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与集体合同
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第一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协商的概念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指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者是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同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谈判。
集体谈判的内容包括:(1)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期限;(2)调整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或者他们的组织同一个或者多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二、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三、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集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缔结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权利义务时,要求当事人的意志不得违背国家意志,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形成集体合同关系。
1.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即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两种。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5【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集体合同也称为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结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很容易混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两者的区别。
我们对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做一个比照,就会发现两者有以下六种区别:(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两方当事人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单个的劳动者和企业组成的,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全体职工和企业组成的,全体职工是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来跟企业的代表一起协商签署集体合同,所以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约定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集体合同里主要约定的是职工权利与企业义务。
因为劳动合同是每一个职工和企业分别签订的,所以劳动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带有个性的东西,比方说,详细到一位职工,他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是多少,岗位是什么,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等等。
而集体合同反映的是企业里所有的劳动者享受哪些最根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根本的保障条件,所以集体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问题,而不是个性的东西。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劳动合同的作用是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时间和条件。
劳动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都是违约或者违法的。
集体合同规定(200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中国的劳动法制问题(DOC)
我国的劳动法制问题刘继臣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一)劳动法概念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资本和技术是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因而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也就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具体讲,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并提供必要劳动条件。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核心内容。
此外,劳动法也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关系,这些关系都是附随于劳动关系所发生的。
例如,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力招收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工会组织在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保险机构在养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法的监督检查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等等。
(二)劳动法的分类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内容极为丰富,因此,从理论上说,劳动法律可划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部分:1、劳动关系法。
劳动关系法是调整劳动关系最基础的法律;主要指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建立,因此,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法中最基础的内容,它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解除、终止以及违反劳动合问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由于劳动者个人相对于企业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容易出现一些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或者劳动者和企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这些都需要通过集体合同来矫正,以提高企业的整体劳动条件和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集体合同一旦签订,对企业及其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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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准制度第一节:工资基准概述一、工资概述(一)工资概念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工资包括法定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范围包括:①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②奖金以及与业绩挂钩的分成、提成、效益报酬;③津贴和补贴;④加班工资;⑤其他形式的工资。
不包括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人祸困难补助费;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创造奖;④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工资基本职能①分配职能;②保障职能;③激励职能(三)工资的特征①工资产生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②工资数额的确定依据若干法律规定③工资的形式及支付方式是法定的④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属性(四)工资法律分配原则①按劳分配原则②同工同酬原则(按劳分配的具体体现)③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④宏观调控原则⑤用人单位自主分配与劳动者协商相结合原则(五)工资形式及构成1.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即及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个人工资的一种形式;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2)计件工资,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形式(有利有弊)(3)年薪制,以年度为实现确定和支付职工薪金的工资制度。
(企业和政府和其他部门实行,企业经理,企业经理对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工资构成《劳动法》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水平和工资水平”(1)基本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工资单位①固定性②主要性③等级性(2)奖金辅助工资构成内容①超产奖②质量奖③节约奖④安全生产奖(3)津贴特殊劳动条件下超常劳动消耗给予补偿①补偿作用②调解作用③激励作用(4)补贴临时性工资辅助具有基准性特征(六)工资指导线制度有关地区将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审批,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旨。
这里的平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其含义主要包括:第一,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享有与他人一样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种机会平等,不要求也不能要求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最终取得的结果也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可以依托劳动法的劳动基准规范,对差距过大的合同结果予以矫正,这也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别之一。
强调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能够促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能够促使雇主实现资本增殖,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和劳动生产条件。
第二,劳动者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和非法辞退,并不得降低劳动报酬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平等性原则不仅仅表现在缔约阶段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阶段,双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尽管雇主对劳动力有管理权和支配权,但劳动者的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
雇主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不得非法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不得以不安全的生产条件和超过法定标准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对劳动者健康和生命权构成侵害。
第四,平等性原则并不排斥公权力意志的强力干预,劳动关系双方实力差距的悬殊性和劳动关系的社会化特征,为公权力的干预提供了基础。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近代资产阶段国家民法确立了这项原则。
