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与案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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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第二章

民法学(1)第二章

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 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 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 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 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 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可 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 对于合同的内容, 对于合同的内容 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 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例如 合同法》 《合同法》第167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 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 解除权的限制。 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 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 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 而变更。 合同法》 条关于可变更、 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 条关于可变更 同的规定。 同的规定。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合同法》第39条、第 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合同法》 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条 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4.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 合同的强制订立。 合同的强制订立 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 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 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 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 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 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 同自由的限制。 同自由的限制。
【举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 举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 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 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 元用于购物。 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行为受民 元用于购物 法调整。 法调整。

第二章----民事主体PPT课件

第二章----民事主体PPT课件
3、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由于主体的缺 失导致监护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应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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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P33)
(一)宣告失踪——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 限,经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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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
的利害关系人如果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那一天才能
向法院提出申请?
1、1997年6月17日
2、1997年6月18日
3、1999年6月17日
4、199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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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设立目的不同; (2)下落不明期限不同; (3)公告期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
法院最终判决,估价19万余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产的六 分之一,公婆享有全部房产的三分之一。得到房产的李某,补偿公婆7万余 元,孩子3万元。因孩子尚未成年,他的3万元由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
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所产生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 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
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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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制度
——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案例(2篇)

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两人因房屋买卖事宜发生纠纷。

李某于2010年购买王某位于某市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1月1日,王某应在房屋交付前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至2011年1月1日,王某未能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导致李某无法入住。

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于是,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无法入住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王某是否应当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因无法入住而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1.关于王某是否应当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王某作为卖方,有义务在房屋交付前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

因此,王某应当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2.关于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因无法入住而造成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李某因王某违约而无法入住,其损失应当由王某承担。

关于李某的损失,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其损失为10万元,判决王某赔偿李某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赔偿李某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纠纷主要源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以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1.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过户的约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产权过户的时间、方式等,以避免后续纠纷。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争议问题:劳动能力是否属于健康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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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的内容为: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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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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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健康权
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 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 的权利。这不仅包括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追求体格完美,以及在生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的状态 时请求医疗、接受医治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利益 和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
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受害人的社会 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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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特征 除了具备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征外, 还有以下两项重要特征:第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 是特定的自然人。第二,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 肖像权具有更多的财产利益。
(二)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2.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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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

民法
学原理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首先,民法学原理中的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要素,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民事主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保护弱势群体。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行为的意愿,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地位平等,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诚实守信,合法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违反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侵权责任、履约责任、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履约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过错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学原理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
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循民法学原理,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 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束的权利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 其目的不是维护监护人自身的利益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编 第二章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限制性: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 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龄
精神健康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 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

民法原理第2编-民事权利1

民法原理第2编-民事权利1

债权相对性及突破?
(一)债权相对性的表现 (1)债的产生 (2)债的移转 (3)债的责任承担
(二)债权相对性的突破
1、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
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力。” 《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 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 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类型类型??11反射损失反射损失转移损失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基于对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而发生损失因对专业服务或者建议信赖而发生损失??22转移损失??33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44基于对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而发生损失??55因对专业服务或者建议信赖而发生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承诺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承诺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将胶卷交给被告冲洗加工,并交纳 了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了以服务为内容 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承担责任。原告等 人“在旅游景点拍摄下的影像应视为一种 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纪念价值。”
判决被告赔偿胶卷损失250元、退还冲印费 10元、每人景点费损失每人240元共1440元、 精神损失费每人100元共600元。
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 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2020年编辑)民法学教材

(2020年编辑)民法学教材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学总论(全)

民法学总论(全)
杨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六间房屋和1.2万元钱)均由胡乙及其孩 子继承。不久,胡乙携子及 1.2万元钱改嫁邻村,只将房屋留给杨甲的姐 姐。 胡乙改嫁不到半年,杨甲意外回归,原来,他遇洪水后大病一场且失 忆,随后的生意亏本,遂又恢复记忆。回家后见妻子改嫁,就要求复婚并 偿还外债,但其要求遭胡乙拒绝。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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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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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 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 标的权利。
2.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如何避免人格利益的过度被侵扰乃至侵害,需考 量以下基本准则: 1.人格利益自治; 2.公序良俗; 3.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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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死后人格权的保护
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必要性: 1.维护良好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抚慰死者近亲属,维护其正当权益。
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范依据来讲,虽然我国 《民法总则》和 《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死者人 格利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死者人格侵害案件的 需要,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已为死者人格 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不少规范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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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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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6
三、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1)人格权与身份权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2)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3)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

