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00版)
高速公路用地
一 二 三级公 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 地 管道运输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 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 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 包括码头作业区 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用地 不包括净空控 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 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主干路 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 工 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 如步行街 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例如 第一篇第 章的页码为
余类推
本 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 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 执行
中所遇具体问题 请及时向该院反馈 北京
二
年八月十九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录
第一篇 用 地 规 划 用地分类 用地标准
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 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系统 村镇道路系统 道路交通 城市道路交通 居住区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设施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 勘测设计 观察测试 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 不包
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石家庄班)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朱裕宽2010.3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朱裕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第45讲,1d432000民航机场场道相关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d432000民航机场场道相关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d432010民航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的技术要求1d432011民航机场士(石)方施工技术要求一、一般规定(1)施工前,应做好临时防汛、防洪、排水设施,并尽可能结合正式防洪、排水线路,但开挖深度宜保持在沟(管)的土槽面以上。
排水沟渠应保证水流顺畅。
(2)施工前应做好临时供水、供电设施。
(3)施工前应修筑临时道路,保证行车安全。
(4)对填土、挖土和借土各作业区的各类土壤,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测定其最佳含水量、最大干密度和天然密度,并按区编号列表,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作为现场控制土方施工质量的依据。
二、土基填筑的相关规定(1)填方施工前土基作业区及借土区的草皮土、种植土、腐殖土、树丛、树根、淤泥等以及各种建、构筑物应清除干净。
1(2)土基范围内的原地面的坑、洞、墓穴、沟、塘等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3)土基基底原状土的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换填,换填深度应不小于30cm并应按要求的密实度予以分层压实。
(4)土基填方前应对原地面进行平整、压(夯)实,达到设计要求的密实度后,方允许在其上填筑。
(5)用透水性不良的土填筑土基时,应控制其含水量在最佳压实含水量的±2%以内。
(6)土基填筑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
采用一般能量机械压实时,每层的最大松铺厚度不应超过30cm;采用能量较大的压(夯)实机具时,每层最大松铺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7)土基填土时土块应打碎;填石或填土石混合料时石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层厚的2/3。
(8)采用爆破后的石碴填筑时,颗粒应有一定级配。
(9)土基填土宜采用同类土,至少要求各层填土用同类的土,不得将不同土壤混填,同时应将透水性强的土壤填在上层。
1(10)土石混合料中,石料含量超过70%时,应先填筑大块石料,放置平稳,用小石块、石碴或石屑嵌缝找平,然后碾压;当石料含量少于70%时,土石可混合铺填,但应避免大块硬质石料集中。
民航工程建设标准
22
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地面信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5018-2004
23
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5019-200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4
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5020-2004
25
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5021-2004
26
6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MH5012-1999
7
民用机场飞行区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H5007-2000
8
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MH5016-2001
9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MH/T5002-1996
10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
MH5002-1999
11
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规范
MH5014-2002
17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MH5062-2000
18
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5003-2004
19
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5009-2004
20
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动态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5015-2004
21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民航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标(2000)243号
2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98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关于发布《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06〕74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空管部门,各机场(公司)、航空运输公司,中航油总公司,各有关设计、咨询单位:为了适应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支线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保证支线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修订的《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已经民航总局审定。
现批准《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编号为MH5023-2006,自2 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民航总局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抄送:建设部。
一、总则1.1 为满足民用航空支线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支线机场)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支线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保证支线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支线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1)设计目标年旅客吞吐量小于50万人次(含)2)主要起降短程飞机3)规划的直达航程一般在800~1500公里范围内。
1.3 支线机场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和满足运营基本功能需要,兼顾国防建设需要。
2)以人为本,简捷、方便旅客和货物进出。
3)“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滚动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余地。
4)客运和货运设施在流程及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从简,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
5)地面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投产年需要配备。
6)供电、供水、供气、供油、有线通信、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宜充分依靠城市公共设施。
7)消防、救援等设施按国家法规及民用航空行业规定及标准执行,可利用机场所在城市消防机构及设施设备。
1.4 机场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场址2.1 支线机场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符合民航总局编制的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规划2)应与当地城市规划相协调。
3)飞机进离场飞行程序、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和其他所需要空域应做好军民航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33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2016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第八章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
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空管工程建设管理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一)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阐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25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27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航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
航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1. 引言航空工程建设涉及到飞机维修、改装、建设等多方面的工作,为确保航空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需要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标准。
本文档旨在介绍航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确保航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规性和质量控制。
2. 审核制度的目的和范围本审核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航空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包括各类标准、规范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航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3. 审核程序3.1 提交审核申请任何涉及航空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在正式进入工程建设之前,应向审核部门提交符合性审核申请。
