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华电西溪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讨论稿)四川华电西溪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1、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华电川工【2009】16号)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水电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华电川工【2010】38号)中有关变更条款规定,结合西溪河公司项目建设现状,对《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编,原《西溪河梯级电站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2、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的设计文件及监理发出的变更指示进行的合同中规定的变更范围和内容的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⑵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实施)。
⑶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⑷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⑹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⑺非自然因素引起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3、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变更必须经业主、监理人审核批准才能实施,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必须在变更可能实施之前发出。
4、只要工程变更指示是按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该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二、变更分类1、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三类。
⑴重大工程变更①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主要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的变更;②工期调整(或延长)在1个月以上的变更;③单项工程变更增减金额≥200万元的变更。
⑵较大工程变更①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的改变的变更;②工期调整(或延长)在7天以上的变更;③单项工程增减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变更.⑶一般工程变更①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变更;②单项工程变更增减金额≤50万元的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市**区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 为规范“**区市政建设工程所有工程的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工程变更内容 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序;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江北府办〔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办〔2017〕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九大重点工程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第20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事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工程控制目标,减少因工程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工期延误等问题,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变更是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至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管理阶段,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清单内容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结构形式、工程数量等进行的调整、修改、完善。
第二条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1.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2.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3.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或按原设计无法组织施工的;4.工程范围与原规划不符或规划红线做了局部调整的;5.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或优化方案,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能够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其它重要设施(如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及文物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6.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要求的;7.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的(增加或减少超过5%的);8.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
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第一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的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更。
第二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
即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1、第一种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或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需要慎重研究、要经过周密考虑和详细论证。
2、第二种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3、第三种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原则: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四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是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第 5 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 〕826 号)等规章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PPP 事业部、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归口管理部门是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原则第四条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2. 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山、环保、文物以及地方正当合理要求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空、缺的。
6.在费用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能明显改善结构受力条件、显著提高安全性能的。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遵循“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优化施工工艺,缩短工期,有效控制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下发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
第五条增加合同外的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总价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进行变更。
第六条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发展合约部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份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八条工程变更的分类。
按单项审批权限大小分为I 类、Ⅱ类、III类,即重大变更、重要变更和一般变更,各类变更定义如下:1、I类变更,即重大变更,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为I类变更:(1)涉及建设规模、技术规范、重大方案等与既定设计或合同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变更,或影响结构安全的变更。
(2)合同内或合同外项目单项造价(或投资估算)增(减)额人民币在8万以上(含8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
2、II类变更,即重要变更除I类、III类变更情况外,凡单项变更费用在人民币3~8万元的工程变更。
3、III类变更,即一般变更指单项变更费用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工程变更。
包括变更技术简单以及辅助工程设计、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或需要补充勘察资料等,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不影响主体工程等的简易工程变更项目。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第九条变更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按I类、II类、III 类不同变更类别分为三级审批,审批主体为工程管理部和发展合约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
第十条 I类变更项目的审批程序组织市财政、审计、监察、住建等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召开工程变更论证会,形成书面意见或会议纪要,经各专家签字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西昌安宁河洼垴水电站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肇庆西江水电监理公司西昌洼垴水电站工程监理部2008年9月批准:魏章军审核:郑明春编写:黄平郑明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1 总则1.1 为了更有效地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加大对工程变更的管理力度,依据相关合同文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按照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内容,实行分级控制管理的原则及备案与审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3 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变更必须经监理人同意才能实施,变更指令必须在变更可能实施之前发出。
