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3篇)
第1篇近年来,我国法律领域不断涌现出许多热点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些案例,本文将对近期法律热点案例进行汇总,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1.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2018年2月,张扣扣故意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和继父,随后投案自首。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主要争议点在于张扣扣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 王某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2019年,王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李某涉嫌违法的信息,导致李某名誉受损。
李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3. 郭某鹏涉嫌侮辱国旗案2019年,郭某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国旗的言论,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国旗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4.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2019年,王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高额抚养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离婚抚养费问题的争议。
5. 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年,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传销活动打击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争议。
6.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2019年,杨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了自己的妻子。
此案引发了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7. 刘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刘某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被依法起诉。
此案引发了关于著作权保护与网络版权问题的关注。
8. 胡某涉嫌污染环境案2019年,胡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排放工业废水,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问题的关注。
9. 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9年,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注。
10. 陈某某涉嫌诈骗案2019年,陈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打击电信诈骗的关注。
三、案例问题分析1. 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的争议。
十个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李某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事关系。
某日,张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侮辱李某某的言论,李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李某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张某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名誉权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并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王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
合同签订后,李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王某无法继续居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赵某某诉钱某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某与钱某某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不和,赵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与钱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离婚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赵某某与钱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四、案例四:孙某某诉周某某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孙某某在经营一家店铺时,因周某某在店内购物时损坏了店铺的物品,孙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周某某赔偿孙某某损失。
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周某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案例五:吴某某诉郑某某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吴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未支付工资,吴某某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支付吴某某工资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吴某某工资及赔偿金。
2015918最高法校园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段思明发布了发生在福建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福建)目录1.卢某某故意伤害案2.张某某故意伤害案3.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4.杨某聚众斗殴案5.哈某某故意伤害案6.何某某、卓某某、陆某某聚众斗殴案7.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8.官某某寻衅滋事案9.许某某故意伤害案10.刘某某、肖某、王某、杨某犯聚众斗殴案11.黄凯文、魏某某抢劫案12.杨某某故意伤害案13.林某某、楼某某强制污辱妇女案14.陈某故意伤害案15.卓某某故意伤害案16.黄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南靖县某中学高中部找朋友,在高中部四楼看到林某某,因林某某曾与其产生过纠纷,被告人卢某某遂将林某某叫到男厕所内质问,并动手对其进行殴打,林某某也还手殴打卢某某,双方发生打架,双方均有受伤。
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被告人卢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被告人殴打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
被告人及被害人曾经都在漳州某学校就读初中,林某某在学校时有帮过与被告人卢某某有纠纷的人。