民法学案例

民法学案例

说你转托别人到春天3月再买.甲回城前,丙来探
望,甲委托丙代乙购买茶叶,丙答应,甲将1000 元交与丙.丙当晚回家途中被打劫,钱被抢,案 未破,乙起诉甲丙担责.如何处理?
代理
左某回家,邻居邓某请其代购100斤黑木耳,
左某答应.一个月后,左某带回100斤黑木耳,当
他到邓家准备交给邓某要钱时,得知邓某半个月
民事主体——自然人
[案例2] 张文有一名表,好友李进看到此表,愿出
30000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合同,
约定李进分3次将钱在2个月内付清.2个月后,李进
仅付10000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审理中,李进父 母说其有间歇性精神病,并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行为
2007年09月10日,原告甲盗走被告乙价值1480元的二
轮摩托车,并以500元价格卖给了外人.原告实得300 元.被告乙偶然发现被盗的摩托车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原被告经人说合签订私了 协议,原告给被告3000元,被告撤销报案.后公安机关拘
留原告,且被判刑9个月.原告释放后要求被告返还不当
项后下落不明,乙公司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如
何处理?
诉讼时效
1995年08月12日,邻居张某从刘某手里借款1
万元,约好3年后归还本息,张某写了借条.三年
后,将到还款期时,刘某上门要钱,张某妻子不
同意,以自杀威胁,刘某便未提还款一事.直到
2002年06月,刘某儿子准备买房,向张某提出还
款,张某表示无力还款,诉至法院,如何处理?
2012级法学院双学位民法
民法总则案例
民事主体——自然人
[案例1] 被告邵明是甲公司司机,2012年10月2日驾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1.界定: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层含义:1)~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部分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人之外的任何物都不能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

人对物有绝对的权利▲人不能成为的法律关系客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是以法律上权利义务为其内容的社会关系人——关系——权利★民法是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为了把握权利和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略)1.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人——特定的人一般的关系——特定的关系抽象的——具体的法律得不到贯彻就是一纸空文2.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价值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人在民事社会中(或者说民事社会中的人。

)关系是现实的人,是法律体系的砖瓦。

主体——内容立法体系理论体系司法实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任意(自治)性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效力等主要有民事主体自己决定,国家原则上不得介入。

理解: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权利的自由本质——但是他人的自由就是你的自由的限制立法层面上的——任意性规范为主司法层面上的——当事人自由处分法律适用层面上的——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自由约定优先——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平等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要素私法权利义务私权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1.主体的概念和类型1)概念——人2)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既有权利主体又有义务主体。

民法基本原理与民事权利的重要案例分析

民法基本原理与民事权利的重要案例分析
案例二
泄露个人隐私案。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客户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被公司起诉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根据《民法典》和《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该员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
侵犯网络隐私权案。某网站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被用户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 歉并赔偿损失。法院依据《民法典》和《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该网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价值判断在民法裁判中的体现
01
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所有民事主体的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03
公平原则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秉持公 平理念,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02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04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
04
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05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 后甲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导致乙遭受损失。此案涉及违约 责任的承担。
06
民法原理:甲作为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 承担违约责任。乙作为买方,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继承权保护案例
案例一
遗嘱继承纠纷
民法原理
遗嘱是自然人处分其死后财产的一种方式。如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 实质要件,则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遗嘱有效,儿子乙有权按照遗嘱继承甲 的财产;如遗嘱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06
民法适用与裁判方法探讨
法律解释方法在民法适用中的运用
文义解释
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和通常理解 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

民法学概论

民法学概论

专题二 民事主体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
主要 内容
(一)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 终止于死亡
出生时间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亊权利 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 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 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B.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 )
练习题:
甲、乙是邻居。一日,甲因病住院急需用钱,
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说:“先用着,以后再说。”
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以 不还。但乙称当初是借钱给甲,现要追还。乙当 初的意思表示应作何解释更符合公平原则?
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能退货,
不予退货。 问题: 1.李甲获得奖品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2.李甲购买电脑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
甲年满9周岁,是一个童星。一次演出后获 片酬7万元。其父乙有一弟丙。家居山区,生活 困难。乙在征得甲口头同意后作出下列行为:一
是将片酬中的3000元以甲的名义赠与丙;二是用
被申请人
成年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应付的费用,如果代管人拒不支付, 债权人可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 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失踪宣告。
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

