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缺失及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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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缺失及培养

【摘要】作为孩子教育的启蒙者,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高低直接关系到规划纲要目标的实施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当前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有法不依,出现多例虐童事件,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发展。所以,加强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培养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着重探究目前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缺失现象及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加强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缺失;对策

依法治教是当今世界各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共同趋势和特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发展学前教育,2010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完善幼教法律法规,学前教育的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作为孩子教育的启蒙者,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高低直接关系到规划纲要目标的实施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幼儿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淡薄,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教育法)从事教育活动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了儿童身体上的伤害,同时也给他们的心理造成阴影,甚至影响孩子的一生。

一、目前幼儿教师法律缺失的现象

1.侵害幼儿的人身权。对幼儿人身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幼儿的人身自由的侵害,二是对幼儿人格尊严的侵害。如:云南建水,用注射器针扎20多名不听话4岁儿童;上海杨浦,女童下体被女幼师放入芸豆;重庆,罚咳嗽吐痰女孩儿舔吃口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彦某幼师,多次对幼儿园学生以胶带封嘴、倒插垃圾桶等方式进行虐待。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恫吓幼儿。某些教师在面对幼儿的不良行为时,为了达到教育目的,有时会采取恫吓的手段。比如,幼儿园常见到这样的现象:某幼儿爱哭,教师为了制止幼儿的哭泣,便吓唬说:“再哭,就不让你妈妈来接你!”有的孩子顽皮,教师恐吓到:“再调皮就让你出去”,虽然这些教师的主观愿望只是想通过此手段让幼儿停止哭泣,但实际上,如果经常使用这种恐吓的手段,会让幼儿产生心理压力,会对幼儿造成心理伤害。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应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暴力包括身体的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语言暴力。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抵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的精神和心理遭到侵犯和损害的一种行为。

3.对待幼儿不公平。幼儿的个性差异和能力差异往往会使教师产生某种程度上的情感偏向。教师的偏爱导致对待不同幼儿有不同的态度和不同的教育行为,而这些又影响着幼儿心理的健康发展。教师眼中的好孩子,会得到与众不同的关爱和机会,对那些所谓的“捣蛋鬼”则容易形成负面的定势思维,在这种定势的支配下,处处不顺眼,这种厌恶溢于言表。而孤僻、退缩、不善交际的幼儿则几乎

得不到老师的关注,是被教师忽视甚至遗忘的群体,教师对他们最大的伤害就是漠视。可以说,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对所有幼儿的心理健康成长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幼儿教师应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幼儿,要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用正确的教育方法,耐心细致的引导幼儿健康发展,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二、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缺失原因

1.幼儿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是幼儿教师侵害幼儿权利的重要原因。一是一些幼儿教师对侵害学生的人格权、健康权、自由权等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甚至有些教师已严重侵犯了幼儿的权利,但自身尚未意识到,这主要是不懂法律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的缘故。二是大多数的幼儿教师培训只注重了幼儿课程,专业技能的培训而忽略了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的培训。

2.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较低。合格的幼儿教师是影响幼儿教师依法治教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合格的幼儿教师缺乏也是造成幼儿教师违法的重要原因,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幼师“无证上岗”现象。山东省教育厅在近期抽查了17个地市194所幼儿园后,也公布结果称:53%的幼儿教师没有取得教育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17%的园长没有取得园长任职资格培训证书。仅青岛市当地16000多名幼师中,就有六成没有幼儿教师资格证。即便是幼师“证照齐全”,整体学历水平偏低的现状则直接影响了幼儿教师的综合素养。

3.幼儿教师职业倦怠。低收入下的巨大的工作压力,以及职业认同感缺失,导致幼师群体严重的负面情绪。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冯晓霞教授和梁慧娟博士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对北京市50所不同体制幼儿园的447名教师进行的调查显示,因工作重压下产生的身心疲劳与耗竭的状态呈严重倦怠的幼儿教师只占2.9%,但出现明显倦怠倾向的教师人数却达一半以上。按被调查教师所选题目的百分比排序,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依次表现为疲惫不堪(88.5%)、担心出事(86.7%)、焦躁不安(65.9%)和经常只想一个人呆着什么话也不说(65.6%)。以此来看,在这个基本年龄处于30岁以下、社会成熟程度和抗压能力都偏低的群体中,负面情绪本就难以化解。加之长期监管缺失,难保幼儿在幼儿园中不是“被虐待”。

三、加强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的培养

1.加强法律宣传力度。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这一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幼儿教师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法律观点,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幼儿教师创造一个提高法律素质的良好环境。在幼儿园、学校内可充分利用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案例辩论赛、模拟法庭等对幼儿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传播、咨询、出版教育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谈法、用法的风气。

2.完善教育立法,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但其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例如,“情节严重”“根据不同情况”等字句模糊,“中小学幼儿教师的权利义务现状令人担忧,在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方面都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现行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是最根本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并对幼儿教师的法律身份进行重新界定,从而使幼儿教师更好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强化幼儿教师法律教育和考核。在幼儿教师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就是要加强幼儿教师培养、选拔和在职培训三个环节中的法律教育,使幼儿教师掌握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养成健康的法律心理,形成成熟的法律思维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提高对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教育的质量。在幼儿教师法律教育方面,应与幼儿教师职业特点与职业道德紧密相连,重点进行《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儿童权利公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其次,将教育法律意识考核纳入幼儿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特别是对于师范生,在取得幼儿教师资格时更要加强对其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和考核。

参考文献:

[1]张波,张俊列.提高农村幼儿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思考[J].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08(11).

[2]李美锟.我国幼儿教师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干预[J].科教导刊,2012(2).

[3]冯晓霞.半数幼儿教师存在职业倦怠问卷调.

http:///20080327/4064.html

[4]詹瑜.论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J].新疆石油教育学报,2005,8(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9.

[6]十八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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