因被告人卢某某平时不注意自己的道德素养,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冷静处置同学间发生的小事,而是斤斤计较,从而导致犯罪。
法律案例点评经典评语(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2月24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社区兴隆新城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
同年3月15日,刘涌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评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仍然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2.死刑适用的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刘涌判处死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在本案中,法院判处刘涌死刑具有以下合理性:(1)犯罪性质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2)犯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刘涌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死亡,社会影响极坏。
(3)主观恶性极大。
被告人刘涌犯罪后,不仅不悔改,反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悔意,主观恶性极大。
(4)社会危害性严重。
被告人刘涌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刑罚的公正性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刘涌判处死刑,体现了我国刑罚的公正性。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体现:(1)刑罚与犯罪相适应。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案例2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案例3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例4邱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5讴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案例6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案例7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8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案例9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例io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基本案情】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
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
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
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法律误判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误判的原因、影响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张海超事件1. 案例简介2009年,河南省郑州市民张海超因肺部感染,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误诊其患有“肺结核”,并开具了抗结核药物。
张海超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加重,经多家医院诊断,最终确诊为“尘肺病”。
由于误诊,张海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 案例分析(1)误判原因本案中,医生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医生专业素养不足:医生对肺结核的诊断标准掌握不准确,导致误诊。
② 医疗设备不足:医院缺乏先进的医疗设备,无法对张海超的病情进行准确诊断。
③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地区医疗水平低下。
(2)影响本案对当事人、医院和社会产生了严重影响:① 当事人权益受损:张海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身心遭受巨大痛苦。
② 医院形象受损:误诊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不善、医疗水平低下等问题。
③ 社会信任度下降:此案加剧了公众对医疗行业的质疑,降低了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3)防范措施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① 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确保其准确掌握诊断标准。
② 完善医疗设备:加大对医疗设备的投入,提高诊断准确率。
③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三、案例二:王某某受贿案1. 案例简介2016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推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促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张某某虐待案等六件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8日案例一张某某虐待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
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
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
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
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
侦查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典型案例分析: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典型案例分析: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和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罪过事件,是指《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两种: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
一、基本案情201X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本市某大厦门前路边,因停车收费问题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矛盾,刘某某殴打杨某甲头部一拳,杨某甲继续与刘某某争吵。
见对方人多,刘某某转身上车去找工具,同时杨某甲躺在车头前,刘某某上车后听从前妻陆某某劝告准备去给孩子看病,启动汽车后将杨某甲轧在车下,随即刘某某停车并下车救治杨某甲。
杨某甲被轧伤致右锁骨骨折、右侧1-2肋骨骨折、左侧2-5肋骨骨折、肺挫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口腔粘膜损伤、牙齿松动,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刘某某支付被害人医药费5万元。