民法总论讲义3-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民法总论讲义3-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之三·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主要问题】1.民事主体的类型2.什么是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的关系如何?确立这两种能力的意义如何?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二者的异同?5.监护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6.监护的设定方法。

7.住所的确定方法。

【讲义】【思考】1.你认为什么是民法上的人?2.了解民事主体的演变。

3.了解自然人部分的基本容【阅读】(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2004年版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基本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自然人的基本含义自然属性—生物人—自然存在法律属性—法律人—法律存在(三)区分自然人、公民、人民二、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含义1.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3.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围进行民事活动,否则难以获得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1)《民通》第10条(2)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不可剥夺性:权利能力与主体的生存须臾不可分3.不可转让性【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1.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1)出生的意义(2)出生的条件(3)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问题】(1)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2)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2.权利能力的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1)死亡的意义(2)死亡的类型自然死亡的认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问题】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讨论(3)宣告死亡①设置目的②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③宣告死亡条件⏹自然人处持续下落不明达4年/意外事故2年⏹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法院受理案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1年;特殊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若下落不明事实是否得到确认,法院判决作出宣告④宣告死亡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围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⑤死亡宣告的撤销⏹撤销的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对于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返还全部财产及利息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⑥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含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2.划分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智力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完全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不依赖他人而有意识地独立从事民事活动(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3条)⏹看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看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看行为标的的数额⏹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五)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其它责任能力【思考】1.侵权责任能力与财产状况是否有关联?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制度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次日起算(因意外事件自事故发生/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利害关系人申请(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下落不明者的近亲属+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法院公告(公告期间3个月)⏹法院判决宣告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确定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替失踪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3.宣告失踪的撤销程序与后果⏹由被宣告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由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和关于得知失踪人确切下落的事实进行认真查证⏹查证属实后,法院即应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自然人,并把代管财产期间的财务帐目告知该自然人⏹该自然人应承担代管人在代管权限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区别与联系⏹制度价值⏹下落不明时间⏹法律后果《民通意见》第29条四、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注意】区别监护与亲权(一)监护能力的判断《民通意见》第11条。

民 法 学 原 理

民 法 学 原 理

人身关系中的请求权。 财产关系中的请求权。 各类法律关系中,有各种具体的 请求权。 研究民法,重要的任务之一,就 是研究、掌握这些请求权理论和法律 规定。
三、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本课程内容是对德国民法 “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借鉴和发展 1、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结构。 2、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特点。 3、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发展。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 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个方面的析解: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
(六)个人与团体在民法上的地位 1、个人。 个人在民法上叫“自然人”。是民 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2、团体。 团体具备法定条件的,法律赋予其 法律上的人格,叫“法人”。是民事主 体,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没有法人的资 格,叫“非法人团体”、“无民事权利 能力的团体”。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
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
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的意义、要素与特点。 (2)人格关系。 (3)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的意义和特点。民法上的 身份,特指自然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 对其亲属的资格和地位。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两类: 第一类,是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 物权关系为典型。民法理论上有人称其 为“静态财产关系”。 第二类,是财产移转关系。通常叫 做“动态财产关系”。合同关系是代表。

最新XXX《民法学(1)》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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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被视为死体,因此保留的遗产份额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

2.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就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4.物品是否需要依赖其他物品才能存在,可以将其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并经法定程序限制。

案例分析题:1.如果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那么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一年。

2.如果一个人请求另一个人帮助救人并同意付钱,那么这个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公民的住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

4.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5.如果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那么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时间是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诉讼类型题: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确认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法人机关成员。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1.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

2.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字号、书面合伙协议和法定登记程序。

3.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4.根据物是否须依赖其他物而存在,可将其分为主物和从物。

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放弃,但依法并经法定程序可以限制。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 重点是双方面的意思表示。撤销权、解除权、 追认权、抵销权、承袭权的丢弃权等都属于构成 权。
4.抗辩权,是指权益人所享有的对立对方当事人 央求权的权益。抗辩权可分为永世性抗辩权和延 期性抗辩权,前者如诉讼时效届满时的抗辩,后 者似乎时实行抗辩权、先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 权、先诉抗辩权。
〔五〕主权益与从权益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违犯民事义务的法律结果 2.以财富责任为主 3.补偿性 4.协商性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2.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与公允责任 3.财富责任与非财富责任 4.一人责任与多人责任 5.双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6.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7.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三〕民事责任方式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1.便于共有财富的联系; 2.便于明白少数人之债的债务债务,例如是按份 之债还是连带之债。 〔五〕主物与从物 从物的条件〔1〕不是主物的组成局部;〔2〕须 对主物发扬辅佐作用;〔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区分的意义: 确定主物转让时从物的归属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满足人们
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们所实践控制或支配的 物质客体。
1.必需是权益客体 2.物以有体物为限 3.可以满足人们某种需求 4.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的意义: 1.得以设定物权类型不同; 2.物权变化要件不同; 3.诉讼管辖不同。 〔二〕种类物与特定物 区分的意义: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 2.物不测灭失的法律结果不同,如特定物灭失只 能要求赔偿。
B.效能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 非构成权 C.债务人撤销权属构成权

