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2002】1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
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四、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
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附件3)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
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户(销户)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07-13 文号:汇综发【2009】29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外汇账户的管理,便利企事业单位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完成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的升级改造,决定于2006年6月1日在全国上线运行。
现就账户系统升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账户系统升级前的准备工作(一)各分局及辖内数据分中心应高度重视账户系统的升级工作,主管副局长要组织协调相关处室,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开展账户系统升级工作,确保系统升级后平稳运行。
(二)本次系统升级时间紧迫,各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要抓紧熟悉和掌握有关业务操作要求。
总局已随文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20版升级说明(附件1),各分局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熟悉系统新功能。
同时,将与银行相关的业务操作要求及时通知辖内银行。
(三)各分支局用户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信息门户网-网上服务-软件及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新版用户操作手册,也可以从升级后的账户系统中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新版用户操作手册。
二、账户系统升级后的有关要求(一)各分局及辖内数据分中心应在系统升级完成后及时登录账户系统,检查系统各项功能运行是否正常,并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完成情况反馈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应用开发处(email:app@icsafe)。
(二)升级完成后,各分支局业务权限管理员应根据账户系统功能调整,对系统各类用户重新进行功能授权,以便账户系统各用户能使用新功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各地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对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地区总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20•【文号】汇综发[2004]127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汇综发[2004]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数据质量,落实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尽快组织力量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接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建立“账户系统”数据上报业务操作规范,将“账户系统”要求填报的数据纳入日常业务处理流程。
二、各外汇局应按《规范性要求》组织对外汇指定银行接口程序的验收。
三、《规范性要求》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要求与本《规范性要求》相抵触的,以本《规范性要求》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欧琼霞电话:68402330附件: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 为规范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接口程序的设计,确保系统的数据质量,对接口程序提出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统一设计开发接口程序,从会计系统和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中完整地提取电子数据形成上报文件,从会计系统提取的数据项不允许手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汇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清理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现将近期拟出台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等提前做好相应准备:一、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二、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按规定报告资金性质。
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三、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
四、银行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调整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要求客户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等外汇收支业务;(二)调试国际结算系统、核心会计系统等内部信息系统,做好与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程序等准备工作,使其满足本通知要求;(三)其他宣传与培训、内控制度建设等准备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3.19•【文号】汇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3月19日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督促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通知》(汇传[1998]04号)2、《关于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1998]41号)3、《关于境内机构大额美元现钞取现问题的批复》([98]汇管经字第24号)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系统与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国函[1998]36号)5、《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6、《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1999]289号)7、《关于下发〈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43号)8、《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汇综发[1999]25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工作原则的通知》(汇国函[2001]35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政策及明确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20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审批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76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汇复[2002]121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资本项目重点监测制度的通知》(汇发[2003]36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汇综发[2004]127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调整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5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和调整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05]78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统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竞价交易和即期询价交易时间的通知》(汇发[2006]50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汇综发[2006]82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汇综发[2010]59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开展数据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1]93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12]153号)2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3]142号)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02]8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02]83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2]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5年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4]16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开证保证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1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境外个人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业务的批复》(汇复[2007]21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采集整理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8]72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线运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批复》(汇复[2009]5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中国国都(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汇复[2009]18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16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拿大皇家银行汇款弥补境内分行亏损相关事宜的批复》(汇复[2010]190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0]2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境内非居民外汇账户进行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6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内结售汇数据和资本项目数据接口验收和联调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2]139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4]58号)。