区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月16日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7日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二、主要问题: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三、评析意见(一)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上车离开前没有查看路况、车况、驾驶条件就启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主观上属疏忽大意的过失,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被害人伤情为轻伤,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结果,但是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包括概括的犯罪故意)无法查明,应以故意伤害罪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某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意外事件,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分析。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基本情况:王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无业。
2. 被害人基本情况: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3. 案件经过:- 2020年3月,王某与张某因某工程项目合作产生经济纠纷。
- 2020年4月,双方在某咖啡厅会面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 2020年5月,王某在张某下班途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 案发后,张某立即报警,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2. 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3.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罚。
-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属于矛盾激化型犯罪。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件启示1. 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依法维权,避免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杨妞花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杨妞花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该案涉及到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多个罪名。
案件主要发生在我国某市,被告人杨妞花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刺伤,致其死亡。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司法公正的关注。
二、案件事实2018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杨妞花与被害人王某在某市某地发生纠纷。
在纠纷过程中,杨妞花持刀将王某刺伤,致其死亡。
案发后,杨妞花潜逃,后被警方抓获。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妞花进行了审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妞花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法律评析(一)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妞花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依法判处杨妞花死刑,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在本案中,杨妞花在纠纷过程中持刀将王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判处杨妞花死刑,体现了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严厉打击。
(三)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虽然杨妞花没有抢劫被害人的财物,但其行为与抢劫罪有一定的关联。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杨妞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依法判处其死刑。
(四)法律公正与司法公正杨妞花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体现了法律公正和司法公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杨妞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五)案件启示杨妞花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我们要关注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与法同行的案例
与法同行的案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武某甲(17岁)在学校食堂内午餐时,与秦某某(17岁)因争筷子发生争执,武某甲与被告人武某乙(18岁)、杨某某(17岁)以拳打脚踢等方式将秦某某打成重伤二级。
后三被告人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秦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秦某某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武某甲、杨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故意伤害罪对三名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本案系四名在校学生因琐事发生冲突导致的刑事案件。
本案警示各位在校学生,每位同学都是为了求知而来到校园,应该与同学们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切不可因一时冲动或者哥们义气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害人又害己。
当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摩擦后,要通过协商或告知师长等正当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恶语相向,甚至大打出手;遇到同学或朋友要与其他人打架斗殴时,要及时劝阻,劝阻不成的要及时告知老师或家长。
少年结伙盗窃被判刑(一)基本案情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万某某(16岁)、肖某(16岁)与党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交叉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龙湾、东方花苑等社区,先后六次窃取社区住户电动车,价值共计18900元。
案发后,部分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被害人获得被告人万某某、肖某的经济赔偿。
