮肤开始瘙痒,并出现红肿和脱皮的症状。
3. 2008年8月12日张某的过敏症状进一步恶化,她的脸部皮肤更加红肿、扩散,并伴随着剧烈的疼痛。
由于受伤过重,她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并被诊断出对该护肤品的成分过敏。
4. 2008年8月13日医院对张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治疗。
她需要接受注射和口服药物来控制过敏反应,并需要使用特定的护肤品来恢复皮肤的健康状态。
医生告知张某,她的皮肤可能永久受损,并可能导致未来更严重的过敏问题。
5. 2009年6月30日张某通过律师向北京市某购物中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身损害。
她认为购物中心销售的护肤品存在虚假宣传,并且售货员的指导误导了她,导致了她的人身损害。
三、法律分析1.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十章第二百三十六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适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购物中心作为销售该护肤产品的经销商,应当就该产品的质量和成分负有一定的责任。
而售货员在提供销售服务时,向张某误导性地宣称该产品无副作用且适合敏感皮肤,从而导致张某受损,购物中心应当对此事负有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生产的某型号电热水器因产品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乙人身伤害。
乙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二、案情简介乙在2019年3月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用于家庭日常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乙发现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现象。
在2020年4月,乙在洗澡时,电热水器突然发生短路,导致乙触电,造成全身多处烧伤。
事故发生后,乙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乙的伤情为二级烧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乙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甲公司认为,电热水器的设计和制造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测。
事故发生是由于乙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与电热水器本身的质量无关。
甲公司拒绝赔偿乙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电热水器的生产者,有义务确保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由于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3.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电热水器存在缺陷,因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篇一:民事侵权案例分析】张显诽谤药家鑫为“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侵犯了“死者荣誉”,亦侵犯了“生者荣誉权”。
也就是说,作为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张显侵犯“死者(药家鑫)荣誉”为理由之一起诉张显侵犯自身荣誉权是合理合法的。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就第二点而言,首先我们要承认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同样具有法律权利,特殊群体的利益也需要法律保护,网络舆论监督也是要有一定限度的。
第二,药庆卫在药家鑫一案后的确成为了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有一定关联,从理论上可以被归为非自愿型社会性公众人物。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公众人物进行严格的区分。
但我个人认为,药家鑫是否应被判处死刑属于刑事案件讨论的范畴,但药家鑫一案确实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药家也曾引来强烈的舆论声讨,在这种情况下,已成为公众人物的药庆卫,其名誉权在公众利益面前,是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的。
在一定范围之内,公众的舆论监督应是法律允许的,出现不实信息也属难免。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2019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投入市场销售。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以及乙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1.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商标具有显著性;(2)商标不为法律所禁止;(3)商标未被他人注册;(4)商标已在我国境内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的智能手机商标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具有商标权。
2.乙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行为与民事赔偿案例分析
侵权行为与民事赔偿案例分析侵权行为是指某个主体在未得到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者危害的行为。
而民事赔偿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用来修复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能够看到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而其中涉及到民事赔偿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分析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侵权行为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
案例一:盗版侵权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本畅销书籍的电子版,却发现这本电子书的内容是由他人非法翻拍复制而成的盗版。
小明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盗版书籍的发布者,并对其提起了侵权行为的诉讼。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需要对小明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包括购买书籍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用。
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盗版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被告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商标侵权某家公司在国内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开始在市场上推广和销售其产品。
不久之后,公司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也开始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来销售类似的产品。
公司因此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判定被告需支付给原告一定的赔偿金额,并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
这个案例中体现了商标权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维护商标权益的必要性。
案例三:肖像权侵权一位知名演员在某个社交平台上发现了自己的生活照片被他人冒用,并且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了商业推广。
演员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并向对方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此做出相应的赔偿。
最终,侵权者被要求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并公开向演员道歉。
这个案例中展现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并且突出了侵权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行为与民事赔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侵权行为的范围日益扩大,给人们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而民事赔偿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促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民事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矛盾。
李某的房屋墙壁因年久失修,导致墙体裂缝,部分墙体脱落。
张某认为李某的房屋安全隐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遂要求李某进行维修。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系自然老化,并非李某故意或过失导致,李某已经尽力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2. 被告张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拒绝维修,导致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 证人证言:邻居王某证实,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李某曾多次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4. 法院调查:经法院调查,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确实存在,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李某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法律侵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某科技公司用户被告:某科技公司案由:侵犯用户隐私基本事实:张三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APP上注册账号,使用过程中发现该APP存在侵犯其隐私的行为。
张三认为,该APP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传输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隐私权?2.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并向原告公开道歉。
