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内河船舶行业的发展,内河船舶船员的素质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内河船舶船员的安全和服务质量,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成为了必要的制度。
本文将介绍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考试内容和要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内容旨在检验考生对内河航做业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考试科目包括但不限于航海知识、船舶操作技能、应急救援等。
考试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基础:考生应具备扎实的相关学科知识基础,包括内河航行规则、潮汐流动规律、导航设备使用等。
2. 操作技能:考生需要熟练掌握内河航行器械的使用与操作,如操纵操舵、锚泊等。
3. 应急救援:考生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如营救溺水人员、处理火灾、紧急排水等。
考试采取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全面评估船员的能力水平。
二、考试具体安排和流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由航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考试通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考试频率视各地情况而定。
1. 报名与资格审核:考生需要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从业经验证明等。
航运主管部门将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2. 考试准备和培训:考生在考试前可以自主学习相关知识,并可以参加航运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
培训班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并进行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
3. 考试安排和场地:考试安排通常在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
考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船舶模拟设备、教室、实际操作区域等。
4. 考试形式:考试由监考人员监督进行,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阶段。
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测试考生的实践能力。
5. 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考试结束后,航运主管部门将对考试成绩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标准。
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证书有效期和续证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五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合法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配置标准
附件1: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配置标准为了确保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保密性,根据《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等文件规范,特制定本标准。
一、计算机考场场地标准计算机考场选择应避开大功率发电机、大功率马达、无线电台、雷达、高频干扰、强电场、强磁场等设备;应远离高电压、大电流及腐蚀性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等储放地点或工作场所;应远离高分贝噪声区,确保计算机考场安静。
计算机考场面积以一个考场内至少能够容纳40人同时使用计算机终端进行考试为标准。
考场的装修应选择防火材料,并应有防尘措施。
窗户需加装窗帘,不可让阳光直接照射在机器设备上,以免影响机房的温度控制。
考场内需设置一台或多台柜式空调,机房温度应在18~25度,相对湿度为40%~70%为宜。
计算机考场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敷设等电位均压环并与大楼接地系统连接。
二、计算机考场桌椅标准每张考试桌最多两个考位,长160厘米,宽70厘米,桌与桌之间的纵向间距至少70厘米,横向间距至少70厘米,保证考生相互间的距离。
终端、显示器、键盘、指纹识别仪都置于考试桌面下,保证考场的整洁。
桌面使用透明玻璃。
三、计算机考场设备配置标准1、计算机考试系统服务器计算机考试系统服务器主要是安装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和存放考试数据库,因此计算机考试系统服务器要专机专用。
(1)数据库服务器(2)应用服务器(终端考试服务器)2、计算机考试系统终端3、相关配套设备计算机考场要求配置投影仪一台,投影墙一块;每个考场设置监控摄像头若干个(至少1个带云台,监控系统可以远程WEB方式访问,摄像头数量根据考场面积大小酌情安装,以覆盖所有区域清晰监控为基本目标);考场要求配备音响设备;考场要求配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和固定电话;同时计算机考场还需配备UPS电源保证终端服务器工作;每个考点需在计算机考场有一台可以上万维网的计算机。
四、计算机考场网络环境要求计算机考场要求每个考试终端和计算机考试系统服务器之间的网络互联达到100M以上,网络环境内交换机达到1000M以上,并且计算机考场在考试期间须与其他网络物理断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考试工作,提高船员考试的公信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管理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考试考官(以下简称“考官”)管理,规范船员考试工作,提高船员考试的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船员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工作的海事人员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类别和等级第四条考官分A、B二类,每类考官又分为助理考官、考官、主考官和首席考官。
第五条组织实施海船船员考试的各级考官应持有A类证书,组织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的各级考官应持有B类证书。
持有A类证书的驾驶专业各级考官通过B类考官的培训、考试合格,以及持有A类证书的轮机专业各级考官,具有从事内河船员考试工作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二、考试科目与项目(一)考试科目1. 按不同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等;2. 适任证书职务等级与涵盖的船舶等级:(二)考试项目1. 理论考试:应掌握本职务、本辖区所必须的理论基础、业务知识和相关法规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2. 评估考试:在实际操作中,运用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操作、维护或其他作业,检验考生是否具备履行职责的技能。
三、考试内容与要求(一)理论考试内容与要求1. 航海学:包括天文、地理、气象等相关知识,用于航海定位、导航等;2. 船舶操纵与避碰:涉及船舶操纵、避碰规则及其实践应用;3. 船舶结构与设备:涵盖船舶结构、船舶设备及其使用维护等;4. 船舶货运:涉及货物积载、装卸及运输安全等;5. 航海英语:要求具备阅读和理解航海英文资料的能力。
(二)评估考试内容与要求1. 船艺:包括船舶稳性、船舶作业基本技能等;2. 船舶作业管理与防污染:检验船员在实践操作中的管理能力;3. 航海仪器使用:应用航海仪器进行定位、导航等操作;4. 航海通信:利用通信设备进行船舶间及岸上的有效沟通;5. 消防与救生:掌握消防和救生设备的操作及应急处理能力。
四、考试组织与实施(一)考试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二)考试实施要求1. 考试形式:采用闭卷笔试形式,也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形式;2. 考试时间:根据不同职务设置不同的考试时间,但不应超过规定的最大考试时长;3. 考场管理: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4. 考试难度:根据考试大纲,合理设置试题难度,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成绩评定与证书签发(一)成绩评定1. 根据考生的答题情况,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得出成绩;2. 成绩评定应公正、客观、准确,采取集体评阅、复核等措施,保证成绩评定的质量。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312任证书全国统考的统一管理,使船员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障统考工作按规定的要求顺利实施,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采取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分区考试的方法。