其中,被告人万某某参与作案6起,涉案价值18900元,被告人肖某参与作案4起,涉案价值11200元。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万某某、肖某系从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万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万某某、肖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01-5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01-5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第401号]魏建军抢劫、放⽕案——抢劫过程中致⼈重伤昏迷,⼜放⽕毁灭罪证致⼈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死亡还是故意杀⼈[第402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死刑缓期执⾏期间发现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执⾏死刑缓期⼆年执⾏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订虚假的⼯程施⼯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404号]陆惠忠、刘敏⾮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窃取本⼈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为如何处理[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不明的应慎⽤死刑[第406号]刘某挪⽤公款案——国有公司长期聘⽤的管理⼈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员还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第407号]⽅俊受贿案——国家⼯作⼈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过限⾏为[第410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虐待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为致⼈死亡的如何定罪[第411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第412号]张泽容、屈⾃强盗窃案——盗窃定期存单从银⾏冒名取款的⾏为如何定性[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14号]⽥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亲属代为⽴功的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第415号]孙贤⽟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投案⾃⾸的⾏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第416号]蓑⼝义则⾛私⽂物案——⾛私古脊椎动物、古⼈类化⽯的⾏⼒应以⾛私⽂物罪定罪处罚,⾛私古脊椎动物、古⼈类化⽯以外的其他古⽣物化⽯的⾏为不能以⾛私⽂物罪定罪处罚[第417号]谭慧渊、蒋菊⾹侵犯著作权案——对于司法解释是否需要适⽤从旧兼从轻原则[第418号]张勇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第419号]王艳重婚案——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结婚的⾏为构成重婚罪[第420号]孟动、何⽴康盗窃案——如何认定⽹络盗窃中电⼦证据效⼒和盗窃数额[第421号]贺淑华⾮法⾏医案——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并发症死亡,⾮法⾏医⼈对其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422号]王铮贪污、挪⽤公款案——已办理退休⼿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仍构成挪⽤公款罪主体[第423号]林永杰、卢志强⾛私普通货物案——⾛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第424号]张北海等⼈贷款诈骗、⾦融凭证诈骗案——伪造企业⽹上银⾏转账授权书骗取资⾦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25号]李路军⾦融凭证诈骗案——⾦融机构⼯作⼈员利⽤⼯作之便,以换折⽅式⽀取储户资⾦的⾏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融凭证诈骗罪[第426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百⼆⼗七条中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何认定[第427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窃取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索取钱财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28号]罗扬⾮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并收取预付款的⾏为如何定性[第429号]孟⼴超医疗事故案——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根据民间验⽅、偏⽅制成药物诊疗,造成就诊⼈死亡的⾏为如何定性[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第431号]彭崧故意杀⼈案——被告⼈吸⾷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实施犯罪⾏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第432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明知先⾏⾏为会刭发危害后果⽽不予以防⽌的⾏为构成故意犯罪[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携带防范性⼯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第434号]赵⾦明等故意伤害案——持⼑追砍致使他⼈泅⽔逃避导致溺⽔死亡的如何定罪[第435号]胡经杰、邓明才⾮法拘禁案——为寻找他⼈⽽挟持⼈质的⾏为构成何罪[第436号]粟君才等抢劫、⾮法持有枪⽀案——为抢劫⽽携带枪⽀,抢劫中未使⽤枪⽀的,不是持枪抢劫[第437号]周建龙盗窃案——向被害⼈投案的⾏为是否认定为⾃⾸[第438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是否构成⽴功[第439号]韩正连故意杀⼈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的主观故意[第440号]韩宜过失致⼈死亡案——⽆充分证据证实伤害⾏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故意伤害罪[第441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42号]焦军盗窃案——剥夺政治权利执⾏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第443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利⽤被害⼈年幼将其哄骗⾄外地继⽽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第444号]肖芳泉辩护⼈妨害作证案——辩护⼈妨害作证罪中的“证⼈”是否包括被害⼈[第445号]廖渭良等⾮法占⽤农⽤地、⾮法转让⼟地使⽤权案——⾮法占⽤园地、改变园地⽤途的能否以⾮法占⽤农⽤地罪定罪处罚[第446号]顾荣忠挪⽤公款、贪污案——由国有公司负责⼈⼝头提名、⾮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员能否以国家⼯作⼈员论[第447号]樟树市⼤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为⼈购进货物时应当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未索要,销售货物后没有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纳税,从⽽偷逃应纳税款的,在计算偷祝数额时,应当减除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税额[第448号]古展群等⾮法经营案——如何认定⾮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为的性