民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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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实训】
案例分析二

刘甲系河南省台前县某村村民----------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 • • • • 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 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人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 议。 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 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 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 元,发生争议。 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 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 8、公务员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 10、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 11、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 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

小包经过此地,甲突然窜出将女子强奸并抢走手提包逃窜。
女子惊恐过后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回家。发现自己被抢的手 提包在自家客厅放着,明白刚才所发生的一切系丈夫所为, 发生争吵,事后双方和好。他们认为强奸的是自己妻子,抢 的手提包是自家的财产不构成犯罪。于是第二天,二人到派
出所说明情况要求撤案。但公安机关还是逮捕了甲。
案例
• 张小成(未成年)的父母离异,后来其母杀死其父.法 院判处其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小成后随其伯父张强民生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均已死亡. 张小成在监狱中服刑的母亲肖欣迟和她的妹妹肖 欣兰签定监护抚养协议,委托其对张小成行使监护 权. 事实上张小成一直随其伯父生活,其伯父坚持其监 护权,其所在村委会也同意由其伯父行使监护权. 为此,张强民和肖欣兰为争夺监护权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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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理与案例系列
二 两种特例
• 【案例2—1】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 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 【案例2—2】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 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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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两种特例
• (一)胎儿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此项规定及其 所遵循的法理,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 基于权利能力理论的自然法理念,胎儿理应享 有权利能力,因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 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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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两种特例
• 在民法上,未出生的胎儿是没有民事权 利能力的,但为了照顾其出生后的利益,
法律在以下两种情形予以特殊考量:
1 继承中的特留分利益。
2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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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两种特例
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 关于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设置,具体而言,在
民法典中要不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学术界存 在肯定及否定两种观点。
• 【问题与思考】“人格权法”:要否独 立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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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人格权
• 对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观点。国外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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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
• (三)个人合伙制度概览 1 定义及特征 2 合伙协议 3 入伙和退伙 4 合伙财产 5 合伙的经营 6 合伙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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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
• 一、人格、人格权、人格权法 • 二、一般人格权 • 三、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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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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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菊打官司》肖像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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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人格权、人格权法
• 民法上现在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人格”一
词:其一,人格与民事主体互为指代。第二, 就是作为权利的人格权的客体。
•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原理与案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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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辉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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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主体
• 第一节 自然人 • 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 • 第三节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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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如人格关系说、概括性权利说、渊源权说、个人基本 权利说等诸种学说。
• 我国主要有以下观点:(1)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之
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是以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 的的总括性权利,具有发展性、开放性。(2)认为一般 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 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 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3)认为一般人格权 作为相对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概念,是指公民或法人享 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律所认定的形成意思的能
力 ,即主体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 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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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能力
• (二)责任能力
关于责任能力之性质,学理上不无分歧,
主要有归属能力说和归责能力说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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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死者的遗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将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延伸到死者姓名、 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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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
• (一)第三主体? 判断哪些社会组织体成为民事主体时,应当考 虑以下三个条件: 1 独立的意思。 2 独立的名义 3 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4 责任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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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
• (二)商业合伙、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是与普通合伙对应的概念,指的是为了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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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监护制度的法律地位
• 关于监护制度之沿革,学界通说认为起 源于罗马法。
• 监护在本质上乃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缺格 的补充。
• 中国民法上所规定的监护是一种独特的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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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制度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 一为权利说。 • 二为义务说。 • 三为职责说。
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
隐名合伙是与显名合伙相对的概念。所谓显名合伙,
就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公开其身份和姓名,并参与 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的活动的合伙。所谓隐名合伙, 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另一方 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仅仅 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的范围内分担其损失,对外 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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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人格权
• 【案例2—3】读者来信案
• 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 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 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 上明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 一、自然人的能力 • 二、两种特例 • 三、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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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能力
•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上,
自然人都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法 律上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 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的限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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