1.4 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1.5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少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1.6 若工程变更是由于工程参与方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工期进度的延误,将追究责任方的经济责任和违约责任。
1.7 若工程变更是进行工程优化,节约了工程造价,或使工程工期得以保证和提前,将按相关奖惩办法对各方给予相应的奖励。
1.8 本办法适用于单价合同,其他合同可参照执行。
2变更的分类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发包人与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出的改变与修改,包括:a)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b) 非自然因素引起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20%。
c)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实施)。
d)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e)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f)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g)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发证机关可根据需要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施工许可是否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的决定。
第三条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原证。
遗失补证的,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
第四条申请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应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变更、延期、停复工及遗失补证相关申请表格(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2.建设单位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相关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签字盖章,并备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发证机关初审后填写核实意见并请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14.原发证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办理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手续。
第五条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委员会的更名批复。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名称变更,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约定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资料;2.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后的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发生变更,不能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约定的,应提交下列资料后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或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再按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变更后的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3.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监理费结算证明)和施工单位关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承诺书;4.提供重新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25.质监、安监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糯扎渡水电站前期筹建工程变更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和立项审批权限,理顺监理、设计、承包人、业主各方变更管理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公司)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糯扎渡前期筹建工程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1.1所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使用效益;以优化完善、经济合理、工程安全为前提,变更前要有详实的技术经济比较或论证。
1.2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因设计方案修改或细化引起的合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项目变化和其他合同变更。
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新增工程等。
1.3由于变更出现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其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质划分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合同外新增工程、补偿费用三类:合同内新增工程是指在招标工程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内,因设计修改或监理变更指令而出现《工程量清单》未曾列示的工程项目。
合同外新增工程是指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外,由发包人采用委托施工或指定分包方式而追加给承包人的工程项目。
补偿费用是指承包人承受了超出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额外支付或索赔的工程(或费用)项目。
此外,还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不能列为合同新增工程或索赔补偿项目。
1.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后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可列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并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1.5严格审批制度,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的变更,不充许施工和结算。
但涉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不受此限,但承包单位和监理仍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变更的内容及依据2.1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范围的变更,但下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3年月日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加强建设成本控制,针对工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工程变更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原则第三条鼓励优化设计、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的行为。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改变功能、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增加工程造价。
变更原因必须充分、合理,内容详实、准确。
如果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工程变更联络单(表C02)后附工程造价,作为暂估价;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在变更文件后附工程变更造价,作为暂估价.关于房建项目,由项目管理公司综合考虑控制工程投资额,如出现投资额超概算现象需及时提出.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需考虑控制变更造价.工程变更相关费用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合同内容或其它有效文件进行核定,最终以财政、审计部门审定额为准。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第五条工程变更分类(一)一类变更。
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主要结构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做出的工程变更,或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大于主体工程造价3%或大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均属重大工程变更,即一类变更。
(二)二类变更。
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小于主体工程造价3%且小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属二类变更。
(三)特殊变更。
因特殊原因、应急情况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总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或提前所引起费用增减属特殊变更,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对于一类变更,由总工程师牵头,总工办负责组织,对于涉及到重大结构或原则性方案调整的变更,总工办负责,总工程师组织进行方案论证,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委技术处,提出书面意见;二类变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总工办参与;特殊变更,由工程主管主任牵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对未及时上报及后报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且年底结算不予认定。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鄞州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交投公司”)在建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正式施工图下发后,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调整、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设计文件及清单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施工环境变化、新增工程等作出的修改或调整。