质[第449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案——如何把握故意杀⼈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与过失致⼈死亡[第451号]黄艺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参赌,以打假牌的⽅式“赢取”他⼈钱财的⾏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第452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第453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四⼗六条关于“没有被告⼈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第454号]陈焕林等挪⽤资⾦、贪污案——⽆法区分村民委员会⼈员利⽤职务之便挪⽤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第455号]张俊等⾛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理[第457号]宗爽合同诈骗案——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为名骗取他⼈钱财的⾏为如何定性[第458号]吕升艺故意杀⼈案——最⾼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死亡案件中,被告⼈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60号]陈建伍盗窃案——盗窃邮政局⾦库中存放的邮政储汇款是否构成盗窃⾦融机构[第461号]王⼀辉、⾦珂、汤明职务侵占案——利⽤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62号]⾼建华等贪污案——使⽤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第463号]庄⽊根、刘平平、郑斌⾮法买卖枪⽀、贩卖毒品案——⾮法买卖抢⽀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为如何定性[第464号]⽥成志集资诈骗案——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的能否认定⾃⾸[第465号]刘兵故意杀⼈案——如何认定⾃动投案中的“形迹可疑”[第466号]韩维等抢劫案——⾮法进⼊他⼈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是否属于“⼊户抢劫”[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468号]沈利潮抢劫案——⾏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为的能否认定⾃⾸[第469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九条规定的“盲⼈”犯罪[第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第471号]潘儒民、祝素贞、李⼤明、龚嫒洗钱案——上游犯罪⾏为⼈尚未定罪判刑的如何认定洗钱罪[第472号]张国涛信⽤卡诈骗案——如何认定信⽤卡诈骗罪中的信⽤卡范围[第473号]谈⽂明等⾮法经营案——擅⾃制作⽹络游戏外挂出售牟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适⽤法律——如何处理因恋爱⽭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犯罪[第475号]颜克于等故意杀⼈案——“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第476号]赵春昌故意杀⼈案——如何认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第477号]王国全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死亡[第478号]马索英、杨保全拒不执⾏判决、裁定案——如何理解拒不执⾏判决、裁定罪中的“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第479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利⽤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为的,构成保险诈骗罪[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免予刑事处罚[第481号]⼸喜抢劫案——在意图抢劫他⼈数额巨⼤财物的过程中致⼈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数额巨⼤”[第482号]王建利等抢劫案——对抢劫国家⼆级以上⽂物的应如何量刑[第483号]马俊、陈⼩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84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利⽤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485号]孙⽴平等盗掘古墓葬案——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既遂和多次盗掘[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487号]姚凯⾼利转贷案——套取银⾏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信贷资⾦[第488号]惠庆祥等⾮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认定⾮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489号]陈宗纬、王⽂泽、郑淳中⾮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第490号]肖明明故意杀⼈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杀害被害⼈的应如何定性[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抢劫的情况下,于暴⼒⾏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财物的⾏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2号]朱影盗窃案——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段⾮法占有他⼈财物的⾏为应如何定性——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计算前罪未执⾏的刑罚[第494号]余志华诈骗案——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为构成诈骗罪[第495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强迫他⼈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的⾏为如何定性[第496号]俞志刚绑架案——绑架犯罪⼈绑架他⼈后⾃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如何处理[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时,对先到案共犯⼈的⽣效裁判⽂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498号]卞修柱抢劫案——对推卸责任型翻供如何进⾏审查判断[第499号]吴灵⽟等抢劫、盗窃、窝藏案——揭发型⽴功中“他⼈犯罪⾏为”的认定[第500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刑罚。
石狮金沙酒店2012故意伤害案判决书
石狮金沙酒店2012故意伤害案判决书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及何某飞、石某碧、余某(均已判刑)原系石狮市金沙酒店的工作人员。
2012年9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及何某飞、石某碧、余某因顾客施某均在酒店前台订房间时与服务员吵闹而与施某均发生争执。
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何某飞、石某碧、余某共同对施某均拳打脚踢,致施某均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施某均头部外伤,CT示右侧小脑幕下血肿,多田公式计算量约13.9cm3,伤情属轻伤一级。