考区内的各有关港务监督依照港务监督局的授权并按照统考计划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三条考区与考点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设以下六个考区:大连考区、天津考区、青岛考区、上海考区、广州考区、湛江考区。
二、各考区办公室可根据本考区的报名统计情况,按以下原则设臵考点:1.能充分满足统考工作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2.具备考试资格的考生人数不少于20人。
考区办公室应将本考区考点的设臵情况报港务监督局核准。
第四条考区办公室及其职责一、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湛江海上安全监督局设考区办公室。
考区办公室由考区内负责签发A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牵头、会同该考区内负责签发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各港务监督和考点所在地的港务监督共同组成。
二、考区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各成员单位共同分担。
三、考区办公室的职责1.按照港务监督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考区的统考工作。
2.汇总统计本考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考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表一)并按时报港务监督局。
3.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及防暑或防寒措施。
及时将本考区的考试准备情况、考场情况报告港务监督局。
4.落实统考办公室和有关港务监督的统考值班,务必保证统考期间与港务监督局、各考点的通讯联络工作。
将考区办公室和有关港务监督的统考值班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最迟于考试开始前一天报告港务监督局。
5.统一确定本考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并报港务监督局备案。
6.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港务监督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港务监督局核准后,协调本考区各考点统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指国家在保证海上安
全航行和保障船员权益的基础上,对船员进行适任考试和发证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考试内容和时间:船员适任考试主要考查船员的职业技能和专
业素养,包括航海知识、船舶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
考试时间和考
场形式也有明确规定。
2. 考试标准和要求:船员适任考试的标准和要求是以国际海事组
织和国家相关法规为基础制定的,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还
设有考官和防作弊措施。
3. 发证规则和管理:考试合格的船员可以获得适任证书,并按照
相关规定实行定期复审,失业和离岗等特殊情况还有明确处理办法。
同时,适任证书也要依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承认。
4. 相关责任和制度:对于违反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船员和
单位,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理,同时还有明确的信用机制和资质评
定等制度,以便更好地监管和管理全行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为保障海事安全
和船员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管理体系,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
和国家经济的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版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第一条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理。
第二条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上列明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条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
第四条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五条考生需要使用的草稿纸由考试机关统一提供,并在草稿纸上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码。
第六条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七条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八条对于纸质形式的考试:考生在接到答题卡(或答题卷)和试卷后,应将本人的姓名、申考类别、等级、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
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
考生应查核试卷信息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试题模糊不清等。
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考生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答卷;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
纸质考试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得提前交卷。
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卡(或答题卷)检查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对于计算机终端形式的考试:考生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根据界面提示录入相应的信息。
考试过程中如发生设备异常,考生应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考生在开考六十分钟后系统确认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如果不确认交卷,成绩无效。
第十条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 理。 第二条 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上列明的物品进入考场,考 生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 的位置。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和身份 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 证明( 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 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 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 明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 第四条 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 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 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 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卷; (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 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 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 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 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 (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 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内河船员计算机考试考场配置标准
部海事局以海船员[2007]641号文件公布了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远程计算机终端考场配置标准。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计算机终端考场的配置按此标准的要求执行。
一、计算机考场场地标准计算机考场选择应避开大功率发电机、大功率马达、无线电台高频干扰、强电场、强磁场等设备;应远离高电压、大电流及腐蚀性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等储放地点或工作场所;应远离高分贝噪声区,确保计算机考场安静。
计算机考场面积以一个考场内能够容纳80-120人同时使用计算机终端进行考试为标准。