3.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收集、使用、传输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张三的隐私权。
(二)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三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停止收集、使用、传输原告的个人信息。
2. 公开道歉被告某科技公司应向原告张三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某科技公司侵犯原告张三隐私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案例分析启示1. 企业应加强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企业作为数据处理者,应充分认识到用户隐私权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用户隐私。
2. 用户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户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五、总结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侵犯原告张三隐私权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法律上侵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该APP主要提供文档编辑、办公协同、日程管理等功能。
在APP开发过程中,科技公司从网络上获取了一篇名为《高效办公技巧》的文章,未经原作者许可,将该文章中的部分内容直接嵌入到APP中,作为用户使用该APP时的辅助说明。
不久,原作者发现科技公司在其APP中使用了其作品,且未支付任何报酬,遂向科技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科技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认为其使用该文章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三、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作品具有独创性;(2)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3)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4)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2. 本案中,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作品具有独创性《高效办公技巧》一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2)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曲艺、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像等。
本案中,《高效办公技巧》一文属于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原作者许可,将《高效办公技巧》一文的内容嵌入到其APP 中,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
(4)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明知原作者享有著作权,仍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具有主观过错。
综上所述,科技公司使用《高效办公技巧》一文的行为,符合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
本文将分析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二、案例分析1. 侵犯人身权案例案例:某小区业主甲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导致乙不慎摔倒,造成骨折。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楼道内堆放杂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乙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犯财产权案例案例:乙在丙的店铺内购物时,丙将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丢失。
分析: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作为店铺经营者,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乙的笔记本电脑丢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侵犯著作权案例案例:甲未经乙同意,在其作品上署名,并将该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摄制电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未经乙同意,擅自使用乙的作品,并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4. 侵犯商标权案例案例:甲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乙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甲擅自使用乙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5. 侵犯专利权案例案例:甲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乙的专利技术,未支付专利使用费。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
某软件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研发与销售。
2012年,软件公司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5年,科技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智能办公助手”高度相似的软件功能,并未获得软件公司的许可。
二、案件经过2016年,软件公司发现科技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科技公司答辩称,其使用的软件功能并非直接复制自软件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而是在自主研发过程中独立完成的。
同时,科技公司认为,软件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其著作权受到侵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1. 科技公司与软件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2. 科技公司使用的软件功能是否与软件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相同或相似;3. 软件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有效。
三、案件分析1. 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应具备以下要件:(1)存在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害对象:即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3)因果关系:即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 本案中侵权法律关系的认定(1)侵害行为: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软件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高度相似的软件功能,未经软件公司许可,构成了侵害行为。
(2)侵害对象:软件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科技公司侵犯了软件公司的著作权。
(3)因果关系:科技公司使用的软件功能与软件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存在高度相似性,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案例分析侵权案件(3篇)
第1篇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某知名网络文学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梦幻江湖》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该小说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累计点击量超过百万。
被告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全文转载了《梦幻江湖》的内容,并在其博客上声明“原创”,使得部分读者误以为是李某的作品。
张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但李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张某著作权的侵犯?2. 若构成侵权,被告李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系《梦幻江湖》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被告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全文转载了《梦幻江湖》的内容,并在其博客上声明“原创”,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全文转载了《梦幻江湖》的内容,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被告李某立即停止在其个人博客上转载《梦幻江湖》的行为,并删除侵权内容。
2. 被告李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张某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的著作权。
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其中包含一位具有丰富经验的软件工程师张某。
张某入职后,公司安排其负责一项重要的软件开发项目。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张某独立完成了一部分关键代码的编写,并在工作期间对该部分代码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然而,项目完成后,公司却将张某编写的代码归为公司财产,并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代码用于其他商业项目。
张某发现后,与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公司始终拒绝承认侵权行为,并要求张某继续为公司工作。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
2. 张某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独立完成了一部分关键代码的编写,并在工作期间对该部分代码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3. 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张某编写的代码用于其他商业项目,并未经张某同意。