(2023)时事政治题库(含答案)
(2023)时事政治题库(含答案)— 、单选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1.1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推动住房公积金( ),便利公积金缴存人和缴存单位。
A.数字化发展B.网络化发展C.科技化发展D.个性化发展参考答案:A2.工信部消息,我国累计建成开通5G基站超230万个,(2023)将启动( )建设,全面推进6G技术研发。
A.“宽带入户”B.“宽带远疆”C.“宽带边疆”D.“信号边疆”参考答案:C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预计,2022年全国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粮食( )左右。
A.4亿吨B.4.3亿吨C.3.2亿吨D.3.76亿吨参考答案:A4.工信部1月11日表示,预计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 )。
A.增长1.6%B.增长2.6%C.增长3.6%D.增长6%参考答案:C5.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自( )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A.(2023)4月1日B.(2023)4月10日C.(2023)3月25日D.(2023)5月1日参考答案:A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 ) 。
新修订的《办法》共16条。
A.《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B.《食品安全工作监督考核办法》C.《食品安全法规评议考核办法》D.《食品安全工作规范执行办法》参考答案:A7.国家能源局消息,(2023)1至2月份,全国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4.1亿千瓦,同比( )。
A.增长30.8%B.增长20.8%C.增长18%D.增长28%参考答案:A8.水利部发布数据,全国水利工程供水能力超过( )立方米。
A.8900亿B.6900亿C.8000亿D.7200亿参考答案:A9.工信部发布数据,截至(2023)2月末,我国5G基站总数达238.4万个,占移动基站总数的( )。
A.21.9%B.12.9%C.19%D.16%参考答案:A10.中国气象局消息,我国极轨、静止卫星组网运行观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成为世界唯一同时运行( )的国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
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资本项目账户外汇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汇综发2007-17号和国家外汇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资本项目账户外汇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对于资本项目长期不动户的处理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开户银行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表格问题)-银发[1997]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表格问题)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4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为了规范境内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对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了《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所辖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外汇局各分支局和所辖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3]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试运行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3]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提升面向银行的信息服务水平,规范和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互渠道,进一步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了面向银行的综合信息门户网站--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银行门户)。
银行门户整合了外汇局现有的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应用服务平台中面向银行的信息发XXX交互功能,由应急信息发布、信息浏览、信息交互和网上办事等模块组成。
为检验和完善银行门户的功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启动相关试运行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运行内容银行门户的试运行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9月30日。
银行可通过访问银行门户查询应急处理信息、浏览外汇新闻动态、查阅外汇政策法规、下载外汇数据和资料、办理外汇业务、与外汇局进行信息交互(收发邮件)。
银行门户集成了应用服务平台的已有用户,银行在应用服务平台的注册用户均可直接登录银行门户办理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并与外汇局进行信息交互,外汇局在应用服务平台的注册用户均可直接登录信息交互模块,与银行进行信息交互。
二、访问设置银行和外汇局通过以下渠道访问银行门户:用户类型网络连接方式访问地址银行用户外部机构接入网lP地址访问:http://100 1.95.15域名访问http://banksvc.safe外汇局用户内部业务网http://100 1.63.24/相关访问设置和用户操作的详细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银行访问地址:http://asone safe:9101/asone,外汇局访问地址http://100.1.48.51:9101/asone/。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及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等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修订单位基本情况表采集。
一是新增组织机构简称、组织机构英文名称、注册/开业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采集;ニ是调整常驻国家代码、投资国别代码的校验规则。
(二)修订涉外收支数据采集。
一是调整部分涉外收支数据报送时间要求;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的术语解释和数据格式,如扩展“交易附言”字符长度等;三是增加“涉外收支、境内划转”反馈数据的时间说明。
(三)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调整,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部分数据采集内容及校验规则。
一是新增或补充申报信息;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名称和报表名称;三是调整部分数据定义和校验关系;四是修改E01表表式;五是调整相关代码表等。
(四)根据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要求,修订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不包括外债)数据采集内容。
一是调整“对外担保”申报信息;二是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名称调整为“外保内贷”,并修订外保内贷相关数据定义、校验规则等;三是调整和新增相关代码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文号】汇综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为配合个人购汇政策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自2006年5月1日起升级到2.0版本。
此次系统升级,调整了购汇交易流程、增强了预警监管功能、对原有购汇种类进行了合并和新增,对历史数据进行了特殊处理。
具体说明如下:系统升级主要调整的功能(一)购汇交易流程取消了现有购汇交易中的审批环节和核销环节,同时取消了单笔购汇指导性限额。
2.0版系统对于购汇交易按年度总额管理,即年度累计购汇在2万美元以内的凭身份证直接购买外汇,超2万美元的凭证明材料购买外汇。
在升级后的系统中,办理购汇交易流程如下图所示:图略1、选择购汇录入功能后,操作员输入身份证号和购汇种类;2、系统显示购汇录入页面(其中结算方式增加了一项“存入个人外汇账户”),并自动提示该身份证年度累计购汇金额(不含本次购汇交易);3、操作员输入完购汇信息后,系统自动判断年度累计购汇金额(含本次购汇交易)是否超2万美元。
若在限额内,直接显示购汇通知书,本次交易成功结束;否则提示“已超过年度限额,本次购汇是否已审核相关材料?”,操作员依据有关政策审核材料通过后,点击“确定”本次交易成功结束,并在备注栏显示“凭材料购汇”,若材料审核未通过,点击“取消”,则本次购汇交易取消。
(二)预警监管功能加强本次系统升级给外汇局业务人员增加了预警监管功能,包括“购汇次数监管”、“累计购汇金额预警”和“单笔大额交易预警”功能,以便业务管理人员加强对购汇交易的事后监管;同时,为便于查询个人的购汇交易情况,给银行业务主管和外汇局业务人员增加了“个人购汇交易明细查询”功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1.02•【文号】汇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汇发[2004]1号2004年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局系统内控机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27号文)有关要求,针对目前外汇业务内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制定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
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可根据总局出台的新法规进行调整。