2015年10月6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湖景华庭小区E栋507室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观点:法庭上,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行为属过失伤害他人,该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及何某飞、石某碧、余某(均已判刑)均系石狮市金沙酒店的工作人员。
2012年9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及何某飞、石某碧、余某因顾客施某均在酒店前台订房间时与服务员吵闹而与施某均发生争执。
后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飞、石某碧、余某共同殴打施某均,致其受伤。
2012年10月16日,经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施某均头部外伤,CT示右侧小脑幕下血肿,多田公式计算量约13.9cm3,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于2014年1月1日废止)第四十四条规定,损伤程度属重伤。
2015年11月10日,该鉴定室出具说明,证实施某均的伤情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3e)的规定,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同案人员何某飞、石某碧、余某因本案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三个月、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所在务工单位石狮市金沙商务大酒店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害人施某均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8110.86元。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一、案件当事人状况和案件审理过程抗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有康,又名杨钊,男,31岁,1971年8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平市丰仪乡新庄村四组,199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XX年元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杨有康有父杨振武,73岁,农民。
母杨会珍,68岁,农民。
女杨欢欢,6岁。
被害人邱美鸽,女,死年28岁,系被害人杨有康之妻。
1999年11月9日晚被害身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永康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曾于二OO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XX)咸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有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有康不服,提出上诉。
经陕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1、被告人杨有康故意杀人的原因不清。
2、对被告人杨有康有无作案时间应彻底查清。
3、对被告人杨有康作案时衣着情况予以查清。
4、被告人之女杨欢欢的证言,因杨欢欢当时年仅3岁2 个月,系无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4个问题,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日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于二OO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XX)咸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宣告杨有康无罪。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陕西高院提出抗诉,陕西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案件判处情况和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一)案件判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1月9日中午,被害人邱美鸽骑三轮车带其女儿杨欢欢(3岁)回丰仪乡东温坊村娘家。
当晚7时40分许,邱的女儿杨欢欢一人哭着回到杨家。
次日早发现邱被杀后并被焚尸。
经法医鉴定,邱美鸽系被多齿(具有平行排列特征)工具(如顺耙)多次打击头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邱美鸽被杀的事实是真实的,对被告人杨有康故意杀人犯罪的手段和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杨有康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为证。
法律援助十大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一:农民工讨薪案案件简介:李某等50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工地打工,由于工程拖欠工资,导致李某等人无法回家过年。
在了解到他们的困境后,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协助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成功追回工资。
案件亮点:本案体现了法律援助机构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律援助,让农民工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二、案件二:未成年人侵害案案件简介:张某,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家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了律师,协助其进行辩护,最终法院考虑到张某的年龄和犯罪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亮点:本案展示了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援助,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三:妇女权益案案件简介:李某与丈夫离婚后,因抚养权问题与丈夫产生纠纷。
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李某获得了专业律师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获得抚养权。
案件亮点:本案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妇女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案件四:残疾人权益案案件简介:王某是一名残疾人,因在工作中受到侵害,导致身体残疾。
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成功获得了赔偿。
案件亮点:本案展示了法律援助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残疾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五、案件五:老年人权益案案件简介:张某是一名老年人,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律师,协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亮点:本案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案件六:知识产权案案件简介:某公司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律师,协助其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杨四宝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案(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22]00058号)