第三条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
涉及抢险安全或应急工程的,按照“特事特办,手续照办”的原则实施。
对现场办公确定的工程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则必须形成详细的现场办公纪要,以作为对工程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的依据,待施工完成后即可办理变更申报,第四条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
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重大工程变更事项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建设工程变更。
(一)通过优化方案或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二)由于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调整;(三)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四)清单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五)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六)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七)因施工范围变更;(八)经审查批准必须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变更分类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按照变更内容和涉及变更费用的多少以及影响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一)一般变更指工程单次或单项变更造价占合同价5%以内或金额30万元(不得肢减变更)以内的,单项无价材料总价在10万元以内的(暂定价视同无价材料处理)。
(二)重要变更是指工程单次或单项变更造价占合同价5%以上或金额30万元(不得肢减变更)以上的,单项无价材料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暂定价视同无价材料处理)。
(三)重大变更是指工程单次或单项变更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50万元(不得肢减变更)以上的,以及单项变更累计造价占合同价20%以上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应急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建[xx]641号文《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必须加强对工程变更设计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变更设计的提出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各参建方(包括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及地方政府)以及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工程变更设计的建议和要求。
二、工程变更设计的原则1.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2.变更设计应以优化、完善设计为前提,达到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加快施工进度,确保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利于环保和外观,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应按规定纳入技术档案,建立工程变更设计台帐,作为计量支付和中间交工、竣工验收的原始依据。
三、工程变更设计的原因1.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错、漏、重、缺;或因勘察设计技术资料不详;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明显变化,需重新设计的。
2.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施工工艺以及经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或工程成本)、提高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省占地、改善施工条件。
3.因农田、水利、电力、电讯、工矿等外界障碍及文物保护,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4.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措施和要求。
四、工程变更设计的分类的审批权限1.下列变更设计(以下简称“a类变更”)由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公路技术标准的重大改变,如技术等级、行车道数、行车速度、设计荷载的改变,路线起、讫点及中间控制点的较大改变。
(二)连续8公里以上的路线平、纵面调整,路面类型的改变。
(三)特大桥梁座数的增加或减少,桥位、桥型、孔跨尺寸的改变;互通式立变、隧道座数的增加或减少,位置和布置型式的改变。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榆商线榆林至绥德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榆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的有效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及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6?181号,、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陕交建发…2009?314号,~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绥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分项工程为单元进行~并归属到各个分部工程,若某项设计变更跨越不同的分部工程~应以分部工程为单元分别下达变更令。
第五条任何工程的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原因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也不得将大的变更分解为多个小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本办法是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国内招标1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变更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本办法及合同文件未尽事宜应依据“范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第七条对一次性费用变化不大于30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管理处进行审批~并对费用大于50万元的报交通集团核备,对纳入施工图批复的优化设计引起新增工程细目单价进行审查~费用变化不大于100万元的予以审批。
第八条对一次性费用变化大于30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管理处审核后上报交通集团审批。
第九条对于边坡、桥梁、隧道等施工中的大型不良地质整治工程~特大桥、大桥桥型变化~路面结构类型发生变化~大型滑坡治理~附属设施中的服务区、房建、收费站、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设计变更~一些重要项目的绿化、隧道洞门以及隧道、跨线桥装修等设计变更~无论单项变更费用多少均由管理处上报交通集团审批。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26号)等规章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PPP事业部、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归口管理部门是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原则第四条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2.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山、环保、文物以及地方正当合理要求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空、缺的。
6.在费用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能明显改善结构受力条件、显著提高安全性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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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节总则一、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贵安建投公司)项目工程变更及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顺利完成建设任务,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贵安建投公司所有组织实施的市政道路项目、公建配套项目、贵安建投公司所代建项目以及自有开发等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三、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工程变更原则上以0#台帐所对应的施工设计图纸为准。
0#台帐建立原则上以施工单位进场后设计单位发放的无重大变化的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
根据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可以分阶段建立0#台帐。
四、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精神与严格科学管理的态度,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维护生态环境,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优化设计。
五、进行工程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片资料,其深度与施工图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的需要,并填写相应的工程变更资料及详细陈述工程变更理由,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未经正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擅自开工,已开工的不得验收结算。