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否定合同自由。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后,逐渐引入了订立合同自由的理念。
但由于长期以来劳动法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私法原则研究不够,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共性认识,因而,公权力意志对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干预太多,造成了劳动关系国家设立或包办的局面,使现代企业制度在招工用人方面改革步伐太小。
劳动合同法确定合同自由原则,必然意味着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意将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第十六章-劳动法-PPT课件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 一定的手续和步骤。
(1)提出签订 劳动合同的建议。
(2)双方协商。
(3)双方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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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指劳动合同赋予 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士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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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生效
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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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 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就 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以全体 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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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劳动合同,不仅具有一般 合同的共同特征,同时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十六章 劳动法
教学目的:
1 劳动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2 劳动法 3 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和法律地位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5 劳动法的渊源和体系
1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
广义
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有 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国务 院各部门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 劳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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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过错性 辞退。
②非过错 性辞退。
③经济性 裁员。
④得解 除劳动合 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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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一般性辞职; ②特殊性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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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 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间的劳动关系终结。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 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法 律效力提前消灭,而终止是基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导致劳动合同效力的自然消灭。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一、引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规范雇佣关系的协议,但在一些关键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合同形式。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就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适用于个体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
2.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由劳动者代表组织(如工会)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就劳动条件、待遇、权益保障等方面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适用于雇主与一组或全部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签订主体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雇主与个体劳动者直接签订。
2.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或其他劳动组织代表劳动者与雇主或雇主组织签订。
四、适用范围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适用于个体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无论是全职、兼职还是临时工。
2.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一组或全部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通常是在特定行业、企业或地区范围内。
五、内容规定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要求、工作时间和地点、工资待遇、休假和假期、劳动保护和安全、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2.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条件、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和安全、劳动纠纷解决方式等。
集体合同还可能涉及到工会会费、工会活动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六、变更和解除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2.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通常需要经过工会或其他劳动组织的代表与雇主协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七、法律地位和效力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个体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直接协议,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
2.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代表与雇主之间的协议,也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
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法》第84条规定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与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尽相同,需要特别介绍一下。
集体合同争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于两类争议的特点相异,所以处理的方式也不同。
(一)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属于权力争议范围。
法律规定,这类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
(二)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是在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集体合同尚未订立,因此属于利益争议范围。
由于这类争议无法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所以《集体合同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与管辖划分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是受理和协凋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履行以下职责: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具体协调处理争议;制定《协凋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双方执行;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向政府报告提出有关请。
对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管辖划分的规定是: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
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公司以及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有关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按照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大致如下:(1)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集体劳动合同是我国⼀种⽐较特殊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实⾏的是同⼯同酬,那么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有怎样的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1、合同的当事⼈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是⽤⼈单位,另⼀⽅必须是职⼯⾃愿结合⽽成的⼯会或者职⼯推举的代表,劳动者个⼈⼀般不能单独同⽤⼈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当事⼈是⽤⼈单位,⽽另⼀⽅通常是劳动者个⼈。
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明确有关⽤⼈单位的整体性措施;劳动合同则仪限于规定劳动者个⼈和⽤⼈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3、适⽤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于⽤⼈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即⼀份集体合同适⽤于⽤⼈单位的每⼀名劳动者;劳动合同则只适⽤于劳动者个⼈,对⽤⼈单位其他劳动者没有约束⼒。