4. 张某与公司多次协商,公司始终拒绝承认侵权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关于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软件工程师,独立完成了一部分关键代码的编写,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因此,张某对该部分代码享有著作权。
2. 关于劳动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然而,在本案中,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因此,张某对该部分代码的著作权不受劳动合同约束。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考试(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系同行业竞争对手。
2020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甲公司产品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送了书面警告函,要求乙公司立即删除虚假信息并公开道歉。
乙公司收到警告函后,未采取任何行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名誉权,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案件分析(1)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甲公司产品的虚假信息,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名誉权。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书面警告函后,未采取任何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关于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甲公司因名誉权受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5. 案件判决(1)乙公司立即删除其在网站上发布的关于甲公司产品的虚假信息,并在其网站上公开向甲公司道歉。
(2)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甲公司因名誉权受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3)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丙、丁两公司系同行业竞争对手。
2019年,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丙公司的注册商标。
丙公司遂向丁公司发送了书面警告函,要求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民事纠纷也层出不穷。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法律,以下将分析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民事法律案件,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案件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系邻居。
2018年,甲在自用土地上建造了一座房屋,乙认为该房屋侵犯了其采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拆除该房屋。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建造的房屋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2. 如果侵犯了乙的采光权,甲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分析1. 甲在自用土地上建造房屋,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 甲在建造房屋时,未侵犯乙的土地使用权,因为甲的土地使用权是独立的,与乙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重叠。
3. 然而,甲在建造房屋时,确实对乙的采光权造成了一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相邻关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甲在建造房屋时,应当尽量减少对乙采光权的影响。
(二)法律适用分析1. 关于采光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采光权的范围和标准。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甲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乙的合法权益。
2.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相邻一方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等,应当尽量采取避免损害相邻关系的措施;相邻一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甲在建造房屋时,应当尽量减少对乙采光权的影响,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判决结果分析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建造房屋时,对乙的采光权造成了一定影响,但甲已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尽量减少对乙采光权的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甲无需拆除该房屋。
2. 同时,法院认为甲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乙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甲赔偿乙因采光权受损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启示1.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相邻关系纠纷较为常见。
法律案例分析侵权行为(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对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进行装修。
在装修过程中,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负责安装室内空调。
2020年6月,甲公司发现室内空调出现漏水现象,经调查发现是丙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空调管道破裂,造成漏水。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双方均表示拒绝。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2. 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装修工程的总承包方,对丙公司的安装行为负有监管和管理义务。
丙公司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甲公司房屋受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赔偿甲公司因空调漏水造成的损失;2. 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一)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在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乙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未能对丙公司的安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丙公司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甲公司房屋受损。
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1. 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丙公司的安装行为负有监管和管理义务。
然而,乙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丙公司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甲公司房屋受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丙公司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甲公司房屋受损。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电子科技公司,主要生产智能手机。
乙公司是一家配件供应商,专门为甲公司提供手机壳等配件。
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手机壳等配件,甲公司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2019年6月,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批与自家手机型号相似的仿冒手机壳,这些手机壳的图案、颜色和材质与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壳基本一致,但价格却远低于甲公司。
甲公司认为,这些仿冒手机壳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损害了其商业利益。
经调查,甲公司发现这些仿冒手机壳的供应商为丙公司。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 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3. 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甲公司手机壳相似的仿冒产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
(二)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公司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三)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丙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市场份额的减少、品牌形象的损害等。
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赔偿其损失。
四、案件处理结果1. 法院判决丙公司构成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 法院判决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市场份额的减少、品牌形象的损害等。
3. 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消除侵权影响。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发现丙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后,依法维权,最终取得了胜诉。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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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案例分析【篇一:民事侵权案例分析】张显诽谤药家鑫为“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侵犯了“死者荣誉”,亦侵犯了“生者荣誉权”。