杨四宝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案(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22]0005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22]0005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60000【处罚日期】2022.01.1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西湖区【处罚对象】杨四宝【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2:54处罚名杨四宝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案称行政处罚决定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22]00058号书文号被处罚杨四宝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3日9时许,杨四宝因纠纷在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一路绿城西溪深蓝处工地附近,以推搡、拳打的方式殴打甘某某,导致甘某某受伤,并将甘某某眼镜毁坏。
后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四宝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杨四宝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杨四宝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杨四宝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1-10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从杨某故意伤害案看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认定
出真相 而 用拳 头对赵 实施 殴打 。并且 在殴打 赵 某某之前
已发现 赵 的四肢有 多处 曾被 他 人殴 打过 的青紫伤 处 。同
时 , 人 冯 某 某 、向 某 某 、张 某 某 等 证 明 其 听 到 该 处 房 屋 证
的青紫伤 处 , 并询 问过 赵原 因,因赵不肯说 明于是 继续 多 次击 打赵的伤处。 证人冯某某 、 向某 某 、 张某某 等人证言可
以证 明 听 到 杨 、 住 处 房 屋 内传 出打 架 声 以 及 女 性 “ 哟 ” 赵 唉 的呻吟声。
疑 人 的加 害 行 为 造 成 。三是 由 其 他 加 害人 和 犯 罪嫌 疑人 的
亡结果具有刑 法意义上的 因果 关 系。 根据 《 事诉讼 法》 刑 第 6 0条 。 逮捕 的条件是 “ 有证据证 明有犯 罪事 实,可能判 处 有期徒刑 以上刑 罚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采取取 保候 审、
监 视 居 住 等 方 法 尚 不 足 以 防 止 发 生 社 会 危 险 性 而 有 逮 捕 必要 ” 。该 条 件 分 别 从 证 据 因素 、 实体 法 因素 、 象 的 人 身 对 危 险性 因素 对 逮 捕 条 件 进 行 了规 定 。 证 据 因 素 而 言 ,有 就 “
共 同作 用 而 死 亡 ; 是 其 他 加 害 人 的 行 为 足 以造 成 被 害 人 四 死 亡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殴 打 行 为 加 速 或 促 进 了被 害人 的 死
亡 。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和 结果 之 间 有 因果 关 系 , 行 为 人 对 该 是
[ 歧 意见 】 分
犯 罪事实 , 至于被 害人致死 的犯 罪事 实是否 为犯 罪嫌 疑人
杨 某 所 为 , 有 直 接 的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 没 有 查 清 。 因此 , 没 也 无 法认 定 该 案 件 中的 犯 罪嫌 疑 人 杨 某 达 到 逮 捕 的标 准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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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云受害前的行为
1.爬上杨某某货车左侧车门边
杨某某的供述、王凤的证词、陶文凤的证词、林文忠 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故该行为能得以证明。
2.持金属棍打破左侧车窗
杨某某的供述、王凤的证词、陶文凤的证词、林文忠 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故该行为也能得到证明。
3.用铁棍戳打杨某某or将手伸进驾驶室
仅杨某某供述李云用铁棒戳打自己,未能与其他证据 相互印证,不能采信。 陶文凤和林文忠的证词均提到李云遇害前将手伸进驾 驶室,其能相互印证。 因此应该认为李云在遇害前将手伸进驾驶室。
3.本案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理由
(1)本案不适用特殊防卫制度 特殊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具有紧迫 性的暴力犯罪行为,这样的暴力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而非防卫人臆想的。 根据证据能推出,李云主观上并未有严重伤害杨某某 的意图,客观上只是将手伸进车内,并未有紧迫、严重的 危及杨某某生命健康财产的犯罪行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要件
(1)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防卫除外)
2.书证分析
书证证实杨某某和王凤在事发当时携带大量货款,与 其供述和证言中所称之携带大量货款相印证。
3.杨某某当时心理状态
由以上证据可知,携带大量货款的杨某某遭到围困、 威胁,并产生了可能遭遇抢劫的想法。 面对李云打破窗户的暴力行为,在李云将手伸进车窗 内时,进一步产生了会遭受伤害的恐惧心理。基于这样的 心态,杨某某意图强行开车,甩下李云,以保护自己免受 侵害。 由此可知,杨某某是出于防卫的意图,才在李云仍站 在货车左车门外时,强行将车开走。
4.对杨某某出言不逊
杨某某的供述及王凤的证词均提到李云扬言要打死杨 某某及王凤,林文忠证词声称李云对杨某某大骂,要求其 下车。 以上证词无矛盾之处,能相互印证。
(三)李云如何死亡
1.证人声称其被车压死
(1)张明亮证言称,听群众说李云明显被压死,“被压” 系传闻证据,不予采信。 (2)张世华证言称,发现罐车压死了李云。但从其证言 来看,张世华未见过程,只见结果,“压死”为其推断, 非专业人员的推理证据,不予采信。 (3)刘代明证言称,听张世华说罐车压死了李云,“被 压”系传闻证据,不予采信。 (4)陶文凤证言称,等车开出100米后,听人吼李云被压 了。可见其并未见李云被压过程。“被压”系传闻证据, 不予采信。 (5)彭海军证言称,未见李云遇害过程,仅听说其为被 压而死。
(1)李云拦车本是基于帮助刘代明向杨某某的索赔自助 行为,但李云等人持刀恶语威胁,并用铁棍戳坏车窗,将 手伸入车内,此等行为明显超过自助应有的范围,实质上 已构成对杨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 (2)杨某某发动车致使李云摔下车时,李云刚把车窗戳 碎,并正将手伸入车内,可见李云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李云是不法侵害人,杨某某的防卫行为所针对的正 是李云。 (4)前已分析,杨某某具有防卫意图。 (5)杨某某根据现场的状况,有理由相信李云一伙正对 其实施抢劫行为,针对抢劫,可实施特殊防卫,不受必要 限度的限制。
3.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