4、法律效⼒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它是企业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与企业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同时,集体合同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和全体劳动者都发⽣效⼒,⽽劳动合同只能是对⽤⼈单位和单个的劳动者发⽣效⼒。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企业职⼯⼀⽅与⽤⼈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会代表企业职⼯⼀⽅与⽤⼈单位订⽴;尚未建⽴⼯会的⽤⼈单位,由上级⼯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单位订⽴。
集体劳动合同的特征1、实⾏集体合同的⽬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2、集体合同的主体是职⼯代表与⽤⼈单位;3、集体合同需由职⼯代表与⽤⼈单位先⾏协商合同草案,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通过;4、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政部门,劳动⾏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之⽇起15⽇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效;5、集体合同⽣效后,对⽤⼈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具有约束⼒;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的区别包括合同的当事⼈不同、合同的当事⼈不同、适⽤范围不同、法律效⼒不同等的区别。
劳动基准法概述
响,不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壮大。
劳动基准法与其他法规的协调问题
03
与其他法规相比,劳动基准法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叠或冲突,需
要进一步协调和完善。
未来劳动基准法的修订与完善方向
制定实施细则
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使劳动基准法更好地落地实施,需要制 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劳动基准法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加 强执法力度,确保企业遵守劳动基准法。
社会保险与福利
社会保险
劳动者应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 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福利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住房、膳食、交通、文化娱乐等, 以保证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劳动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 职业病的发生。
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应当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
业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维权。
02
参与制定与修改劳动基准法规
工会应参与劳动基准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代表劳动者提出建设性意见
和建议,为完善劳动基准法规体系贡献力量。
03
协调企业与劳动者关系
工会应当发挥协调作用,帮助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和谐稳定的关系
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03
劳动基准法的实施与监管
政府部门在劳动基准法实施中的监管作用
1 2 3
集体合同制度
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
《集体协议建议书》第2条第1款: 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者几 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者几个有代表 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 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 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 权的代表为另一方, 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 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七、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 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 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 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 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 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六、集体合同争议的类型具有特殊性 争议的种类: A:因签订发生的争议; 解决途径:协商——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 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或者,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B: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协商——申请仲裁——诉讼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 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 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 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 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课后习题经典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一章1.劳动法含义P12:含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三权”含义P25:含义:宪法中的劳动权包括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
其中,集体劳动权主要是劳动者团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团结权、团体协商权以及争议权,这三项权利被称为“劳动三权”3.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含义P11-12:(1)劳动是人们之间有意识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
(2)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人身从属性。
即劳动者的“受雇性”。
(3)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契约性。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4)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职业性。
劳动法中的劳动强调劳动的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5)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有偿性。
劳动法中的劳动实际上在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劳动力使用权与雇主劳动报酬所有权的换取。
4.简述“劳动关系”的特点P13(1)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2)劳动关系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
A劳动关系在形式上是劳动力的使用权与雇主的劳动报酬所有权的交换,在形式上是一种商品买卖,具有财产属性;B同时,劳动力的存在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力所有权交换过程以及交换的目的具有人身保障性。
(3)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
A平等性表现为劳动力使用权与劳动报酬的等价交换,以及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具有契约性,缔约双方地位平等;B从属性包含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
(4)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兼容。
A对抗性--利润最大化与收入最大化;B非对抗性--企业发展与劳动者谋生谋利。
(5)是劳动所有权与劳动力使用权相分离的。
A所有权是劳动者的;B使用权是雇主的。
6.劳动法产生的标志: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开创了现代劳动法立法先河。
7.劳动权正式成为宪法基本权: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5.论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6(1)劳动权平等原则。
《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一)
《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一)《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一)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是以劳动标准为基础的,劳动基准就是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劳动基准法就是在劳动法中规定和确认一系列劳动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只能等于或优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基准,以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劳动基准法主要由规定劳动标准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包括工时标准、量低工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法等。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1、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2、工作时间的种类(1)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
我国的标准工时为:(a)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b)每周工作40小时,在1周(7日)内工作5天。
(c)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缩短工作日适用于:(a)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b)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c)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a)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
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等。
劳动基准法概述
劳动基准法概述2023-11-11contents •劳动基准法的基本概念•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劳动基准法的实施与监督•劳动基准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劳动基准法的未来发展与挑战•案例分析目录01劳动基准法的基本概念劳动基准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规范,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安全卫生标准等劳动基准。