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一、关于重要凭证管理(一)重要凭证种类目前外汇业务中使用的重要凭证(包括电子凭证)有:1、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2、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4、出口收汇核销单;5、进口付汇备案表;6、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外汇账户使用证;7、批准企业购汇、账户划转核准件;8、居民个人购汇核准件;9、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10、外债登记证;11、对外担保登记证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14、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15、保税区外汇登记证;16、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17、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18、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5•【文号】汇综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本次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以下简称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验收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负责具体实施。
外汇局分支局应成立银行接口程序验收领导小组,安排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科技业务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配合完成。
在京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接口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验收;其他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总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总行)接口程序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验收。
(二)验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1.2版)(附件1)要求,并使用银行接口验收工具(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下载)对本行自身业务系统修改情况及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本行接口程序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汇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0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06施行日期2003.01.01文号汇发[2002]125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
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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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2004]10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10.13
【实施日期】2004.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13日汇发[2004]1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提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切实发挥该系统在监测外汇资金流动和对外服务中的效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年初拟定的工作计划,决定于2004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开展“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认真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的要求,研究拟订详实的工作计划,迅速在辖内组织银行分批开展此项工作。
有关此次数据清理的工作计划安排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各分局应高度重视这次数据清理工作,清理期间应由分局负责人牵头成立数据清理领导小组,并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
领导小组要协调做好对辖内支局、外汇指定银行的宣传、动员、培训和验收等组织工作。
三、各分局应根据《清理方案》中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做好数据清理工作的同时,将今后“账户系统”运行和管理中的各项职责内容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此次数据清理工作,建立与外汇局的网络联接,开通使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并按照《清理方案》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账户系统”数据上报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将数据采集和上报纳入日常账户业务操作管理范畴,严格保证数据质量。
六、此次“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应于2005年1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清理过程中,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验收,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确保清理工作不走过场。
七、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
在数据清理过程中,请各分局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支持网站的相关信息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
如咨询技术问题请与信息中心联系,咨询业务问题请与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国际收支司联系。
信息中心联系人:陈中亮、牟传兴
联系电话:(010)68402122、(010)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人:朱奇
联系电话:(01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人:周海文
联系电话:(010)
国际收支司联系人:卢之旺
联系电话:(010)
附件:
1.1 背景
随着我国国际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借助账户对外汇资金流动进行全面、及时、有效地监测成为外汇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通过近年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和“外汇账户统计和分析系统”(以下简称账户二期)的逐步推广应用,一套完整的对公单位外汇账户业务处理体系、数据采集体系和统计分析体系已基本建成。
但目前的账户数据质量仍存在一定问题,从而影响账户系统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了切实发挥账户系统在监测外汇资金流动和对外服务中的效用,全面、认真地对账户数据进行清理,提高数据质量成为当前外汇局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
1.2 清理思路
本次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的统一部署下,以清理核对为切入点,按照“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完善系统,建立制度”的思路来进行。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积极配合此次数据清理工作。
通过数据清理,一方面要提高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为建立外汇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账户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度,确保今后不再积累出现
新的数据质量问题。
一、统一规范账户管理操作流程
在账户系统推广应用后,外汇账户的管理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各级外汇局维护好账户系统运行需要的各种基础代码信息,包括地区代码信息、金融机构代码信息、外汇局代码信息等。
(二)需要经各级外汇局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开户企业首先要在各级外汇局建立企业档案,在以后办理其他审核业务时要及时更新和维护企业档案资料。
已试行“企业综合业务IC卡系统”的地区以及该系统进一步完善推广后,账户系统中的企业档案应直接从IC卡系统引入,避免企业多次提供有关资料。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局企业档案信息库,各级外汇局应在柜台设置专岗,统一受理、接受和保管企业到外汇局开办业务时需提供的档案资料,并按有关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转换成电子文件,供各管理系统共享使用。
(三)各级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系统开立开户(或变更等)审批件,并打印盖章。
(四)企业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银行要核对批件,并为开户企业建立企业档案,办理开户手续。
(五)银行每个工作日要将前一天的新开户(或变更)情况,按总局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上报各级外汇局。
(六)企业按外汇管理的规定到银行办理各种外汇资金的交易,银行每个工作日要将前一天的交易情况,按总局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上报各级外汇局。
(七)各级外汇局要对银行上报的各类数据进行考核,对于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要及时反馈银行,银行要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
(八)各级外汇局依靠银行上报的数据实施管理和监测分析。
二、明确岗位职责
在账户系统推广使用后,账户管理由手工操作变为电子化处理,管理手段从以审批为主扩展为审批、监测、统计分析并举,业务操作也由管理部门扩展到包括综合、统计、技术等多个部门以及银行的协作。
按照账户系统的操作流程,各分局应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综合部门:负责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检查、用户授权管理等工作。
(二)国际收支部门:负责代码标准化工作,包括金融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含外汇局代码)、国家代码、币种代码及其他相关代码(包括临时机构代码)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等。
(三)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经常项目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更新和维护开户企业的档案、账户审批管理、账户监管和统计。
另外,账户数据采集和日常的数据质量监督、考核等工作统一由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四)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资本项目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更新和维护开户企业的档案、账户审批管理、账户监管和统计。
(五)技术部门: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各银行要按账户系统上报数据的要求,将账户数据填写、采集以及上报纳入日常账户业务操作管理范畴,制定账户系统数据上报操作规程,落实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