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有故意,过失以及无责三种。其 分别对应于对超过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有明知、应当预见、 不能预见或无可避免地实施。 不能认为防卫过当就一定有刑事责任,否则对那种别 无选择地实施某种防卫行为(手段必要唯一),且一旦防 卫则必然过当(结果不均衡)的行为人将造成严重不公。
(二)防卫过当
1.《刑法》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2.过当的认定在理论上的要求
前已述及,防卫的限度应考虑必要性和相当性两个方 面的内容。也即,正当防卫要求在手段必要的前提下注意 结果的均衡。 具体而言,如果手段超过必要限度,即使结果均衡也 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手段虽然是必要的,但保护的法益远 小于防卫人攻击的法益(存在严重不均衡),也应认定为 防卫过当。除非该手段是唯一能实施的,且并不必然地引 起该不均衡的危害结果。
(六)杨某某的行为符合哪些罪行的客观要 件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致死)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行为违法性分析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一般不会在这样的场合发生。并且,杨某某与李云等人无 冤无仇更素未蒙面。 因此,杨某某根据以上提出的情况,即使是在高度紧 张,降低了辨认能力的场合,也能预见李云等人的行为不 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抢劫、杀 人),而只是一般的不法侵害行为。 既然杨某某有预见能力,就不能以意外事件为由阻却 其刑法上的责任。 另外也有人认为开车逃走是杨某某唯一的选择,杨某 某没有他行为可能性,也即没有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 任。 但前已经论及,杨某某完全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因此 以没有期待可能性阻却其责任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
(4)鉴定结论证实李云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破裂 死,钝器撞击完全可能造成该种方式之死亡结果。 (5)尸体、尸检照片证实李云是从车门上摔在地上死亡。 (6)前两项证据相互印证,证言未能推翻,故应该认为 李云系从车门上摔在地上,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破 裂死。
(四)杨某某致使李云死亡的行为
1.证人证言
(五)杨某某如此行为的意图
1.证言分析
(1)杨某某的供述和王凤的证言都提到,有人拿砍刀威 胁其停车,供述和证言可相互印证,能证明此情况。 (2)杨某某的供述和王凤的证言称多次报警,并称自己 被抢劫或砍杀,供述和证言以及接警记录能相互印证,故 可证明该情况。 (3)林文忠、王凤、罗在兵、佘小波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可证实,在杨某某强行发动货车前,有多人围住该货车。 (4)前已分析,李云拿铁棍捅破车窗,将手伸进车内, 并对杨某某出言威胁。 (5)杨某某的供述和王凤的证言均提到携带大量现金, 担心抢劫,此能相互印证,应予以证实。
3.本案杨某某的意志因素
根据本案可查知的证据,可证明,杨某某在高度紧张、 恐惧的情况下,忽略了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地没有预见自 己的行为将造成危害结果。
4.结论
杨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超过了防卫的限度会造成 危害的后果,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而存在犯罪过失。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情分析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杨某某
被害人:李云 客观情况简述:李云爬上杨某某所驾驶货车 左侧车门外,敲碎车窗,其后杨某某启动货 车,李云因之跌落并死亡
二、现场还原
(一)李云的行为目的 张明亮 张世华
陶文凤 罗在兵 林文忠
佘小波
李云
张明亮发出拦车的请求,通过以上顺序,传达到李云。 由此可知,李云的行为目的在于拦截杨某某,而非抢 劫杀人。
(二)无责任说
该意见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杨某某完全有理由误 认为李云实施的是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迫的不法侵 害,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有权实施高强度的不论限度的防 卫手段。在那样的情况下,杨某某因为极度恐惧,精神高 度紧张,完全无法预见李云等人仅想达到让其下车的目的。 因此,杨某某不仅不能明知甚至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 不是一个正当防卫,而是一个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 故而阻却杨某某的犯罪责任。此事件也因此构成意外事件。 但是,一方面,如果认为李云等人的行为是抢劫行为, 那么其名目张胆的张狂和过长的持续时间明显不同于一般 抢劫行为的突然、迅速、隐蔽。另外,即使李云口出威胁 之语,但其只是不断要求杨某某下车,而没有要杨某某交 出钱财。再者,李云在打碎玻璃后并未对杨某某实施严重 侵害行为。最后,证据显示,周围有大堆围观群众,抢劫
故本案不适用无限防卫制度。 (2)前述认定杨某某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 4.本案据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理由 (1)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 虽然,检方应承担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负有责任 的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存在正当防卫的阻 却违法事由,是由行为人和辩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的。这种 证明责任的分配虽值得商榷,但此乃他话,本案的处理应 遵循该规则。 (2)不能证明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结果上,杨某某造成了李云的死亡,其防卫行为攻击 的法益(生命权)远大于杨某某保护的法益(轻微身体健 康)。 虽然杨某某的防卫手段仅是偶然地引起了李云的死亡 结果。但其手段的必要性无法证明。
三、杨某某行为的责任形式
(一)故意说
该意见认为,杨某某明知李云站在车门旁边,自己突 然起步是可能造成李云摔倒在地重伤的结果,但其积极希 望该结果发生。 然而,刑法中对故意的规定的结果的发生。由 此肯定了明知的对象是“危害结果”。 证据显示杨某某当时自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在对抗 不法侵害,虽然希望李云受伤,但却认为使李云受伤是保 护自己必须的,其明知的不是“危害结果”,而是不法侵 害人受伤的正当防卫的结果,因此其没有刑法上故意的认 识因素。故而故意说不能成立。
(1)杨某某的供述、陶文凤及林文忠的证词能相互印证, 证明杨某某在李云仍站在其左侧车门边时,强行开走货车, 致使李云掉在地上。 (2)多人证言称,杨某某致李云掉地后“压死”了李云, 前以分析,对该种说法不予采信。
2.鉴定结论
李云系从车门上摔在地上、导致急性颅脑损伤、心脏 破裂死。
3.结论
结合前两项,可知,杨某某在李云仍站在其左侧车门 边时,强行开走货车,致使李云掉在地上摔死。
具体而言,正当防卫存在的举证责任在杨某某,但杨 某某没有证明其防卫手段是适当的——比如该手段是唯一 能抗衡该侵害的,或者是所有能选用的手段中相对轻微的。 且杨某某却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声称自己以较 快速度起步,虽然并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并证明其起步 速度过快之事实,但也无证据能证明其是以适当速度起步 的。 事实上,不以过快的车速起步完全可能避免李云在车 辆突然启动的惊慌中急速跌倒在地并死亡。 正当防卫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然归于杨某某,既然 只有限度要件不能证明,当然应认定其防卫过当。 (3)杨某某有能力避免该危害后果 而且,杨某某完全可以用破碎的玻璃划伤李云的手臂, 此也能暂时避免李云的侵害,并顺利、安全地等到警察的 到来。 由此可见杨某某的行为是过当的。