劳动基准法是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基准法的定义劳动基准法的立法目的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通过设定统一的劳动基准,避免不同行业、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动基准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的义务,约束其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基准法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基准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组织形式。
劳动基准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02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确保劳动者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工资。
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确保不同职位和工种的劳动者获得公平的最低工资。
避免工资歧视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促进企业竞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降低社会不安定因素。
维护社会稳定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加班加点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避免加班加点带来的负面影响。
鼓励企业采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
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恢复体力和精力。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防止因长时间工作导致的疲劳过度,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常凯 劳动关系学-第12章
2、劳动过程结构模式 设计思路: (1)劳动关系建立前的法律调整,如劳动 培训制度、职业准入制度、职业介绍制度、 促进就业制度 (2)劳动关系运行中的法律制度,如劳动 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标准立法等 (3)劳动关系结束后的法律调整,如社会 保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立法等
3、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结构层次 (1)劳动基准规范 (2)劳动合同规范 (3)集体合同规范 (4)劳动争议处理规范
第二节 劳动关系运行的劳动基准法 调整
一、劳动关系运行法定基准的概念、特征和立法 模式 (一)劳动基准立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劳动关系运行法定基准即指有关劳动基准法 的规定,劳动基准法是国家规定最低劳动条件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劳动基准法具有替补性质 2、劳动基准法为公法 3、劳动基准法为实体法
(三)劳动合同的立法概况 1、从民事合同到劳动合同 2、我国劳动合同立法概况 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立权利义 务的方式,协商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劳动合同的 内容,权利义务的外在表现则为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和默示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具备的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 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 件、违约责任
(3)规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建立处理集体合同 争议和违约处罚的司法制度。 (4)在构建集体谈判制度,罢工问题是一个必 须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解决的问题。
第十二章 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律 规范
学习要点 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 含义和功能;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体系;劳 动关系运行和协调中劳动基准法、劳动合同 法和集体合同法的职能和作用。 关键概念 劳动关系 法律规范 劳动基准规范 劳动合 同法 集体合同法
浅议劳动法的调整方法
浅议劳动法的调整方法作者:朱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摘要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与其它的法律部門相区别,是因为其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而由于劳动法具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此其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此可见劳动法的调整方法对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性。
本文从劳动法调整方法的内涵出发,对劳动法的独特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重点论述了其具体的调整方法。
关键词劳动法调整方法调整对象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17-02一、劳动法调整方法的概念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是通过许多调整手段综合实现的,很难总结出某一种抽象的法律调整方法。
笔者认为,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这些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
基于对法律调整方法的内涵以及对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笔者认为,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劳动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
二、劳动法调整方法的独特性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在强势集团面前势单力薄,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或者缺乏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生活面临无以为继的窘境,急需劳动和国家的关怀帮助。
他们必须借助劳动或者国家的帮助才能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这与其它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显著区别。
虽然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涉及看似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在实际情形中,由于天然的资源不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均衡。
因此,积极履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保障之责就成为了劳动法的应有之责,这也是确定劳动法的调整方法的逻辑起点和必要前提。
综上可知,由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具有独特性,由此也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
三、劳动法的具体调整方法(一)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调整方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我国国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权利。
集体合同与劳动基准
集体合同与劳动基准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签订的涉及一定群体的劳动合同。
它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劳动基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劳动关系中各方权益的保障要求。
本文将从集体合同和劳动基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它与个人劳动合同相比,有着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更为复杂的内容。
首先,集体合同适用的范围涵盖了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员工代表签订的合同。
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体现。
其次,集体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包括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权益保障。
劳动基准是法律对劳动关系中各方权益的保障要求。
它包括了最低工资标准、工时限制、休假制度、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基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基本的劳动待遇和工作条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最低工资标准是对雇主支付工资所需的最低金额的规定,旨在防止劳动者被剥削,提供公平的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与劳动基准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赖关系。
一方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基准的要求。
即通过集体合同的规定,保障劳动者获得不低于劳动基准要求的待遇。
例如,工资标准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安排应遵守工时限制。
另一方面,劳动基准也可以成为制定集体合同的参考。
当劳动基准中的规定无法满足劳动者的要求时,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规定。
例如,劳动基准中规定的休假制度不足以满足员工的需求,双方可以通过集体合同的方式进行补充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实践中,集体合同和劳动基准的落实都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不重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他们可能忽视集体合同对员工权益的保护要求,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劳动基准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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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与集体合同篇一:XX年课程论文试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试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提要: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所订立的协议,是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所在企业通过协商谈判,就集体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商。