申请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清单- 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3.2 审核部门审查审核部门收到审核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确认申请人的航空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的合规性以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3 现场检查审核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目的是确认航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符合性。
3.4 审核报告审核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审核报告,包括审核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的改进措施等内容。
审核部门将报告递交给申请人,并与其进行沟通和讨论。
3.5 复核与确认申请人根据审核报告中的建议进行改进,并向审核部门提交改进后的材料。
审核部门对改进措施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确认。
4. 术语解释本文档中使用的术语解释如下:- 航空工程建设:包括飞机维修、改装和新建航空设施等工程- 强制性条文: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规定,必须遵守的条文- 符合性审核:对航空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规定5. 结论航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对于确保航空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航空工程建设中出现合规性问题,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合规性水平。
---以上是航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的文档。
强制性条文—《民航》03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及验收
第 1 页筑 龙 网 w w w.s i n o a e c.c o m 《第三篇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及验收》 资料编号:Q ZM I N H A NG -3第三篇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及验收中国建筑资讯网2002年第 2 页筑 龙 网 w w w.s i n o a e c.c o m 《第三篇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及验收》 资料编号:Q ZM I N H A NG -3 项 次项 次........................................................................................................2 1 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MH5011).. (3)1.1 材料....................................................................................3 1.2 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5 1.3 沥青混凝土道面不停航施工.............................................9 1.4 质量检查.. (10)2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MH5012) (14)2.1 灯具及标记牌的安装及验收...........................................14 2.2 灯具及灯盘的安装及验收...............................................15 2.3 隔离变压器及容断器的安装及验收................................15 2.4 灯光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15 2.5 调光柜、计算机监控柜、升压变压器的安装与验收.....16 2.6 目视航灯光系统调试.......................................................17 2.7 目视助航樗的施工及验收.. (18)第 3 页筑 龙 网 w w w.s i n o a e c.c o m 《第三篇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及验收》 资料编号:Q ZM I N H A NG -31 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MH5011)1.1 材料1.1.1 一般规定1 工程所用的沥青、矿料和外加剂等各种原材料,必须持有出厂(场)质保书,进口材料须经海关商检合格。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1d430000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本章共6节、26条,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及民用机场场道工程、空管工程、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民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施工等方面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包括民航机场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本章的主要内容应是重点要求的。
本章所介绍内容也是案例的基础知识,应能灵活运用。
1d431000国家关于民航机场建设和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1d431001民航机场建设的相关规定一、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民航机场建设规划(1)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民航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三、民航机场建设的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强制性条文—《民航》04民用机场供油工程
第 1 页筑 龙 网 《第四篇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MHJ5008-94)》 资料编号:QZMINHANG-4第四篇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M H J 5008-94)中国建筑资讯网2002年第 2 页筑 龙 网 《第四篇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MHJ5008-94)》 资料编号:QZMINHANG-4 项 次项 次........................................................................................................2 1 供油设施的规范与建设规模................................................................3 2 库址和加油站选择...............................................................................4 3 油罐区..................................................................................................5 4 泵站......................................................................................................6 5 收发油系统..........................................................................................7 6 飞机加油系统.......................................................................................8 7 工艺设备..............................................................................................9 8 输油管线............................................................................................10 9 油罐与管线的防腐.............................................................................11 10 综合检测设施...................................................................................12 11 消防设施..........................................................................................13 12 环境保护 (14)第 3 页筑 龙 网 《第四篇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MHJ5008-94)》 资料编号:QZMINHANG-41 供油设施的规范与建设规模1.0.1 民用机场供油设施的规划目标年应和机场总体规划的目标年相适应,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4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 4.1 设计条件和设计基准 4.2 材料 4.3 管道组成件的选用 4.4 管道的布置 4.5 金属管道的膨胀和柔性 4.6 隔热 4.7 输送 Al 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 4.8 输送 A2 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 4.9 管道系统的安全规定 4.10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设计规定
4 接 4.3 管道焊接
5 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 5.1 一般规定 5.2 基层处理及要求 5.3 块材防腐蚀工程 5.4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 5.5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 5.6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 5.7 氯丁胶乳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 5.8 涂料类防腐蚀工程 5.9 橡胶衬里 5.10 软聚氯乙烯板衬里 5.11 铅衬里及搪铅 5.12 气喷涂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 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督的依据。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30•【文号】建标[2000]243号•【施行日期】200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4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已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十月三十日c31559--020312zkj。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用于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工具,一般有车载式和拖曳式两种结构形式,所测得的摩擦系数随设备类型的不同也具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对此,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卷 “机场”提供了具体指导。
驱鸟设备
用于机场范围鸟类的驱赶,是民航防止航空器鸟击工作的主要手段,其具体作业方式多样,需根据机场当地的具体鸟情有针对性地选用。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
第二十五条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1)
6《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JTJ 306—2001)
7《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 307—2001)
8《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88—93)
第七篇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类
1《干船坞设计规范(工艺设计)》(JTJ 251—87)
2《干船坞设计规范(水工结构)》(JTJ 252—87)
3.1.2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强制性条文》。
3《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J 220—98)
4《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98)
5《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2000)
6《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
