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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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
(1)金融
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
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
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1)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
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
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证券法,即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保险法,即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信托法,即调整信托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定信托机构的设立、运作的程序等。
⑥外汇法,即调整外汇管理关系和外汇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国境等制度。
⑦票据法,即调整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⑧证券投资基金法,即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流通关系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⑨金融衍生品法,即调整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调控法及其调控主体
1.金融调控和金融调控法的概念
(1)金融调控的概念
金融调控是金融调控当局(一般是指各国中央银行)根据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量、结构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2)金融调控法的概念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调控货币供应量、利率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的特征
一般说来,金融调控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①金融调控的主体一方是中央银行;
②金融调控的目的是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协调发展;
③金融调控的手段是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④金融调控要依法进行。
3.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
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同是金融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二者对于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分属于经济法的不同领域
a.金融调控法调整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追求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
总供给之间的平衡,稳定币值、控制金融风险和抵御金融危机;
b.金融监管法调整金融市场监管关系,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畴,监管微观的金融活动,追求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②价值目标不同
a.金融调控法的价值目标是整体效益,这一价值目标主要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与实际需要量的平衡一致来实现;
b.金融监管法的价值目标是金融运行的秩序,即建立和维护金融运行秩序,实现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③主体不同
a.金融调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b.金融监管的主体是多元的,在我国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④管理目标和手段不同
a.金融调控法以克服个人理性行为的局限性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性、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并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为目标,其运用的主要手段是货币政策工具;
b.金融监管法实行审慎性监督和管理,其手段是在开业、营业、资产分类、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管。
4.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调控法的调控主体
金融调控法的调控主体,是指在金融调控法律关系中承担调控管理职能的当事人,一般为一国的中央银行。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充当中央银行的角色。
(1)中央银行的法定组织形式
①法人型中央银行模式;
②政府型中央银行模式;
③混合型中央银行模式。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能与职责
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a.法律性质。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法律性质或角色,既是国家机关,又是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b.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其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职能和职责
a.职能
第一,宏观调控职能。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总量平衡,在此前提下,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第二,服务职能。为政府服务,即充当政府的银行;为金融机构服务,充当银行的银行。
第三,监管职能。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对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b.职责
第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第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第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第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