本文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涵义、法律特征、作用、订立程序、履行、变更和终止几方面分析二者之间的异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异同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广大劳动者在就业前需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总称,指其既包括劳动法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包括了大量的劳动法规、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有: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这说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实质,也是劳动法的首要任务。
二是调整劳动关系,建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形式。
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中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他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反映职工的要求,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从而改善集体劳动关系,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是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适应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可以增强双方当事人按约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观念,促使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益的提高,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还可促使劳动者的合法流动。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劳动合同制度包括对劳动合同形式、种类、主要条款、订立、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规定。
集体合同我国称之为集体协商,也是劳动法的内容之一。
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形式及效力等内容。
本文就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作粗浅的解说。
一、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涵义异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所订立协议。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所在企业通过协商谈判,就集体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商。
不同点在于:前者订立在于明确劳动关系,后者订立是在已明确劳动关系后为维护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等权益而订立的协议。
两者相同点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特征不同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
2、职责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遵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用人单位劳动,完全纳入用人单位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之内。
集体合同中职工代表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代表企业职工群体的意志和利益;企业行政代表企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从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双方代表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通过协商,取得合作,以维护稳定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内容各有所侧重劳动合同的内容由法律规定或受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
尽管劳动合同内容在签订时各不一样,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七个法定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的规定。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这就体现了集体合同是以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形式,则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而集体合同主要是规定企业行政的义务,而不是职工的义务。
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目的不同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当然并不排除劳动合同对劳动成果的要求。
集体合同签订的直接目的在于规定企业职工的一般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
前者产生于劳动关系确立之前,后者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之中。
5、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地位不同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有义务,并且,各方所负义务既是与各自所享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
依据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向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的内容多涉及国家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它规定企业在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基础,向职工提供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这就使集体合同具有本企业劳动基准法的效力。
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作用不同订立劳动合同,其作用主要有: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维护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订立集体合同,其主要作用:一是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与公平的有效措施;三是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抗衡,难免会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通过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改善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实现。
四、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订立程序不同(一)劳动合同订立遵循下列程序1、用人单位向被录用者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有义务回答劳动者的询问。
2、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3、办理有关手续。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二)集体合同订立遵循以下程序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此过程即为集体合同草案形成过程。
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合同草案形成后,应召开职工大会,组织广大职工就草案中有关问题充分讨论、酝酿,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再就修改后的草案进行正式通过。
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草案修改定稿后,由双方代表在合同文书上签字,然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五、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履行的异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按合同内容严格、认真履行。
合同履行都遵循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合作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这一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合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这一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集体合同在履行时同样遵循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认真执行、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落实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措施和指标。
同时,应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使用不同的履行办法。
对于其中的标准性条款,要求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始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确保职工劳动权利的实现不低于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标准。
对于目标性条款,应具体落实在企业计划和工会工作计划中,并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实现。
对于约定不明的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六、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完善和发展。
集体合同的变更,指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依法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集体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七、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终止的异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能引起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合同期限届满;2、约定终止条件成立;3、合同目的实现;4、当事人死亡;5、劳动者退休;6、用人单位消灭。
集体合同的终止,即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的效力消灭。
它包括下述三种情况:1、因有限期届满而终止;2、因目的实现而终止;3、因依法解除而终止。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是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篇二:XX年课程论文试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试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前言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广大劳动者在就业前需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总称,指其既包括劳动法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包括了大量的劳动法规、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有: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这说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实质,也是劳动法的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