第二节工程变更的条件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工程变更:1、因规划调整及方案优化的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附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图纸等;2、因地质变化原因引起的;3、因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4、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5、在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工程变更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6、在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工程变更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著;7、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8、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9、由于路网、管网、水利、文物、环保、保通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10、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由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11、经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满足某种功能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12、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节职责一、建设单位职责1、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以及现场确认工作;2、负责重大工程变更(如需要)的报批工作,负责协调重大工程变更的跟踪审计工作;3、对本项目工程变更方案进行确认及费用增减进行审核,涉及变更权限应按贵安建投公司有关变更审批程序执行,重大工程变更如需要还须报原审批机关审定认可;二、设计单位职责1、负责及时提供工程变更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2、参加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进行现场签认;3、对已下发的施工图中出现的差、错、碰、漏及时予以更正或补充设计。
三、监理单位职责1、负责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和上报;2、参加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或进行现场确认;3、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复的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施工。
四、施工单位职责1、编制工程变更初步方案,参加方案论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严格按批复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方案组织施工;3、工程实施前必须认真进行图纸审核,尤其是与既有旧桥、旧路面顺接的工程,在施工前须认真核对,对图纸上的差、错、碰、漏要及时发现和上报;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对需优化设计的或设计不合理的工程项目应及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对现场发生的需签证的工程及时提出签证申请。
第四节工程变更的类型、等级及审批权限一、工程变更类型包括:新增变更、数量变更、结构变更、单价变更、位置变更等。
二、工程变更等级划分为:重大变更(200万元以上)、大型变更(100~200万元以内)、一般变更(20~100万元以内)及普通变更(20万元以内)四个等级三、工程变更审批权限:重大变更由贵安建投公司董事长组织处理;大型变更由贵安建投公司总经理组织处理;一般变更由贵安建投公司生产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普通变更由贵安建投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处理。
第五节工程变更要求一、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和相关的技术标准,不降低、随意抬高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或预算,不得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功能。
二、工程变更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三、当工程变更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该报有关部门落实相应措施。
第六节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一、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程序为:1、施工单位应先向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现场核实情况。
2、监理单位现场核实并要求施工方作好相关准备工作后告知业主现场代表,业主现场代表现场确认后,并报部门领导组织设计及相关单位初步分析研究,并估算该项变更费用,同时可组织设计编制2-3个方案待后续会议研究,并形成初步工地会议纪要。
3、业主工程管理部按照变更估算金额大小确定变更审批权限,报权限领导或部门。
由相应权限的领导或部门组织召开工程变更专题会议确定是否变更或确定具体变更方案。
贵安建投公司相应部门、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如需要)、设计、勘察(如需要)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同时参会,并形成《工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原则上由监理单位负责草拟(必须连续编号),报贵安建投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再由监理单位统一发文。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或重大的工程变更,应组织新区财政、审计、经发、建规等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共同研究确定变更方案。
4、设计单位应按照《工地会议纪要》确定方案并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相应的变更图纸及技术性资料。
原则上设计单位在2天内提供变更图纸及技术性资料,对于重大或复杂的变更的时限视具体情节而确定。
5、业主代表负责跟踪确认变更图纸及技术性资料,收到变更图纸及相关资料须书面确认后当日转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
6、施工单位在收到变更资料及监理指令后,即可进行组织施工。
7、施工单位原则在《工地会议纪要》及相应的变更图纸、技术性资料收到后7天内开始申报工程变更费用资料,包括《工程变更申请单》和《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8、工程变更资料准备齐全后先报设计单位签认,设计单位原则上应2天内完成签认。
9、经设计单位签认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主要审核施工单位是否按会议确定的方案进行编制《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并审核其中的工程量和价,取费是否准确、合理等,原则上监理单位在2天内完成审核。
10、经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工程变更资料转报贵安建投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管理部主要审核该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中的工程量的准确性。
原则上在3天内完成审核。
11、经贵安建投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完毕后,再报贵安建投公司合同计量部审查,合同计量部主要根据合同及相关计量计价依据审核《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中的单价及取费,同时审查变更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原则上在5天内完成审查。
12、经贵安建投公司合同计量部审查完毕后,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报贵安建投公司相应领导审批。
13、变更申报资料业主审批结束且施工完成,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下达工程变更令,并送建设单位备案。
14、工程变更令建设单位备案盖章后即可进入计量拨付流程。
二、在特殊情况下,在变更会议确定方案后,工程可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立即动工。
三、如涉及变更工作量较大,经贵安建投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且该变更申报资料经贵安建投公司合同计量部审核确认,可先行计量。
原则上只计取完成并经签认部分70%以内的工程款。
第七节变更资料要求一、工程变更资料应能完整的反映该设计变更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设计变更图纸应达到施工图的要求。
二、工程变更图纸统一用A3或A3加长纸,图片资料要规范清晰。
三、图表资料的签署要齐全,签署意见应详细、具体、明确,严禁签署类似“情况属实”等模棱两可的意见,一定要表明同意与不同意意见。
四、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涂改原设计文字,可另附页修改,并注明更正部门和个人签字。
五、变更资料的编号按照项目进行分标段编号。
七、工程变更资料必须齐全,其装订顺序和内容如下:1、工程变更令2、工程变更申请单3、工地会议纪要4、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5、工程变更工程数量计算资料6、变更工期资料(如有)7、工程设计变更图8、相关原设计文件、原始变更数据、批复、以及其他作为该项设计变更的支撑资料9、照片及影像资料八、工程变更申报资料一式四份,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签认,审批后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及合同计量部各存一份、监理单位存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
九、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相关部门都应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每月作为计量资料上报,按报批权限的部门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十、工程变更的批准文件及工程变更图表资料及检验签证与试验凭证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验收时列入技术档案移交。
第八节工程变更单价合同原则确定的单价中已有相应或类似单价的,应以该单价来估价;如无相应或类似单价,可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无约定,可由施工单位提出单价,报监理单位,再报建设单位审核后,暂按该单价进行变更、签证计量计价,最终按审计、财政审定确认的单价执行。
第九节处罚措施及其他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按现场确定的时间提供设计变更图纸。
如因设计单位不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影响工程施工;如因勘察、设计单位过失或过错等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如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相互串通造成甲方的损失,我司均将按合同有关条款及相关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二、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单位上报设计变更时,对每项工程内容都应进行现场复查、核实,保证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和数量准确性。
如因监理单位审查不严,造成甲方损失,将按合同约定及相关管理办法对其择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三、施工单位在上报设计变更时应据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施工单位对所报的变更工程有弄虚作假行为,除扣除虚报的工程费用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节其他一、本办法后面所有表格的填写顺序为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按程序逐级填写。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建设单位。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变更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