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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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

法的概念和特征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Intemational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

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因此没有近代意义

上的国际法体系存在。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

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

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

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等一系列著作,首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些著作对威斯特

伐利亚和会及其之后的各国交往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

法学奠定了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近代国际法自诞生后的200余年间,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在经历了西方资产阶

级革命、西方殖民主义扩张、俄国十月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后,规

则体系不断充实完善,方向日益文明进步,并且逐步由欧洲走向了

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之后,国际法得到了最重要的发展。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法规则体系,逐渐成

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核心内容;同时,科

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也在当代国际法中得到体现,产生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比如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

保护法等。冷战结束和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网络时代

的来临,使国际法面临新挑战、新课题和新发展。当代国际法正在

经历从互惠到共赢,从共处到合作的演变。国际法进入了快速发展

的新时期。

(二)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特点。当代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

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如下的主要特点:

(1)立法方式不同。国内法是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国家立法机

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

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

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

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

和法人。而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

体乃至个人,也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3)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

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

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称为协议意志。

相应地,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

器来保障和实施的。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

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长。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

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4)发达程

度不同。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较短。国际法无

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

发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法在加速完善和发

展中。不仅会借鉴国内法体系中的原理和法律技术,并且寻求与国

内法相互促进和有机结合。

2.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的上述特点不否定国际法的法律性。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国际法规则被作为法律,其效力不仅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也从国家处理国际关

系问题的实践中得到印证。作为法律,国际法也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判断是非的标准、处理事件的依据等与国内法相似的

一般法律梅性。

其次,对国际法法律性的质疑,主要是基于国际法规则屡被违反的现实。应该看到,在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则被各国自觉地

遵守,以维持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和国家交往的有序进行。在对违法

行为的处罚上,违背国际法的行为中绝大部分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因素

存在的情况下。这是国际社会当前的状态和性质造成的。从法学逻

辑看,某些逍遥法外事实的存在一方面不能排除该违法行为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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