也就是说,作为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张显侵犯“死者(药家鑫)荣誉”为理由之一起诉张显侵犯自身荣誉权是合理合法的。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就第二点而言,首先我们要承认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同样具有法律权利,特殊群体的利益也需要法律保护,网络舆论监督也是要有一定限度的。
第二,药庆卫在药家鑫一案后的确成为了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有一定关联,从理论上可以被归为非自愿型社会性公众人物。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公众人物进行严格的区分。
但我个人认为,药家鑫是否应被判处死刑属于刑事案件讨论的范畴,但药家鑫一案确实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药家也曾引来强烈的舆论声讨,在这种情况下,已成为公众人物的药庆卫,其名誉权在公众利益面前,是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的。
在一定范围之内,公众的舆论监督应是法律允许的,出现不实信息也属难免。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但对于这个案例来讲,首先张显本人不仅是受害人家属,同时也是公众人物。
他不仅不对不实信息进行验证,反而广加传播,对药家进行恶意的贬损侮辱,早就不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范围之内,甚至可以说是“操纵”舆论针对药家,其行为实在可恶。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处张显在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而不予支持药庆卫要求张显在其余二十几家媒体的首页或相应版面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公正公平,惩恶扬善是法之根本。
张显侵犯药庆卫名誉权一案属于民事案件,与药家鑫一案是两个案子,互不矛盾。
药庆卫起诉张显侵犯其名誉权将是中国民法史上的一次经典案例,也正是药庆卫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司法不能为舆论所绑架,法律程序正义才应是司法进步的最重要体现。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药家鑫已死,他的死应该带给我们更多的反思,反思中国大学生为什么屡有刑案发生,反思网络这种自媒体,碎片化信息传播在带来言论自由的同时还带来了什么,反思何为正义,何为虚伪的道德至高点,反思我们每个人的每一句话,其实也是舆论的一部分。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 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篇二: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最高法院公告的100个侵权案件以及学者的评析目录引言一、侵害名誉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二、侵害、肖像、姓名、名称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三、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四、侵害财产权和经济利益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五、产品责任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七、侵害商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八、侵害著作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九、证券、存单、票据侵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十、污染环境、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十一、海事损害赔偿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十二、其他类别的侵权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结论:一个刚刚起步的探索引言1大陆法系的民法研究一般十分注重理论体系和建立在一定理论体系之上的法律制度,而不十分重视这些理论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个别案的审判经验和同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往往被忽视。
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部分,其命运也大抵如此。
然而,与物权法和合同法所不同的是,在大陆法系各国(地区)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显得十分简略,基于一般条款建立起来的法国侵权行为法不过5个条文,与此类似的《日本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也只有16个条文。
以递进列举模式建立起来的《德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体系2虽然有31个条文,但是与洋洋洒洒数百条的合同法相比较还是显得过分弱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156个条文,直接规定侵权行为的有18条(第117条-134条),此外,第106条-第110条的大部分规范也可以认为是侵权行为法规范。
在这样一个并不庞大的民法通则体系中,侵权行为法的地位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比较,已经有所提高。
但是与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较,又确实是“小巫见大巫”了。
3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如此简略,并不等于侵权纠纷并不复杂不需要更多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
事实上,大陆法系各国(地区)在民法典之外,调整侵权行为所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大量见诸于(1)单行民事法律法规;4(2)法院的判例,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现状也有类似之处:(1)在民法通则之外,存在大量调整侵权责任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5(2)最高人民法院就侵权案件的审理做出了许多司法解释;6(3)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侵权行为案件做出正式的批复或答复;7(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从1985年创刊到2001年底,刊登了将近百个侵权行为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得到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批复、答复、复函等,是其对个案处理的司法意见,相关法院在处理此等案件时无疑应当遵循,其他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应当参照。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呢?作为具有大陆法文化传统的国家,对判例及判例的先例性效力我国多数学者一直持谨慎的态度。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法院裁判自律的机制逐步建立作为法律补充形式的“判例法”或者铸造“灰色的法律”。
8如何正确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案例之作用与效力确实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新问题:(1)在1985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以类似方式发表过案例;(2)这些发表的案例多数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而是下级(各不同审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并没有对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及其先例性效力问题发表直接意见;(4)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所有内容包括案例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
9我们认为,一方面在目前条件下此类案例尚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它们又具有特殊的指导性作用。
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案例是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为审理得当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这些案件,其目的不外乎给下级法院某种榜样或示范。
事实上,它会强烈地暗示下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或类似案件时应当予以考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上诉程序撤销各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包括那些审理不当的侵权行为案件的判决。
审判人员在审理类似的侵权行为案件时,必须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相关案例给予充分的重视,当事人也应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
10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近百个侵权行为案件进行系统的分类研究,探讨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得失,并为未来选择适于发表的案例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一、侵害名誉类案件(一)案件概况111、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诉武进药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1988年第1期)(1)事实概要:被告以印发、张贴公告的形式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质量,从而影响其销售量,造成经济损失。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2)裁判要旨:企业的名誉权受国家保护,企业之间将生产的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开展正当的商品竞争,是国家允许的。
但被告用非法手段,故意捏造事实,对原告的产品进行诽谤,损害了法人的名誉权。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120条的规定,判决原告胜诉。
由被告向原告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责任。
2、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89年第2期)(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