考场的装修应选择防火材料,并应有防尘措施。
窗口需加装窗帘,不可以让阳光直接照射在机器设备上,以免影响机房的温度控制。
由于计算机考场内设备密度大,发热量大,因此要做好空气调节,考场内需设置一台或多台柜式空调。
机房温度应在18-25度,相对温度为40%-70%为宜。
计算机考场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敷设等电位均压环并与大楼接地系统连接。
二、计算机考场桌椅标准考试桌两个一排,每排长1.6米,宽0.7米,排与排之间的距离60厘米,保证考生相互间的距离。
终端、显示器、键盘、鼠标都置于考试桌面下,保证考场的整洁。
桌面使用透明玻璃。
三、计算机考场设备配置标准1、计算机考试系统服务器计算机考试系统服务器主要是安装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和存放考试数据库的,因此计算机考试系统服务器要专机专用。
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终端考试服务器)2、计算机考试系统终端3、相关配套设备计算机考场要求配置设置投影仪一台,投影墙一块;每个考场设置监考摄像头2个(监控系统可以远程WEB方式访问);考场要求配置一定的音响设备;考场要求配备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
同时计算机考场还需配备一定容量的UPS电源以备断电之用。
每个考点需在计算机考场附近有一台可以上Internet的计算机,以接收电子考务信息。
四、计算机考场网络环境要求计算机考场要求每个考试终端和计算机考试系统服务器之间网络互联达到100M以上,并且计算机考场在考试期间须与其他网络物理断开。
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
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2021年的海船船员考试规则对于航海人员的培训和认证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和要求。
这些规则不仅确保了船员的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也为整个海航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本文将对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对船员培训和航海行业的影响。
一、考试科目和内容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中,规定了一系列的考试科目和内容,旨在全面评估船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主要科目包括航海知识、船舶操作技能、船舶安全等方面。
在考试内容方面,除了传统的理论知识考核外,还增加了对实际操作技能的考察,以确保船员在实际工作中具备必要的技能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和标准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对考试要求和评判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考生需要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方可获得相应的认证。
考试标准严格,要求船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同时,还要求船员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以应对不同的工作环境和紧急情况。
三、培训机构和教材为了保证船员的培训质量和标准化,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明确了培训机构和教材的要求。
只有经过认可的培训机构和教材才能为考生提供培训服务和资料。
这一规定有效地提高了培训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保证了船员受到高质量的培训教育。
四、考试结果和认证根据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考试结果将根据评分和考试标准进行综合评估。
合格的考生将获得相应的认证,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这一认证不仅为船员提供了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也为船舶管理和运营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障。
五、对航海行业的影响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的实施对航海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船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为安全航行和事故预防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次,它推动了船舶培训机构和教材的提升,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培训体系和标准。
最后,它为船员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提供了更多机会和动力,激发了更多人投身于船舶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第一部分:考试目的和基本要求1. 考试目的本考试旨在评估内河船舶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航海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水平。
2. 基本要求考生需具备以下基本要求才能参加考试:-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 具备内河船舶乘务员资格证书;- 已取得内河船长、二副船长或三副船长任职资格。
第二部分: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1. 考试内容本次考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内河船舶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操作流程;- 内河船舶的操舵和船舶控制技能;- 内河船舶的泊船、系缆、锚泊等操作技能;- 内河船舶的紧急情况处理和救援技能。
2. 考试形式本次考试为实际操作考试,考生需要在指定的内河船舶上进行实际操作。
考试由考官监测和评估,考试内容包括模拟航行、泊船、系缆、紧急情况模拟等。
第三部分:考试标准和评分规则1. 考试标准考试评分标准根据内河船舶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制定,考生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步骤进行操作,确保船舶安全、高效地进行航行和操作。
2. 评分规则考生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分:- 操舵技能:按照规定的航行路线和航行速度进行操舵;- 泊船技能:准确地将船舶停靠在指定位置;- 紧急情况处理能力: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船舶突发状况。
第四部分:考试时间和地点1. 考试时间本次考试将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进行,具体时间由船舶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2. 考试地点考试将在内河船舶的指定位置进行,考生需前往指定地点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第五部分:考试通过和证书颁发1. 考试通过考生需在考试中得到合格或以上的评分才能通过考试,否则将不予通过。
2. 证书颁发考试通过的考生将获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参加考试。
结语通过本次考试,考生将进一步提升内河船舶操作能力和安全意识,为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和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是指对海船船员进行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具体规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1.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航海知识、技能和能力等方面,要求船员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不同,可以设立不同的考试科目,如导航、机械、通信等科目。
考试科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 考试形式: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实操等形式进行,具体形式和要求由主管部门制定。
4. 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和地点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次考试。
5. 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标准根据不同的考试科目和职务等级进行确定,一般包括及格线、成绩等级等。
6.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对船员进行评估和考试。
评估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7. 发证机构:发证机构负责对通过评估和考试的船员进行发证,证书的种类和等级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进行确定。