7《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98)
8《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已经交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篇 综合类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优质文档】1D430000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
1D 4 3 0 0 0 0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1 D 4 3 1 0 0 0国家关于民航机场建设和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1 D 4 3 1 0 0 1民航机场建设的相关规定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
确需施工的,应当取得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1;空管理机构的批准。
1 D 4 3 1 0 0 2民航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和进行处罚。
主要是对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进行保护。
对于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存的的障碍物。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于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修建的障碍物。
,由机场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1 D 4 32 0 0 0民航机场场道相关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D432010 民航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的技术要求1 D 4 32 0 1 1民航机场土(石)方施工技术要求原地面自然坡度陡于 1 : 5时,原地面应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l m,高宽比1 : 2),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并用压(穷)实机加以压(夯)实。
填筑应从最低一层台阶填起,并分层压(穷)实。
填筑高度1 0 m及以上时,应埋设沉降观测点,定期观测沉降。
填筑高度2 0 m以上时属高填方,除了满足土基密实度要求外,还应满足设计沉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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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篇民用机场规划设计1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本规定1.1 民用机场类别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标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2.5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2.6 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2.7 民用机场飞机库防火要求2.8 民用机场排水系统和污水系统2.9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和周围土地使用3 民用直升机场规划设计3.1 民用直升机场物理特性3.2 民用直升机场障碍物限制和清除3.3 民用直升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第二篇民用机场道面结构设计1 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1.1 设计参数1.2 结构层组合设计1.3 道面分块设计1.4 道面接缝设计和接缝材料1.5 旧混凝土道面上加铺层设计2 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2.1 道面结构层组合与材料组成2.2 设计参数2.3 道面结构分层设计2.4 沥青混凝土加铺层设计2.5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设计2.6 改性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2.7 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设计第三篇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及验收1 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1.1 材料1.2 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1.3 沥青混凝土道面不停航施工1.4 质量检查2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2.1 灯具及标记牌的安装及验收2.2 灯箱及灯盘的安装及验收2.3 隔离变压器及熔断器的安装及验收2.4 灯光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2.5 调光柜、计算机监控拒、升压变压器的安装与验收2.6 目视助航灯光系统调试2.7 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及验收第四篇民用机场供油工程1 供油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规模2 库址和加油站选择3 油罐区4 泵站5 收发油系统6 飞机加油系统7 工艺设备8 输油管线9 油罐与管线的防腐10 综合检测设施11 消防设施12 环境保护13 电器装置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市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
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
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
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18,余类推。
本《强制柱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主编。
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司标准资质处反馈(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由D编100710)。
二OOO年十月三十日第一篇民用机场规划设计1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1.1 民用机场类别1.1.1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1.1.2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 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
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 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 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 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 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1.3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2 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 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
必要时,应与有关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 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 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 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2.1.4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的地区等。
2 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
3 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
2.1.5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3个(含)以上可能场址。
2.1.6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技术经济分析。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2.2.1跑道1 跑道方位和条数应使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少于95%。
2 主跑道的长度应满足使用该跑道的主要设计机型的运行要求,根据主要机型的性能手册中的有关图表,按预测航程计算的起飞质量、机场标高、机场基准温度、跑道坡度和跑道表面特性等数据进行计算,选择最长的跑道长度。
3 跑到宽度应不小于表2.2.1中规定的值。
跑道宽度(m)表2.2.1*注: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m。
4 跑道强度应能满足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
当飞机等极号(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等级号(PCN)时,能在规定胎压和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的条件下使用该道面。
当飞机等级号(ACN)大于道面等级号(PCN)时,在满足下述条件可有限制地朝在运行:1)道面没有呈现破坏迹象,土基强度未显著减弱期间;2)对柔性道面,飞机的CAN不超过道面ACN的10%;对刚性道面或以刚性道面为主的组织道面,飞机的ACN不超过道面PCN的5%。
3)年超载运行的次数不超过年总的运行次数的5%。
5 跑道表面必须具有良好的摩阻特性。
跑道表面的平均纹理深度应不小于0.8mm。
跑道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平坦度。
对跑道表面,用3m直尺测量时,直尺底面与道面表面的最大空隙应大于3mm。
2.2.2升降带1 飞行区内必须设置升降带。
升降带应包含跑道及停止(当设置时)2 升降带的长度升降带应自跑道端、当设置停止道时应自停止道端向外至少延伸入下举例:——飞行区指标I为2、3或4,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仪表跑道,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非仪表跑道,30m。
3 升降带宽度升降带宽度应不小于表2.2.2-1中的规定值。
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14 升降带内的物体除了为保证飞行安全所必须的并符合易折要求的助航设备外,升降带下列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固定物体:1)飞行区指标I为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77.5m以内。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以下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60m以内;3)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I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45m以内。
当跑道用于起飞或着陆时,升降带上述区域不得有运动的物体。
5 升降带的平衡升降带平整的最小范围(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22.2.3跑道端安全区1 飞行区指标I为3或4机飞行区指标I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时,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
2 跑道端安全区的尺寸:1)跑道端安全区必须自升降带端向外至少延伸90m。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240m;奉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120m。
3 跑道端安全区内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尽可能移去。
2.2.4滑行道和滑行带1 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宽度应不小于表2.2.4-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的最小宽度(m)表2.2.4-12 滑行道与跑道、其它滑行道以及物体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4-2中的规定值。
滑行道的最小间距(m)表2.2.4-22.2.5机坪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5中的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