8. 证书有效期限: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有效期限,船员需要在证书到期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以更新证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详细规定。
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
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摘要:一、引言二、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的变化三、船员考试的申请与资格四、考试科目与内容五、考试流程与时间安排六、考试地点与费用七、考试合格标准与证书颁发八、遵守考试规则的重要性九、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国际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海船船员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证航行安全,提高船员素质,我国对海船船员考试规则进行了更新。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的变化及相关内容。
二、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的变化1.简化考试科目: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科目进行了调整,更加注重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减少了理论知识的考试科目。
2.提高考试合格标准:为了提高船员整体素质,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合格标准有所提高,增加了实际操作考试的难度。
3.增加考试地点:为方便考生参加考试,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地点增加了多个城市,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考试地点。
三、船员考试的申请与资格1.申请考试: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向当地海事局提出考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资格:参加海船船员考试的人员需具备一定的航海经历和学历要求。
四、考试科目与内容1.理论考试:包括航海基础知识、船舶操作与航行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实际操作考试:包括船舶驾驶、船舶避碰、货物装卸等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五、考试流程与时间安排1.考试流程:考生需先参加理论考试,再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2.时间安排:考试时间为每年的5 月和11 月,具体时间以海事局公布为准。
六、考试地点与费用1.考试地点:考生可在全国多个城市参加考试,具体地点以海事局公布为准。
2.考试费用:考试费用包括报名费、考试费等,具体金额以海事局公布为准。
七、考试合格标准与证书颁发1.合格标准:考生需通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方可认定为考试合格。
2.证书颁发:考试合格的考生,由海事局颁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八、遵守考试规则的重要性参加海船船员考试的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诚信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船员职务分为:(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1.船长;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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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 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航行操作;
(二)航行参考图的绘制;
(三)助航、通讯设备的应用;
(四)应急应变;
(五)船舶操纵;
(六)船舶通过桥(闸)区的操作。
第十三条 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在船上或满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要求的考 试(评估)基地进行。
考试具体内容由主考官和评估员根据其报考等级、职务共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办 法附录二《轮机部实际操作考试内容》的规定内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 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 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 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 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 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第九条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一般应在船上进行,但在满足船员实际操作考 试要求的情况下,部分项目可在岸上考试(评估)基地进行。
考试具体内容由主考官和评估员根据其报考等级、职务和航线共同确定,但不得超 出本办法附录一《驾驶部实际操作考试内容》的规定内容。
第十条 驾驶专业船员申请下列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时必须进行现场航线操作考试。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辅机启动困难,柴油机冷却水或机油 温度过高,柴油机排烟不正常,柴油机拉缸,水(油)泵不排水(油)或压力建立不起, 分油机运转中不正常的振动和噪音、出水口跑油、溢油口溢油,锅炉不能启动、锅炉水 位异常波动,空压机机械故障及排气量低,配电板不能正常供电或发电机并车困难,启 动控制箱及报警保护系统、船用齿轮箱、简单的零件图和电气图的识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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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的通知
海船员[201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适应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理。
第二条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上列明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条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
第四条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五条考生需要使用的草稿纸由考试机关统一提供,并在草稿纸上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码。
第六条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七条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八条对于纸质形式的考试:
考生在接到答题卡(或答题卷)和试卷后,应将本人的姓名、申考类别、等级、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
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
考生应查核试卷信息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试题模糊不清等。
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考生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答卷;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
纸质考试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得提前交卷。
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卡(或答题卷)检查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对于计算机终端形式的考试:
考生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根据界面提示录入相应的信息。
考试过程中如发生设备异常,考生应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考生在开考六十分钟后系统确认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如果不确认交卷,成绩无效。
第十条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
(二)夹带纸条、资料等;
(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
(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